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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审核及执行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01]12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所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检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是指由财政部门管理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专户资金。
第四条 采购单位应根据当年公布的《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以下统称目录)和财政厅批准的年度收支预算编报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第五条 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报送要求 (一)报送时间和程序 采购单位收到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20日内,按当年公布的采购目录细分年度预算,单独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填报《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表》(以下统称《计划表》),本表一式两份,单位留存一份,报预算主管部门一份,无预算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送省财政厅;采购单位预算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汇总基层报表,在收到基层报表5日内向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室(以下统称主管处)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统称政府采购办)分别报送《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汇总表》(以下统称《汇总表》),并附所属基层单位《计划表》;主管处对预算主管部门《汇总表》进行审核,于收到预算主管部门汇总表5日内将审核意见和《计划表》送政府采购办。 (二)落实采购资金 采购单位在编报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时,要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及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确定采购计划,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采购计划。
第六条 临时政府采购计划的报送要求 各采购单位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填报《吉林省省级临时政府采购计划表》,送政府采购办审批。
第七条 月份执行计划的报送要求: (一)政府采购执行计划按月份报送 各采购单位和采购单位预算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根据省财政厅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和批准的省级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按月报送政府采购执行计划。具体报送程序按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报送要求办理。 (二)按规定办理控购手续 采购单位报送的月份执行计划,应是本月份已确定要购置且采购资金已经落实的采购项目,按规定属于专控商品的采购项目,应先行办理控购审批手续。没有控购手续,不能下达政府采购月份执行计划。
第八条 政府采购办按行业汇总各采购单位采购计划,确定具体采购项目的实施时间和实施方式,报主管厅长批准后批复各单位。
第九条 政府采购办要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和采购计划,对采购清单审核无误后,确定具体采购方式和承办机构。其中,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由政府采购办向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发出《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任务通知书》,集中采购执行机构按要求组织采购;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列入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因特殊原因不能实行集中采购的,采购单位可向政府采购办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吉林省省级政府特例采购审批表》,经采购单位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后,指定专人送政府采购办审批,政府采购办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后,下达《吉林省省级政府特例采购批复通知书》,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采购单位采购活动结束后5日内,将采购情况随同《吉林省省级政府特例采购结果反馈表》报主管处和政府采购办备案(有关表格附后)。
第十一条 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做好所属预算单位采购预算管理工作,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特别是要尽快制定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的有关采购计划的报送、审核以及所属单位采购资金的管理制度,做好与财政部门及上下级单位之间相关工作的衔接。
第十二条 采购资金的划拨和结算程序按《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和《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各市、州财政局和集中采购执行机构要于季度终了5日内,向政府采购办及时报送吉林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表并附软盘。
第十四条 本规定(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编报暂行规定 )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表》(略)
2.《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汇总表》(略)
3.《吉林省省级临时政府采购计划表》(略)
4.《吉林省省级政府特例采购审批表》(略)
5.《吉林省省级政府特例采购批复通知书》(略)
6.《吉林省省级政府特例采购结果反馈表》(略)
7.《吉林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表》(略)
百度一下乘车路线,有钱的话,直接打的。
不管哪个省份,这样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虽然国家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没有很针对性的说明,只是在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要求中提到“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
采购计划只有采购单位和财政局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前期能够接触到。要想提前知道,就得在这三个方面下手。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太多了,只有财政局,搞定了就可以提前知道。
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表
