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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06-23 |
浏览次数:2036 |
河府〔2015〕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源城区、江东新区辖区范围)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理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关系,明确管理主体
市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相应由源城区人民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负责(市高新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由源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是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发展目标及有关政策;市直相关部门根据职能配合源城区人民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源城区人民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应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管理体系,拟订物业管理相关操作规范,督促本辖区各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落实物业管理工作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二、加大行政监管力度,规范物业服务行为
(一)严把物业服务企业准入退出关。凡在河源市区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须将已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外来企业在河源市区承接业务的,必须分别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管理项目,须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业主委员会告知退出原因、退出时间,并公告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如擅自退出,造成业主大量投诉或发生影响恶劣事件的,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暂停其资质定(升)级和换证。
(二)规划建设物业服务用房。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时,应确定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物业服务用房面积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2‰标准配置(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不低于100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通风、采光条件和水、电使用功能,主要用于物业服务、工作人员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建设单位应在房屋预售时公布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三)把好物业项目承接验收关。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须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下列资料,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书》: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出厂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5.物业服务用房清单;
6.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材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无条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上述要求办理交接手续的,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提供或不移交的,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四)强化前期物业监管。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建设单位要以招标的方式选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统一使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规范文本。投标人少于3个的,经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五)依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已建成入住的住宅小区,20%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总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的,业主应当在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业主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的30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按有关规定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引导小区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六)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严格按照《河源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河发改价格〔2014〕279号)的规定执行。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的,双方协商支付手续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七)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规范使用。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监管工作。
三、建立配套管理机制,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召集,物业所在地的规划、建设、房管、城管、公安、环保、物价、工商、质监等部门和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负责人参加,主要协调解决业主委员会换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变更交接等重大问题。
(二)建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金制度。首次业主大会筹备金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证时,按每户20元标准缴存至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代管银行专门账户(最低不少于1万元)。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成熟时,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后筹备金尚有剩余的,由业主大会决定用途。
(三)建立物业管理履约保证金制度。物业服务企业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按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年度总额的5%)交存到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监管账户,合同履约期满后,物业服务企业取回保证金。如物业服务企业违约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保证金用于代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四)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评估制度。诚信评估分为诚信内容和诚信等级,其中诚信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三部分内容,诚信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评估档案,客观记载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和诚信等级,每年进行一次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诚信等级作为招投标、创先评优、资质核定的参考依据。对不合格企业,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其资质核定不予批准。整改期间,该企业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不得参评区级以上优秀项目。
(五)加强老旧小区管理。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引导其成立业主大会,实行物业管理。尚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小区,要引导业主自治管理,提供公共区域保洁、绿化和公用设施设备养护维修等基本服务。属于单位宿舍类的老旧住宅小区,由所属单位组织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六)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实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由市行业协会组织实施,重点加强依法从业、热心服务、处置突发事件技能等教育和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四、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制订物业管理有关制度;按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进行管理;做好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管理、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评估等工作;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把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指导、监督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备案工作;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配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监管、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评估等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实施物业管理进场或退出交接、矛盾纠纷调处等物业管理日常工作;引导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
(三)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
(四)规划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用房、停车位等配套设施的规划和验收,查处住宅小区内乱搭建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
(五)建设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处理建设中及竣工后建筑质量等方面的投诉。
(六)房管部门: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协调处理房屋质量投诉;配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
(七)价格部门: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并监督执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收费矛盾纠纷;查处乱收费行为。
(八)工商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准入,查处住宅小区内外无证照经营行为。
(九)城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二次供水系统的监督管理,制定居民水表之外供水管网的改造和维护方案;查处乱设摊点、乱设墙体(户外)广告、养禽种菜等违反市政、市容、绿化、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监督住宅小区垃圾及时清运。
(十)环保部门:负责查处住宅小区经营性建设项目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等公安部门管理的噪声污染除外)、废物(城市生活垃圾除外)、污水、辐射、烟尘、恶臭气体等污染环境行为。
(十一)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指导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对消防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查处治安案件和破坏消防设施设备、堵塞交通、擅自养犬等行为。
(十二)人防部门:负责对人防工程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对人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查处擅自占用、转让及改变人防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电梯进行安全监察,监督电梯使用单位落实电梯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协调处理电梯质量和使用等方面的矛盾和投诉;查处电梯行业中的违规行为。
(十四)人社部门: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劳资矛盾纠纷。
(十五)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新建住宅小区的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设施设备的建设方案必须经上述相应行业的专业经营单位批准同意,工程项目建设开工后,涉及到各行业相关的部分,由各行业的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设备的产权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供电、供水等专业经营单位担负终端用户水电等表(箱)以外所有连接管线及设备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的责任。对于已建成入住小区的供电、供水等设施设备及终端用户水电等表(箱)以外连接管线,产权所有方将产权移交给相应专业经营单位后,由该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
本意见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各县可参照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3日
二、明确物业管理的职责后勤管理与后勤服务是各办公机关工作的基石,物业管理在办公机关后勤工作中有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从目前物业管理工作情况看,主要体现在以下五方面的任务:1、房屋的维护与管理。办公楼交付...
