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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市“菜篮子”基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实施绩效,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杭州市“十二五”期间“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1〕3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二五”期间,杭州市级“菜篮子”基地建设的重点是:建设叶菜生产功能区1万亩,高山蔬菜基地2万亩,常年性蔬菜基地、食用菌产业基地和森林蔬菜基地各50个;600头以上的奶牛基地6家;建设500亩以上的大宗水产品(鱼、虾、鳖、蟹)基地40个,改造建设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池塘2万亩。
第三条杭州市“菜篮子”基地一经确定,保持长期稳定,依法严格保护。对市“菜篮子”基地通过项目分期分批进行扶持。项目扶持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重点用于基地的基础和设施配套建设、直供直销补助、应急生产和受灾补助等方面。
第四条 杭州市“菜篮子”基地建设项目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合理安排。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明确管理主体和建设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 杭州市“菜篮子”基地建设项目由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菜篮子”办公室)会同市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市“菜篮子”办公室负责牵头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提出立项计划以及日常的管理工作;市产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和推荐、项目实施的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资金管理和绩效考评等。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编写申报书,通过“杭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区、县(市)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市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本产业立项意见报市“菜篮子”办公室。
第七条 市“菜篮子”办公室提出当年项目建设计划,经公示后下达,并会同区、县(市)产业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建设协议,明确绩效目标。
第八条 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协议要求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因特殊原因需要项目变更的,项目实施主体应事先向区、县(市)产业主管部门书面申报,市“菜篮子”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足额到位。项目完成后实施单位需提供相关发票及凭证,确保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合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定期向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向当地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项目总结材料,包括项目建设总体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凭证、项目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扶持市级“菜篮子”基地的基础建设和设施配套工程。
(一)扶持原则。
根据基地生产产品常年供应杭州市场的规模和数量,区别确定基地基础建设和设施配套的补助比例。对基地生产产品向杭州市场尤其是主城区市场年供应量大、供应比例高的基地,补助标准往上限靠。对基地生产产品向杭州市场年供应量较小、供应比例较低的基地,补助标准适当下调。
(二)扶持重点。
1、基础建设。重点扶持提高基地抗灾能力和方便农事操作、减少劳动强度的基础设施新建、改造和提升工程。包括沟渠、蓄水池、机埠、泵站、生产操作道、林道、基地驳坎加固和扩面平整、水产养殖塘标准化改造等。
2、设施配套。重点扶持提升基地产出能力、提高产品商品率、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改善基地生产环境的生产设施与生产装备。其中蔬菜基地项目重点扶持大棚、节水灌溉、保鲜冷库、集约化育苗、生态循环处理、采后处理等生产设施,穴盘、新型覆盖材料、栽培床架、冷链储运、病虫害物理防治、产品质量追溯管理等生产装备;肉禽蛋奶基地重点扶持标准化畜禽笼舍、饲料生产加工、自动饲喂、防疫消毒、防暑降温、废弃物综合利用和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水产基地重点扶持温室、大棚、新型高效增氧设施、自动投饵设施、水质检测监控仪器设备和其他辅助配套设施装备。
(三)扶持方法。
1、蔬菜基地。对于列入市级“菜篮子”基地并通过考核验收的蔬菜基地的基础建设和设施配套项目,基础建设按不高于该项总投入的50%补助,设施配套按不高于该项总投入的35%补助,每个基地一次性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畜禽基地。对列入市级“菜篮子”基地并签约的肉禽蛋奶基地(场),自主申报实行畜禽良种化、设备设施化、防疫规范化、模式生态化、管理制度化、饲养科学化为主要内容的标准化提升改造建设项目并通过市级考核验收的,根据其生产规模及新投资额给予每个基地20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向社会供应优质种畜禽及畜禽遗传资源为重点建设内容并通过市级考核验收的,根据新投资额、建设完成情况和效益给予3-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水产基地。对于列入市级“菜篮子”基地并通过考核验收的水产基地建设项目,按不高于基础工程及养殖配套设施的建设与改造资金总投入的35%补助,每个基地一次性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扶持市级“菜篮子”基地开展直供直销和配送业务。
(一)直供直销点补助。鼓励市级“菜篮子”基地在杭州主城区开设基地农产品直销门店、超市直销专柜和农贸市场直销摊位。对新开设且基地有自主定价权的直销点,根据年销售情况给予每个点1-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个基地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配送补助。鼓励市级“菜篮子”基地向杭州主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超市和居民家庭开展基地产品配送。按年配送规模分四档进行补助:500-3000吨的补助2-3万元;3000-5000吨的补助3-5万元;5000-10000吨的补助5-8万元;10000吨以上的补助8-10万元。
第十四条扶持市级“菜篮子”基地保障主城区市场供应机制的建设。
1、应急生产补助。