预算部门 : 部门公章 : 采购目录序号 数量 单价 预算金额 A030201 1 预算内: 预算外: 资金支付 采购单位 申报意见 预算部门 审核意见 代理机构 采购方式 采购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 资金来源 省级财政支付中心( ) 预算项目编号: 采购单位负责人签字: 采购单位(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省 政 府 采 购 办 公 室 留 存 预算项目编号: 用款计划下达时间: 用款计划下达时间: 其它: 采购项目 附件1: 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表 采购单位: 单位编码: 第 一 联 金额总计(大写) 分管主任签字: 主任签字: 金额单位:元填报时间 :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预算部门财务负责人签字: 预算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集中采购机构( ) 社会代理机构( )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公告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公告 依照湖北省财政厅下达的鄂财采计 [2008]3157号计划函要求,湖 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受湖北省财政厅委托, 就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 饭店资格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前来参加投标。 一、项目编号: EZC-2008-ZX291 二、项目名称: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资格招标 三、招标内容: 1、招标目的: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资格的确定。 2、招标范围:在武汉市内,出差定点饭店以三星级以下(含三星 级)接待饭店以及具备相当条件的内部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 心为主,并提供全部客房作为出差定点饭店的协议客房。 四、五星级 饭店能够接受本次定点饭店政府采购的价格要求, 并提供不低于饭店 总客房数 70%的协议客房,可以参加本次出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 会 议定点饭店应当具备承办中央级三类会议以上规模的能力, 并提供全 部客房和会议室。 3、定点
(一)政府采购计划的申报程序
1、实行部门预算的单位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程序
实行部门预算的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编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内,编制当年《系统单位(20××)年政府采购计划申请汇总表》,附所属:《采购单位(20××)年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以下简称“计划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采购单位留存、一份送财政厅业务处、一份送采购办。
2、未实行部门预算的单位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程序
未实行部门预算的采购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时,要依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编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内,编制当年《系统单位(20××)年政府采购计划申请汇总表》,附所属:《采购单位(20××)年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以下简称“计划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采购单位留存、一份送财政厅业务处、一份送采购办。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批程序
1、使用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审批政府采购计划的程序
属于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先报请财政厅业务处核实预算资金和项目,其中使用预算外资金采购的项目,相关业务处在出具《财政厅业务处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时,先到国库处确认资金,无异议后,由财政厅业务处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财政厅业务处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一式三份送采购办。
2、使用自筹资金审批政府采购计划的程序
属于自筹资金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单位填制《自治区本级单位自筹资金政府采购计划执行申报表》(以下简称“计划执行申报表”)一式三份,直接报请采购办核准,无异议后,填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缴款书》,将采购资金交入财政厅国库处“政府采购专户”,国库处自收到采购单位的采购资金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单位项目的资金确认单送达采购办。
(三)政府采购计划任务下达的程序
1、属于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办在收到业务处转来的《财政厅业务处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分类汇总成集中采购计划,并向采购中心下达采购任务。
2、属于自筹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办在收到采购单位报送的“计划执行申报表”及国库处送来的“采购单位资金确认单”后于五个工作日内汇总成集中采购计划,并向采购中心下达采购任务。
3、已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招标采购的项目或其他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办待资金和项目核实后,在二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中心下达采购任务。
4、政府采购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发生追加、变更、停止时,由采购单位填制《追加、变更、停止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经采购中心签署意见后直接送采购办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追加采购计划需要追加资金的,采购单位需填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缴款书》,将追加的采购资金交入财政厅国库处“政府采购专户”,或按规定向相关业务处申请追加资金。采购办在收到国库处出具的采购单位资金确认单后,给予办理追加采购计划的相关手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统称政府采购办)每年的第四季度负责编制下一年度省级政府采购目录,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第三条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所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检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专户资金)和自筹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于本规定。
预算内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省财政厅批准留用的资金。
第四条 采购执行机构单项采购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或省财政厅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统称门槛价)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
第五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批准后执行。
在同一年度里,各采购单位对同一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采购两次以上。
