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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2008-5-8颁布。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基本信息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法规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全市2008年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改造任务的完成,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推进全省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吉政办明电〔2008〕5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农村泥草房改造的目标和任务

今年,我市共有2万户农村泥草房的改造任务,其中困难户3080户。按区域划分,城区共有3700户,其中困难户593户;五个县(市)共有16300户,其中困难户2487户。具体任务是:永吉县4000户,其中困难户667户;舒兰市5000户,其中困难户513户;磐石市4500户,其中困难户565户;蛟河市1500户,其中困难户388户;桦甸市1300户,其中困难户354户;船营区1000户,其中困难户180户;昌邑区1200户,其中困难户147户;龙潭区1200户,其中困难户141户;丰满区230户,其中困难户98户;经开区70户,其中困难户27户。

二、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农村泥草房改造资金的来源渠道主要以农户自筹为主,各级政府进行一定数额的资助。我省用于补助全省农村泥草房改造的资金主要通过财政专项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争取政策性贷款等渠道进行筹集,补助标准为一般农户平均补助3000元,困难户平均补助6000元。各县(市)区要保证将省级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农村泥草房改造,坚决杜绝挪用、截留等不良现象发生,同时,按省政府确定的1:1的配套比例认真落实地方配套资金。鉴于现行财政体制及专项资金渠道的不同,我市城区地方配套部分的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2的比例共同分担,即由市财政筹集资金对城区今年改造的一般户补助1000元,对困难户补助2000元;各区财政负责对一般户补助2000元,对困难户补助4000元,具体操作由市财政通过国库渠道进行划拨。在此基础上,由市民政部门筹集部分资金,对城区的困难户每户再追加补助2000元,确保对困难户的所有渠道补助不低于14000元。各县(市)配套资金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可通过安排财政预算、整合各类建设资金、政策性减免及物资资助等途径解决。同时,各县(市)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双日捐资金、灾后重建资金、重点优抚资金适当用于对困难户追加补助。

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扶持政策的指导意见。在实施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中,对涉及的行政性收费原则上全部予以减免,经营性收费予以减半征收。地税部门对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有住宅的,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对农村居民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的房屋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林业部门在执行木材生产计划和分配采伐指标时,重点考虑泥草房改造需要,优先分配,优先设计,优先采伐。

三、做好申报和审核登记工作

各县(市)区在确保完成今年泥草房改造总体目标任务前提下,要按照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的原则,打破乡镇、村屯限制,采取农户自主申报、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的方式确定改造计划。凡是符合政策要求、具备改造条件且有改造愿望的农村泥草房户,均可自愿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提出改造申请(填报相关申请表),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村委会报乡(镇)政府审核确认。申请改造的困难户必须是经民政部门认定并持有相应证书的救济对象,包括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特殊优抚对象。对泥草房改造信息实行规范化管理,逐户建立档案,将住房情况(附照片)、家庭经济状况、所属类别、补助标准等情况登记、建档、造册,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微机,实行数据库管理。

四、加强对农村泥草房改造的规划指导

要把农村泥草房改造纳入村镇建设规划,结合村屯撤并,科学有序地推进实施。城建部门要按照环保、节能、节约、安全、实用的原则,结合我市自然条件和居民传统居住习惯,设计出不同形式、不同格局的样板图纸,供农民自愿选择使用。严把农民建房选址关,防止农民在有地下通讯线路、管道、高压电线走廊、地震断裂带及滑坡、泥石流易发地段建房,引导农民建设抗震农居,确保农民住房建设安全。

农村泥草房改造新建住房要符合村镇规划,一般为砖瓦结构,鼓励就地取材,积极推广新型节能保温建筑材料。户型提倡采取经济适用、功能齐全的样式,户均建筑面积一般在60平方米左右。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户,新建的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0平方米,个别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和2人以下的家庭,应通过连建的方式适当控制建筑面积。对享受政策后仍无能力改造的,可与其他农户自愿调剂砖瓦住房,允许把应享受的优惠政策转让给对方,免收交易中的税费。