(1)叶菜基地。根据《杭州市叶菜应急生产管理工作方案》(杭菜办〔2012〕2号),叶菜应急生产工作实行项目化管理,分“春淡”和“秋淡”两季。补助标准按照叶菜播种进度、叶菜实际播种面积、上市叶菜数量等进行确定,每亩500元左右。
(2)肉禽蛋奶基地。建立畜禽养殖活体储备制度,每年按签订的应急储备规模和生产能力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商品肉猪每头10元左右,商品肉禽每只1元左右,商品蛋禽每只2元左右,商品奶基地每头成母牛200元左右。
(3)水产基地。按基地实际应急供应面积,每亩100元左右。
2、速生叶菜种子储备。“十二五”期间,每年安排30万元资金,作为4000公斤速生叶菜种子的储备经费,确保灾期淡季市级叶菜生产功能区应急生产的种子需求(具体由市级种子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3、生产受灾补助。对市级“菜篮子”基地,在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危害时,对损毁的农业设施和农产品,按受灾程度给予一定的灾后恢复生产补助。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市级“菜篮子”基地的基础建设和设施配套工程,签订项目合同书后,下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70%。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实施主体凭资金下拨文件、项目协议,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余下资金拨付手续;新型物流业态建设、保障市场供应的机制建设等补助,经验收或核定后一次性拨付。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计划组织实施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市财政局有权采取取消补助资格、停拨或收回项目资金等措施。
第十七条市产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负责对市“菜篮子”基地建设项目的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凡发现有虚报、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行为的,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所补资金外,属项目单位责任的,取消该单位以后三年内市级支农项目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建立规范的项目管理档案,主要包括:
(一)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实施方案;
(二)项目实施计划下达文件和资金拨付凭证、资金筹措到位情况材料;
(三)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组织管理措施、项目预算、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项目资金使用凭证;
(五)项目实施中的检查培训记录;
(六)项目实施年度内基地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记录及检测结果。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对项目档案要明确专人管理,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第六章 评估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向所在区、县(市)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估验收按项目合同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工程运行管理情况、效益情况、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区、县(市)产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菜篮子”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市“菜篮子”办公室对照项目验收标准和建设合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验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4月10日起施行。原《杭州市“菜篮子”基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菜发〔2011〕1号)作废。
杭府法审告[2013]4号
杭州市农业局(市水产局):
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菜篮子”基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杭农作(2013)37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市政府部门及区、县(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备案暂行方法>的通知》(市府法[2012]19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你局的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省三统一”编号为:ZJAC19-2013-0001,请在印制和发布该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把这个编号顶格编排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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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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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出台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效果,杭州市农业局、财政局、造地办联合下发了《杭州市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内容为:一是项目建设内容实行工程措施与农艺措施相结合,包括兴建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改善农田面貌、土壤改良地力培肥等。
名称: 杭州市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法规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颁布日期: 2013-04-02 实施日期: 2013-05-20 失效日期: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杭州市农业局(市水产局) 正文: 杭府法审告[2013]8号 杭州市农业局(市水产局): 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杭农资(2013)55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市政府部门及区、县(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备案暂行方法>的通知》(市府法[2012]19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你局的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省三统一”编号为:ZJAC19-2013-0003,请在印制和发布该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把这个编号顶格编排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
