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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建筑保护,规范历史建筑修缮管理,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九江市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简介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建筑保护,规范历史建筑修缮管理,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历史建筑的修缮管理。

第三条历史建筑修缮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的原则,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历史建筑修缮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图则的要求。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历史建筑修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历史建筑修缮监督、修缮计划编制、补助资金申报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安排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资金。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并参照本办法,安排区级财政预算对历史建筑修缮另行予以补助。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修缮设计方案等规划批准手续,在历史建筑修缮完成后依法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市文物、城管、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工作。

第五条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历史建筑修缮管理职责落实到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历史建筑开展日常巡查,并定期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报巡查情况。

第六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乡镇(街道)通报的巡查情况,并结合权属所有人的意见编制含有修缮内容、资金预算的区历史建筑年度修缮计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份组织专家对各区编制的年度修缮计划进行现场评估,评估情况报市政府确定是否列入下一年度修缮计划。

历史建筑濒危急需抢救的可以优先列入年度修缮计划。

第七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保护责任人不明的由历史建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修缮。

第八条对历史建筑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的轻微修缮由保护责任人自行修缮。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向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九条办理历史建筑修缮规划审批,保护责任人应当向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修缮设计方案;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经批准的修缮工程竣工后,保护责任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将修缮工程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电子文本等档案资料,提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历史建筑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对列入年度计划的历史建筑修缮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其产权性质及修缮工程造价确定。

(一)所有权属直管公房性质的,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修缮造价的6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二)所有权属单位自管产、个人私产的,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修缮造价的3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三)修缮费用已从其他资金渠道列支的,不再安排修缮补助。

同一历史建筑五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修缮补助资金,因不可抗力导致同一历史建筑在五年内再次面临损毁危险的除外。

第十二条修缮补助资金使用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历史建筑修缮工程竣工后,保护责任人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申请书、权属证明材料、有关部门认定的工程决算书、施工合同、规划核实意见。

(二)审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保护责任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具体补助方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三)拨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确定的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批示,拨付相关资金。所有权属市直单位的,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至市直单位,所有权为个人或属各区的,按照属地原则,资金由市财政拨付至区财政,再由区财政进行拨付。

第十三条修缮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专款专用,补助资金的预算申请、使用管理、发放等按照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挪用、侵占,否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通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修缮补助资金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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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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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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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文献

优秀历史建筑修缮工程的造价管理 优秀历史建筑修缮工程的造价管理

优秀历史建筑修缮工程的造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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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以上海徐汇中学崇思楼修缮工程为例,结合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性修缮工程的难点与特点,从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角度,解析了优秀历史建筑修缮工程中造价管理的技巧与过程。其造价管理模式为今后类似工程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成都市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出台 《成都市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出台

《成都市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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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424KB

页数: 1页

《成都市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办法》共23条,明确了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的基本原则、技术要求,以及对实施单位的准入要求,并规定了不同类别工程的实施流程和有关资料等。《办法》提出,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性、真实性、合法性、及时性原则,不得影响建筑安全和历史风貌。

九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简介

《九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是九江市的出台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江西省九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结合九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获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驶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运输车辆具备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九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二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工地出入口和消化场地出入口,必须采取硬化措施并配备冲洗设备,车辆不得带泥上路,在运输建筑垃圾线路上,应配备足够保洁人员,做到边施工,边清扫,及时冲洗路面,每日6:OO之前必须清理完毕。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五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弃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市区白天一般禁止运输建筑垃圾(4:OO至21:OO),特殊情况须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七条 建设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意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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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将出台历史建筑修缮指引

记者从广州市规划局近日组织召开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建筑保护制度研讨会上了解到,《广州市历史建筑修缮维护利用指引》正在编制当中,将通过通俗易懂的方式为业主提供修缮指引。而专家也建议应该引入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历史建筑的修缮和保护,不能仅仅依靠政府的投入。

如何修缮?

