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对《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的修改:
1、将第六条修改为: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其他活动等原因,需要架设临时架空线的,应当事先将临时架空线架设方案按照城市道路市、区两级管理分工,向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结束后15日内,申报人应当拆除架设的临时架空线。
2、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架设临时架空线未备案的,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为举办经营性活动架设临时架空线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临时架空线的,由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架空线应当埋设入地而拒不埋设入地的,由市市政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履行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维修和养护职责的,由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危害架空线、架空线杆架的安全或者损坏架空线后不及时报告的,由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