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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行为,保障抵押双方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2〕6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区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杭政发〔1999〕18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无地上定着物和在建房屋形象进度未超过±0.0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地上有定着物但不能办理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在征求住保房管部门书面意见,并由抵押双方明确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地上定着物的处置意见后,国土资源部门可单独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标的不包括地上建筑物)。
尚未竣工的单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征求住保房管部门书面意见后,可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未经依法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权。
第二章 抵押申请
第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一)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含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住宅项目),但是私立学校、幼儿园和医院直接用于教育、医疗卫生设施的用地除外;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政府储备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是规划用于社会公益设施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抵押登记,并告知申请人不予抵押登记的理由:
(一)地上无建筑物、构筑物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未领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本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除外;
(三)未按租赁合同约定完成开发建设的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地上建筑物已预售、建设用地使用权已设定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六)为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提供抵押担保的政府储备土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宗地内有地上定着物或在建房屋形象进度超过±0.0的在建工程连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应告知申请人向住保房管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第六条 土地涉嫌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调查处置后再按规定申请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经认定为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或经认定为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并处置到位后,再予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第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应按宗申请,以部分宗地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不予受理。
以两宗及两宗以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同一债权设定抵押的,应当分别申请。
第八条 抵押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后,持下列材料共同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使用证;
3、抵押双方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
4、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力机构同意抵押的意见,需要主管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
5、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或最高额抵押合同);
6、土地资产估价协议书或土地资产评估报告;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委托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九条 抵押土地价值可由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也可以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但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
评估或协商的土地价值明显高于市场价的,其产生的抵押风险由抵押权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已经抵押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申请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应将已抵押登记的事实书面告知抵押权人,余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减去已抵押登记金额的余额。
第十一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后15日内,持变更后的抵押合同等相关资料共同申请抵押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抵押合同解除、终止或主债权履行完毕后,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解除、终止抵押合同或主债权履行完毕之日起15日内,持抵押合同解除、终止协议或书面还款证明等相关资料共同申请注销抵押登记。
第三章 抵押登记及效力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抵押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当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经核准设立、变更、注销抵押登记的,应在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登记卡及土地使用证变更记事栏内记录抵押或注销情况。对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限制转让的,应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注记。
第十五条 土地登记卡、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和土地使用证备注信息加盖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登记专用章。
第十六条 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同意,不得设定抵押权。以国有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权,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再另行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以地上建筑物在住保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房屋所在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宗地的抵押登记信息以住保房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为准。
第十八条 按本规定设定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应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未征求抵押权人意见或抵押权人未同意的,不得办理抵押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按本规定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项目应先注销抵押登记后,方可申请整体项目的用地复核验收;分期复核验收的,应先注销申请验收部分的土地抵押登记后再申请土地复核验收;非房地产项目在抵押权人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后,方可申请用地复核验收;政府储备土地在办理土地移交手续前应注销土地抵押登记。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经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借贷业务的,或担保公司为债务人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的担保而要求反担保的,可按本规定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二十一条 委托贷款或银团贷款抵押的,土地抵押权人按照抵押合同确定;抵押权共有的,由共有人书面明确各自权利份额及他项权利证明书持证人。
第二十二条 抵押期限为抵押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抵押土地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抵押金额为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用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批准内容设定抵押权,但不得为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提供抵押担保。
用于建设拆迁安置房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设定抵押权,但不得为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提供抵押担保。
第二十四条 留用地等三类指标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村范围内公告并经村民(或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股民)代表同意,并提供乡(镇、街道)、区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后,可以设定抵押权,但不得为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提供抵押担保。
第二十五条 抵押人或抵押权人一方为境外(含港、澳和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抵押合同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涉及外币借贷的,还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杭土资发〔2010〕21号)同时废止。
名称: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分类: 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颁布日期: 2013-08-16
实施日期: 2013-10-01
失效日期: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杭府法审告[2013]22号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杭土资发〔2013〕25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市政府部门及区、县(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备案暂行方法>的通知》(市府法[2012]19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你局的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省三统一”编号为:ZJAC14-2013-0002,请在印制和发布该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把这个编号顶格编排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杭土资发〔2013〕25号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建设
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杭州市区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若干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8月16日
杭州市区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若干规定
您好,可以抵押,但是抵押权必须在相关部门登记之后方设立。由于国家实行征收是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唯一途径和法定程序,因而,未经国家征收,该厂房所占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因该厂房的转让而改变。希望可...
杭州市区地下空间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规定有:社会公共及地下停车库、用地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并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地下停车库,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但不得进行分割转让、销售或长期租赁;单建地下工程属于经营...
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和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 前者包括划拨方式,出让方式和流转方式(即已取得使用权的人将使用权再转移);划拨需要批准,出让需要登记,流转需要变更登记。 后者包括公...
