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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专用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河源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干部职工。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装修住房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离、退休;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四)下岗职工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或封存时间达二年以上;
(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七)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30%;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有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第四条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支取人身份证;受委托为他人支取的,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
(二)提供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三)下列情况,还应提交相应的材料: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局登记备案好的购房合同,已交购房款收据;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购、建住房的在一年内提出申请);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及房地产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等(大修工程是指:凡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大修住房的在大修进行中提出申请);
4、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还应提供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丧失证明;
6、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提供迁出证明、出境证件;
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借据及当前仍欠款证明,贷款期间间隔一年以上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还本付息额;
8、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租房期间间隔一年以上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房租额;
9、提取死亡职工的存储余额的,提供死亡证明、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等。
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均应查验原件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复印件。
第五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程序。
(一)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二)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到经办银行领取);
(三)单位核实并提出意见;
(四)带第四条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五)通知申请人(3天内作出答复);
(六)持审批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取或划转手续(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的,住房公积金存折交回承办银行注销)。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
(一)调离本市的采用划转调入单位或提取现金,本市工作调动,直接到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直接将支取额转入贷款银行还款帐户;
(三)购买住房的,将支取额转入供房方提供的帐户;
(四)除上述规定外的其它提取可直接提取现金。
第七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符合第三条第三、四款规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给予封存,待达到支取条件时再办理支取手续,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待达到支取条件时直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支取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2.职工身份证原件; 3.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职工按照配偶份额提取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按照未成年子女...
你好,河源市在各区县有很多公积金管理分中心:A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长安街340号附近B河源市源城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河源市源城区C东源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仙塘大道D...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潍坊市住房 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2010-03-12 16:53:45.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规范和方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 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 第三条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 第二章 支取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含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维修费用超过房屋造价 30%以上)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调离本市的; (六)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过家庭收入 15%
住房公积金支取办理程序流程图
住房公积金支取办理程序流程图 一、单位职工的支取 1、职工个人申请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携 提取公积金所需的相关证明材 料及个人身份证交本单位经办 人; → 2、单位核准 职工所在单位经办 人对申请支取公积金职工 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后, 填 写《住房公积金支取清单》 ; →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单位经办人执职工个人的 相关证明材料、个人身份证、《住 房公积金支取清单》 及单位的收 款收据到管理中心审批; → 4、职工到单位财务部门提 取 市管理中心将批准支 取的款项转入单位财务部 门,职工到单位部门领取。 二、封存部职工的支取 1、职工个人申请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携 提取公积金所需的相关证明材 料及个人身份证交管理中心柜 台经办人; → 2、管理中心审核批准 管理中心经办人对 职工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个 人身份证进行核实后, 填写 《住房公积金支取清单》, 打印《住房公积金支取凭
1、职工申请。职工凭相应支取证明和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初审。单位核实无误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住房公积金支取明细表》和《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连同支取证明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起提交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支取现金的,应同时提交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管理部门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支取单位提交的业务表格、证明材料及单位印鉴认真审核。
4、支取办理。符合条件准予支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打印支取清单,开具转帐支票,将支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至支取单位,职工从单位领取本人支取的住房公积金。
支取领导小组、会计稽核科、执法监督检查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
(二)离、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职工因其他特殊情况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住房公积金封存后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户口迁出本州或非本州户口的职工,离开本州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户口迁出州外或者出境定居的。
(七)偿还本人购建自住住房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符合第1项支取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支取购房合同签定之日或批准建造、翻修、大修住房之日以前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整取到百元,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修、大修住房的费用。
2、符合第2项支取条件的,在还贷期内,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整取到百元,但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符合第3项支取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三个月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整取到百元,但每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期间应支付的房租。
4、符合第4至12项支取条件的,可支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