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科室、局属单位的意见。
第六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向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机关科室、局属单位的意见和依据。
第七条 征求意见机关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八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机关科室、局属单位,不同机关科室、局属单位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市政府或者市政府信息公开小组办公室依照法律、法规决定。
第十条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局纪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