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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监督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
根据《价格法》,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2.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3.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此外,在价格监督检查中监督检查者和经营者具有以下职责:
1.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2.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价格监督检查应遵循的原则是: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处罚法定原则;
(3)公正性原则;
(4)公开性原则;
(5)过罚相当原则;
(6)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7)一事不再罚原则。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障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顺利贯彻执行;
(2)监督落实各项价格调控措施,确保价格改革和价格监管目标的实现;
(3)完善价格监督检查网络,切实维护价格秩序;
(4)健全价格法制,严格依法行政。
包括答案所有,全选。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1)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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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完善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部决定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款...
价格监督检查属于行政监督检查的一种。其特征有:
1.价格监督检查的主体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2.价格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价格管理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机关。价格监督可以分为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两种形式。政府监督是价格监督的主要形式;社会监督是指非政府机构对价格进行监督。社会监督的种类有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对价格的监督、新闻单位对价格的舆论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规定执法。
老河口开展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近日.湖北省老河口市质监局组织专班开展对全市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深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是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直属机构,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价格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统筹组织开展全市各类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组织检查市级、跨区域和重大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机关收费和事业性收费,指导协调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调查处理市级、跨区域和重大价格投诉举报,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实施行业明码标价规范;组织开展价格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反价格垄断工作、价格专项检查工作;承办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2100433B
所谓监督检查,是指有监督检查权的机关,为依法保护正当竞争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活动的总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 条第2 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这条规定表明,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检查监督的主管机关。
为健全和完善监督检查机构,我国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立公平交易局,在各省区市工商机关都成立了公平交易执法机构,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内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制定机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文书档案、信访及人事、劳资等项工作;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基层工作指导和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全市价格监督检查统计工作;负责起草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会议文件;组织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干部培训工作。
(二)公共产品价格检查科
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公共产品(水、电、煤气、电信等)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检查;直接查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直及其他有关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组织协助各县(市)区查处工业品价格方面的重大违法案件。
(三)涉农价格收费检查科(价格认证中心)
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和收费检查;直接查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及中省直企事业单位的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和案件;组织协助各县(市)区查处涉农价格和收费方面的重大违法案件。
负责涉案的物品价格认证工作。指导县(市)区价格认证工作。负责对县(市)区有争议的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结论进行复议仲裁。
(四)行政事业收费检查科
负责指导、协调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检查;直接查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及中省直企事业单位的收费违法行为和案件;组织协助各县(市)区查处行政事业收费方面的重大违法案件。
(五)经营性收费检查科
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服务类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服务类价格和收费检查;直接查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及中省直企业的服务类收费违法行为和案件;组织协助各县(市)区查处服务类价格和收费方面的重大违法案件。
(六)监督指导科
指导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案件审理和价格监督检查行政应诉工作;受市发改委的委托,受理、承办价格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复议;负责全市价格行政执法督查工作;指导全市群众性价格监督组织和行业价格监督组织工作及企业内部价格监督工作。
(七)价格举报受理科(价格举报受理中心)
指导全市价格举报受理工作;受理价格违法乱纪行为的举报以及上级机关交办和其他部门转办的价格举报事项;对受理的举报件提出拟办意见;按照规定承办价格举报的调配或处理;负责价格举报案件的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