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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
台北市、新北市:汐止五股高架道路、新店八里快速公路、新北环河快速道路
基隆市:东岸高架道路、基隆港西岸联外道路、基隆港东岸联外道路
嘉义市:垂杨大桥
台南市:台南关庙快速公路、国道八号部分路段、新港社大道
高雄市:高雄潮州快速公路、高雄都会区快速道路、中博临时高架桥
屏东县:高雄潮州快速公路
香港:东区走廊、观塘绕道、青葵公路、深港西部通道、铜锣湾高架道路、港珠澳大桥
澳门:西湾大桥、港珠澳大桥、嘉乐庇总督大桥、友谊大桥
中国大陆
上海:内环高架路、南北高架路、东西高架路
武汉:武汉内环线
广州:广州内环路、广园快速路、东濠涌高架、港珠澳大桥
日本
东京:首都高速道路大部分路线
大阪:阪神高速道路大部分路线
加拿大:联邦大桥
台北
台北捷运文湖线(全线除松山机场站及大直站外均采高架形式)
台北捷运淡水信义线(圆山站至北投站段)
纵贯线 (北段)(台湾铁路管理局纵贯线五堵车站至汐科车站间路段)
台中
台铁西部干线山线(台湾铁路管理局西部干线山线丰原车站至大庆车站间路段)
彰化
台铁西部干线纵贯线南段(台湾铁路管理局西部干线纵贯线南段北势路平交道北方约930米至员林大排北方约100米间路段)
台南
台铁沙仑线(全线除中洲车站外均采高架形式)
高雄
高雄捷运红线(世运站至桥头火车站段)
屏东
台铁西部干线屏东线(台湾铁路管理局西部干线屏东线屏东车站至潮州车站及镇安车站至佳冬车站间路段)
香港港铁西铁线(锦上路站至屯门站段)
香港港铁马鞍山线(全线除石门站至大水坑站一段外均采高架形式)
上海
上海轨道交通1号线(汶水路站至富锦路站)
上海轨道交通3号线(除铁力路站全线)
上海轨道交通5号线(除莘庄站外全线)
上海轨道交通6号线(港城路站西至五莲路站南段)
上海轨道交通7号线(美兰湖站至罗南新村站段)
上海轨道交通8号线(芦恒路站至航天博物馆站段)
上海轨道交通9号线(九亭站至松江大学城站段)
上海轨道交通11号线(南翔站至嘉定北站,昌吉东路站至安亭站段)
广州
广州地铁4号线(新造站至金洲站)
广州地铁5号线(部分路段)
广州地铁6号线(部分路段)
芝加哥
芝加哥捷运(大部分路线)
高架道路主要为提升行车速度、或解决道路与铁路或行人动线交会的安全问题而建筑,全线不设置红绿灯,通过匝道与地面道路连接,同时以立体交叉的方式避免与地面道路的交汇。在都市地带,为了满足快速出入都市中心区域的需要,也会有长达数十公里的道路全部都在高架道路上的设计 。
高架道路的设施通常是人行道与行车道明显分隔,或者不设行人道、巴士站、斑马线、交通灯等,甚至不设自行车道。高架道路上的设施与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无异,有街灯、指示牌、路标、防护栏等。
为解决铁路分割市区、铁路平交道安全隐患的问题,而与铁路立体跨越的高架道路,也称为“跨线桥”。若以公路在地面、铁路从上方跨越公路的高架桥形式,即为铁路高架化。
除了高架道路,行人天桥也是解决“人车争路”的方案之一。
双回路英文名称:double circuit line定义:同一杆塔上安装有电压与频率不一定相同的两个回路的线路。应用学科:电力(一级学科);输电线路(二级学科)其实,双回路就是指一个负荷有2个供电电...
双回路英文名称:double circuit line定义:同一杆塔上安装有电压与频率不一定相同的两个回路的线路。应用学科:电力(一级学科);输电线路(二级学科)其实,双回路就是指一个负荷有2个供电电...