将出台具体指引

负责《广州市历史建筑修缮维护利用指引》起草工作的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张智敏博士在研讨会上透露,经过华工的团队对广州历史建筑的调查,九成以上是私产,“对历史建筑最大诉求是要改善生活需求,细致到窗户、花盆、楼梯改建等。修缮类和功能改善类的诉求是广州历史建筑碰到的实际问题,很多房子都因为实际需求进行了或多或少的改善,从而对建筑造成了破坏。”

张智敏表示,即将出台的修缮指引对历史建筑进行了分类,主要分为四类,清末的青砖陶瓦建筑;民国的骑楼、联排式住宅;以及独栋洋楼。他说:“每种建筑类型都附有图,希望公众一看就能明白。指引应具有良好的可读性和可操作性,不能只面向专家。”据悉,国内其他城市也有类似的修缮指引,但往往为专业人士编写,专业词汇很多。张智敏说:“希望广州能更多考虑方便使用者,采用图文并茂的方式,增强方案的可读性。从而帮助保护责任人认识历史建筑,认识自己房子的价值,并提供可由保护责任人自行修缮的判别方式;同时列出禁止对历史建筑实施的干预行为,以及历史建筑价值部位的修缮标准及错误修缮行为,并适当提供补助。”

广州将出台历史建筑修缮指引

谁出钱修?

希望设立民间修缮基金

居住在老房子里的人往往经济条件不佳,而且老房子修起来不仅技术上需要指引,费用上也更加昂贵。如何解决修不起的问题呢?记者从规划部门了解到,类似于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也在申请设立,可以为修缮困难者提供资助,但预计出台时间需要一至两年。

据悉,广州今年设立的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为6000万元,但市规划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相对于文物,历史建筑的量更大,而且政府资金申请起来比较麻烦,每个单体建筑的修缮补助又不会很高。所以,我们更加希望能设立民间的修缮基金,将更多的社会力量引入到历史建筑保护上来。”

对此,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文静也表示,政府的专项保护资金很重要,但这是用来救急的。刘文静说:“我们作为纳税人,也不想政府不断地往里面投钱。”她提出应该引导社会力量的投入,通过发展旅游产业和文化产业等,使得历史建筑也能盈利。“具体如何做,可以在引入民间资本的时候,通过合同来约定、分成,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入到文化保护当中。”刘文静建议。

她还建议建立一个机制,实现先支付后结算,只要被认定为历史建筑的,就可以从专项资金里面支付,维修完后再结算。“下雨天房子一直在漏水,业主还要打报告申请维修经费,等审批下来的时候,最快也要几个月,天天拿盆子接水也很惨。”刘文静说道。

如何监管?

应充分征求业主意见

今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确立了多部门联动机制,其中规定,建立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为属地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日常巡查、现场保护主体的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文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城管等部门都有各自的职责。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部门都有不少“苦水”。越秀区光塔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辖区内历史建筑有64处,但负责日常巡查的文化站只有3个人。“人员配置并未增加,但工作量增加很多。”该负责人表示。而且负责处罚的城管部门,往往难以判断历史建筑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对此,广州市文化局巡视员陈玉环提议应该让更多部门加入联动机制。“尤其是国土房管部门,不少历史建筑在房管局的管理下,起码要按照危房先进行管理,有险情要抢救,这样我们的工作相对就会好做一些。”陈玉环建议。

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历史文化名城所所长霍晓卫则强调,除了政府部门的监管外,更应该鼓励产权人参与保护。霍晓卫表示:“历史建筑的认定,现在基本上还是指令性的。是不是要征求业主的意见?如果业主是非常不愿意的状态,就要在责权公布之前,与业主有充分的沟通。成为历史建筑以后,不能只是约束,还要让业主得到好处。”

张智敏还建议建立一个大的数据库。他表示:“即使城管不做判断,每天拍照,把施工的现场拍下来,输入到数据库里面,给专家做判断。如果判断不了,再去现场。这样就能把城管专业判断的这部分工作交给专家库来处理,专业技术在基层缺失的情况就可以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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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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