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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委托管理就是指酒店管理公司(如海逸酒店管理公司)与开发投资商(或业主方)签订酒店委托管理合同,派出以总经理为首的酒店经营管理班子,发挥酒店委托管理专业特长和酒店集团管理优势,对托管饭店进行全权酒店委托管理,即对酒店的经营结果负责,按照酒店经营业绩定期提取酒店委托管理费。
范本如下:第一章总则为了发展本市的对外经济、贸易及旅游业,使酒店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达到国内同类酒店的先进水准,从而使酒店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经济效益,(以下简称委托方),特委托(以下简称管理公司),...
房屋委托经营合同范本甲方(委托方):_____业主管理委员会乙方(受委托方):_____物业管理公司为加强_____小区(大厦)的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
范本如下:第一章总则为了发展本市的对外经济、贸易及旅游业,使酒店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达到国内同类酒店的先进水准,从而使酒店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经济效益,(以下简称委托方),特委托(以下简称管理公司),...
最新酒店委托管理协议资料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酒店委托管理合同 为了发展本酒店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达到国内同类酒店的先进水准, 从而使酒店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 和经济效益,(以下简称委托方) ,特委托 (以下简称周杰团队 ),全权经营管理酒店。双方依据平等互利 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委托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委托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本合同用的酒店,内容包括:餐厅、多功能厅提供后勤服务的综合楼及职工宿舍等,全部建筑物 约共 _______平方米;酒店经营所需的供水、电力、电讯、煤气、汽油、柴油等能源以及排水、消防等附属 设施及空调、电
酒店委托管理服务(重)招投标书范本
千里马招标网 www.qianlima.com 中国招投标行业门户网站 温 州 市 国 有 企 业 采 购 招 标 文 件 采 购 编 号 :DHCG 采 购 项 目 :温州华侨饭店有限公司酒店委托管理服务(重) 采 购 方 式 :公开招标 采 购 单 位: 温州华侨饭店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 〇 一 八 年 六 月 千里马招标网 www.qianlima.com 中国招投标行业门户网站 目 录 公开招标公告 .......................................................................... 投标邀请函 . .......................................................................... 第一部分 投标供应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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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替国家行使公权力这种意义上,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人之间是行政组织法上的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的关系是作为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行政组织内的关系。无论受委托人是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还是公民个人,都是具有宪法和法律上所赋予的独立的法律人格的。因此,即使是在该行政委托关系中,也不过是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服从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指挥而已,不过在行政机关行使该监督权时,承认其对受委托人的监督程度更深罢了。或者说,行政机关对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一般性监督仅为合法性监督,即仅对其行为的是否合法予以监督,要求其依法进行活动即可。然而行政机关对于受委托人在行使被委托公权力时所进行的监督则不仅仅包括合法性监督,而且要包括合目的性监督,即不仅要监督受委托人是否合法实施所授与的公权力,还要监督公权力的行使是否合乎行政委托的既定目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这是由行政权力的本质决定的。“国家[按其定义]是这样一个人格,即他的意志通过若干人的协议被看成是他们大家的意志,他可以为共同的和平和防卫运用他们的力量和资源。”而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必须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服务。
从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看,关于受委托人的组织构成,应该适用民主的控制。但是,受委托人如果是个人的情况下,不存在组织构成的问题;即使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国家对该组织构成过度的介入,可能违反采用行政委托这种手段的宗旨。因此,由于受委托人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以外的人,行政机关对其监控力度相对较弱,这样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考虑,将存在极大的隐忧。行政委托一方面适应了经济、快捷的行政效率性要求,另一方面却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构成潜在的威胁。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应是使事物合乎正义的一个中道的权衡,维持事物的平衡是法律的本质所在。如何对行政委托进行规范,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寻求一个合适的结合点,确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必须用法律来规范、制约行政权力,使行政委托在其行使的过程中具有民主性、有序性和制约性,并受到其他国家权力的制约和公民权利的监督,从而保证行政权力不至于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
所谓受委托人,是指依照行政法规范的规定,并经有权行政机关委托或指定,行使一定行政管理权力的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可见,受委托人的行政法地位非常特殊:
其一,受委托人是不具有特定行政权力的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其特定行政权力的获得是基于有权行政机关的委托;
其二,受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力不是概括性权力,而是专门性的权力,其范围由委托行政机关决定,即其只能拥有委托书中授与的特定职权,如果受委托人行使的公权力超越了委托书中的授权范围,对于该越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只能由受委托人承担,同时,行政机关还可以追究受委托人的行政责任;
其三,受委托人具有双重身份,受委托人在处理自身固有事务时不享有公权力,只有在处理被委托事务时才享有行政职权;
其四,受委托人由于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因此在行使公权力时,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做出的,其权利义务当然应归属于委托行政机关。当然,如果受委托人不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其行为在法律上不具备执行公务的属性,行政相对人有权抵制。如被委托在公共场所实施卫生处罚的某公民,他在对破坏公共卫生的人进行处罚时,必须出示“执罚证”,否则被处罚人有权拒绝交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