五、坚持公开操作,广泛接受监督

在农村泥草房改造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个环节都要规范有序操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于改造类别和补助标准的确定,必须严格履行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政府审核的程序,坚持标准和条件,坚决防止弄虚作假、优亲厚友,避免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泥草房改造补助主要根据农户建房进度实施,其中省、市、区下拨的补助资金务必以货币形式发放,在新建房屋落成或基本落成并经过逐户核实后,通过银行卡(折)的方式直接汇入农民账户。县(市)按1:1配套的补助资金,可以采取货币或物资形式补助到户,尽量减少中间环节。

继续实行市级领导联系帮扶制度。按照市委市政府联系县(市)区的工作分工,增加农村泥草房改造内容,由每位市级领导分别联系指导一个县(市)区,并选择帮扶1~2户困难户完成泥草房改造。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组织党政群机关、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单位、部队和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对口帮扶,特别是对困难户实施定点帮扶,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居住问题。注意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要把泥草房改造作为今年的重要工作,结合实际抓好组织落实。要发挥农村闲置劳动力资源优势,加大群众自身劳动投入,组织开展劳动互助和义务帮工,降低建设成本。

六、精心组织落实

各县(市)区要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并由“一把手”负总责,确保全面完成任务。要把农村泥草房改造列入年度政绩考核内容,对完成任务较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要加强部门协调,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各级发改部门负责农村泥草房改造的综合指导协调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困难户改造的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泥草房改造的规划、选址、质量监督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负责泥草房改造与新农村建设的衔接;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开展对农村泥草房改造的集中宣传;各级林业、税收、监察等部门及农村金融机构也要各司其职,为农村泥草房改造创造良好条件。建立完善调度机制,从5月份开始,每月10日前对各县(市)区泥草房改造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并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年底进行全面总结验收。

二○○八年五月八日

附件:吉林市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推进领导小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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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法规颁布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

房屋物业

吉市政办发13号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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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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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文献

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简介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统筹搞好农房抗震改造的要求,切实做好2015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5〕4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5年改造任务

全省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为12.3万户,其中建筑节能示范户3万户。在任务安排上,综合考虑国家下达危房改造任务、各地实际需求、建设管理能力、工作绩效等情况,向7366个贫困村所在县重点倾斜,同时兼顾其他县(市、区)农村面貌改造提升重点村、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等区域(各地危房改造具体任务见附件)。各地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细化落实措施,确保按时完成中央安排的危房改造任务。

二、公正确定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包括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优抚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以及以船为家渔户(根据已作调查情况,主要包括文安、宽城两县)。贫困户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农村贫困线的农村贫困户。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优先安排改造,确保年度完成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数量占年度总任务的比例高于当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占存量危房总数的比例,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存量危房改造任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村劳模家庭、失独家庭等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加强补助对象认定与精准扶贫机制的衔接,驻村工作队和驻村干部要参与补助对象审核认定工作。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及时在村和乡镇公开栏公示,公示的有关资料要及时存档。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三、加大资金筹措支持力度

国家下达我省补助资金104450万元,省级安排配套资金55802.04万元。统筹国家和省补助资金,区分新建和维修,对新建户每户平均补助16000元,维修户每户平均补助5500元。在此基础上,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增加补助3000元,对省财政直管县每户再增加补助500元。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补助按照贫困地区任务比例进行分配。对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每户增加补助500元。对涿鹿县赵家蓬区和阜平县继续给予重点支持。省财政非直管县,其所属的设区市财政应对危改户安排补助资金平均每户达到500元,并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对危房改造的支持力度。各县(市、区)财政应对危改户安排补助资金平均每户500元以上。

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帮助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特困农户解决危房改造资金问题。有条件的地区要创新补助方式,研究制定贷款贴息等支持政策,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要采用多种方式帮助农民自筹资金,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通过投工投劳和互助等降低改造成本,同时要积极发动社会力量捐赠和资助,逐步构建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引导、银行信贷和社会捐助支持的多渠道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投入机制。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机衔接。要利用好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贫困农户提前备工备料。

