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3〕90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改造任务
全省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为18万户,包括2012年国家追加下达的8万户和今年安排的7.8万户,以及我省自行安排的2.2万户,其中4.6万户为建筑节能示范户。各市、县(市、区)的改造任务,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2013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任务预安排方案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建村〔2013〕6号)预安排改造任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地实际需求、建设与管理能力、工作绩效以及改造方式等情况,最后确定了各县(市、区)危房改造任务(见附件)。为保证改造效果,各县(市、区)原则上不得减少新建户数。各地在具体安排危房改造任务时,要向深化加强基层建设年帮扶村、农村面貌改造提升重点村以及其他重点支持村适当倾斜。要认真组织编制本市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各项措施,合理安排危房改造工作,并于9月20日前将方案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要抓紧组织实施,加强工作指导,11月底前要全部竣工,其中的深化加强基层建设年活动帮扶村10月底前要全部竣工。
二、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优抚对象家庭(简称优抚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要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同等条件下,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优先安排改造。各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的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同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批准危房改造的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三、补助标准
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在此基础上,对贫困地区(国定片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每户增加1000元(给我省共安排2.4万户,补助资金统筹使用,不对户),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增加2500元(给我省共安排4.6万户);省级财政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2807元(阜平县和涿鹿县赵家蓬区除外),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500元,财政省直管县(共114890户)每户再增加500元。
将国家补助资金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加在一起算账,并区分新建和维修,对新建户每户平均补助14000元,对维修户平均补助4800元(不包括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补助的3000元和对财政省直管县每户平均补助的500元)。
另外,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财政非省直管县,其所属的设区市财政应再给危改户平均每户补助500元,各县(市、区)财政再给危改户平均每户补助500元以上。
四、对农户分类补助办法
(一)对农户的具体补助金额。根据危改户的贫困程度,将危改户分为一般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和优抚户。以县(市、区)为单位,计算各类危改户的补助金额。
一般贫困户新建补助金额=[(14000元/户 省财政对直管县补助资金或市财政补助资金500元/户 县财政补助资金500元/户以上)×新建户数 贫困地区补助资金×(新建户数÷总危改户数)]÷[一般贫困户新建户数 低保户新建户数×1.1 五保户和优抚户新建户数×1.2]。
一般贫困户维修补助金额=[(4800元/户 省财政对直管县补助资金或市财政补助资金500元/户 县财政补助资金500元/户以上)×维修户数 贫困地区补助资金×(维修户数÷总危改户数)]÷[一般贫困户维修户数 低保户维修户数×1.1 五保户和优抚户维修户数×1.2]。
在一般贫困户补助金额基础上,对低保户增加补助10%,对五保户和优抚户增加补助20%。
在上述补助金额基础上,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补助3000元。
(二)农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方式。危房改造开工后,按计算出的每户的补助金额向危改户拨付50%的补助资金;竣工验收后,再拨付50%。
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按照要求落实配套补助资金。要认真执行《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社〔2011〕146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并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危房改造户,全部用于当年危房改造,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挪用。要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相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六、合理选择改造建设方式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改造综合效果。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农村危房改造以分散分户改造、农户自建为主,个别分散供养五保户、“三孤”(孤老、孤残、孤儿)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由县级政府(部门)或乡镇搞好组织协调,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建设,但补助资金必须发放到户。在同等条件下,传统村落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改造任务。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七、严格执行建设标准
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等规定,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每户住房建筑面积1人户不小于20平方米,2人户不小于30平方米,3人以上户不小于人均13平方米,但3人以下(含3人)户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4人以上(含4人)户应控制在人均18平方米以内。
各地要加强引导和规范,既要防止改造后住房达不到最低建设要求的问题,又要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积极组织编制符合建设标准的农房设计方案,注重为将来扩建预留好接口。农房设计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与传统风貌。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要结合建材下乡,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主要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各地要利用好中央预拨资金,支持贫困农户提前备工备料。
八、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积极探索抗震安全检查情况与补助资金拨付进度挂钩的具体措施。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可以选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也可使用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还可由承担任务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设防手册或挂图,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防常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尤其是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完善质量巡查制度,组织技术力量,开展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及时发现整改问题,确保工作有序推进、运作程序合理规范、工程质量达到标准、目标任务全面完成。要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进一步健全技术人员包村包户指导制度,帮助危房改造户确定改造内容,逐户制定改造方案或提供农村危房改造设计图集。积极引导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危房改造效果。继续实行“四个一”服务,即在有危房改造任务的村设立一个公示牌,公开危房改造政策及实施情况;向危房改造户发放一张明白卡,介绍改造措施和技术要点,让危房改造户了解相关内容;为每个危房改造户提供一套改造方案或设计图纸,供农户参考选择;对每个危房改造农户进行一次培训,使其掌握和自觉执行危房改造的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建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县级建设部门派出的包村包户技术人员要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抗震安全要求和结构质量标准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现场记录。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改造完成后,由县级建设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逐户进行验收。符合相关要求和质量标准、验收合格的,准予交付使用;不合格的,要责令整改,达到改造基本要求。
九、完善农户档案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个农户的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最低建设标准验收表、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等材料,其中档案表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完善和规范农户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各地要按照绩效考评和试行农户档案信息公开的要求,加快农户档案录入进度,提高录入数据质量,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十、推进建筑节能示范
各县(市、区)要安排不少于5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市、区)每个乡镇安排一个示范点(村)。每个建筑节能示范户要采用2项以上的房屋围护结构建筑节能技术措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及时总结近年建筑节能示范经验与做法,制定和完善技术方案与措施;充实省级技术指导组力量,加强技术指导与巡查;及时组织中期检查和竣工检查,开展典型建筑节能示范房节能技术检测。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县(市、区)认真执行各项建筑节能政策措施;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建筑节能示范监督检查要求,实行逐户施工过程检查和竣工验收检查,并做好检查情况记录。建筑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照片”必须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施工现场。加强农房建筑节能宣传推广,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建筑节能技术培训,不断向农民普及建筑节能常识。
十一、健全信息报告制度
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各市每月2日前将本市上月危房改造进展情况,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上报,及时反映各地工作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对各地年度危房改造实施情况检查,2014年1月底前将全省2013年任务落实情况、绩效评价报告、年度总结报告以及2014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申请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市应于2014年1月15日前完成本市年度自查、年度总结以及2014年度危房改造任务申请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发改稽察机构将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控和检查,各地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年度检查与绩效考评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逐级开展年度检查与绩效考评。省将按照《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考核办法》(冀建村〔2012〕771号),对各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考评,综合评价各地政策执行、资金落实与使用、组织管理、工程质量与进度、建筑节能示范管理监督检查等情况,公布检查与绩效考评结果及排名,并将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制定年度检查与绩效考评办法,全面监督检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
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扶贫、残联、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2013年9月14日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