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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简介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简介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市 长:张令平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第一条

第二条 。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审批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管理中心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手续。

第五条 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或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租赁本市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用于支付房租的;

(七)企业破产、职工买断工龄下岗或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未再就业,并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八)农业户口职工或在本市务工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

(九)职工本人、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六条 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项情形的,可以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款总额或者建造、翻建、大修工程预(决)算金额。

购买自住住房发生之日时间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购房税务发票开具时间或以《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时间为准。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时间以批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七)、(八)、(十)项情形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及利息,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第九条 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冲抵住房贷款本息余额的,在留存规定的额度后,提取金额转入借款人的贷款账户用于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贷款余额。

第十条 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十)项情形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职工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及利息,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第十一条 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提取金额不超过所租房屋的年租金,但可逐年申请提取。

第十二条 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提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

(二)《金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在管理中心预留的财务印鉴;

(三)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委托他人办理的,由职工本人出具代理委托书,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代理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根据不同情形,职工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应提交经县级(含)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购房介绍信、购房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提取公积金的,应提供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

3.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县级(含)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县级(含)以上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土地证、房屋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预(决)算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县级(含)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需大修的危房鉴定证明及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预(决)算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离休、退休的,应提交离休证或退休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残疾人证(1-4级)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出境定居的,应提交户口注销证明、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六)无房职工租赁本市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租住公房的,应提交租赁合同、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的房租支付凭证、单位出具的承租人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失业的,提交失业证);

2.租住私房的,应提交经县级(含)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地税部门开具的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的房租发票、单位出具的承租人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失业的,提交失业证)。

(七)企业破产、职工买断工龄下岗或失业,50周岁以上男性职工或45周岁以上女职工,需提供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

(八)农业户口职工或在本市务工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需提供: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文件;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九)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身患重大疾病、发生重大伤害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县级(含)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医疗费用凭证。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提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或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还须提供身份证、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及其他证明继承权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职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一)职工本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并盖章;

(三)职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和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四)职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到银行办理提取或转账手续。

单位破产、解散、撤销或职工账户实行托管的,职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可带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直接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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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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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简介文献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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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http://cd.qq.com 2008 年 04月 20 日 10:38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评论 6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 提取的管理。成都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 金管理职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管 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具体承办。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 积金: (一)购买自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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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成公积金委会〔 2007〕 3 号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各受委托银行、各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行为, 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成 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 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 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政府法令

〔2011〕 第11号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20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8日起施行。

市 长 王爱民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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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山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受委托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第二章 提取条件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文山州境内或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五条 对住房进行装修、装饰、中修、小修及为其他职工提供质押担保等情况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在文山州境内调动工作的,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时限和额度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时限: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凭本年度下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在一年之内办理;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被批准一年之内办理;

(三)离休退休的,在批准之日起即可办理;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就可办理;

(五)户口迁出文山州境内或出境定居的,在获得批准出境之日起即可办理;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在房屋租赁期内办理,可每年办理一次;

(七)偿还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有效期内每三年提取一次,偿还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用于结清最后余额时可提取一次;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日起即可办理。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额度:

(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或房屋产权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及住房租金费用,同时每位职工提取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以个人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日即6月30日为准)存储余额的80%;

(二)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依照本法第四条(七)项规定即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职工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在中心记载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四章 提取需具备的相关资料及要求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或受委托人代为办理,职工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

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个人资料是: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属配偶或产权共有人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薄及复印件。受委托人代为办理的须出具委托书。

第十二条 职工根据下列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的资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资料: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协议)、交款收据及复印件。

2.建造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及复印件。

3.翻建(翻建,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及复印件。

4.大修(指房屋主体结构损坏,属于危房,需要对房屋的主体构件进行拆换,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自住住房的,提供维修方案及预算、单位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复印件,属城区的,中心到实地调查后批复;属乡镇的,需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鉴定证明及复印件等。

(二)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职工离、退休文件及复印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以封存处理,待职工再就业后,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原被封存账户给予启封,转移到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如该职工3个月内未再就业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和未再就业证明及复印件,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户口迁出文山州境内或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证或人事部门调动文件及复印件。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供贷款合同、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本息余额证明及复印件。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七)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供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由法院出具)、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证明或遗赠证明及复印件。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及复印件。

(八)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的,根据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复印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三条 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核实,并填制《文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住房公积金支取款凭证》,同时在表证上加盖印章。

第十四条 职工凭单位填制的《文山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支取款凭证》及相关资料到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十五条 经中心审查准予提取的,签发现金或转账支票交提取职工,职工凭身份证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资金提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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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及下设的管理部,负责全市所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业务。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中心”委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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