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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厅

监察厅是中国地方党政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中央政府的监察部对口。政府机构监督相关政府部门设立的机构,其用途是为了更好建设公平、和谐的社会。

监察厅基本信息

监察厅职责

一般地,监察厅(纪委)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管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党内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党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认真抓好反腐败斗争,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署)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机关各部门,各市、地、州党组织和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党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市、地、州政府(行署)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悄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负责对党的纪检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参与制定党内法规。

(八)调查研究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政府各部门和市、地、州政府(行署)制定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九)会同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直属机关各部门以及各市、地、州党委和政府(行署),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市、地、州的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局领导干部人选;负责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纪委、监察厅派驻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直属各部门除“省管干部”以外的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的领导干部职务的任务;组织和指导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完成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党委、政府和中纪委、监察部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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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厅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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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厅组成

一般地,监察厅的下设机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部门:

纪委办公厅、监察综合室(监察厅办公室)、研究室、干部室、宣传教育室、案件审理室、政策法规室、信访室、党风廉政建设室、执法监察室、纪检监察室、纠风办、离退休干部处、机关党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派驻纪检机构、派驻监察机构等。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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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厅定义

一般地,在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中设有监察厅,直辖市则设监察局(以下统称“监察厅”)。监察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省纪委与省监察厅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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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厅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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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厅文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86KB

页数: 4页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精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在批租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进一步推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落实,更好地发挥土地资源在建设西部经济强省中的作用,按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为有效指导全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顺利开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

贵州省监察厅2014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简介

(二)按照我省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结合省纪委监察厅实际,制定下发《关于印发<中共贵州省纪委贵州省监察厅机关2014年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黔纪办〔2014〕23号),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渠道、责任部门和发布审核程序 。

(三)成立省纪委信息中心,专门负责省纪委监察厅信息公开工作。中心是省纪委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编制十名,现有专职副主任一名,工作人员两名。

(四)积极发挥省纪委监察厅门户网站反腐倡廉宣传阵地和政府信息公开窗口的作用。现网站共设14个板块30个栏目,并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构为支撑,通过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向社会广泛公开和大力宣传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思路、举措和成效。

(五)畅通网络监督渠道。开设举报窗口,公步举报范围、流程和方式,畅通监督举报渠道,方便网民“鼠标直通省纪委”,安全、快捷地反映问题、提供案件线索。

(六)抓好工作交流展示。一方面,及时采编发布各级各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新鲜经验和好的做法,供大家学习借鉴。另一方面,积极通过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展示我省纪检监察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共向中纪委监察部网站采编上报信息1012余条,被采用203条,采用总数位列全国第三。 

一是及时发布权威信息。2014年,省纪委省监察厅未收到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但我们主动地及时地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公开、网站公布等方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1月20日,省纪委监察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省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廖建宇通报了2013年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情况;省纪委监察厅今年在中央级主流新闻媒体公开发布反映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闻40余条,如3月27日在《人民日报》发布《贵州纪委通报4起典型案例 4999人因违反八项规定被处理》;省纪委监察厅网站截至2014年底网站访问量达到260万人次,共发布党风政风、廉政要闻等发布各类信息3600余条,发布重要案件信息120余条,其中,第一时间发布了省水利厅原厅长黎平、贵阳市原副市长吴军等14名厅级干部接受调查的信息,黔东南州榕江县原县委书记白跃军、安顺市镇宁自治县原县长杨波等54名处级干部接受调查的消息;点名道姓通报曝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600余起。

二是主动公布典型案例。为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教育作用,省纪委监察厅协助省委于9月16日召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暨警示教育大会,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警示教育。省委书记赵克志出席会议并讲话,省纪委书记宋璇涛通报了2013年以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违纪违法案件情况。同时,省纪委监察厅收集筛选2013年以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20个典型案例,编写《党风廉政警示教育典型案例汇编》,印发全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暨警示教育大会参会人员。

三是向民主人士通报纪检监察工作。2014年2月17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通报会,会议邀请省委统战部以及民革、民盟、民建等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代表和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等人员参加,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宋璇涛向党外人士通报201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以及2014年工作安排。2014年,省监察厅多次向特邀监察员通报我省纪检监察工作情况, 听取特邀监察员对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评议,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在行政监察工作中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根据省纪委书记宋璇涛和省委统战部部长刘晓凯批示要求,按照特邀监察员选用聘用有关规定,现正在进行换届工作,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拟从10名增加到20名,以进一步加大民主人士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监督力度。