四、落实农户分类补助办法

根据危改户的贫困程度,将危改户分为一般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和优抚户。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各类补助资金,区分新建、维修,计算各类危改户的补助金额,并要在文件中明确县级各类改造户的具体补助标准数额。县(市、区)改造户数高于下达任务数较多,不能摊薄平衡的,可将超额完成户数纳入下年度改造任务。

一般贫困户新建补助金额=[(16000元/户 省财政对直管县补助资金或市财政补助资金500元/户 县财政补助资金500元/户以上)×新建户数 贫困地区补助资金×(新建户数÷总危改户数)]÷[一般贫困户新建户数 低保户新建户数×1.1 分散供养五保户和优抚户新建户数×1.2]。

一般贫困户维修补助金额=[(5500元/户 省财政对直管县补助资金或市财政补助资金500元/户 县财政补助资金500元/户以上)×维修户数 贫困地区补助资金×(维修户数÷总危改户数)]÷[一般贫困户维修户数 低保户维修户数×1.1 分散供养五保户和优抚户维修户数×1.2]。

在一般贫困户补助金额基础上,对低保户增加补助10%,对五保户和优抚户增加补助20%。

在上述补助金额基础上,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补助3000元。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每户再增加补助500元。

阜平县和涿鹿县赵家蓬区应参照上述方法计算到户补助标准,新建及维修要按照抗震及建筑节能示范推广的要求进行改造。

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地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社〔2011〕146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全面实行县级财政直接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危改户“一卡通”账户的制度,及时足额直接发放给补助对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挪用,确保全部用于当年危房改造。各级财政部门要牵头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六、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各地要认真组织编制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配、进度计划、配套资金落实、到户分类补助标准和监管要求。安排危房改造任务时,有关县要向7366个贫困村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可采取整村推进、重点帮扶等方式,争取尽早完成贫困村现有危房改造;要向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重点村、申奥沿线村庄适当倾斜。要根据本地危房情况,抓紧组织实施,加强工作指导,保证改造效果。要于11月底前全部完工,其中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重点村的农村危房改造10月底前全部完工。各市及县(市、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8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七、强化农房抗震要求

地震设防地区实施农房抗震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通过对危房维修加固实施抗震改造的,应组织技术力量对原有房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判定主要结构安全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加固方案并指导实施。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农房抗震加固常识。要加强技术指导,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鉴定及加固技术操作手册,引导和指导科学实施农房抗震改造,落实抗震要求,切实提高农房的抗震性能。

八、合理选择改造建设方式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改造综合效果。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农村危房改造以分散分户改造、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由县级政府(部门)或乡镇搞好组织协调,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建设。对于个别分散供养五保户、“三孤”(孤老、孤残、孤儿)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众,各地要创新工作方法,通过政府统一建设、养老幸福院共建、空置房置换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加固等方式,帮助其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实施村庄整体迁并。

九、严格执行建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基本建设要求,改造后的农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农房改造后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原则上,改造后的农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各地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加强引导和规范,积极组织制定农房设计方案,为有扩建需求的危房改造户预留好接口,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及时组织验收,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需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

十、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可以选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或由承担危房改造工程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在农村危房改造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要及时到现场逐户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

各级尤其是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完善质量巡查制度和技术人员包村包户指导制度,及时发现、整改问题,确保质量安全达到标准、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综合效果得到提升。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结合建材下乡,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主要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各地要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十一、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保护

各地在安排危房改造任务、制定分类补助标准时要充分考虑传统村落和民居保护的需要,加大支持力度。传统村落范围内的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所在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坚持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保护发展规划、传承传统建造技术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当地传统建筑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在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图集及设计方案时,要总结吸纳当地传统民居的建筑文化和建造技术,提供相应技术指导。完善抗震加固方法,对传统民居进行抗震改造不得破坏其传统风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如涉及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搬迁和改扩建项目,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十二、全面加强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应实施风貌管理。改造后农房要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县(市、区)都应制定或具备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风貌管理要求应包括选址、建筑体量、外观等方面内容,并纳入村庄规划。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开工前将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送达危房改造农户,加强现场指导,并将建筑风貌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县级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支持,汇总各县(市、区)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实施风貌管理的危房改造农户比例等情况,并于2015年11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的情况将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绩效评价的内容。对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工作先进的地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予以表扬。

