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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操作规程简介

晋江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操作规程简介

一、为做好晋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确保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以及指导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晋江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以下简称《奖励规定》),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和异议处理等各项活动。

三、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研究开发、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晋江市辖区内研究开发、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第一完成人或完成单位为我市个人或单位的科技成果或专利。

五、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个人和单位的荣誉。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六、《奖励规定》第八条中规定了市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的授予,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如下:

(一)完成重大或系列研究成果、技术发明,重大技术创新,且申报前三年获得1项以上省科技奖二等奖,或2项以上省科技奖三等奖、泉州市科技奖一等奖,或6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6件实用新型专利等同于1件发明专利);

(二)推动我市科技进步作用显著,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转化程度高、推广应用范围大,大幅度提高我市整体技术水平,或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重大难题,促进我市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及产品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竞争力;申报前两年内,完成至少1项国际先进或2项国内领先科研项目或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开发,实现投产应用或技术转让;

(三)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以经济效益计算的,申报前两年税收累计达1000万元以上;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其间接经济效益达10000万元以上,或对我市经济实力、生态环境、人民生活和健康水平的提高或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的全面发展具有特别重大贡献。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其间接经济效益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七、申报市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单位或个人要求五年内未曾获得过该类奖项,以及未曾获得过各级重大贡献奖。

八、《奖励规定》第九条中规定了市科学技术创业奖的授予,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如下:

(一)科技综合实力强,示范性好:完成重大或系列研究成果、技术发明,重大技术创新;科技人员所占比例较大,技术部门设置完善,设备工艺先进,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竞争力较高,且申报前两年获得1项泉州市科技奖二等奖、市科技奖一等奖以上奖励,或2件以上发明专利(6件实用新型专利等同于1件发明专利);

(二)科技进步明显:完成的科技成果转化程度高,促进我市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及产品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竞争力;申报前两年内,完成至少1项以上国内领先或2项国内先进科研项目或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开发,实现投产应用或技术转让;

(三)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申报前两年税收累计达400万元以上,或技术性收入达400万元以上。

“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技术性收入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九、申报市科学技术创业奖单位要求是从事产品生产、科研开发及技术服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单位,并且五年内未曾获得过各级该奖项或市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及各级重大贡献奖。

十、本规程第六条和第八条所指“科技奖”包括: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和专利奖。

十一、《奖励规定》第十条第(一)项中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取得或者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并应用推广一年以上的科技成果。

十二、《奖励规定》第十条第(二)项中所称“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是指在我市推广、采用、转让已有的先进技术,以及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并应用推广一年以上。

十三、《奖励规定》第十条第(三)项中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并应用推广一年以上的科技成果。

十四、《奖励规定》第十条第(四)项中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和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重大工程项目必须经过相关部门验收且安全运行一年后方可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

十五、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设计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及产业化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

在同一项目中完成人应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在项目的科研活动中仅从事协调组织或行政管理以及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的完成人。

十六、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单位应当是在项目设计、研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十七、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二)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应用实施,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十八、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授奖等级的评审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1.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有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果已转化,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1.采用的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推广的组织实施等方面有大的创新,推广难度和复杂程度大,推广应用范围很大,对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有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采用的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推广的组织实施等方面有较大的创新,推广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推广应用范围大,对提高本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有很大作用,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采用的技术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在推广的组织实施等方面有创新,有一定推广难度和复杂程度,推广应用范围较大,对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有较大作用,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社会公益项目

1.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在本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本行业内得到较广泛应用,并取得了较大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省内领先以上水平,已经在本行业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重大工程项目

1.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工程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高,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工程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高,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工程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高,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十九、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项目应未曾获得过各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单项授奖单位及人数实行限额。每项授奖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个,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十一、市专利奖申报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

(二)促进本领域技术进步与创新贡献突出: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突出: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应用实施,产生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二十二、《奖励规定》第十二条中规定了重大发明专利奖的授予,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自主研发专有技术取得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权,且项目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该专利申报前三年获得过国家、省专利奖或泉州市专利奖一等奖(省专利特等奖和泉州市重大发明专利奖除外);

(二)在专利技术实施推广中取得巨大经济、社会效益。以经济效益计算的,申报前两年该专利项目新增销售额10000万元以上,新增利润1000万元以上,以社会效益为主的,申报前两年该专利项目其间接经济效益达8000万元以上,或对我市经济实力、生态环境、人民生活和健康水平的提高或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的全面发展具有特别重大贡献。经济效益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其间接经济效益也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二十三、市专利奖项目授予一、二、三等奖的评审标准如下:

(一)对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重要作用,在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贡献;在专利技术实施推广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可评为一等奖;

(二)对在技术创新有重要贡献和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创新有一定贡献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十四、申报市专利奖的专利项目未曾获得过各级专利奖。

二十五、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晋江市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二)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并签名;

