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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 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 规定,并实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责任制和消防设计自审制。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 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杭州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建筑工程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区 、县(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同级公安消防机构负 责实施。"sup--normal" data-sup="2" data-ctrmap=":2,">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如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第一部分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393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杭州市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条例 (2)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 6月 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通过 2004年 7月 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 《杭州市建筑工程防火管理 条例 一、第五条修改为:“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 设计 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中有关消 防设计的规 定,并实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责任制和消防设计自审制。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物确需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进行装修、 装 饰,必须提高相应消防技术标准的,报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核准。 五、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 “用电线路、电器设备必须由具备国家相应资格的 电工 统一安装。 六、第二十
杭州市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条例
作者: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2004-07-30 执行日期: 2004-07-3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 国家经济建 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 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杭州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建筑工程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 、县(市) 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同级公安消防机构 负 对建筑工程有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 好建筑工程防火 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对新建、改 建、 扩建、装修、装饰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验收和建筑消防设施 的管理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县、市)从事建筑工程设计、 施工、 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和
【发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
【发布日期】2004-07-30
【生效日期】2004-07-30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杭州市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条例
(1998 年8月22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 1999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 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杭州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建筑工程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区 、县(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同级公安消防机构负 责实施。
对建筑工程有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建筑工程防火 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对新建、改 建、扩建、装修、装饰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验收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 过程中所实施的防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县、市)从事建筑工程设计、 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 例。
1999年5月21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1999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