十三、完善农户档案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个农户的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最低建设标准验收表、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补助资金支付到农户账户的凭单等材料,其中档案表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完善和规范农户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各地要按照绩效考评和试行农户档案信息公开的要求,加快农户档案录入进度,提高录入数据质量,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合理处置系统中重复的农户档案。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各地要加强农村住房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农村危房现状调查的有关要求,补充完善调查信息,并对已录入信息实行年度更新。未录入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的危房,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对于已改造危房,农村住房信息系统将按照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中数据自动更新相应的信息。

十四、推进建筑节能示范

各县(市)要安排不少于5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市)每个乡镇安排一个示范点(村)。鼓励全面应用建筑节能技术,每个建筑节能示范户要采用2项以上的房屋围护结构建筑节能技术措施。指导各地积极推进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新样式在农村危房改造中的应用,帮助农民建设功能齐全、居住舒适、节能环保的房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及时总结近年建筑节能示范经验与做法,制定和完善技术方案与措施;充实省级技术指导组力量,加强技术指导与巡查;及时组织中期检查和竣工检查,开展典型建筑节能示范房节能技术检测。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县(市、区)认真执行各项建筑节能政策措施;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建筑节能示范监督检查要求,实行逐户施工过程检查和竣工验收检查,并做好检查情况记录。建筑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照片”必须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施工现场。加强农房建筑节能宣传推广,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建筑节能技术培训,不断向农民普及建筑节能常识。

十五、健全信息报告制度

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各市每月2日前将本市上月危房改造进展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上报,省将各地工作情况及时上报3部委。各市于2015年底前完成本市年度自查、年度总结以及2016年度危房改造任务申请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六、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和其它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发改稽查机构要加强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等相关规定,加大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设立农村危房改造举报电话,在各村村务公开栏显著位置公示,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答复。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全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必须将当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加大对公示环节落实情况的检查。要加强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和风貌管控,做好危房改造实施全过程的现场技术指导和检查。要继续完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推进农户档案信息公开,鼓励社会各界利用信息系统公开查询与监督。要广泛收集并及时调查和处理群众举报的信息,建立信息定期反馈机制。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省将参照《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建村【2013】196号)、《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考核办法》(冀建村〔2012〕771号),对各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政策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考评,检查与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制定年度检查与绩效考评办法,全面监督检查本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的实施效果也要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

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密切配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地震、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扶贫、残联、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文物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 财 政 厅

2015年8月5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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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简介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3〕90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改造任务

全省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为18万户,包括2012年国家追加下达的8万户和今年安排的7.8万户,以及我省自行安排的2.2万户,其中4.6万户为建筑节能示范户。各市、县(市、区)的改造任务,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2013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任务预安排方案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建村〔2013〕6号)预安排改造任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地实际需求、建设与管理能力、工作绩效以及改造方式等情况,最后确定了各县(市、区)危房改造任务(见附件)。为保证改造效果,各县(市、区)原则上不得减少新建户数。各地在具体安排危房改造任务时,要向深化加强基层建设年帮扶村、农村面貌改造提升重点村以及其他重点支持村适当倾斜。要认真组织编制本市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各项措施,合理安排危房改造工作,并于9月20日前将方案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要抓紧组织实施,加强工作指导,11月底前要全部竣工,其中的深化加强基层建设年活动帮扶村10月底前要全部竣工。

二、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优抚对象家庭(简称优抚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要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同等条件下,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优先安排改造。各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的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同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批准危房改造的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三、补助标准

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在此基础上,对贫困地区(国定片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每户增加1000元(给我省共安排2.4万户,补助资金统筹使用,不对户),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增加2500元(给我省共安排4.6万户);省级财政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2807元(阜平县和涿鹿县赵家蓬区除外),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500元,财政省直管县(共114890户)每户再增加500元。