第六条 低于门槛价以下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及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在规定出台之前暂时自行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七条 采购执行机构分为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和采购单位。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中心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中心是省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集中采购执行机构,负责各项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集中采购执行机构是指省政府或省财政厅为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而设立的专职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二)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活动;
(三)受采购单位委托,代其组织采购事宜;
(四)办理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第九条 采购单位是指集中采购执行机构以外的采购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分散采购。
第十条 政府采购办是采购执行机构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政府采购政策;
(二)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三)审批管理进入省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四)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省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五)拟定并调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
(六)编制省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七)批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八)处理省级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九)调整集中采购执行机构的政府采购任务;
(十)办理省政府及财政厅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第三章 政府采购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包括下列主要步骤: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编制并批复政府采购计划;
(三)确定采购方式;
(四)订立及履行采购合同;
(五)验收;
(六)结算。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在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时,应按照省财政厅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及批准的部门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确定采购预算。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办要依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含政府采购预算),按品目或项目汇总编制并批复省级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也是年度政府采购执行和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按以下要求报送:
(一)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报送
采购单位报送采购计划时,凡涉及到当年公布的采购目录内门槛价以上的项目,要按货物、工程或服务类别细分年度预算,并在省财政厅批复年度预算20日内,单独编报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填报《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表》(以下统称《计划表》,),本表一式两份,单位留存一份,报预算主管部门一份,无预算主管部门的采购单位直接报送省财政厅。
采购单位的预算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汇总基层报表,收到基层报表5日内向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室)(以下统称主管处)和政府采购办分别报送《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汇总表》(以下统称《汇总表》,)并附所属基层单位《计划表》。
主管处对预算主管部门《汇总表》进行审查,并于收到预算主管部门汇总表5日内将审查意见(附基层单位《计划表》送政府采购办。按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向采购单位下发《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批复》;
(二)临时政府采购计划的报送
采购单位预算执行过程中新增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填报《吉林省省级临时政府采购计划表》,报送政府采购办审批;
(三)政府采购月份执行计划的报送
1、采购单位和采购单位预算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根据省财政厅批准的年度预算和政府采购办批复的省级政府采购年度计划,按月报送政府采购执行计划。具体报送时间和办法按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报送要求办理。
2、采购单位报送的月份执行计划,应是本月已经确定要购置且采购资金已经落实的项目,按规定应办理专控商品审批的采购项目,应办理专控商品审批手续。没有专控商品审批手续,不能下达政府采购月份执行计划。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办要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和采购计划,对采购清单审核无误后,确定具体采购方式和承办机构。其中,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由政府采购办向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发出《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任务通知书》,集中采购执行机构按要求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执行机构要按照政府采购计划中确定的采购范围和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均应签订合同,合同订立程序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内容一经确定,采购执行机构应将合同草案的有关文件报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办收到合同草案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采购执行机构方可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7日内,采购执行机构应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应对合同履行时的政府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或终止的,采购执行单位应将变更或终止的理由及时书面报政府采购办。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资金划拨程序:
(一)年初已经批准的政府采购资金的划拨
属于预算内的政府采购资金,由国库处总预算会计直接支付供应商。属于预算外专户的政府采购资金,先从预算外专户将采购资金划转到国库处总预算会计帐户,再由国库统一支付供应商。属于自筹的政府采购资金,在采购活动实施之前,由政府采购办向采购单位下发《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划拨通知单》(以下统称《通知单》,),各采购单位于《通知单》下发5日内,负责将自筹资金足额划拨到国库帐户。汇款单位名称;吉林省财政厅,帐号:20151515-43,开户行:交行营业部,用途:政府采购。
