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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2013年1月1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3号发布《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该《规定》分适用范围、加工利用企业类型、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其他规定4部分。
自2019年6月13日起,关于发布《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号)废止。 

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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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塑料废碎料及下脚料”类进口废塑料的环境保护管理。特定种类进口废塑料有专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还应符合专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

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加工利用企业类型

以下类型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

(一)以PET 为原料的化纤类生产企业;

(二)塑料制品类生产企业(包括使用废塑料为原料的其他制品类企业);

(三)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再生PET 片生产企业除外);

(四)同一加工场地设备年生产能力不小于3 万吨的再生PET片生产企业(仅限于申请进口PET 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上述企业不包括超薄型(厚度低于0.025 毫米)塑料购物袋、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 毫米)塑料袋生产企业,直接接触药品、饮料、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生产企业。

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

进口废塑料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要求:

(一)符合《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二)符合《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以及地方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的:

1.进口未经加工清洗等方式处理干净的使用过的废塑料,特别是未经加工清洗等方式处理干净的使用过的混合颜色膜状废塑料;

2.将进口的废塑料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将进口废塑料委托给其他企业代为清洗。

(四)近一年内没有以下污染环境行为的:

1.进口废塑料分拣或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废塑料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处置的,包括将上述残余废塑料未经加工清洗等方式处理干净直接出售,以及交由个人及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进行利用或处置;

2.塑料挤出机过滤网片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处置的,包括自行在无燃烧设备和烟气净化装置的条件下焚烧处理,以及交由个人及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处置。

(五)具有附1 所列的加工利用废塑料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

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其他规定

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变更、遗失和延期处理等程序,应当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此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规定实施后首次申请进口废塑料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表(见附1),以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加工利用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见附2)。考核表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加工企业有新、改、扩建项目的,应当重新考核。

再次申请进口废塑料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提交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加工利用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见附2)。考核表过期的,应当重新考核并提交。

(二)加工利用企业和代理进口企业的环境保护相关管理人员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培训合格的证明,如结业证复印件等。

附1: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略)

附2:关于对(填写企业名称) 申请进口废塑料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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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公告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

2013年第3号

为进一步完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我部制定了《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部

201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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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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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文献

《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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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关于发布《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 关于发布《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

关于发布《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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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公告2013年第3号为进一步完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我部制定了《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附件: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关于举办全省进口废塑料相关企业专题培训班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相关设区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进口废塑料企业经营行为,贯彻落实《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号)和《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保部、发改委、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55号),省环保厅定于2013年3月29日-30日在石家庄市举办河北省进口废塑料相关企业专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对国家进口废塑料有关政策法规进行讲解

(二)集体讨论及答疑

(三)考试并颁发结业证书

二、会议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3年3月29-30日(3月28日下午报到)

地点:石家庄市御景花园假日酒店(石家庄市植物园西门 0311-66008888)

三、参会人员

相关市、县环保局具体负责人员各1人;废塑料进口加工利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各1名;相关进口代理企业环保管理人员各1人。请各设区市环保局组织本次培训预通知(冀环固管函﹝2013﹞4号)报名人员务必准时参会。

四、其他事项

(一)本次培训不收取培训费,由承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交通住宿费用自理。

(二)请各设区市环保局负责通知本辖区相关区县环保局(含扩权县)和辖区内加工利用企业及代理进口企业,并由各市环保局参会人员带队统一参会。

(三)本次培训将对参会企业进行考试并颁发结业证书,作为以后申请废塑料的必要证明材料,请各企业务必予以重视。

联系人:河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林静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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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1. 引言 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1.1为加强对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作的质量与信誉,根据CNAS—GC0

1:2006《认证证书管理实施指南》和GB/T 27027-2008 《认证机构对误用其认证标志采取纠正措施的指南》,制定本

办法。

1.2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英文缩写CCAEPI)在认证活动中,对通过认证的产品使用专用的标

志。

1.3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是证明环境保护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和准许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1.4 CCAEPI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具有所有权,凡获证单位均应按本规定要求,规范使用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2. 认证证书及使用规定

2.1认证证书由认证中心统一印制。

2.2 认证证书,镶嵌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标志图形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标志。

2.3认证证书包括证书编号、持证单位名称及地址、生产厂名称及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认证依据的标准或技术要求、认证模式、证书有效期、发证机构名称等信息。

2.4 认证证书使用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愿继续认证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不重新认证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2.5 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企业重新申请认证时,其申请、认证程序与初次申请认证程序相同。

2.6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在产品广告、产品宣传上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在工程招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

2.7认证证书一般为中文版本,中英文对照版本解释以中文为准。

3. 标志及使用规定

3.1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统一规定认证标志的使用。

3.2 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场所恰当使用认证标志。

3.3 认证标志可按标准图形等比例缩放,不得变形使用。

4 认证证书标志的更换、暂停使用和撤消

4.1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换证:

(1) 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

(2) 产品型号、规格变更,经确认仍可满足有关认证中标准的要求;

(3) 认证产品的标准变更,经确认可满足变更后的标准要求。

4.2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暂停使用认证证书:

(1)不能保持产品技术性能指标稳定合格;

(2)监督性检查时,发现认证的产品及生产条件已不符合认证要求;

(3)用户对获得认证的产品提出投诉,并经查实确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4)认证证书或标志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4.3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由CCAEPI注销认证证书,责令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1) 由于认证标准或技术要求的变更,达不到变更后的认证标准或技术要求,不再申请认证的;

(2) 认证证书持有者未在认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认证中心重新申请认证的。

4.4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由CCAEPI撤销认证证书,禁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l)年度工厂监督检查或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

(2)整改期满不能达到整改目标;

(3) 认证产品质量严重下降,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给用户造成损害;

(4)因持证产品质量问题,受到当地环保部门处罚;

(5) 转让认证证书,不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6)拒不交纳年检费用或年金;

(7)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工厂监督性检查的。

4.5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合格证书和标志的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用;未参与认证或没有通过认证的

企业、分厂、联营厂和附属厂均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4.6 认证证书持有者应按《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认证中心交纳年度监督检查费和标志使用费(年

金)。

5 附则

本规定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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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通知公告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

2011年 第23号

为进一步完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我部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事项的公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57号)、《关于进口废纸审批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61号)和《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的通知》(环办〔2006〕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2.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略)

环境保护部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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