将国家补助资金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加在一起算账,并区分新建和维修,对新建户每户平均补助14000元,对维修户平均补助4800元(不包括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补助的3000元和对财政省直管县每户平均补助的500元)。

另外,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财政非省直管县,其所属的设区市财政应再给危改户平均每户补助500元,各县(市、区)财政再给危改户平均每户补助500元以上。

四、对农户分类补助办法

(一)对农户的具体补助金额。根据危改户的贫困程度,将危改户分为一般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和优抚户。以县(市、区)为单位,计算各类危改户的补助金额。

一般贫困户新建补助金额=[(14000元/户 省财政对直管县补助资金或市财政补助资金500元/户 县财政补助资金500元/户以上)×新建户数 贫困地区补助资金×(新建户数÷总危改户数)]÷[一般贫困户新建户数 低保户新建户数×1.1 五保户和优抚户新建户数×1.2]。

一般贫困户维修补助金额=[(4800元/户 省财政对直管县补助资金或市财政补助资金500元/户 县财政补助资金500元/户以上)×维修户数 贫困地区补助资金×(维修户数÷总危改户数)]÷[一般贫困户维修户数 低保户维修户数×1.1 五保户和优抚户维修户数×1.2]。

在一般贫困户补助金额基础上,对低保户增加补助10%,对五保户和优抚户增加补助20%。

在上述补助金额基础上,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补助3000元。

(二)农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方式。危房改造开工后,按计算出的每户的补助金额向危改户拨付50%的补助资金;竣工验收后,再拨付50%。

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按照要求落实配套补助资金。要认真执行《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社〔2011〕146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并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危房改造户,全部用于当年危房改造,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挪用。要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相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六、合理选择改造建设方式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改造综合效果。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农村危房改造以分散分户改造、农户自建为主,个别分散供养五保户、“三孤”(孤老、孤残、孤儿)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由县级政府(部门)或乡镇搞好组织协调,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建设,但补助资金必须发放到户。在同等条件下,传统村落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改造任务。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七、严格执行建设标准

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等规定,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每户住房建筑面积1人户不小于20平方米,2人户不小于30平方米,3人以上户不小于人均13平方米,但3人以下(含3人)户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4人以上(含4人)户应控制在人均18平方米以内。

各地要加强引导和规范,既要防止改造后住房达不到最低建设要求的问题,又要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积极组织编制符合建设标准的农房设计方案,注重为将来扩建预留好接口。农房设计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与传统风貌。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要结合建材下乡,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主要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各地要利用好中央预拨资金,支持贫困农户提前备工备料。

八、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积极探索抗震安全检查情况与补助资金拨付进度挂钩的具体措施。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可以选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也可使用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还可由承担任务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设防手册或挂图,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防常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尤其是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完善质量巡查制度,组织技术力量,开展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及时发现整改问题,确保工作有序推进、运作程序合理规范、工程质量达到标准、目标任务全面完成。要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进一步健全技术人员包村包户指导制度,帮助危房改造户确定改造内容,逐户制定改造方案或提供农村危房改造设计图集。积极引导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危房改造效果。继续实行“四个一”服务,即在有危房改造任务的村设立一个公示牌,公开危房改造政策及实施情况;向危房改造户发放一张明白卡,介绍改造措施和技术要点,让危房改造户了解相关内容;为每个危房改造户提供一套改造方案或设计图纸,供农户参考选择;对每个危房改造农户进行一次培训,使其掌握和自觉执行危房改造的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建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县级建设部门派出的包村包户技术人员要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抗震安全要求和结构质量标准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现场记录。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改造完成后,由县级建设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逐户进行验收。符合相关要求和质量标准、验收合格的,准予交付使用;不合格的,要责令整改,达到改造基本要求。

九、完善农户档案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个农户的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最低建设标准验收表、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等材料,其中档案表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完善和规范农户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各地要按照绩效考评和试行农户档案信息公开的要求,加快农户档案录入进度,提高录入数据质量,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十、推进建筑节能示范