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
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 留用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 杭政函〔 2005〕128 号 各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暂行意见》 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批转 ,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暂行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2〕27 号),市委、市政府《关 于扩大撤村 (乡镇 )建居 (街道 )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 (市委〔 2001〕29号)、市政府办公 厅《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 (试行 )》(杭政办〔 2005〕8号)等文件精神 ,现就加强我 市市区留用地 (以下简称留用地 )管理提出如下暂行意见 : 一、适用范围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杭州高
杭州市区地下空间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规定
1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 年 5 月 22日 杭州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 为加强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 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土地登记办法》 和《杭 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净高度大于 2.2 米 (含,地下停车库净高度可 适当放宽 )的地下建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
名称: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交通重点建设工程检查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
法规分类: |
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
颁布日期: |
2013-08-21 |
实施日期: |
2013-11-20 |
失效日期: |
|
时效性: |
有效 |
颁布单位: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杭府法审告[2013]26号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你局上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交通重点建设工程检查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交发〔2013〕154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市政府部门及区、县(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备案暂行方法>的通知》(市府法[2012]19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省三统一”编号为:ZJAC17-2013-0001,请在印制和发布该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把这个编号顶格编排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10月31日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文件
杭交发〔2013〕154号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交通重点建设工程检查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局、公路局、质安局:
为规范交通建设工程管理,市局制定了《杭州市交通重点建设工程检查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杭州市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立功竞赛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交发〔2010〕137号)自行作废。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8月21日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3年8月21日印发
杭州市交通重点建设工程检查考核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工程建设程序、质量、安全、进度、廉政管理,调动各参建单位和建设者的积极性,积极创建“标化、优质、诚信、生态、廉洁”的“五位一体”交通示范工程,贯彻落实内控管理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浙交〔2012〕328号)、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交通运输工会工作委员会《关于省重点建设立功竞赛活动方案的通知》(浙交〔2006〕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修订本实施办法。
一、检查内容
检查考核结合年度目标考核,以创建“标化、优质、诚信、生态、廉洁”的“五位一体”交通示范工程为目标,以“比质量、比安全、比进度、比管理、比廉政”为主要内容。
(一)比质量。严格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要求开展标准化工地建设,建设项目全过程实行精细化管理。认真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深入开展质量创优活动。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范规程,强化工程现场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工程质量终生追究制,不断提高工程建设的优良率,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率100%、优良率90%以上。
(二)比安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全体建设者的安全意识。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和文明施工环境,防范人身、设备事故的发生,遏制一般事故,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三)比进度。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严肃工期调整。详细安排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并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制约工程进度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程控制性节点按期完成,工程形象进度和实际工程量达到或超过计划要求。
(四)比管理。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做到报批及时,程序到位。按照省厅要求开展标化建设,做好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和管理标准化建设。建立、落实信用动态管理制度,信用动态管理台帐规范。严格按规定开展工程招投标工作。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设计变更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按规定程序及时报批设计变更。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工程各类人员和机械设备按时到位。严格计量支付,确保建设资金安全使用。建立民工工资保障金账户,不拖欠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加强工程生态保护,营造生态交通建设环境,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制定和落实“生态交通”和“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坚持文明施工、规范施工,落实环保措施,施工现场及办公、生活区域保持整洁,及时解决施工引起的污染问题。建立健全项目党、工、团组织,在工程建设中充分发挥党团员先锋模范作用。认真落实文明施工要求。档案管理专人负责,资料整理及时规范。推广应用成熟的标准工法和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项目建设的科技水平。积极研究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施工工法及节能减排技术,应用信息技术,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五)比廉政。以打造“廉洁工程”为目标,大力加强工程廉政建设。严格规范廉政合同管理,所有工程项目业主(代建单位)都要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廉政合同,并认真落实廉政合同的各项规定。严格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项目内部事权、财权、人权规范有序,透明运作。工程项目内部推行重大事务公示制度,信守合同。项目负责人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做到干净干事,尽职尽责,没有违法违纪案件发生。
二、受检单位
全市在建交通重点工程参建单位(以市局检查通知为准)。
三、评比组织
充实调整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检查考核工作开展。组长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有关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市交通工会及各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立功竞赛评比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任由局建设管理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交通工会及局监察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有关处室及单位人员担任。
四、评比方法
按计分方法进行评比,总分合计100分,其中:质量25分、安全25分、进度15分、管理25分、廉政10分,详见《杭州市交通重点工程项目检查考核评分表》(附件1)。
五、评比程序
每季度开展一次考核评比。通过重点工程检查考核,并结合市局建管处、安保处及市质安局平时组织的检查情况,根据《杭州市交通重点工程项目检查考核评分表》进行打分。每季度的评比结果经过算术平均后,按半年度和年度进行汇总,按得分高低,由评比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优胜项目建议名单(不超过在建交通重点工程项目总数的30%),报评比领导小组审定。
六、奖惩措施
(一)市局仅在获得半年度或年度优胜项目的施工单位中评选出标化工地和平安工地优胜施工单位,参建半年度或年度考核优胜项目作为推荐省市优秀施工、监理单位和评选质量奖的前置条件。
(二)市局在检查考核评比获得半年度或年度考核优胜项目中结合市局标化工地、平安工地表彰情况、建设单位季度评价和执法大检查情况综合评选出优秀施工标段和监理驻地办,并在年度信用评价时按照“优秀”等级给相应施工和监理单位予以加分。
(三)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亡人安全责任事故、违纪违法案件或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票否决,施工单位按照“欠佳”等级给予相应扣分。
(四)检查评比的结果作为市局对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和有关直属单位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20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关于明确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284号)要求,为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配套政策,规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关于明确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3年6月14日
关于明确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活动,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284号)精神,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暂行办法和标准通知如下:一、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非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的,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根据非住宅房屋的具体用途,按照被征收非住宅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工业用房、营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房屋评估价值的10%、6%、4%;也可按照工业用房、营业用房和综合用房分别以26个月、20个月和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相应比例或临时安置费标准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二、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非住宅房屋采取产权调换的,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三、非住宅房屋具体类别的认定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功能记载为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记载具体类别或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以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记载的用途认定。四、本通知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包括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产生的经营补偿以及职工工资、生活补助等安置费用的补偿等内容。五、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已停产、停业的非住宅,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六、已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工业企业搬迁部分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7号)等有关工业企业搬迁补偿政策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的非住宅房屋,不再适用本通知的补偿规定。七、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通知规定。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可参照执行。本通知自2013年7月20日起施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6月14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