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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条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订有检验条款,其目的是为了让买方检定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借以检查卖方是否已按合同履行其交货义务,并在发现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时,给予买方以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的权利。

检验条款基本信息

检验条款简介

检验条款主要包括买方的检验权、检验机构与检验证书、检验的时间与地点,以及检验的方法、标准和索赔的期限等内容。

(一)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检验的时间一般就是品质、数量索赔的期限。在检验条款中通常都规定,买方必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若干天内进行检验;或规定买方应于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若干天内进行检验。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检验,并取得适当的检验证书,其检验的结果才能作为提出索赔的有效依据。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不能进行检验,买方就失去检验的权利。

检验地点也是检验条款的一项主要内容。按照国际贸易的惯例,在FOB、CIF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检验地点一般都不是在货物的装运地点,而是在货物的目的地。

(二)检验机构和检验证书

在国际贸易中,进行商品检验的机构主要有以下三类:

1、由国家设立的商品检验机构,在中国就是中国商品检验局;

2、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行或公证人;

3、生产、制造厂商或使用单位的检验部门。在订定检验条款时,对检验机构必须做出具体的规定。如在中国进行检验,则应在合同中订明“由目的港的中国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

进出口商品经过商检机构进行检验后,都要由检验机构发给一定的证书,如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检验证书、卫生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书、植物检疫证书等,以证明商品的品质和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这类证书称为商检证书。商品的特性不同,检验的要求及其应提供的商检证书也有所不同。对此,在检验条款中亦应做出明确的规定。

此外,在检验条款中还应规定适当的检验方法和检验的标准。同一种商品,如采用不同的检验方法或标准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往往是会有很大出入的。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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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条款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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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室标本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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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电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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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级橡塑保温板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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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级橡塑保温管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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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时间浏览

  • 主要功能:检验时间浏览是临床实验室管理核收界面,选中右面的某个病人检验项目点击右键,选择检验时间浏览,就会出来该病人在医生开检验医到最后出檢验结果的整个流程,标本采集,标本送检,标本签收,标本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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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设置

  • 主要功能:LIS中的检验项目设置可以对检验项目的基本信息、常用取值、通道码以及项目参考进行设置,可以选择检验项目的类型(普通项目、计算项目、酶标项目),是否为隐私项目、多参考(停用)、糖耐量项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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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自助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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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试剂管理

  • 主要功能:检验试剂管理是对检验科在日常业务中需要用到的检验试剂进行维护,包括试剂管理、报表的查询、基础数据的维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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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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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条款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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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条款文献

质量及检验条款范本 质量及检验条款范本

质量及检验条款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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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F02 质量及检验条款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 ,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制造线阻件 ?板卡和整 机的产品质量及检验条款等事宜达成一致 ,特订立本协议附件 ? 一 ?原材料的质量检验 1. 原材料由甲方提供并负责检验的全部或部分 ,由甲方全权负责检验其质量 ?乙方对此 部分原材料视为全部符合生产制造要求 ,由于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以 及延迟交货 ,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 2. 原材料由乙方负责检验的全部或部分 ,由乙方全权负责检验其质量 ,并向甲方出具原材 料检验报告 ,由甲方签字确认 ?在所有必需的原材料没有齐套和 /或甲方没有书面明确可以用 于生产制造之前 ,乙方不进行生产制造 ?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 ,由乙方负全部责 任? 3. 原材料的检验标准及方法由甲方制定 ,并以文件形式通知乙方 ? 二 ?生产制造的质量控制

合同为何区分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合同为何区分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合同为何区分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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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为何区分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众所周知,合同是合同文件的简称。 建设工程合同文件一般有如下构成: (1)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 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其中,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 合同条款一般合称为合同条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 为什么合同条件要分为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两部分呢? 1、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制定合同范本的普遍做法 例如:(1)全国范围内行业适用的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合同( 2007 年版),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GF-2000-0208 ),公路工程 施工合同(国内招标、 2003 年版)等等;( 2)地方范围内适用的范本:上海市

合同条款条款类别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若欠缺即合同不成立。《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并不都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但第1项规定的当事人条款和第2项规定的标的物的条款属于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时使法律直接规定的。当法律直接规定某种合同应当具备某些条款时,这些条款就是主要条款。例如,《合同法》要求借款合同应有币种的条款(第197条第2款),该条款即为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当然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按照合同的类型和性质的要求,应当具备的条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价款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却不是赠与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例如,买卖合同中关于交货地点的条款,如一方提出必须就该条款达成协议,它就是主要条款;若双方均未提出必须在某地交货,则该条款不是主要条款。

二、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包括以下类型:

(一)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例如,关于包装物返还的约定和免责条款等均属此类。

(二)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英美合同法称之为默示条款。它包括以下内容:

1、该条款是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达到目的即实现其功能;

2、该条款对于经营习惯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即它的内容实际上是公认的商业习惯或者经营习惯;

3、该条款是当事人系列交易的惯有规则;

4、该条款实际上是某种特定的行业规则,即明示或者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在行业内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

5、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条款。

(三)特意待定条款。这是当事人有意将其留待以后谈判商定的,或者由第三人确定,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的合同条款。它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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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条款补充

合同条款的补充,又称合同漏洞的填补。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当合同欠缺必要条款无法成立时,本着鼓励交易的原则,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合同漏洞进行填补,以促成合同成立。为此,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对合同条款的补充作出了规定。

一、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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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条款内容

为了示范较完备的合同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了如下条款,提示缔约人: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

当事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没有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就失去存在的意义,给付和受领给付便无从谈起,因此,订立合同须有当事人这一条款。当事人由其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加以特定化、固定化,所以,具体合同条款的草拟必须写清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执行的对象。合同不规定标的,就会失去目的,失去意义。可见,标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条款。目前,多数说认为合同关系的标的为给付行为,而《合同法》第12条所谓标的,主要指标的物,因而规定有所谓标的的质量、标的的数量。所以,对于《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所说的标的,时常需要按标的物理解。

三、质量与数量

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的(物)的具体条件,是这一标的(物)区别于同类另一标的(物)的具体特征。标的(物)的质量需订得详细具体,如标的(物)的技术指标、质量要求、规格、型号等要明确。标的(物)的数量要确切。首先应选择双方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其次要确定双方认可的计量方法;再次应允许规定合理的磅差或尾差。标的物的数量为主要条款;标的物的质量若能通过有关规则及方式推定出来,则合同欠缺这样的条款也不影响成立(《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

四、价款或酬金

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酬金是获得服务所应支付的代价。价款,通常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因商业上的大宗买卖一般是异地交货,便产生了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报关费等一系列额外费用。它们由哪一方支付,需在价款条款中写明。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十分重要。履行期限可以规定为及时履行,也可以规定为定时履行,还可以规定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如果是分期履行,尚应写明每期的准确时间。

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的依据,有时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还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之一,对于涉外合同纠纷,它是确定法律适用的一项依据,十分重要。

履行方式,例如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期分批交付,是交付实物还是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凭证,是铁路运输还是空运、水运等,同样事关人的物质利益,合同应写明,但对于大多数合同来说,它不是主要条款。

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若能通过有关方式推定,则合同即使欠缺它们也不影响成立。

六、争议解决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有关解决争议运用什么程序、适用何种法律、选择那家检验或者鉴定的机构等内容。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选择诉讼法院的条款、选择检验或者鉴定机构的条款、涉外合同中的法律适用条款、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等,均属解决争议的方法的条款。

合同条款依其作用可分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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