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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制定背景
(一)推进我市信用体系建设。 为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湖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工作要点》“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必须开展房地产估价及经纪行业信用管理。
(二)加强房地产行业监管。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建立经纪及估价行业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四)《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
三、主要内容
为加强社会监督,促进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增强我市房地产估价及经纪行业诚信经营意识,积极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湖州市房地产估价及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及附件《湖州市房地产估价及经纪行业信用分级评价指标》(以下简称《信用分级评价指标》)。
(一)规定了信用管理范围。凡依法注册并在湖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估价、经纪业务的机构,以及从事房地产估价、经纪业务的执业人员,均纳入我市房地产估价及经纪行业信用管理。
(二)明晰了部门单位分工。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地产估价及经纪行业信用监督管理工作。市房产交易管理所协助市建设局做好全市房地产估价及经纪行业信用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做好本辖区房地产估价及经纪行业信用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经纪协会受市建设局委托做好本市房地产估价及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载、计分、评级和公示有关工作。
(三)明确信用信息组成及提供途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组成,由各级政府部门、房地产行业组织和房地产估价及经纪机构提供。
(四)规定信用等级评定及公示。每个机构基本起评分为100分,经营业绩和良好信用信息设定不同分值加分;不良信用信息设定不同分值减分。信用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AAA(优秀机构)、AA(良好机构)、A(一般机构)、B(较差机构)、C(失信机构)五个等级。信用信息在市建设局网站发布。
(五)明确信用分级评定的运用。对AAA级、AA级的机构分别实行信用激励;对信用等级为A级、且全年处于A级,次年颁发年度A级信用等级证书(但对信用分值低于100分的,可视情况进行约谈);对B级的机构依法实行信用限制,对C级的机构依法实行信用惩戒。
(六)明确分级评价指标。办法后有一个附件,《信用分级评价指标》明确了一个加分部分和四个减分部分评价指标,明确不良信用减分指标划分A、B、C、D、E五个等级,明确符合E类情形之一的列入失信名单。
四、解读机关
《信用管理办法》解读机关: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100433B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及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等市场活动中的诚信度进行综合评定分级,并依据评定级别实施分级管理。
第三条 凡依法注册并在湖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估价、经纪业务的机构,以及从事房地产估价、经纪业务的执业人员,均纳入我市房地产估价及经纪行业信用管理。
第四条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地产估价及经纪行业信用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产交易管理所协助市建设局做好全市房地产估价及经纪行业信用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做好本辖区房地产估价及经纪行业信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房地产经纪协会受市建设局委托做好本市房地产估价及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载、计分、评级和公示有关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采集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及经纪行业信用是指房地产估价及经纪机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在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房地产估价及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组成。
基本信息是指机构信息、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历史动态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机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估价、经纪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等,受到各级政府部门、房地产行业组织奖励、表彰及对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等行为的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机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估价、经纪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行业自律公约行为的信息。
房地产估价及经纪机构基本信息自成立之日起填报;机构经营业绩通过浙江省经纪机构备案和二手房网签管理系统提取,系统不能提取的,由相关单位提供或由机构次年1月份填报,计分周期为1年;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自实施之日起计分。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及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由各级政府部门、房地产行业组织和房地产估价及经纪机构提供。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基本信息;
二、各级政府部门及房地产行业组织授予的荣誉;
三、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违法的信息;
四、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行政处理的信息;
五、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和执行信息;
六、仲裁部门的裁决、调解信息;
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八、其他的良好和不良信息。
第八条 房地产估价及经纪机构应当如实地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机构基本信息、经营业务信息和其它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相关单位应将房地产估价及经纪机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的经营情况、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信息,及时通过信用公示系统或书面材料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各部门(单位)要对本部门(单位)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信用信息录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各部门(单位)、房地产估价及经纪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录入。除涉及机构、 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商业秘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外,信用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及公示
第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及经纪行业信用分级评定采取对其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量化打分的方法进行。每个机构基本起评分为100分,经营业绩和良好信用信息设定不同分值加分;不良信用信息设定不同分值减分。