(三)申报市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和创业奖的需提供科技成果评价、应用证明、纳税证明、成果获奖、申请专利等证明材料;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需提供科技成果评价、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及标准、查新报告、应用证明、申请专利等证明材料;申报市专利奖的需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应复核专利证书原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福建省知识产权局授权机构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四)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需出具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行业审批文件;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需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五)申报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六)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十六、市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市科学技术创业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市专利奖申报单位和申报人,按隶属关系申报:属各镇(街道)的由各镇(街道)推荐,属市直单位的由项目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推荐。驻晋省(部)属、泉州市属单位完成的并在我市实施的项目,可直接申报本规定的奖项。推荐单位负责对所推荐的申报人或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十七、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各专业评审组评审的结果进行审查和表决,提出授奖意见;

(二)对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二十八、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11至15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由科技、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承办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工作和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九、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专业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十、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当年市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情况,从具备资质的专家中遴选合适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

三十一、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各专业评审组成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

评审委员会委员及评审专家作为申报项目的完成人之一,评审及表决时应回避,当事人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评审及表决。

三十二、凡是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或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三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相关的许可证之前,不得申报或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三十四、经过评审未授奖的申报人、申报项目,在以后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规程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再次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三十五、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申报或推荐须隔一年进行。

三十六、符合《奖励规定》及本规程规定的申报人、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申报要求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三十七、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前在市科技信息网等媒介上对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人、申报单位及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三十八、申报人、申报单位及其项目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公示受理后,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申报项目和奖励等级作出决议前要求退出当年评审的,由申报人或申报单位以书面方式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经批准退出评审的,如再次以相同项目技术内容申报市科学技术奖,须隔一年进行。

三十九、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人、申报单位或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

四十、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

(一)专业评审:采用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审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按照专家评分,由高到低推荐,产生初审结果;

(二)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查和表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查和表决,提出授奖意见。

四十一、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表决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表决会限委员本人参会,委员如无法参会应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同意,可委托相关人员参加。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将会议资料提前送达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如评审委员会主任临时无法主持召开评审委员会表决会,可委托其中一名副主任主持。

确定市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市科学技术创业奖、市重大发明专利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专利一二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四十二、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申报人、申报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和亲属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四十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监察室参与监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履行监督职责并介入和协助做好异议的处理工作。

四十四、市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提出异议应当在对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人、申报单位及项目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四十五、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调查线索及有效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四十六、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奖励规定》和本规程规定的应予受理。

四十七、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报人、申报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报送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申报人、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四十八、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先征求异议者同意。

四十九、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及申报单位、申报人。

五十、异议在本次评审工作结束前处理完成的,可提交本次评审;在本次评审工作结束后处理完成的,提交下一次评审。

五十一、任何个人或单位发现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监察室进行举报和投诉。

五十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监察室对评审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规定及本规程有关规定的申报人、申报单位、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可以视情况建议有关方面给予相应处分,并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

五十三、市科学技术奖实行评审信誉制度。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提出专家人选的重要依据。

五十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出的市科学技术奖获奖单位与个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十五、市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市科学技术创业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专利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奖金额度为100万元;市科学技术创业奖20万元;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市专利奖,重大发明专利奖5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市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的奖金中,30万元属获奖单位的主要贡献者或获奖个人所得;70万元由获奖单位或获奖个人自主选题,用作科研经费。其他奖项获奖者是单位的,按奖金的一定比例奖励主要贡献者。

五十六、根据实际情况,市科学技术奖每一年或两年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每次授予数不超过1个,可以空缺;市科学技术创业奖每次授予数不超过3个;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授予数不超过25个,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不超过3个、7个和15个;市专利奖每次授予数不超过21个,重大发明专利奖授予数不超过1个,可以空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不超过2个、6个和12个。

申报时间为每年的5—7月。

五十七、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八、凡生产废弃物超标排放、“三合一”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偷税漏税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而未按要求评价登记的企业(单位),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的两年内,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

五十九、本规程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六十、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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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湖库连通工程建设探讨 晋江市湖库连通工程建设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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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水资源形势日趋严峻。通过湖库连通工程建设,以"多库串联、水系联网、本地蓄水工程与跨地区引水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的方式,充分发挥当地水利工程的调蓄能力,与南干渠、引水第2通道联合调度,进行金鸡闸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以达到增加供水量,改善水生态环境的目的。

容积率奖励奖励规定

广东省的容积率奖励的规定:

(1)原则上应维持原容积率指标,但公建或住宅建设项目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或公益设施的建设项目,在交通影响、卫生、消防等许可的基础上,可进行容积率奖励,奖励上限不超过核定容积率的20%;

(2)额外为城市提供无偿使用的公益设施(公共厕所、文化活动场所及警务室、青少年、老年活动室等)每提供1平方米使用面积,允许增加建筑面积5平方米;