杭州市农业局 |
文件 |
杭州市财政局 |
|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
杭 农 资〔2013〕55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中低产田改造 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农业局、财政局、水利局: 经市政府同意,原《杭州市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杭农资〔2008〕213号、杭财农〔2008〕746号、杭造地办〔2008〕6号)已作修改,并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将修订完成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杭州市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市农业局 市财政局 市林业水利局 2013年4月2日 —————————————————————————————抄送:戚哮虎副市长、赵国钦副秘书长 杭州市政府办公厅 ——————————————————————————————— 杭州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3年4月2日印发 杭州市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中低产田改造是改良土壤,提升地力,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效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浙江省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农〔2012〕14号)和《杭州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财农〔2012〕10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围绕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和推进农业现代化的目标,按照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农田的要求,坚持以“治水改土、培肥增效”为重点,以改善农田水利设施条件和增强综合生产能力为核心,实施工程、生态、农艺等综合改良措施,实现“沟渠路”三网配套、低产障碍消除、肥力因子协调、农田面貌改善的目的,为我市农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是工程措施与农艺措施相结合;二是突出重点,主要改造种植粮油、蔬菜的耕地;三是区县(市)支持,市级补助,乡(镇、街道)村实施;四是分类扶持,区别对待。 二、建设内容 (一)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1、兴建水利设施。完善田间渠系,提高农田抗旱、排涝、降滞能力,沟渠分设,排灌兼顾,消除“水害”因子障碍。建设牢固、防渗、硬底排灌沟渠,维修、疏浚老旧沟渠,合理配置涵、闸、放水口。对灌溉水源无保障的农田,兴建堰、塘及蓄水池,做到引蓄结合,输灌并举。 2、配套田间工程。应本着节约、实用、有效的原则,充分利用田间现有操作道,做到布局合理,顺直通畅,路面平整,路基坚实,能满足相应农业机械通行及作业要求。田间工程建设应配套桥、涵和农机上下田(地)设施,同时做好与村道及主干道的衔接。 3、改善农田面貌。平原河谷区实现田面平整、田地成方,沟渠路配套,符合农机作业和田间管理要求。丘陵山区的10—25度坡耕地,实现田地成带,输灌成网,操作道便捷,满足水土保持要求。 (二)土壤改良地力培肥。 1、改良坡薄土壤。加填客土,深翻熟化,增厚活土层;垄畦栽培,种植绿肥,提高被覆率。 2、消除渍涝冷害。深沟排水,开沟破塥,降低地下水位;深耕晒垡,水旱轮作,提高通透性。 3、减轻盐分胁迫。完善渠系,以水控盐;水旱轮作,以水洗盐;适度密植,减轻表土盐分积聚。 4、弥补缺失营养。通过取土分析,查出营养障碍,实行配方施肥,提高供肥能力,调节土壤酸碱性,扩大适种范围。 (三)农艺生态措施实施。 合理安排熟制,发展间作套种;扩大绿肥种植,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料;应用适用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实施“肥药双控”和病虫草鼠害生态综合防治。 三、项目类型 (一)综合因子改造类型。对集中连片具有一定规模的基本农田,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要求,通过兴建农田水利设施,配套田间工程,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推广应用农艺生态技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单一因子改造类型。对土层浅薄或耕作层缺失的农田,通过土壤改良和地力培肥,恢复种植能力;对排灌沟渠欠缺,影响正常种植的农田,通过配套水利设施,恢复种植条件;对盐害或主要营养因素缺失的农田,通过农艺措施或土壤改良,提高生产水平。 (三)其他改造类型。除上述外,对水利设施不配套、年久失修、毁坏严重,灾毁耕地复垦,新垦造的耕地和复垦的建设用地等,根据低产障碍成因,采取针对性措施,恢复和提高生产能力。 四、申报条件 (一)符合规划要求。项目区域范围明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基本农田保护要求,并与城镇建设规划相衔接。 (二)申报主体明确。一般为乡镇(街道)和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农场、种植大户。 (三)具有一定规模。申报综合因子改造类型的项目,要求平原区的水田、旱地连片500亩以上,或区域性面积1000亩以上;山区和半山区的水田、旱地连片200亩以上,或区域性面积500亩以上。申报单一因子改造类型项目,要求连片100亩以上。申报其他改造类型的项目可按其实际面积申报。 淳安县、列入市级“联乡结村”帮扶的乡(镇)申报综合因子改造类型的项目为连片100亩或区域性面积300亩以上;申报单一因子改造类型项目为连片50亩以上。 (四)措施可行有效。项目区低产因子明确,相应的工程、农艺、生态措施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项目实施后能改善面貌,提高复种指数,增强农田综合生产能力。 五、项目管理 (一)项目申报。按照《杭州市财政支农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杭财农〔2012〕1165号)文件要求,对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申报同时实行专业系统软件和标准文本申报。申报主体向所在区、县(市)农业局提交项目申报表、可行性报告、单项工程造价表、项目实施区位图、工程设计图和后续管护制度等,其中涉企申报主体(除乡镇以上政府和个人外)按照《关于财政涉农专项资金实行网上运行的通知》(杭财农〔2011〕886号)文件要求,运用“杭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同步进行网上申报。各区、县(市)农业局、财政局审核后,择优推荐上报市农业局,上报截止日期为每年的7月31日。