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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全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项目实施成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湖州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湖州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的通知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农田建设管理工作新要求,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促进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4号)和《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湖州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10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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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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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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渗流量监测站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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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项目实施成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市农田建设工作,建立市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承担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全市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负责项目现场考察评估,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把“两区”耕地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接省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鼓励各地开展高质量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

县级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县级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县级项目库,形成市级农田建设项目库。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做好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初审。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初步设计报告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项目区基本情况、工程建设目标、工程建设任务和规模、工程总体布置及设计、组织实施和管理、工程建后运行管护、设计概算及资金筹措、工程效益分析和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设计标准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要求,并达到规定深度(单项工程设计可达到施工图的深度)。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规划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要适时批复。

第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农田建设规划以及前期工作情况,提出年度农田建设需求,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市农业农村局审查汇总各区县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鼓励在项目建设中开展耕地小块并大块的宜机化整理。

 第十八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者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单个项目建设内容调整涉及的财政资金达到30%以上(含30%)且额度达到100万以上(含100万)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批复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低于30%的,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复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其中低于10%的,可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授权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自行调整。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终止项目须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批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二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上报建设进度,由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向省农业农村厅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第二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竣工项目总平图等。

第二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财政资金)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新建成高标准农田的,要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并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组卷、存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确保项目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永久性。

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共同加强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市农业农村局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上图入库需要明确项目区边界范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原由相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农田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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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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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献

XX镇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XX镇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XX镇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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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8.8MB

页数: 8页

XX镇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格式:pdf

大小:8.8MB

页数: 16页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 建设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 全资及控股公司所有新建、 改扩建、技改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按投资金额分类: 投资额< 300 万元为小型项目; 300≤投资额<3000 万元为中型项目; 投资额≥3000 万元为大型项目。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总部、 建设工程项目部 (项目法人或项 目指挥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二级管理。 (一)公司发展投资部是大中型项目管理的责任部门。 主要 负责: 1.大中型项目的可研评审、初步设计评审、概算审查、实 施过程监督和检查、工程结算审核、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 2.大中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主机设备(单台设备 金额超 50 万元)、土建及设备安装施工(金额超 100 万元)及 —2— 项目总承包招标的组织或委托工

湖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分局,市局各行政处室、事业单位:

《湖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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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及时有效地提供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满足政府决策及公众环境知情权益的要求,推进全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

湖北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适用本办法。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管理工作。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

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受不利气象、水文等条件影响可能引起的水环境质量异常变化,如三峡库区、丹江库区、清江库区、汉江干流及支流、长江支流以及其他湖泊、水库可能发生的“水华”现象。

(二)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可能引起的环境空气质量异常变化,如浮尘、灰霾以及其它极端天气可能引起的环境空气污染。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异常变化。

(四)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引起的环境质量异常变化。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

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

(一)“水华”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

在“水华”易发时期(汉江干流及支流、长江支流在每年的1—4月,三峡库区及其支流、丹江库区、清江库区以及其它湖泊、水库在每年的2—10月),不同水域根据各自警示值启动预警预报。

汉江干流(已建水质自动监测站)

根据水质自动监测站实时监测数据进行分析,适时发布汉江“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汉江“水华”的预警预报警示值:

1、天气持续多云至晴天、阳光充足、且近期无冷空气影响,

2、水温≥8℃,

3、pH>8.0,

4、流速≤0.8米/秒,

5、流量<500立方米/秒;若以上因子连续2天处于警示值,且溶解氧(DO)>12毫克/升或溶解氧(DO)饱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色度>15度,同时pH值较前一天同期升高了0.2以上,高锰酸盐指数(CODmn)升高了1.0毫克/升以上,未来天气依然为晴天至多云,应启动预警预报,发布汉江“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三峡库区及其支流、丹江库区、清江库区以及其它湖泊、水库(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

对于三峡库区及其支流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水华”敏感水域,应结合现场监测结果和气象条件,适时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在2—4、9、10月期间“水华”的预警预报警示值:

1、天气持续多云至晴天、阳光充足、且近期无冷空气影响,

2、水温≥8℃,

3、pH>8.0,

4、溶解氧(DO)>10毫克/升或溶解氧(DO)饱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与上年同期正常水质时比较,pH值升高了0.2以上,高锰酸盐指数(CODmn)升高了1.0毫克/升以上,且未来天气依然为晴天至多云,应启动预警预报,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在5—8月期间“水华”的预警预报警示值:

1、天气持续多云至晴天、阳光充足、且近期无冷空气影响,

2、水温20—30℃,

3、pH>8.0,

4、溶解氧(DO)>10毫克/升或溶解氧(DO)饱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与上年同期正常水质时比较,pH值升高了0.5以上,高锰酸盐指数(CODmn)升高了1.0毫克/升以上,且未来天气依然为晴天至多云,应启动预警预报,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汉江支流和其它长江支流(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

对于汉江支流和其它长江支流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水华”敏感水域,应结合实验室监测结果和水温、气象条件,适时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水华”的预警预报警示值:

1、天气持续多云至晴天、阳光充足、且近期无冷空气影响,

2、水温≥8℃,

3、pH>8.0,

4、溶解氧(DO)>12毫克/升或溶解氧(DO)饱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与上年同期正常水质时比较,pH值升高了0.2以上,高锰酸盐指数(CODmn)升高了1.0毫克/升以上,且未来天气依然为晴天至多云,则达到警示值,应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二)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

1、连续两天空气污染指数在105至110之间,或当日空气污染指数大于110,并有上升趋势,后期以晴天至多云、静风天气为主,环境空气质量可能继续出现污染,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信息。

2、当日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小时均值浓度在某一时段出现突然上升的变化,在2小时内上升0.200毫克/立方米以上,同时天气预报报告上风向地区(我国北方城市)出现沙尘天气,则环境空气质量可能因浮尘天气影响出现污染,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信息。

3、春节及其它重大节假日期间由于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等会污染环境空气的活动,在2小时内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浓度上升了100%,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信息。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启动条件: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游发生各类可能影响水环境质量的事件,水质发生一个类别以上的变化且超过水环境功能要求,立即启动预警预报工作。

(四)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到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监测响应指令后,立即启动应急监测。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积极开展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密切关注可能发生的环境质量状况异常变化。当环境质量发生异常变化时,应及时开展预警预报工作,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监测机构。

(一)在“水华”现象易发时期,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对辖区内重点流域开展预警监测,每周巡检一次,同时监测水温、pH、溶解氧(DO)和高锰酸盐指数。当监测结果达到预警预报警示值,应开展预警监测,每两天监测一次水温、pH、溶解氧(DO)和高锰酸盐指数,同时及时向上级环境监测部门报送监测结果。当发生“水华”现象时,按“水华”应急监测要求,对水温、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叶绿素a、透明度、悬浮物、电导率、流速、藻密度及优势种群共11个水华监测指标进行监测和分析,每两天监测一次。

(二)按要求开展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日报制度。受不利气象条件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引起环境空气质量异常变化时,应加大环境预警监测力度,及时报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当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启动后,各相关市、州环境监测机构在执行例行日报(13时)制度的同时,每天09时、17时各发布一次小时均值环境空气质量报告。

当出现大范围空气质量异常波动,或局部地区空气质量处于中度污染以上级别时,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相关市环境监测站联合开展污染现状、变化趋势和变化原因分析,并结合相关区域气象信息进行短期预测,并在执行例行日报(13时)制度的同时,每天09时、17时各发布一次小时均值环境空气质量报告。

(三)按要求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执行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制度。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游发生各类可能影响水环境质量的事件时,及时开展水质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和水文条件,预测水源地可能受到影响的程度和时间,及时提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预警报告。

(四)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环境监测机构应争取于1小时之内做好实施采样与监测的一切准备工作,快速赶赴现场,合理布设监测点位,开展应急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和事发地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变化趋势,及时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交环境质量预警报告。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

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编制辖区内环境质量预警报告,上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分析各地报告并编制全省环境质量预警报告,上报省环境保护厅。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

环境质量预警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当环境质量恢复正常水平时,及时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

当环境空气质量连续两天保持为优,同时未来气象条件非常有利于大气中污染物的扩散,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为优的预报信息(神农架林区除外)。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环境空气质量的趋势分析,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趋势分析报告。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预警预报信息以预警快报的形式发布,其内容包括:环境质量异常变化受影响的区域、时段、特征污染因子、污染情况评价、污染原因分析、趋势预判等,同时描述对人体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应对措施。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方案。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各地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区域、省辖城市环境质量预报系统,有条件的城市要率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日常预报工作。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各地应加快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和联网,建立环境质量实时发布系统。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纳入环保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上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的指导。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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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府〔2008〕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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