第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及经纪机构信用分为五个等级:
AAA级为信用优秀机构,综合评定得分在150分(含150分)以上;
AA级为信用良好机构,综合评定得分在105分(含105分)以上,150以下;
A级为信用一般机构,综合评定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105分以下;
B级为信用较差机构,综合评定得分在0分(含0分)以上,60分以下;
C级为失信机构,综合评定得分在0分以下。
分支机构注册地在本市范围内的,信用加分和减分计入其主机构;主机构在外地的,在本市范围内的分支机构按照单独机构进行信用管理。加盟或商标使用机构的信用加分和减分同时计入其授权机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信用不设等级,信用加分或减分计入其执业机构,不良信息计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房地产估价及经纪行业信用信息在市建设局网站发布,供社会公众和机构查询。
第十四条 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加减分有效期限正常为3年。但对社会影响大、影响周期长的不良信用信息计分期可根据情况延长至5年,计分期限起始时间自信息发布之日起计算;基本信息计分期限为永久;机构良好信用信息在计分失效后作为信用档案永久记录,供社会公众查询,机构不良信息、个人不良信息保持期限为5年。
第十五条 机构或个人对其公布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接到异议申请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申请及相关材料反馈至信用信息原提供单位,信息提供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反馈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核查结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确认有误的,予以纠正并公告更正。
第四章 信用分级评定的运用
第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及经纪机构信用等级作为对其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的依据。
一、对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机构,实行信用激励:
(一)列为重点扶持机构,重点跟踪服务;
(二)全年处于AAA级,次年初颁发年度AAA级信用等级证书;
(三)对其行政许可或备案等行政管理事项设立绿色通道;
(四)优先推荐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五)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和省、市评比表彰;
(六)其他激励措施。
二、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机构,实行信用激励:
(一)全年处于AA级,次年初颁发年度AA级信用等级证书;
(二)对其行政许可或备案等行政管理事项设立绿色通道;
(三)可推荐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四)可推荐参加省、市评比表彰;
(五)其他激励措施。
三、对信用等级为A级、且全年处于A级,次年颁发年度A级信用等级证书;但对信用分值低于100分的,可视情况进行约谈。
四、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机构,依法实行信用限制:
(一)列入重点监控机构名单;
(二)对其发出信用警告;
(三)在行政许可或备案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严格审查;
(四)限制参加评先评优和表彰奖励;
(五)对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
(六)通报给其他相关部门,建议加强审查和监管;
(七)其他限制措施。
五、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机构,依法实行信用惩戒:
(一)列入失信“黑名单”;
(二)依法限制其业务办理;
(三)对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依法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四)通报给其他相关部门,建议加强审查和监管;
(五)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企业在申请行政备案、证书变更延续、市场准入等事项和评比表彰中,将企业信用等级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建立机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良信用记录档案库,将C级机构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直接负责人的有关情况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提供部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全市房地产估价及经纪行业信用管理的公平、公正与公开。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实施。
这个办法在2013年发布了一个征求意见稿,按照意见稿原文,应该在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但是,由于国家颁布的新政,这个《管理办法》到现在还没有正式公布实施。 当然,这个和国务院取消【房地产...
这个办法在2013年发布了一个征求意见稿,按照意见稿原文,应该在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但是,由于国家颁布的新政,这个《管理办法》到现在还没有正式公布实施。 当然,这个和国务院取消【房地产经纪...
这个办法在2013年发布了一个征求意见稿,按照意见稿原文,应该在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但是,由于国家颁布的新政,这个《管理办法》到现在还没有正式公布实施。 当然,这个和国务院取消【房地产经纪...
“漂白”房地产经纪行业?——解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联合出台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
房地产估价和经纪行业2012年大事记
1月1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是全国性房地产估价和经纪行业组织,该办法旨在加强会员服务和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升会员的社会声誉。
一、刊物简介
二、刊物定位
《中国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突出体现“权威性、专业性、学术性”的特色,旨在促进学术交流研究、传播先进理念方法、探索行业发展规律,为提升广大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及相关专业人员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服务。
三、刊物栏目
《中国房地产估价与经纪》设置的栏目主要有:卷首评论、政策法规、学会要闻、行业建设、估价专论、经纪专论、经营管理、技术研究、实例分析、市场分析、专业评论、法律研究、国际交流等。
四、刊物读者
《中国房地产估价与经纪》发行量大、辐射面广,读者主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统战部、地方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金融、司法、税务、证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管理组织负责人,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专家学者,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机构负责人以及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等。2100433B
本报讯 近日,由江苏省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全市1200多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及8000多名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都将进行信用等级核定,并在网上公示。该局此举旨在通过建立统一的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平台,以更好地规范苏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推进诚信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根据《办法》,苏州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人员信用信息是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信用信息的采集主要通过经纪机构自行申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社会公众评议或举报以及其它相关部门提供等多种方式获取。其中,公众可以通过网上信箱等评议或举报投诉方式,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人员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向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经核查属实后采用。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合格)和C级(失信警告)三个等级。低于C级的,列入失信机构名单。信用等级1年有效,但在评级周期内,当房地产经纪机构动态分值低于C级,或者出现重大失信行为时,即取消其信用等级,列入失信机构名单。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累计超过3次或出现重大失信行为的,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官村