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改造类型、实施地点及规模、主要障碍因子及改造措施、主要工程量、投资预算及筹资方案、实施周期、项目实施后预期绩效等。面积较小的单一因子改造项目,可由所在乡、镇(街道)统一集中申报。 (二)项目立项。市农业局受理申报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市林水局等部门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和抽点勘查,补充、调整和清理项目库,从项目库中按轻重缓急和先后次序提出当年立项建议,报市政府领导审核批准和网上公示后,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林水局联合下达立项计划。 (三)项目实施。市农业局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合同书(合同书包括目标任务、组织管理、改造成效、资金筹措与使用、财务管理、资产管护等相关内容及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照合同内容及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落实责任,确保质量。区、县(市)农业局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严把质量关。 (四)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由申报单位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按合同和验收指标及评分表(见附件)内容汇编验收材料,做好项目总结,向当地农业局申请验收。当地农业局组织相关部门自验并出具每个项目自验意见,完成本区域市级项目的实施工作总结及绩效评价,整理归档验收材料后,向市农业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林水局等部门按建设合同要求,对照项目验收标准,组织专家采取现场查验与室内材料审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验收(现场查验项目按项目总数的比例抽取确定),验收实行评分制,确定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并出具验收结论。 六、扶持政策 (一)扶持期限。2013年——2015年 (二)扶持标准。按项目类型、改造面积、工程量、投资额和验收结果综合确定市财政以奖代补额度。 1、综合因子改造类型项目每亩补助500—700元。 2、单一因子改造类型项目每亩补助400—600元。 3、其他类型酌情补助 淳安县、列入市级“联乡结村”帮扶的乡(镇)按当年同类型项目补助标准再上浮20%给予补助。 七、资金管理 (一)资金筹措。项目资金采取县(区、市)财政支持为主,市财政以奖代补,镇(街道)、村自筹,多层次、多渠道投入的方式筹措。 (二)资金拨付。为推进项目建设,下达立项计划后由市财政局预拨补助总额50%的资金到各区、县(市)财政局,由当地财政局预拨给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按期完成通过市级验收并按照资金配套、改造面积、工程量、投资额和验收等次确定补助额度后,合格的拨付余下50%补助资金;基本合格的待整改合格后拨付余下50%补助资金;不合格的停止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凭立项文件、合同书到区、县(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三)资金监管。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合同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各地农业局和财政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市农业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审计,对资金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对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地区,市财政将减少安排下一年度项目资金。 本办法自2013年5月20日起施行,由市农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杭州市市级中低产田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行)》(杭农资〔2008〕213号、杭财农〔2008〕746号、杭造地办〔2008〕6号)同时废止。 附件:杭州市中低产田改造项目验收指标及评分表(试行) |
附: 杭州市中低产田改造项目验收指标及评分表 |
项目名称: 项目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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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基本指标 |
分值 |
评价标准 |
自验 |
考评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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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
1 |
业务指标(65分) |
目标设定情况 (10分) |
措施的针对性 |
5 |
改造措施针对性强(5分);较强(4分);一般(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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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计的科学性 |
5 |
规划设计科学合理(5分);符合要求(4分);基本符合要求(3)。 |
|||||
3 |
目标完成程度 (28分) |
目标完成率 |
15 |
任务完成量(10分):好(10分),较好(7-10分),一般及以下(7分及以下); 亩工程量与工程完整性 (5分):好(5分),较好(4分),一般及以下(3分及以下)。 |
||||
4 |
目标完成质量 |
10 |
达到设计要求。水利、田间工程设施(6分):好(6分),较好(5分),一般及以下(4分及以下); 土壤改良和农艺生态措施效果(4分):好(4分),较好(3-4分),一般及以下(3分及以下)。 |
|||||
5 |
目标完成时效 |
3 |
按计划完成(3分),超期完成(2分)。 |
|||||
6 |
组织管理水平 (7分) |
制度建设 |
3 |
合同管理,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实(3分)。 |
||||
7 |
组织程度 |
3 |
有组织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明确(3分)。 |
|||||
8 |
宣传工作 |
1 |
有标识(1分)。 |
|||||
9 |
效益指标 (20分) |
提高综合生产能力 |
12 |
消除低产因子(6分):基本消除(6分),明显改善(5分),有所缓解(4分及以下); 抗旱涝和适种能力(6分):好(6分),较好(5分),一般及以下(4分及以下)。 |
||||
10 |
节省工本 |
4 |
农机能进出、能上下田(2分);省工节本明显(2分)。 |
|||||
11 |
改善农田生态环境 |
4 |
农田生态环境与面貌显著改善(4分),明显改善(3分),有所改善(2.5分),无改善(0分)。 |
|||||
12 |
财务指标 (35分) |
