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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市场的处理意见
(一)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市场的原则性处理意见。
在国有商业用地上开办的市场,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经改造提升并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审批验收资料,由相关部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市场名称登记证。
(二)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土地利用规划的市场的原则性处理意见。
1.在国有非商业用地上开办的市场,实施经营性用地开发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拍挂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市场土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审批验收资料,由相关部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市场名称登记证。
2.对在国有工业、综合等性质用地上开办的市场,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使用年限要求,继续保留原用地性质的,经规划部门批准,可临时改变为商业服务业用地性质。同时,用地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土地收益差价,并书面承诺,如遇城市建设需要,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筑,按照原用途标准进行补偿。市场经改造提升并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审批验收资料,由相关部门办理房产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市场名称登记证。
3.在国有非商业用地上开办夜市、节假日临时市场等特殊业态的市场,经区政府批准、改造提升并验收合格后,办理市场名称登记证。
4.在集体土地上开办的市场,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可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补充意见》(杭政办[2006]10号)的规定,待该地块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使用留用地指标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市场经改造提升并验收合格后,符合市场举办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提供相关资料,由相关部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市场名称登记证。
5.对实际经营用途与土地规划用途不符的市场,根据规划可以实施经营性开发的,通过公开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借鉴“龙翔模式”实施开发。房屋建成后符合市场举办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审批验收资料,由相关部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市场名称登记证。
6.对因城市建设等重要原因暂不能进行市场整合改造提升但又必须保留的市场,在确保安全特别是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经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市场名称登记证延期手续。
搬迁或撤销市场的处理意见
(一)对不符合规划必须搬迁或撤销的市场,区政府应督促市场举办者尽早实施搬迁或撤销,无法如期实施搬迁或撤销的,应实施关停。市场关停后,由区政府处理好相关遗留问题。
(二)因城市建设需要实施搬迁或撤销的市场,如区块规划未明确具体实施时间的,在确保安全特别是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经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期限办理短期市场名称登记证延期手续。
办证原则
在根据本通知精神处理市场办证问题时必须坚持三个原则:
(一)先达标、后办证。整合改造提升验收不合格者,不予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二)先办土地证、房产证,后办消防证。
(三)未进行整合改造提升的市场,必须经政府、业主、举办者、经营户多方承诺并办理立项手续后,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由区政府审批,办理短期市场名称登记证延期手续。
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落实工作责任,协调解决改造提升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加大推进力度,确保5年内圆满完成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开展市场整治的重大意义,尤其要向市场业主和经营户进行深入宣讲,尽力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特别在关停、搬迁、撤销市场的过程中,做到工作细致、方案周密、责任到位,确保不出现重大的不稳定问题。
(三)各区政府作为解决商品专业市场建设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市场逐个进行研究,采取“一场一策”、分类实施的办法,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私营和个体经营户的利益关系。要进一步强调市场举办者是确保消防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市场举办者切实承担责任,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切实把不利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各区政府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对属地所有市场进行梳理归类,明确整治要求及完成期限,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各区政府和市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订完善具体操作规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涉及市场名称登记证的申领、跨行业经营和地址变更等问题,必须由各区政府批复同意后予以办理,并报市区市场整合改造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通知的实施期限为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由市区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年六月七日
杭政办函[2010]1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妥善解决市区商品专业市场与城市总体规划不相符,以及土地证、房产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不齐全等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专业市场管理,促进市区商品专业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根据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商品专业市场整合改造提升五年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专业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的会议纪要》(市委纪要[2010]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市区商品专业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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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正>杭政办函[2016]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推动住房消费,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土地供应的计划管理和统筹引导完善土地供应调控机制,统筹安排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对土地出让实行统一管理,市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用地)出让方案需报市政府
(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 2008〕3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节能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杭州市节能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全市节能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完成我市 “十一五 ”节 能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杭州市超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地区和企业。 二、奖项设置 评选活动设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 节能先进企业、 节能工作先进单位、 节能工作先进个人。 三、评选原则 评选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客观、择优的原则。 四、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一)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 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凡超额完成市政府确定的年度万元 GDP 能耗下降目标的, 按超额部分的节能量,每节约
通知具体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继续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2013年度,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
二、加快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全面落实2013年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开工34753套、建成38301套的目标任务。结合住房保障需求,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统筹,加大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力度,方便保障对象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将现有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体系实行统一建设、并轨管理。
三、切实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按照全市今年住房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前5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可建住房面积高于前5年年均实际建设面积的要求,统筹编制我市2013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证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公布我市住房用地年度供地计划,并按照计划推进,确保土地供应稳定、均衡、合理。
四、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加大对违反限购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可根据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必要时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出售住房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五、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和价格申报备案的规定,对申报价格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和周边同品质在售楼盘价格,且不接受约谈指导的商品住房项目,暂不办理价格备案手续,暂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和预期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和舆情监测,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正确解读市场走势和有关调控政策措施,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31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地区实际,按照要求尽快落实。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7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十方面民生实事工作有关部署,加快推进我县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作,进一步发挥农村公路在统筹城乡、服务“三农”、保障民生等方面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推进以等级提升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