根据公司在新一年度的战略目标及工作布署,御苑区在2010年工作计划将紧紧围绕"服务质量提升年"来开展工作,主要工作计划有: 一、全面实施规范化管理 在原有基础上修定各部门工作手册,规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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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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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
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河府〔2015〕35号
源城区人民政府,江东新区、市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我市城市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房地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为促进房地产交易,满足刚性需求,推动市区(包括源城辖区和江东新区所辖的和平村、胜利村、河紫路居委会)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
(一)改善住房供应结构。按照“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以本地市场刚性需求为导向,调整和优化商品住房供应结构,合理规划中小户型和大户型商品住房建设比例,针对不同消费群体提供多层次产品供给选择,满足不同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适当调整,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综合衡量商品房销售速度和人口增长规模,实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目标控制,合理调控商品房开发规模和增量,避免商品房供应出现阶段性严重过剩。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主动采取措施,以合理的价格促进商品房销售。
(二)调整政府投资性住房建设方式。对政府投资的各类安置房和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鼓励实行社会房源政府公开采购。也可以由政府出资长期租赁商品空置房或存量房,以弥补廉租住房房源的不足。各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需要,在满足政策、技术规定前提下,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或改造原有户型,以适应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安置房转换需求。
(三)以引导购买商品房形式解决房屋征收安置问题。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存量商品房。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货币化安置被征收人选购存量商品房服务平台,为被征收人购房提供便利。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化安置后,各区可以统一组织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用于安置,并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被征收人“团购”优惠。各区争取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项目政策性贷款,采用政府采购方式收储商品房,供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被征收人选购。被征收人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凭购房合同和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货币化安置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学校应视同片区内生源办理。
二、促进商品住房交易
(一)减免个人住房交易税收。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建立个人购房财政补贴机制。从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在市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一手房)的,根据其本人申请,财政给予每套补贴5000元(每户仅限补贴1套)。购买商品住房(一手房)的时间,以房管部门系统中的网签时间为准。补贴资金市、区间结算和具体发放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源城区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和市房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制定。
(三)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按揭合作,让更多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实惠。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在本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可向房产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公积金贷款。
(四)放宽购房入户政策。从即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凡在市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允许房主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入市区。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
(五)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在城市和住宅区开发建设中,必须留足教育用地,将中小学、幼儿园纳入整体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对在市区购房的业主(户口未迁入市区),市区各中小学校在按规定保证辖区适龄户籍人口学位需求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其子女入学问题。合理规划建设公交专用道和公交站场枢纽,优化线路布局,提高公交线路覆盖度,增加公交出行分担率。科学设置商业服务设施,做到设施合理布局和业态合理配置。把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政府的主要责任,着重解决好就学、就医、出行、养老、休闲、安全等居民关注的问题,完善住宅区配套条件,营造宜人的居住生活环境。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努力满足房地产业信贷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积极向上级争取贷款规模,增加住房开发贷款供应,优先保障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合理资金需求,进一步提高贷款授信审批效率;对达到授信条件的贷款,要及时发放。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要努力配足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加快受理、审批、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不压单、不压贷。
(二)大力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三)降低贷款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借款方收取贷款服务费(或贷款手续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业务时,不得直接或间接设置增加贷款成本的条件;一经发现,有关监管部门要予以严肃处理。
(四)允许房地产多次抵押。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多次贷款抵押登记,为企业房地产抵押物“剩余价值”抵押融资提供方便。
(五)规范贷款抵押估价收费。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收取中间业务费、业务协作费、回扣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不合理或非法费用。
四、规范中介行业管理