投影面积是以梁的外边线计算,没有梁的时候就是以板的外边线计算
城区道路架空线改电缆典型方案
针对目前大规模的城区道路杆线入地工程,作者从城区道路杆线入地工程的前期规划、网络节点设备的选型及城区道路杆线入地工程的设计要求这三个方面进行探讨,力求形成一套系统的、具有典型的设计方案。
架空线路勘察作业
架空光缆勘察作业指导书 一、勘察前的准备工作 架空光缆是现在传输最常见的敷设方式, 也是在传输线路设计中应用最多的。 在勘察前,应准备以下工作: (1) 人员必须准备充分,每个查勘人员应熟悉架空线路的敷设方式,架空线 路规范及当地地形、地貌,光缆环路结构。每一组查勘人员必须确保在 2人以上。 (2) 必须了解本期工程的内容,主要完成目标。 (3) 针对勘察内容,收集相关资料,并在地图上提前查勘地形,预测大致路 由。 (4) 提前研究接入方案,并与甲方积极沟通,确保查勘的有效性。 (5) 勘察工具必须保证,每一组必须配备有测距仪、 GPS、指北针、绘图工 具等。 二、架空线路勘察 1、架空光缆的路由选择 架空光缆的路由选择,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路由最安全 (2) 光缆路由必须避开有危害或潜在危害路段 有害路段包括易爆发洪水、山体滑坡、河道,存在以后改造的区域等,并且 尽量不穿越村庄,
十三、对《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的修改:
1、将第六条修改为: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其他活动等原因,需要架设临时架空线的,应当事先将临时架空线架设方案按照城市道路市、区两级管理分工,向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结束后15日内,申报人应当拆除架设的临时架空线。
2、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架设临时架空线未备案的,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为举办经营性活动架设临时架空线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临时架空线的,由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架空线应当埋设入地而拒不埋设入地的,由市市政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履行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维修和养护职责的,由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危害架空线、架空线杆架的安全或者损坏架空线后不及时报告的,由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西安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落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27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管理,加快城市道路架空线缆落地,充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美化城市环境,创建国际化大都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架空线缆,是指架设在城市道路上空的线缆,包括高(低)压输配电线路(均指110KV以下的线路)、信息传输线路、电车供电馈线等线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架空线缆落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道路架空线缆落地的实施和管理,依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道路架空线缆落地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规划、工业信息、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市容园林、价格、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架空线缆落地的管理工作。
相关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架空线缆落地工作。
第六条 电力、通信、交通信号等线缆权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支持架空线缆落地工作。对主动配合线缆落地工作的线缆权属单位,市政府给予扶持和优惠。具体扶持和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架空线缆落地管沟建设专项规划。
第八条 城市架空线缆落地过程中,城市供电、交通、通信等线路的变配电设施和通信交换设备的设置,应当统一规划定点。权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定点的位置进行设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九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制定年度城市道路架空线缆落地项目建设计划,并纳入年度城建计划统一管理。架空线缆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架空线缆落地建设计划制定配套实施方案。
第十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架空线缆落地管沟建设专项规划要求,将沿线的架空线缆和已有地下线缆随道路工程同步埋设至规划新建管沟。
第十一条 其他城市道路上已建成的架空线缆应当按照年度城市道路架空线缆落地项目建设计划进入规划新建管沟,已有地下线缆应当按照规范埋设至规划新建管沟。
第十二条 城市上空原则上不得新建架空线缆。确需新建架空线缆的,须经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暂未落地的城市架空线缆,由线缆权属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工作,确保线缆技术状况良好、整体美观。
第十三条 对废弃的架空线缆、地下线缆及其附属设施,线缆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拆除。
第十四条 架空线缆落地工程施工中应当推广应用非开挖施工工艺等技术,避免重复挖掘城市道路。
第十五条 线缆管沟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市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相关手续。
线缆管沟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等原因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六条 线缆管沟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七条 管沟使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租赁、买断等形式取得管沟使用权。
第十八条 管沟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管沟的巡查和检修,做好管沟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管线井盖、柜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方便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出现缺损或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各权属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年度计划要求实施架空线缆落地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线缆落地,所需费用由线缆权属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架空线缆维护管理义务且影响城市容貌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架空线缆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线缆权属单位承担,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在架空线缆落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施行。
地方规章(类别)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的管理,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资源,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架空线,是指架设在城市道路上空的线缆,包括高(低)压输配电线路、信息传输线路、电车供电馈线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
