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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及重大决策等;
(二)本单位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中国九江网、九江市人民政府发布等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政府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部门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和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
第十四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行政机关各业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行政府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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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推荐下载
1 桂林市政府信息主 动公开制度(试行)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主 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 职责范 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 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政 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 则。 三、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 应当主动 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 项;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 项;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 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事项。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
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坚持实事求 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 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 公众评 议可以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 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 有关专家进行。 第四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各级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 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 作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主管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务实高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由各级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组织实施,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是否及时公开、更新;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渠道和设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否依法及时答复;
(六)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发挥了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否取得了基层群众满意和认可的效果;
(七)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研究制订评议计划;
(二)拟订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评定标准、评议方式和评议人员等;
(三)组织实施评议,汇总评议结果;
(四)确定评议等次;
(五)向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书面报告评议结果,同时向被评议单位书面反馈评议情况,必要时应把评议结果向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向政协通报,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方式包括:
(一)公众评议,即根据评议内容设计调查问卷,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即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三)其他适用的评议方式。
第八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由评议组织实施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被评议单位须在规定时限整改,及时向评议组织实施单位报告整改情况,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科室、局属单位的意见。
第六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向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机关科室、局属单位的意见和依据。
第七条 征求意见机关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八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机关科室、局属单位,不同机关科室、局属单位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市政府或者市政府信息公开小组办公室依照法律、法规决定。
第十条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局纪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范围,做到积极稳妥,及时、准确、公开、公正、便民。2011年度,据上报,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022条。其中,县政府及县直部门主动公开的公文类信息有1032 条,各乡镇(街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有990条。
2011年我县政府公开信息的主要类别有:机构职能类信息425条;政策、规范性文件类信息302条;规划计划类信息73条;行政许可类信息45条;重大建设项目、为民办实事类信息65条;民政扶贫救灾、社会保障就业类信息86条;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保能源类信息56条;科教文体卫生类信息75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类信息296条;其它779条。
1、互联网
“福建?闽侯”政府门户网站是各乡镇(街道)、县直各有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设立各乡镇(街道)、县直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子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设“指南和目录”、“依申请公开” 、“信息公开制度”和“信息公开意见箱”等栏目。201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访问量达260481人次。
2.公众查阅点
指定县档案馆、图书馆为全县政府公开信息公众查阅场所,为公众提供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前已汇集了66个单位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