各县(市、区)要安排不少于5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市、区)每个乡镇安排一个示范点(村)。每个建筑节能示范户要采用2项以上的房屋围护结构建筑节能技术措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及时总结近年建筑节能示范经验与做法,制定和完善技术方案与措施;充实省级技术指导组力量,加强技术指导与巡查;及时组织中期检查和竣工检查,开展典型建筑节能示范房节能技术检测。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县(市、区)认真执行各项建筑节能政策措施;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建筑节能示范监督检查要求,实行逐户施工过程检查和竣工验收检查,并做好检查情况记录。建筑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照片”必须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施工现场。加强农房建筑节能宣传推广,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建筑节能技术培训,不断向农民普及建筑节能常识。

十一、健全信息报告制度

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各市每月2日前将本市上月危房改造进展情况,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上报,及时反映各地工作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对各地年度危房改造实施情况检查,2014年1月底前将全省2013年任务落实情况、绩效评价报告、年度总结报告以及2014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申请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市应于2014年1月15日前完成本市年度自查、年度总结以及2014年度危房改造任务申请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发改稽察机构将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控和检查,各地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年度检查与绩效考评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逐级开展年度检查与绩效考评。省将按照《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考核办法》(冀建村〔2012〕771号),对各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考评,综合评价各地政策执行、资金落实与使用、组织管理、工程质量与进度、建筑节能示范管理监督检查等情况,公布检查与绩效考评结果及排名,并将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制定年度检查与绩效考评办法,全面监督检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

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扶贫、残联、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2013年9月14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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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简介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4〕76号)要求和我省实际,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改造任务

全省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为10.7万户,其中建筑节能示范户1.2万户,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3.3万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和各县(市、区)的改造任务,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综合考虑国家下达危房改造任务、各地实际需求、建设与管理能力、工作绩效以及改造方式等情况确定,各地危房改造具体任务见附件。

二、公正确定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家庭,包括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优抚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以及以船为家渔民家庭(根据已作调查情况,主要包括文安、宽城等县)。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具体标准,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优先安排改造,确保年度完成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数量占年度总任务的比例高于当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占存量危房总数的比例。各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类别贫困家庭依据有关规定合理认定,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的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同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批准危房改造的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在此基础上,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安排我省3.3万户),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增加2500元(安排我省1.2万户)。省级安排配套资金56796.9万元。

统筹国家补助资金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区分新建和维修,国家和省对新建户每户平均补助16000元,维修户每户平均补助5500元。在此基础上,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增加补助3000元,对省财政直管县每户再增加补助500元。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补助按照贫困地区任务比例进行分配。对涿鹿县赵家蓬区和阜平县继续给予重点支持。

省财政非直管县,其所属的设区市财政应对危改户安排补助资金平均每户达到500元,各县(市、区)财政应对危改户安排补助资金平均每户500元以上。在此基础上,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对农村危房改造的支持,推动危房改造工作。

四、落实农户分类补助办法

(一)对农户的具体补助金额。根据危改户的贫困程度,将危改户分为一般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和优抚户。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各类补助资金,计算各类危改户的补助金额。

一般贫困户新建补助金额=[(16000元/户 省财政对直管县补助资金或市财政补助资金500元/户 县财政补助资金500元/户以上)×新建户数 贫困地区补助资金×(新建户数÷总危改户数)]÷[一般贫困户新建户数 低保户新建户数×1.1 分散供养五保户和优抚户新建户数×1.2]。

一般贫困户维修补助金额=[(5500元/户 省财政对直管县补助资金或市财政补助资金500元/户 县财政补助资金500元/户以上)×维修户数 贫困地区补助资金×(维修户数÷总危改户数)]÷[一般贫困户维修户数 低保户维修户数×1.1 分散供养五保户和优抚户维修户数×1.2]。

在一般贫困户补助金额基础上,对低保户增加补助10%,对五保户和优抚户增加补助20%。

在上述补助金额基础上,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补助3000元。

阜平县和涿鹿县赵家蓬区应参照上述方法计算到户补助标准,新建及维修要按照建筑节能示范推广的要求进行改造。

(二)农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方式。危房改造开工后,按计算出的每户的补助金额向危改户拨付50%的补助资金;竣工验收后,再拨付50%。