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规划、严格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管线监察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城市道路架空线的管理。
本市建设、规划、电力、信息、通信、交通、市容环卫、房地、绿化、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新建架空线的规划控制)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不得新设置架空线及其杆架或者在已有的杆架上增设架空线。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城市道路需要新设置架空线及其杆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六条(临时架空线的管理)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其他活动等原因,需要架设临时架空线的,应当事先将临时架空线架设方案按照城市道路市、区两级管理分工,向市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结束后15日内,申报人应当拆除架设的临时架空线。
第七条(入地规划与计划)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城市道路的已建架空线,应当逐步埋设入地。
市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电力、信息、通信、交通等管理部门,制订本市架空线入地规划;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架空线入地规划,会同同级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架空线入地建设计划,并听取相关架空线权属单位的意见。
架空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架空线入地建设计划,落实经费、组织实施。
第八条(同步入地建设)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的城市道路实施扩建、改建、大修工程的,沿途架空线应当同步埋设入地。
市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城市道路扩建、改建、大修工程建设计划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和相关架空线权属单位。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架空线权属单位及时制定架空线同步入地施工方案,并由架空线权属单位具体实施。制定同步入地施工方案发生争议时,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协调。
因地下管位等原因无法埋设入地的架空线,经市市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暂时予以保留。
第九条(预埋管道和共同沟的利用)
已有预埋管道或者共同沟的城市道路,沿途新建线缆应当埋入预埋管道或者共同沟。
第十条(架空线及杆架的管理)
架空线、架空线杆架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其所属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巡视和检查,负责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维修和养护,确保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安全、整洁和完好。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架空线需要维修更新的,架空线权属单位应当事先告知市管线监察机构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管线监察机构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架空线作业时派员实地核查。
架空线、架空线杆架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架空线及其杆架的设置技术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市容整洁的原则另行制定。
架空线、架空线杆架权属单位对废弃的架空线或者架空线杆架,应当及时予以清除。
第十一条(架空线的备案管理)
本市实行架空线备案制度。
架空线资料由相关架空线权属单位向市市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中,信息传输架空线资料由该架空线权属单位向市信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信息行政管理部门将备案资料汇总后抄送市市政管理部门。
应当向备案部门提供的架空线资料包括:架空线名称、路由、规格、数量,杆架数量,相关设施的规格、数量以及架空线空间布置等。
第十二条(权属不明架空线及杆架的处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架空线杆架权属单位发现有权属不明的架空线或者架空线杆架的,应当及时提请市管线监察机构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90日,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由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清除。
第十三条(架空线损坏的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安全。
对造成架空线损坏的,损坏者应当立即向市管线监察机构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管线监察机构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损架空线权属单位;被损架空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恢复架空线的正常状态。
第十四条(埋设入地的代履行)
对应当埋设入地而拒不埋设入地的架空线,市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单位代为埋设入地,其费用由架空线权属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优惠措施)
架空线权属单位实施架空线埋设入地建设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推广应用非开挖技术)
架空线埋设入地施工应当依靠科学新技术,推广应用非开挖技术。
第十七条(罚则)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三款或者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在已有的杆架上增设架空线的,架空线、架空线杆架设置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或者不及时清除废弃的架空线或者架空线杆架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及公共安全的,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架设临时架空线未备案的,市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临时架空线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架空线应当埋设入地而拒不埋设入地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不履行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维修和养护职责的,或者维修更新架空线未告知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危害架空线、架空线杆架的安全或者损坏架空线后不及时报告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擅自新设置架空线及其杆架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行政监察)
市政、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办法的执行过程中,发现相关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抄告监察部门。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
执法人员在本办法的执行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