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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监督

计量监督是国家计量行政部门对计量单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机构及计量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计量监督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制订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3) 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4) 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5) 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规定处理。计量检定人员和机构负责执行计量监督。 

计量监督基本信息

计量监督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计量监督员的管理和计量监督员执行计量监督任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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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监督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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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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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监督第四条

计量监督员在销售计量器具和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场所,进行巡回检查,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监督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的计量监督员可在规定的权限内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计量监督员在现场处以罚款的限额为5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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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监督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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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监督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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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监督第二条

计量监督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的,具有在现场执行行政处罚职能的计量执法人员,在规定的区域执行计量监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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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监督第五条

计量监督员应忠于职守,公平正直,正确执行计量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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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监督第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监督员应具备以下业务条件:

(一)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熟悉计量法律,法规;

(三)具备监督工作范围内的专业知识;

(四)掌握有关的检定规程和计量器具的检定技术;

(五)从事计量工作三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第七条 省辖市、自治区和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监督员应具备以下业务条件:

(一)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熟悉计量法律,法规;

(三)具备监督工作范围内一般的专业知识;

(四)掌握有关的检定规程,能正确地检定有关计量器具;

(五)从事计量工作二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计量监督员,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任命并颁发计量监督员证件和标志。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设置计量监督员,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任命并颁发计量监督员证件和标志。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命计量监督员,作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派出人员,执行规定的计量监督任务。

在国家专业计量机构任命专业计量监督员,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按本办法第流条规定的条件主持考核,在其分支机构任命专业计量监督员,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主持考核。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的计量监督员应登记造册,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计量监督员应有统一的标志,执行监督检查和进行现场处理时,必须出示证件。

第十二条 计量监督员依法执行计量监督任务,受法律保护,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碍计量监督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计量监督员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应收回计量监督员证件和标志。

第十四条 计量监督员利用职权受贿赂,营私舞弊、违法失职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撤消其计量监督员职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计量监督员证件,标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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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监督文献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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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 精选资料,欢迎下载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目录 国家质检总局令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 132 号令) 第 132号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 2010 年 7月 22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11月 1 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活动以及实施能 源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

2011能源计量监督自查报告 2011能源计量监督自查报告

2011能源计量监督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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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页

序号 问 题 是否出具 不合格项报告 整改期限 1 能源管理机构个别记录不规范,扣 1分 否 2012年8月30日 2 南北磅室电子汽车衡检定完毕未及时标识合格证扣1分 否 立即整改 3 自环部未按标称计划对微机标定扣 1分,化验室袋 重抽查记录不规范,扣 1分 否 2012年8月30日 4 开展能源计量活动次数少,扣 2分 否 2012年9月20日 ①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节能意识。②加大生产系统用能管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③加强节能管理培训节能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参加各级主管部门举办的节能培训④加 大科技投入,实施技术改造,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操作水平,推动能源管理和 节能工作。⑤采用节能新产品,进一步降低能耗⑥加强能源计量管理,严格按照检定计划 对计量器具检定,确保用能计量准确。⑦加强设备维护管理,提高设备有效运转率。 四、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节能潜力分

计量监督知识简介

掌握 : 化检验行业计量监督的对象,计量监督机构。

熟悉 :计量监督的内容,计量监督的方式 。

了解 :计量监督人员的条件,计量监督人员的义务。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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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 计量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计量监督管理制度,重点对与国民经济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医疗卫生、水、电、气、通信、商品房等商品及服务进行计量监督。

在经营活动中,因商品量或服务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申请计量调解或者仲裁检定、测试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公正处理。

第三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承担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和其他检定、校准机构加强监管,定期对检定、校准活动进行计量比对等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行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定和检验不收费,并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违反本办法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账册、票据和其它有关资料;

(四)封存或者扣押涉案的计量器具及相关物品。

封存、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但按规定检验、检定的期间不计算在内;案情复杂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不得擅自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执法,不得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当事人提出与监督检查无关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经济、公安、交通、建设、城管、贸易、卫生、计生、环保、工商、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通报计量监督管理相关信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三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将计量监督管理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便于公众查询。

第四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和投诉的受理方式,接受咨询、投诉和举报;对接到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检定、检验时间除外),并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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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机电工程考点:计量监督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是具有专门职能的计量执法人员,在规定的区域内执行计量监督任务。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规定检定、测试的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

(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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