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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检查监督

计划检查监督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施过程中依法进行的检查监督。包括:(1)权力机关的检查监督。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同级计划的检查和监督。(2)行政机关的检查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计委等部门对所属单位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监梦。(3)业务部门的检查监督。即统计、财务、税务、银行、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业务职能对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4)人民群众的检查监督。人民群众及其团体、民主党派、专家等对计划工作进行监督、评价、建议活动。 

计划检查监督基本信息

计划检查监督简介

计划管理体制是计划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制度方法的总称。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计划管理体制的主要任务是,规定各级计划机构的计划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确定有计划地管理社会的生产、建设和流通领域各种经济活动的制度和方法。正确处理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经济方法与行政方法的关系。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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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检查监督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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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检查监督文献

化妆品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化妆品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化妆品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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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页

欣雅图表打造高品质 化妆品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为做好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监管, 根据根据省局 20XX 年保化监管七 项重点、市局《 20XX 年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计划》和我局《 20XX 年工作要点》,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 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参照市局《 20XX 年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责任目标考核实施意见》 , 结合全县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的总体要求, 突出保健食品化 妆品经营环节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确保经营环节日常监管工 作落到实处,制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县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 二、工作分工及安排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负责对全县保健食品、 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 督检查和督导检查。 2个稽查队负责对分管辖区内的保健食品、化妆 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对保健食品化妆品批

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计划(电气) 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计划(电气)

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计划(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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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8页

重庆500kV九盘变电站工程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计划 (电气) 重庆 500kV 九盘变电站监理项目部 2011 年 12 月 批准: 年 月 日 审核: 年 月 日 编写: 年 月 日 目 录 1.编制目的 ...................................................................................................... 1 2.工程概况 ...................................................................................................... 1 2.1 工程名称: ...............................................................

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办法全文

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以下简称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适用本办法。

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所属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执法总队、支队、大队等,以下统称专门执法机构),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纳入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一编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是指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编制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相互衔接,避免在监督检查对象、内容和时间上重复或者监督检查缺位。

第五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第二章 编制原则与考量因素

第六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第七条 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和能力;

(二)本部门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及其安全生产状况;

(三)重点检查的行业领域及生产经营单位状况;

(四)道路交通状况以及执法车辆、技术装备配备和执法经费情况;

(五)影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的其他因素。

第八条 安全监管部门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测算本部门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及非执法工作日。

(一)总法定工作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和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乘积。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比例,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含其专门执法机构,下同)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60%,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70%,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专门执法机构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90%。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日。其数额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

监督检查工作日包括重点检查工作日、一般检查工作日。

1.重点检查工作日,是指对重点检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所需要占用的工作日。

2.一般检查工作日,是指对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所需要占用的工作日。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2.实施行政许可;

3.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4.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

5.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6.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

7.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8.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9.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10.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

(四)非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和事项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

1.机关值班;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

3.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

4.参加党群活动;

5.病假、事假;

6.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

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按照前3个年度的平均值测算。

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第三章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内容

第九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包括重点检查、一般检查两个部分的安排,以重点检查为主。重点检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60%。

第十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

(三)重点检查安排:

1.重点检查单位范围、数量、名称、行业领域;

2.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占比;

3.对有关重点检查单位的计划检查次数;

4.时间安排;

5.其他事项。

(四)一般检查安排:

1.一般检查单位范围、数量、行业领域;

2.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占比;

3.时间安排;

4.其他事项。

(五)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测算的说明。

第十一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重点检查安排,应当明确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数量、名称及其所属行业领域以及计划检查次数。

重点检查单位范围如下:

(一)安全生产风险或者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单位;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存在高危粉尘、高毒作业、放射性作业以及其他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

7.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发现存在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严重超标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重点检查单位的检查频次如下:

(一)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重点检查单位,一般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二)对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重点检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监督检查的频次。

安全监管部门承担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当参照本条第二款关于重点检查单位范围的规定,将存在安全生产风险或者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较高等情形的煤矿纳入重点检查单位。

第十二条 根据本部门执法力量难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重点检查单位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的,应当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作出说明,明确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所需要的年度,并在相关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作出合理安排。

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过程中新发现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其开展监督检查,或者纳入下一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重点检查安排。

第十三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一般检查安排,应当明确一般检查单位的范围、数量及其所属行业领域。

一般检查单位范围如下:

(一)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随机选取被检查单位、随机确定监督检查人员),实施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一般检查,因监督检查人员数量、专业等限制难以实施“双随机”抽查的,应当随机选取被检查单位;实施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重点检查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随机确定监督检查人员。

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第四章 编制程序

第十五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负责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各内设执法机构、专门执法机构根据其职责提出具体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由负责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机构统一审核编制。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初步拟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后,应当分别抄报省级、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征求意见。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应当听取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安全监管部门编制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经批准后,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批、备案时,应当一并报送上一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相关数据。

第十八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批准后,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有关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治理,需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在3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上述重大调整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10%,或者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

(二)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20%的;

(三)其他需要报批的情形。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同时核定相应的工作量。

第十九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制作有关文件,以存档备查。

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有关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或者根据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委托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具有行政处罚等权限)的组织或者机构,参照本办法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0年10月29日印发的《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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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监督监督方式

目前,我国的计划尚存在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两种形式,这两种计划的监督内容各有不同。

1.指令性计划。首先,监督指令性计划的范围。指令性计划的范围要适当,数量不能过多,范围不能过大;其次,监督计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计划在制订中必须依据经济规律和国民经济的具体情况,使计划指标符合实际,具有科学性,以防给经济发展造成重大损失;再次,监督计划的执行,监督计划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是否要修改等。

2.指导性计划。首先,监督计划执行单位的计划安排落实情况。对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企业在充分考虑其指标要求的同时,还要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计划。在指导性计划下,国家与企业的经济联系,一般是通过签订经济合同进行的。因此,国冢为实现指导性计划,主要通过监督,促进企业履行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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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监督监督机构

行使国家计划监督职能的机构,从性质上看可以区分为三类。一类是政权监督机构;另一类是行政监督机构,还有一类是业务监督机构。这三类监督机构都有权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而监督的内容各有侧重。

1.政权监督机构。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最高决策机关,负责审查和批准全国的计划,人大常委会有权批准和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也有权对全国计划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行使计划监督的权力机关,有权对同级和下级的计划执行单位进行检查和监督。

2.行政监督机构。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是行使计划监督的行政监督机构。国务院是国家计划管理的最高行政机关,负责领导编制、执行和管理全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有权对全国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的计划执行单位实行计划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地区的计划执行单位进行计划监督。

3.业务监督机构。是指国家计委,统计、审计、财政,财务、税务,银行,物价,工资和工商行政管理等业务机构。国家赋予这些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各单位计划执行情况实行计划监督的权力。这些单位,对于违反国家计划法规、破坏国家计划的行为,有权给予警告,通报、经济制裁或提交有关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或直接提起诉讼。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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