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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监督第六条

2022/07/1693 作者:佚名
导读: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监督员应具备以下业务条件: (一)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熟悉计量法律,法规; (三)具备监督工作范围内的专业知识; (四)掌握有关的检定规程和计量器具的检定技术; (五)从事计量工作三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第七条 省辖市、自治区和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监督员应具备以下业务条件: (一)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监督员应具备以下业务条件:

(一)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熟悉计量法律,法规;

(三)具备监督工作范围内的专业知识;

(四)掌握有关的检定规程和计量器具的检定技术;

(五)从事计量工作三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第七条 省辖市、自治区和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监督员应具备以下业务条件:

(一)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熟悉计量法律,法规;

(三)具备监督工作范围内一般的专业知识;

(四)掌握有关的检定规程,能正确地检定有关计量器具;

(五)从事计量工作二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计量监督员,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任命并颁发计量监督员证件和标志。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设置计量监督员,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任命并颁发计量监督员证件和标志。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命计量监督员,作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派出人员,执行规定的计量监督任务。

在国家专业计量机构任命专业计量监督员,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按本办法第流条规定的条件主持考核,在其分支机构任命专业计量监督员,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主持考核。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的计量监督员应登记造册,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计量监督员应有统一的标志,执行监督检查和进行现场处理时,必须出示证件。

第十二条 计量监督员依法执行计量监督任务,受法律保护,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碍计量监督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计量监督员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应收回计量监督员证件和标志。

第十四条 计量监督员利用职权受贿赂,营私舞弊、违法失职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撤消其计量监督员职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计量监督员证件,标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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