(3)对开发者再规范要求的停车配建标准以外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奖励的面积比例为1:4;

(4)由开发者实施的沿城市道路设置的公共绿地,该公共绿地面积的50%乘以净容积率的值为实施绿地奖励面积,但新增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南京、上海等城市均提出合格开放空间的奖励办法(如下表),激励了开发商的主动建设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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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24日科学技术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朱丽兰

1999年12月26日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设立和备案工作,加强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制定公平、公开、公正的评审规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严格规范推荐、评审、授奖程序,保障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省级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可以分类奖励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应当严格控制奖励数额。

第五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自行设立奖励等级。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成立以科学技术专家、学者为主的省级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负责评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等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及其完成人,可以在成果实施应用地或者本机构所在地参加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管理部门和评审机构应当积极受理、公正评审。

第八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省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

第十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只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

民用项目不属于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上述部门所属单位完成的民用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推荐省级科学技术奖。

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可以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国务院所属其他部门不再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务院其他部门所属单位完成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按项目所属专业领域向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部门推荐部级科学技术奖。部级科学技术奖的管理部门和评审机构应当积极受理、公正评审。

第十三条 部级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其他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备案审查工作。

设立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具体办法应当按有关规定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科学技术部在备案审查中,发现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设立、评审等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违背或者有矛盾的,可以责成制定机关进行修改,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提请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十六条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情况,应当以年报形式报送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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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办法内容

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设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环保科技奖励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奖励委员会主任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主管科技的领导担任。

奖励委员会根据每年申报项目情况,聘请环保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当年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当年环保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推荐或提名。

奖励委员会下设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办公室”),奖励工作办公室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和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环保科技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审核有关的管理规定;

(二)聘请具备资格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四)研究、解决环保科技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环保科技奖项目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环保科技奖励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评审委员要求具有渊博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环境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具备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要求具有公正、公平、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良好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有能力全程参加评审会议。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推荐或提名,并经评审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

第九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环保科技奖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项目、对申报项目登记、对申报项目文档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承担评审会议会务工作、处理异议以及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及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奖励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环保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环保科技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公告(国科奖字第 11 号),设立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环保科技奖”)。

第三条 环保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金主要根据自愿原则,由社会、企业等多方面筹集。

第四条 环保科技奖面向全社会,凡涉及环境保护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组织或个人均可申报。

第五条 环保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十条 环保科技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环境保护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中,发现或者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并得到科学界公认的科学研究成果;

(二)应用于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和核安全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并取得显著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等科学技术成果;

(三)为推动环境综合决策,促进环境、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在环境保护战略、政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核安全审评、标准、监测、信息、环保科普等方面,具有前瞻性、前沿性和创新性、并在实践中得到应用取得良好效果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四)在应用、推广、转化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环境保护应用技术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且取得显著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成果;

(五)对引进国外先进环保设备仪器的制造技术,已消化吸收,自主生产出产品,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推广能力的技术成果;

(六)在华注册的国际组织或机构与中国的组织或机构合作开展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开发,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一条 环保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项目分为环境保护技术类研究项目和环境保护软科学类研究项目两类。

环保科技奖评审程序要实行固定化、规范化。原则上本年度的奖励工作要在上一年度十二月底以前,由国家环保总局下发项目征集通知,六月底之前组织进行专家评审,获奖项目公示,本年度年底之前由国家环保总局发布获奖项目公告,并举行获奖项目的颁奖大会。

第十二条 环保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获奖数量不超过申报项目总和的5%,二等奖获奖数量不超过申报项目总和的15%,三等奖获奖数量不超过申报项目总和的20%。

一等奖授予在环境科学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环境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项目;

或者授予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很大,具有较高理论、学术水平和创新特色,对推动环境管理改革和环保事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二等奖授予在环境科学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的环境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和作用的项目;

或者授予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大,在我国环境管理上有创新,对推动环境管理现代化和领导科学决策起到重要作用,取得很大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三等奖授予在环境科学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环境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用大的项目;

或者授予技术难度和工作量较大,结合我国环境管理实际,具有前瞻性和可行性,对推动环境管理现代化与领导科学决策起到显著作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奖励项目推荐及评审

第十三条 环保科技奖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级工业总公司、全国性行业联合会、协会、学会等机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重点实验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程技术中心,以及经奖励委员会确认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法人单位推荐或者由项目申报内容相关专业领域三位具有正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联合签名推荐(以下简称“奖励项目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可以向奖励项目推荐单位申报环保科技奖项目。

第十四条 被推荐的环保科技奖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并经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进行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或获得专利后,实际应用一年以上的科技成果,同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环保装备或工艺性研究的项目,必须完成生产性试验;

(二)能作为商品的项目,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

(三)软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

(四)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必须在国内核心期刊 (或国外公开刊物)上发表研究论文或者正式出版专著。