资金落实情况 (8分) |
计划投资完成率 |
3 |
投资有据可查(1分);计划投资落实(2分),基本落实(1.5分),有差距(1分),差距大(0.5分)。 |
|||
13 |
县级资金落实率 |
3 |
资金落实(3分),基本落实(2.5分),落实有差距(2分),落实差距大(1分),无落实(0分)。 |
|||||
14 |
资金到位及时性 |
2 |
及时到位(2分),不及时酌情扣分。 |
|||||
15 |
实际支出情况(8分) |
支出相符性 |
3 |
实际支出与批复计划相符(3分),基本相符(2分),不大相符(1分)。 |
||||
16 |
支出合规性 |
5 |
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5分),存在个别问题(4分),存在较多问题(2分)。 |
|||||
17 |
会计信息质量 (6分) |
信息真实性 |
2 |
经上级或审计部门检查无问题(2分),有一般性问题(1分),有严重问题(0分)。 |
||||
18 |
核算及时性 |
2 |
收支核算及时(2分),欠及时酌情扣分。 |
|||||
19 |
信息完整性 |
2 |
会计资料齐全(2分),欠齐全酌情扣分。 |
|||||
20 |
财务管理状况 (8分) |
制度健全性 |
4 |
财务会计制度健全(4分),欠健全酌情扣分。 |
||||
21 |
管理有效性 |
4 |
执行制度规范(4分),欠规范酌情扣分,不规范(0分)。 |
|||||
22 |
资产配置使用 (5分) |
制度有效性 |
5 |
建立并落实管护制度(5分),建立管护制度未落实(3分),未建立也未落实管护(0分)。 |
||||
合计 |
100 |
备注:1、70分(含) 以上为合格,60分(含)至7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评分保留1位小数。
2、附加分5分,新增耕地面积并经认定的项目加5分。
3、单一因子改造项目必须达到低产因子基本消除。
沪农委规〔2019〕20号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提升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14日
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农田建设工作,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经济果林用地参照耕地管理)。
第二条 农田建设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农田建设以项目为抓手,以规范的管理程序和资金的独立核算推动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农田综合生产能力。
第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农田建设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支持本市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农田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实施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制定本市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落实年度建设任务。负责农田建设项目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项目前期评审、市级项目库建设、信息公开、项目计划审批、项目监管、项目验收、决算批复,会同市财政局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农田建设项目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市级(包括中央)财政资金下达,对农田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配合市农业农村委做好年度项目计划批复、决算批复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市属涉农生产企业和单位(指光明食品集团、上实农业有限公司、上海地产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涉农单位”)是农田建设项目的管理主体,负责区域内农田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整改复验等工作。
区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安排落实区级农田建设资金,根据相关规定核算和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绩效管理。配合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项目上报、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以基本农田为实施范围,聚焦粮食生产功能区、蔬菜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并向蔬菜生产保护镇和乡村振兴示范村域内基本农田倾斜。
第七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涉农单位)在农田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应坚持规划布局先行、产业目标引领、组织保障有力、绩效目标约束的原则,共同做好农田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实施推进、竣工验收、资产管理、上图入库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内容和扶持标准
第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相关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九条 农田建设资金支持适度规模的农田片区和水利灌区相关工程建设,建设面积应不低于100亩。
第十条 农田建设资金扶持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机耕道;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资金投资标准:
粮食生产(毛地):每亩不高于1.4万元
蔬菜生产(毛地):每亩不高于3.5万元
经济作物生产(毛地):每亩不高于2.3万元
在投资标准范围内,市财政扶持资金按照农田建设项目概算安排,并根据完工项目决算据实结算应承担的资金。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资金支出责任由市、区和相关市属涉农单位共同承担,并根据财力状况和建设任务实行差别政策,具体是: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等四区,市级承担比例不高于60%,区承担不低于40%;青浦区、松江区等两区,市级承担比例不高于70%,区承担不低于30%;金山区、奉贤区等两区,市级承担比例不高于80%,区承担不低于20%;崇明区,市级承担比例不高于90%,区承担不低于10%;相关涉农单位,市级财政承担比例不高于80%,单位承担不低于20%。
