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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2019年12月6日,金华市民政局发布公告:经调查,金华市水泥协会等社会组织存在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情形,违反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将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2100433B
金华市水泥协会,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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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建设局-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 - 附件: 2013 年度金华市建筑装饰行业“茶花杯”优质工程奖名单 序号 工 程 名 称 施 工 单 位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1 和天下娱乐会所装饰工程 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 蔡跃通 盛庆宝 2 中国农业银行永康世雅分理处装饰工程 浙江佳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周莉靖 胡红梅 3 秋滨派出所及保安大队业务用房装饰工程 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宋志康 严浩浩 4 永康市星月湾工程一标 4 号楼幕墙工程 浙江经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许 煜 陈 静 5 广安苑、广宁苑别墅幕墙工程 金华市婺江建筑装璜有限公司 王治平 傅国华 6 工行金华分行兰溪站前支行装饰工程 浙江旭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姜旭恒 曹国林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装饰工程 浙江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毛加源 徐招星 8 金华市中医院新病房大楼装饰工程 浙江广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潘兴坤 傅国松 9 武义桐琴镇办事中心
金华市2017年2月信息价
金华市2017年2月信息价是金华市地区2017年2月建筑材料政府造价部门发布的建材市场指导价,为您提供金华市2017年2月信息价电子版期刊.pdf 下载。
中国水泥协会是我国4000多家水泥企业,年产量16多亿吨水泥的水泥行业的代表。受政府委托,协助政府制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政策,行业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办理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相关的审查工作。在政府和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协会组织和协调研发水泥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导入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和实践,努力扩大水泥消费市场,拓展行业发展空间。我国加入WTO后,协会应对水泥行业面对的机遇和挑战,加强国际交流,内引外联,开拓国际市场,与国际接轨,为实现水泥强国而做出贡献。
2019年7月24日,为加快我国水泥行业新旧动能接续转换,运用新技术、新装备、大数据以及云计算等模式,推进水泥行业智能制造协同发展,实现水泥生产智能化,中国水泥协会拟组建“中国水泥协会智能制造专业委员会”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广东省水泥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Guangdong province Cement Association(缩写GDC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水泥生产企业和水泥相关企业及其经营、科研、设计、教育等有关单位自愿组成,从事行业协调、服务、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地方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为政府、为会员服务,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促进广东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流花路85号西附楼一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向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包括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活动。
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重大投资和开发项目前期论证、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制定等。
三、协助政府制定或修改行业标准、开展行检行评和企业资质认定、等级评定、技术职称评定、执业资格评定的初审等工作。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决策、立法的论证咨询,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五、结合本行业特点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规范化运作。
六、强化行业价格自律,制止垄断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强化产品和服务质量自律,配合政府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八、沟通国内外联络渠道,组织协调国内外交流和贸易活动。
九、组织编辑出版协会刊物、行业技术经济简讯及有关资料。
十、做好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具体工作。
第三章会 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秘书处审查同意;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包括:
1、免费获得最新政策、市场行情、新技术、新项目等信息资源。
2、免费获得《水泥与混凝土》会刊(月刊)。
3、优先提供技术咨询和各类需协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4、优先安排参加协会组织的国内外技术交流、商务考察活动。
5、协会的其他服务项目。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3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一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监督、指导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三、受会长委托与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四、受会长委托负责协会日常财务的监督及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06年5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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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英文译名:China Concrete & Cement Products Association,缩写CCP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工业企业和行业相关联的单位以及省、直辖市、自治区水泥制品协会自愿结合的、不受部门、地区、所有制限制、非营利性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本行业的部分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中国建材工业协会的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邮政编码:10083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本会在政府和水泥制品工业企事业单位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是会员单位的参谋,是政府进行行业管理的助手,其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法规,承办政府各部门委托本会办理的各项任务,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
二开展行业调查,收集和积累行业基础资料,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三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促进行业发展;
四开展咨询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和专题研讨,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
五做好市场预测,沟通市场信息,为企业开拓市场服务,并以行规行约协调本行业会员间在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中的矛盾,做好工作;
六搜集、整理、发布信息和专题资料,引导企业深化改革,转机建制,加强管理,调整产品结构,开发新产品,适应市场需要;
七利用多种方式为企业培养技术与管理方面人才,逐步提高企业的职工素质和管理水平;
八发展与国外同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水泥制品工业企业单位及关联的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社团登记证书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水泥制品工业协会,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行业影响力;
四对水泥制品工业发展和科学技术有贡献的个人,可由理事会授予本会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省协会或理事、常务理事推荐;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会员单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单位代表,参加协会活动;
五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有权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如科技、经济信息和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转让,享有优先权、优惠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行规、行约和决议,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以便组织交流和成果有偿转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计划;
(二)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审查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年度协会工作计划;
(十一) 推举名誉会长,聘请本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开会,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熟悉行业情况,热心协会工作;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副会长或秘书长也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必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任职。协会法定代表人须由协会在职领导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监督协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以下职能部门:秘书处、信息及技术发展部、装备部、排水管工作部、压力管工作部、预制桩工作部、电杆工作部、纤维水泥制品工作部、装饰混凝土制品工作部、管片及构件工作部。各部门设主任单位一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单位若干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6年6月6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