第十五条 推荐环保科技奖重大项目(总项目)时,应包括该项目所含的各子项目。具有独立应用价值的子项目,经总项目负责人同意,可单独推荐,但推荐总项目时应剔除子项目的技术内容,并注明子项目推荐及获奖情况。单独获奖的子项目,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十六条 正在研究中的项目、成果权属有异议的项目不得作为推荐项目;已获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作为推荐项目。

第十七条 推荐环保科技奖项目,必须经项目完成人和项目完成单位同意后,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填写《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推荐书》(见附件)(以下简称“推荐书”)。

申报材料包括推荐书、技术评价证明(指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情况,科技成果鉴定、验收和评审证书,专利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和法定审批文件等)、引用或应用证明等。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其中一份为加盖推荐单位或组织印章的原件材料。有关技术资料(研究或研制报告等)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第十八条 环保科技奖候选人是指对推荐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完成人员。具体包括:

(一)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

(二)项目总体方案的具体设计者;

(三)对解决项目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做出重要贡献者;

(四)项目转化投产、推广应用过程中重大技术难点的解决者;

(五)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等。

第十九条 环保科技奖候选单位应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环保科技奖的候选单位或候选人。

第二十条 奖励项目推荐单位负责推荐项目的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项目报奖励工作办公室。初审内容如下:

(一)推荐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推荐书是否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附件是否齐全;

(三)推荐书的内容是否属实。

第二十一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及项目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重新推荐。

第二十二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文档资料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包括:

(一)申报项目相关资料及其附件齐全,打印并装订成册;

(二)奖励范围、推荐单位、推荐条件、推荐程序等符合有关要求;

(三)申报题目与申报内容一致;

(四)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排序及数量符合规定;

(五)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和效益计算科学、合理;

(六)申报的项目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完成成果登记;

(七)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已获得国家认可的有关社会奖励的项目可以申报环保科技奖;

(八)申报项目技术证明文件齐全,项目应经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或获得专利后实际应用一年以上(含一年);

(九)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科研、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应是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保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环保科技奖获奖项目的评审。

申报项目通过形式审查后,由评审委员会分专业组进行评审,其结果提交全体评审委员会议审议。

每一申报项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在征得评审委员本人同意后,指定一名评审委员为其主审人,一名或多名评审委员为其副主审人。

评审委员依据各申报项目性质,分别按照环境保护技术类研究项目和环境保护软科学类研究项目评审的指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并由全体参会评审委员投票确定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

评审委员会评审项目时,须保证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并参加投票表决。

(一)环境保护技术类研究项目评审指标:

1、环境技术创新程度

2、项目难易程度或复杂程度

3、主要环保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

4、总体环保技术水平

5、已获经济效益及投入产出比

6、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7、发展前景及潜在效益

8、转化、应用、推广程度

9、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实现技术跨越的作用

10、对推动环保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二)环境保护软科学类研究项目评审指标:

1、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

2、工作难易程度或复杂程度

3、对环境决策科学化和环境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

4、研究成果科学价值和意义

5、研究成果转化推广程度

6、已实现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及经济效益

7、环境科研项目投入规模及其效益

8、发展前景及潜在效

第二十四条 一等奖项目须得到参加投票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赞成票,二、三等奖项目须得到参加投票评审委员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参评项目环保科技奖候选人不得担任评审委员,本单位有参评项目的评审委员不得担任该项目的主审人或副主审人。

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知识产权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 获奖项目实行名额限制,具体限额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情况,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建议,评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环保科技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 环保科技奖实行先评奖后异议的程序。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获奖项目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公示。

第二十九条 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受理期。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异议期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以组织名义提出异议的必须加盖公章。

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寄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涉及推荐项目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异议,由该项目的推荐单位负责处理,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涉及对推荐项目是否达到环保科技奖励条件的异议,由该项目推荐单位提出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确认或由评审委员会视需要召集有关专家审定确认。

属于对推荐项目评定等级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对有重大异议的项目,奖励工作办公室将组织有关评委对获奖项目进行答辩或实地考核。必要时,报奖励委员会进行裁定。

在奖励工作办公室收到异议起20天内为异议处理期,超过20天异议未处理完的,经奖励委员会批准,作为本年度不予授奖项目处理。

授奖

第三十二条 经过异议处理由评审委员会确认取消的项目,异议处理期未能处理完成经奖励委员会批准不予授奖的项目,不予授奖。

异议处理期结束后,奖励工作办公室将无异议项目或有异议但异议处理后保留项目的名称、获奖等级及获奖项目参加单位、人员,报奖励委员会审核。经批准后,这些项目为本年度环保科技奖获奖项目,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对获得环保科技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由奖励委员会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四条 环保科技奖是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时,对获得环保科技奖的获奖项目择优推荐。

第三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环保科技奖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七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环保科技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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