第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与产业项目建设加强前后衔接、联动安排。按照统筹整合要求,农田建设资金与其他财政资金应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共同投入,形成合力,但不得重复安排,同时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对农田建设的投入。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涉农单位)应根据本地水土资源条件和农业发展规划,统筹落实区域拟建农田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涉农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在实地测绘和勘察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文件包括项目区产业发展目标、水土资源条件、建设任务及时间节点、建设管理及施工组织设计、概算、绩效目标、设计图纸(区域、现状、规划)等内容。
第十六条 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于每年7月底之前申报下一年度实施计划,将项目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等材料联合上报市农业农村委。涉农单位申报时间和材料要求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对上报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开展初审,符合条件的,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建立市级项目库,并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办理项目批复。
第十八条 项目批复之前,应在相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推行项目法人制,并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投资(财务)监理、工程监理、项目公示、审价审计、项目验收等管理制度,提供服务的相关社会专业机构应由各区(涉农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统一委托。
第二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由项目批复部门决定项目终止:
(一)批复下达一年(含)以上尚未启动施工的;
(二)项目实施主体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三)项目总投资额调整达到20%(含)以上的;
(四)应当办理项目中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向市批复部门申报办理项目调整审批:
(一)批复下达一年内提出需要办理延期建设的;
(二)项目总投资额调整在10%(含)-20%之间的;
(三)应当办理项目调整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向区级管理部门(涉农单位)申报办理项目调整审批:
(一)项目调整总投资额在5%(含)-10%之间的;
(二)应当办理项目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农田建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费开支范围,是指农田建设实施过程中需要发生的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费用,可按农田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纳入概算,并据实列支。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含)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项目总投资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
第五章 资金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区(涉农单位)应及时足额安排落实农田建设项目自筹资金。
第二十七条 农田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农田建设资金支付实行区(涉农单位)或镇级报账制,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区(涉农单位)应根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好资金清算工作,投资总额超过批复计划的部分由各区(涉农单位)统筹解决,批复计划之内的投资总额据实按规定比例承担。
第三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涉农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十一条 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涉农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参照农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工作,明确管护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确保农田建设形成资产长效运行,同时加强基础资料管理,做好农田资产上图入库工作。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当规范项目验收工作。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市每年对各区验收项目进行不低于10%的抽查;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以及涉农单位所有项目均由市农业农村委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计划的各项建设内容,竣工决算已经专业机构审价、审计。
(二)项目各项管理资料齐全、完整,装订成册;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四方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未通过的,应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重新进行验收,直至项目通过验收。
第三十五条 对于验收通过的项目,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财务决算批复。
第三十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涉农单位)、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过程跟踪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八条 农田建设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应合理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因素,促进各区和涉农单位管好用好农田建设资金,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
第三十九条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涉农单位)、财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等监督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
第四十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田建设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