(一)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凡可以由企业承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人防技术服务、消防技术服务、水土保持咨询服务、白蚁防治等中介服务一律推向市场,市内外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都可以承担,任何部门不得违法设置门槛,不得非法干预中介活动。积极推动事业单位中介服务职能分离,对条件成熟的,要与行政主管部门彻底脱钩;对条件暂时不成熟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其运作,中介服务的所有收入全部纳入统一管理。
(二)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中介服务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外,一律不得行使政府部门的行政职能,禁止以原挂靠单位或主管单位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中介服务机构指定客户、承揽业务,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费用、领取报酬、报销票据。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收费行为,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进行分类管理。对以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强化行政管理和服务
(一)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对房地产项目的审查审议,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完善合同实时备案登记,提高备案登记服务效率。简化交易审批流程,相关审批表格实行电子盖章,缩短交易登记时间。涉及房地产项目的行政审核、审批、备案等,其办理时限比法定时限要缩短三分之一以上。
(二)缩短项目验收时间。有关职能部门要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流程,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验收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必须出具验收意见。
(三)取消房产抵押评估确认。房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或由抵押当事人自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确定,无须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
(四)取消商品房预测算收费。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下属的房产测绘机构免费提供房产预测算服务,并且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测算申请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必须出具预测算技术报告。
六、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以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基调,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着力稳定市场信心。对不实报道和不当言论,要及时纠正和澄清;对于造谣、传播、炒作不实信息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同时,要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切实增强个人和企业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二)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市场监管方式,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合法权益并重,依法依规查处无资质开发、未批先建、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划建设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以贯彻落实新《广告法》为契机,将房地产虚假违法广告作为整治重点,严厉打击发布包含虚假、欺骗、误导性质内容广告的企业和媒体,切实解决房地产虚假违法广告问题,维护市场秩序。
市规划建设、房管、国土资源、财政、金融、教育、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要结合实际,适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8日
2013年8月29日,六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六安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综合用地明确用途工作,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市政府修订了《河源市明确市区综合用地性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背景
2013年,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明确市区原综合用地性质暂行规定》(河府〔2013〕47号),明确了综合用地明确用途规则等,有效规范了市区综合用地明确用途工作。但该文件也存在部分综合用地用途确定不够准确等问题,同时该文件在2018年7月使用权届满。为适应土地管理新形势,亟需对文件进行修订。
二、《办法》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土地利用分类标准》(GB/T 21010-2017)
三、《办法》修改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需明确综合用地的范围。根据行政管辖区域调整,明确市区包括源城区、江东新区、市高新区范围。同时,根据近5年办理综合用地情况,除原范围外其他区域均有核发用途为综合用地的土地,该部分土地也需按现行国家分类标准明确用途。因此,明确市区范围内原已出让或划拨土地,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书记载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也需按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重新明确其用地性质。
(二)调整综合用地认定规则。按照土地用途决定土地价值,而土地价值在土地市场表现为土地价格(即土地取得成本),将原《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经核查,取得土地的来源资料记载不清晰,且土地划拨、出让时未审批或备案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按现已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重新明确其用地性质”修改为“土地来源及土地取得时城市规划情况均记载不清的,根据用地发生时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金等)及用地发生时地块周边土地价格及土地用途情况,重新确定其用地性质”。
(三)明确综合用地与现行规划的关系。明确综合用地重新明确用地性质后,应按照现行城市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如不符合现行规划的可以依法申请改变用途或者补偿。
同时,为支持民营企业和实体经济发展,提出明确用途后不符合城市规划但近期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在城市规划实施前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年限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四)规范部分表述。原规定只明确住宅、商服两个类别为高价值土地,而实际工作中存在明确为商住用地、文体旅游等价值较高的经营性用地,为完善相关表述。将原《规定》第七条中部门意见均明确为商服、住宅修改为“商服用地(含商服兼容住宅用地)、住宅用地(含住宅兼容商服用地)等经营性用地。
(五)调整土地年限表述。为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将原办法第七条中“该用地使用起始年限从原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修改为土地使用权终止年期保持不变,且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过相应用途法定最高年限。
四、适用范围及实施日期
适用范围:市区、各县可参照该办法执行。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