2015年12月18日《中国建设报》3版
房地产信用档案即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是将各类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以及经营中的不良行为记录通过建设部网上信用档案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的系统。房地产信用档案是覆盖房地产行业所有企业和执(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专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凡是可以判断信用状况的信息资料,包括房地产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及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公众投诉及处理等,在档案中都有记录。
一、房地产信用档案的作用
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可以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实经营的水平,使失信者为其失信行为付出巨大代价,得不偿失,使消费者在购房时有了有力的参考依据,并且有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随着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建成,房地产行业的竞争将转向企业信誉、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竞争,这将促进企业规范经营,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市场和百姓。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房地产企业都存在着对信用档案建设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从企业的领导层到普通员工,都未把信用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到关系企业战略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即便是国家对信用档案的建设三令五申,各企业也仅是当作应付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的硬陛任务来做,没有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没有相应的信用档案制度,没有保存信用档案的软硬件设施,有关企业信用记录分散搀杂在各种信息资料之中,没有清理收集汇总和保存,等到需要使用时,往往无处查找。这主要表现在:
(一)缺乏对档案信息的采集。对于企业信用信息的范围、来源、信用关系的性质和信息内容、信息载体、记录和保存方式等都缺乏规划设计,因此,信用档案的生成是自发随意的,信用档案的收集是被动消极的,很多情况下是在外部信用关系主体索取或给予之后才生成的,很少有有意识地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资源库的。
(二)整档工作滞后。信用档案包含的信息种类繁多,来源广泛,主动或被动收集的各类信用信息往往被一股脑地混杂堆积在一起,分类分级工作几乎没有开展,无法从信用档案中提取如交易(买卖合同)信用、融资贷款信用、产权重组(合作合资)信用、劳工关系信用、政府关系(纳税缴费)信用、社区公众信用、媒体宣传信用等有价值的信息,使信用档案在发挥信用信息的市场价值和法律证明力上大打折扣。由于这些基础性的工作没有开展,即使将信用信息统一归档保存,其使用价值还是受到相当的限制。
(三)档案的开发利用未展开。良好的信用档案开发利用可在提升企业良形象,赢得客户信赖,巩固商业伙伴关系,获得更多市场机遇等方面使房地产企业获益。但没有良好的信用档案建设,其开发利用也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四)弄虚作假降低了信用档案的可信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其信用档案的使用管理过程中,通过弄虚作假、避实就虚、投机取巧等动机和行为,损害了诚实守信、正当竞争的企业的利益,造成市场信用危机。如有的虚假宣传,夸大企业业绩,虚构小区优美环境;有的避重就轻,掩盖潜在问题,蒙蔽购房者;有的虚假承诺,到时却难以兑现;有的编造虚假信息,骗取、伪造各种荣誉称号;有的虚构合同主体,伪造年检资信证明,变造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等。
除了企业自身的问题外,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在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建设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是地方保护。报喜不报忧。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存在“民不告,官不究”、报喜不报忧的心态。对本地房地产企业的不良行为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害怕上报后对影响本地形象。二是行政垄断,否定了市场机制。企业信用关系是通过公平竞争由市场机制来建立和实现的,市场具有发现、评价和宣传企业信用档案价值的作用。但是,目前作为房地产企业产品的最终购买者,对企业信用度评价最有发言权的投资者和消费者却声音微弱,企业有无信用,由政府主管部门说了算,否定了市场机制的作用。
三、加强信用档案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企业主体地位,提高企业的能动性。企业信用档案建设和管理的主体是企业自身,企业在其信用档案的发生、形成、保存、使用和管理的全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是其信用档案的制作者、管理者和所有者,从维护企业良好的声誉和形象的根本利益出发,企业应摆正心态,进~步提高主观能动眭,加强自身信用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形成一套高度自觉、严格自律的自我管理机制,在信用档案的软硬件建设上要舍得投资。
(二)理顺关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房地产信用档案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房地产企业为了生存必然要从事市场活动,在市场活动中与不同的市场主体进行经济交往的同时相互形成了信用评价,各市场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一般会给对方一个相对公正的评价,正是这些评价最终汇集成企业的信用档案,它是自发的、第一手的、也是真实的。
(三)正确引导,加强监管,强化政府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信用档案市场价值的重要性,部分房地产企业会通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等手段美化其信用档案。所以,在开放流动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应该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引导和监管,构建企业信用档案建设和管理的社会机制,与企业自律机制相结合,共同开发利用企业信用档案的市场价值,共同维护良好的企业信用关系秩序。一是统一标准,规范评价行为。由政府主导,确定信用档案从产生到评价的一整套标准,特别是在信用评价上,不管采取何种信用评价方法,该标准应是自上而下的,对同一信用行为,不同的评价方法,不同的评价主体应得到相似的评价结果,而不是如不同的银行有不同的评价结果。二是正确引导,加强监管。主要是加大对房地产企业领导层有关信用档案知识的教育,引导房地产企业对信用档案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明确奖惩,及时掌握证券市场、金融市场与保险市场信息,采取定期督察、随机抽查、联合检查等措施。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监管。三是扩大反馈渠道。明示信用等级。主要是扩大投资者与消费者对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的反馈渠道,除了采取网上投诉外,还可采取问卷调查、现场走访、定期回访、联合座谈等方法获取对企业信用信息更加直观的了解;同时 强制房地产企业在其房地产广告、宣传材料等方面明确标识其信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