三、深入进行政策解读

省纪委监察厅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政策解读,专门就信息公开和政策解读工作提要求,并通过接受专访等形式对省纪委监察厅机构改革、民生特派、“三转”等重要工作进行政策解读。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宋璇涛分别接受了《中国纪检监察报》、《当代贵州》和金黔在线专访;省纪委常务副书记贾朝忠接受金黔在线专访;省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廖建宇接受《当代贵州》专访;省纪委副书记季森接受《贵州电视台》专访;省纪委副书记陈再天接受《贵州电视台》专访。省纪委监察厅网站组织市(州)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就落实“两个责任”专题访谈10次。

四、强化行政复议机制

一是下发通知(黔纪审﹝2014﹞3号),建立申诉信件台账。为进一步摸清全省申诉复查案件底数,建立台账,规范统计数据,加大清理积案的力度。二是对2012年以来贵州省申诉复查工作进行统计,定期向中央纪委审理室和省政府办公室报送统计数据和行政复议工作总结。三是制定了《贵州省监察厅行政复议权利义务告知规定》、《贵州省监察厅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工作办理办法(试行)》等制度,切实规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四是强化预防,要求从抓早抓小入手,在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按照转职能的总体要求,加大督查力度,加强对基层开展监察文书合法性审核把关和案件查处的指导,防止出现超越职权开展执法监察和处理非纪检监察对象的情况。2014年,省纪委省监察厅未接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申请。未收到公开政府信息申请。

五、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

2014年,省监察厅加大自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取得了新的成绩,但因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无法完全将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区分开,导致在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把握上存在一定难度;同时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相对单一,除省纪委监察厅门户网站外,未借助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新媒体来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下步,我们将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建立起各负其责、运转协调的政府信息公开长效机制;积极创新手段,拓展公开渠道,细化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不断丰富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加大公开力度,增强公开实效,保障社会公众信息需求,实现行政机监察的工作透明、创新、廉洁 。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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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监察厅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简介

一、总体工作情况

一是按照我省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结合省纪委监察厅实际,制定下发《省监察厅2017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渠道、责任部门和发布审核程序 。

二是积极发挥省纪委监察厅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反腐倡廉宣传阵地和政府信息公开窗口的作用,并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构为支撑,通过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向社会广泛公开和大力宣传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思路、举措和成效,2017年网站访问量达1405余万人次。三是畅通监督渠道。进一步畅通和规范“信、访、网、电”四位一体信访举报受理平台,公布举报范围、流程和方式,方便群众安全、快捷地反映问题、提供案件线索,2017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信访举报37571件。四是抓好工作交流展示。2017年省纪委网站发布信息3756篇,向中纪委网站精选报送信息938篇,被采用181篇,其中中纪委网站头条采用25篇。

  二、主动高效公开信息

  一是及时发布权威信息。2017年,省纪委监察厅综合运用新闻发布会、专题专栏、通讯、消息、访谈等形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2018年1月23日,省纪委监察厅举行新闻发布会,省纪委常务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黄文胜通报了2017全年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情况。2017年共在《人民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等中央级媒体刊发稿件283篇,在贵州电视台播出各类新闻60次,在《贵州日报》、《当代贵州》刊发稿件55篇,其中头版重要位置刊发35篇。

  二是主动公布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震慑和警示功能,分别在年初和年底两次组织编辑2016年、2017年以来省纪委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省管干部忏悔录》,印发给各市(州)和省直各部门开展警示教育,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反面教材进行对照检查,开展党性分析。分类通报重大违纪违法、民生领域腐败问题、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被问责等典型案例。配合重要节点提醒教育,79次点名道姓通报曝光顶风违纪、隐形“四风”和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等典型案例549起,形成强大震慑和警示。在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开设“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专栏,集中报道贵州持续推进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的举措成效。不断释放正风肃纪的强烈信号,持续强化“不敢”、“知止”的震慑氛围。

  三是向民主人士通报纪检监察工作。2018年2月6日,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统战部召开2017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通报会,向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党外人士和特邀监察员传达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通报2017年度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及2018年工作安排,听取对我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深入进行政策解读

  一是增强看齐意识,及时传递和解读高层声音。聚焦当前的重点工作和社会关切热点,撰写和梳理20篇观点在网站刊发。通过开设的“党的十九大”、“省十二次党代会”、“当好党内政治生态护林员”、“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等13个专题专栏,以文字综述、案例剖析、图解图说、视频评论等方式,系统宣传了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要论述,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全会精神,充分展示了我省全面从严治党采取的举措、取得的成效 。

 二是加大宣讲力度,推动政策理解和任务落实。省纪委监察厅领导班子成员到省委党校主体班、省直单位、各市(州)和基层一线宣讲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宣传解读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正确把握形势,明确目标任务,增强政治定力。