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按照要求落实配套补助资金。要认真执行《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社〔2011〕146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并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危房改造户,全部用于当年危房改造,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挪用。要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六、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各地要认真组织编制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和监管要求。安排危房改造任务时,要向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基层建设年活动)重点村、贫困地区和申奥沿线适当倾斜。要根据当地危房情况,抓紧组织实施,加强工作指导,保证改造效果。要于11月底前全部竣工,其中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基层建设年活动)重点村的农村危房改造10月底前全部竣工。各市及县(市、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8月2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七、合理选择改造建设方式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改造综合效果。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农村危房改造以分散分户改造、农户自建为主,个别分散供养五保户、“三孤”(孤老、孤残、孤儿)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由县级政府(部门)或乡镇搞好组织协调,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建设,但补助资金必须发放到户。在同等条件下,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传统村落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改造任务。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八、严格执行建设标准

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改造后住房须达到基本建设要求,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每户住房建筑面积1人户不小于20平方米,2人户不小于30平方米,3人以上户不小于人均13平方米,但3人以下(含3人)户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4人以上(含4人)户应控制在人均18平方米以内。

各地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加强引导和规范,积极组织制定农房设计方案,注重为危房改造户将来扩建住房预留好接口,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及时组织验收,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需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

九、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与传统风貌。可以选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或由承担任务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农村危房改造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建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县级建设部门派出的技术人员要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现场逐户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现场记录。

各级尤其是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设防手册或挂图,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防常识。同时加强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完善质量巡查制度和技术人员包村包户指导制度,及时发现、整改问题,确保质量安全达到标准、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综合效果得到提升。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要结合建材下乡,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主要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要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十、加强传统民居保护和农房风貌建设

农村危房改造要注重对传统民居的保护。对于传统村落范围内的传统民居,在所在村落的保护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原则上暂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要严格按规划实施修缮和改造。各地要在保证安全和经济的条件下,提高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房风貌建设水平。加强对农房风貌建设的技术指导与管理,注重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延续民居风格,推动建设具有地方民居特色的现代农房。加强农房风貌综合建设,开展院落整治、利用和美化,努力使改造后农房与院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十一、完善农户档案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个农户的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最低建设标准验收表、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等材料,其中档案表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完善和规范农户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各地要按照绩效考评和试行农户档案信息公开的要求,加快农户档案录入进度,提高录入数据质量,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合理处置系统中重复的农户档案。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十二、推进建筑节能示范

各县(市)要安排不少于5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市)每个乡镇安排一个示范点(村)。鼓励全面应用建筑节能技术,每个建筑节能示范户要采用2项以上的房屋围护结构建筑节能技术措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及时总结近年建筑节能示范经验与做法,制定和完善技术方案与措施;充实省级技术指导组力量,加强技术指导与巡查;及时组织中期检查和竣工检查,开展典型建筑节能示范房节能技术检测。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县(市)认真执行各项建筑节能政策措施;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建筑节能示范监督检查要求,实行逐户施工过程检查和竣工验收检查,并做好检查情况记录。建筑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照片”必须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施工现场。加强农房建筑节能宣传推广,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建筑节能技术培训,不断向农民普及建筑节能常识。

十三、健全信息报告制度

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各市每月2日前将本市上月危房改造进展情况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上报,省将各地工作情况及时上报3部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对各地年度危房改造实施情况检查,2015年1月底前将全省2014年年度总结报告和2015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及补助资金申请上报3部委。各市于2015年1月15日前完成本市年度自查、年度总结以及2015年度危房改造任务申请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各级残联部门摸清本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底数,及时统计汇总本地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并向同级残联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十四、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发改稽察机构将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各地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年度检查与绩效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逐级开展年度检查与绩效评价。省将参照《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建村【2013】196号)、《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考核办法》(冀建村〔2012〕771号),对各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考评,综合评价各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公布检查与绩效考评结果及排名,并将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制定年度检查与绩效考评办法,全面监督检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

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扶贫、残联、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附件:2014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安排和省以上补助资金分配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2014年8月5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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