  (三)加大公开力度,传递贵州纪检监察好声音。一是在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开设“尽职免责、失职追责”专栏,常态化报道全省各地强化问责的举措成效。二是抓住年节假期等重要节点,在中央和省内主流媒体报道我省常抓不懈持续深化作风监督检查,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的举措做法,2017年共在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和省级主流媒体通报曝光6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三是突出“护民生、促脱贫”主题,宣传我省各地各部门深化拓展民生监督,以铁的纪律保障脱贫攻坚的实践和成效,推动把民生监督工作不断引向深入,2017年共通报曝光截留挪用、贪污私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典型问题32起。四是在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开设“贵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行时”专栏,及时传递解读中央和省改革重大部署精神,及时组织宣传稿件在中央纪委媒体和省级主流媒体进行报道,为改革顺利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

  2017年,省监察厅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因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无法完全将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区分开,导致在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把握上存在一定难度;同时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相对单一,利用微信公众号进行政务公开的工作还需进一步探索。下步,我们将严格按照省纪委省监委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建立起各负其责、运转协调的信息公开长效机制;积极创新手段,拓展公开渠道,细化和完善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不断丰富信息公开的形式,加大公开力度,增强公开实效,保障社会公众信息需求,推动国家监察工作进一步透明化。

  附件:

  贵州省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统 计 指 标

单位

统计数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4025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0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13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4025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879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三)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1.人大代表建议

2.政协提案

(四)政府信息动态管理情况

1.依申请公开信息转主动公开信息数

2.解密公开信息数

(五)重大决策预公开情况

1.重大决策征集公众意见次数

2.公众反馈意见次数

3.征集到意见数

4.不予采纳意见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1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1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2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2

3.主要负责同志解读政策数

1

4.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5.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6.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三)会议开放情况

1.面向公众开放会议次数

2.参会公众代表人数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一)收到申请数

1.当面申请数

2.传真申请数

3.网络申请数

4.信函申请数

(二)申请办结数

1.按时办结数

2.延期办结数

(三)申请答复数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2.同意公开答复数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涉及商业秘密

涉及个人隐私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四、行政复议数量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二)被依法纠错数

(三)其他情形数

五、行政诉讼数量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二)被依法纠错数

(三)其他情形数

六、举报投诉数量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万元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1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5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2.兼职人数

1

(四)政务公开监督员情况(各市州、贵安新区填报)

1.本地区政务公开监督员人数

2.开展政务公开监督次数

3.提出意见数

4.采纳意见数

(五)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万元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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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

文号:琼建管[2010]76号 颁布时间:2010.3.30 颁布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监察厅、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监察厅、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的通知(琼建管[2010]76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察局、人民检察院、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工作,促进我省建筑业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了《海南省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监察厅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海南省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防治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及商业贿赂行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工作,决定实行建筑市场廉政准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依法需报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服务的采购以及中介服务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廉政准入,是指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政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准予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包括经审判机关依法判决的行贿受贿犯罪行为,检察、监察等机关依法认定的行贿受贿行为。  第五条  建筑市场廉政准入管理坚持教育与监督相结合,保护正当合法竞争与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相结合,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第六条 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利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擅自变更设计,偷工减料,以及相互串通,弄虚作假。  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其他国有和国有控股投资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廉政承诺制度。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廉政协议,载明廉政要求,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互相监督,并接受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承发包双方落实廉政承诺制度。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人员的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实施信用评价。政府投资工程、其他国有和国有控股投资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前,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海南省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处理暂行办法》,向所在地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检察机关应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第九条  各级检察机关、监察部门查处的案件中涉及建筑市场的,应在案件查处结束后以检察、监察意见、建议或通报等形式,及时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附送违法违纪案件的有关情况。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违法违纪案件情况及时上报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包括商业贿赂行为在内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对外发布。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或以招标形式发包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的单位不得参与项目投标。对有商业贿赂行为记录但已经超过其限制投标期限的,在评标计分时,扣除一定的信誉分值。  第十一条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被依法认定有商业贿赂行为的,或在检察机关有行贿档案记录的,对个人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对单位一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投标活动,同时记录在其诚信档案内并予以公告。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通过商业贿赂行为所取得的行政许可,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作出限制或不准进入本省建筑市场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相关单位和当事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对投标单位和个人廉政资格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被限制或取消进入本省建筑市场从事建设工程投标活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在限制或取消期内无新的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期满后可直接进入本省建筑市场参与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 国有或国有控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不得任用因犯有贿赂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五条 对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后果的,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监察厅、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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