(二)追加的采购项目和采购资金的划拨
预算执行中追加的采购项目和采购资金,由国库处总预算会计在额度内直接支付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程序
(一)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应按标书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组织专人人员对所购货物、服务或工程进行验收,据实填报《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以下统称《验收单》);
(二)供应商供货完毕,填报《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以下统称《申请书》),持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共同签发的《验收单》、《申请书》、质量验收报告和合同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副本,向政府采购办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政府采购办的主管人员,根据标书、合同、《验收单》和《申请书》等必要的结算手续,审核无误后,填制《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审核单》,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向国库总预算会计开出《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专用拨款入帐通知单》(以下统称《拨款入帐通知单》,国库总预算会计根据《拨款入帐通知单》向供应商直接拨付政府采购资金,同时供应商应按标书或合同要求开具发票,发票由国库总预算会计转交采购单位,《验收单》和《申请书》由政府采购办留存;
(三)采购项目验收合格,资金支付完毕后,采购单位、采购单位主管部门、主管处和总预算会计凭《拨款入帐通知单》(视同财政拨款)作相关帐务处理;
(四)采购资金如有结余,政府采购办填写《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结余资金返还通知单》,有关具体返还办法按《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特例采购审批。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列入当年采购目录的项目,因特殊原因不宜实行集中采购的,采购单位可向政府采购办提出书面特例申请,填报《吉林省省级政府特例采购审批表》,经采购单位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后指定专人,送政府采购办审批。政府采购办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后,下达《吉林省省级政府特例采购批复通知书》,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第二十五条 特例采购批准后,采购单位要按批复的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采购活动结束后5日内将采购情况随同《吉林省省级特例采购结果反馈表》报政府采购办和主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防洪、救灾和抢险等情况下的应急采购项目,经省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可由采购单位先行采购,但应在采购活动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政府采购办提出专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办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政府采购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有无超计划或无计划的采购行为;
(三)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是否按规定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五)采购执行机构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完成采购任务;
(六)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和采购资金拨付情况;
(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其中,监察部门应当参与数额巨大或重大采购项目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办等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时,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凡以前发布的有关省级政府采购方面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 )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应做到“六兼顾”,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水平。
兼顾一:规范性 计划性 规范性与计划性兼顾,坚持完整落实采购预算的原则。
政府采购之所以不同于一般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简单采购,在于政府采购是按照采购预算进行的有组织、有计划的采购。同时,《政府采购法》也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必须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因此,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必须要以采购预算为基础,不得超越采购预算的采购金额,擅自扩大采购规模;也不得抛开采购预算中的采购规模;更不得抛开采购预算中的采购标准,擅自提高采购项目的采购档次,采购计划的制定必须要严格接受采购预算的制约。因此编制采购计划必须完整地落实采购预算,即采购预算表规定的范围和项目必须列入采购计划。同时,采购预算规定的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项目资金来源与采购计划都要相互对应。
兼顾二:实际需要 财力可能 实际需要与财力可能性相兼顾,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
在安排采购计划时,不但要严格依照预算执行,而且必须要结合地方财政的收入特点,以兼顾到财政上“及时”支付能力。因为对绝大部分地方财政、特别是县级地区来说,财政收入的入库量不够均衡,一般情况,上半年收入明显“偏紧”。因此,在财政支出的安排上,特别是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安排,就必须要注意财政预算的承受和支付能力,以免出现采购了项目而财政上却难以支付的被动局面。
兼顾三:现实需求 前瞻性 现实需求与前瞻需求兼顾,坚持适度超前的原则。
除服务采购外,货物与工程的无形损耗相对较大,由于科技水平日新月异,必须充分考虑货物与工程类采购项目的先进性,所以必须兼顾现实需求与前瞻需求,坚持适度超前的原则,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适度提高采购货物与工程的内在品质,不断延长其寿命周期,降低其寿命周期成本,从而达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
兼顾四:现实支出 后续成本支出 现实支出与后续成本支出兼顾,坚持降低运行成本的原则。
现实支出是指采购单位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实际支出的款额。而后续成本支出,是指采购单位为维持物品或设备的正常使用而要支付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使用成本和维护成本两部分。使用成本主要是所购物品或设备对使用人技术、辅材、配套环境及设施的要求;维护成本是为维护物品的正常使用,实现物品性能的可延续性、替代性、更换性及扩容升级等而进行的后期投资。因此,在编制采购计划时,重点要充分考虑采购货物、工程与服务的后续成本支出,按照降低运行总成本的要求,合理地确定规格型号等具体的技术参数。
兼顾五:一般 重点 一般与重点兼顾,坚持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
对采购人来说,任何被列入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都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适用性,否则,就不可能被列入采购预算,但不可回避的是在众多的采购项目之间,也必然会存在着“轻重缓急”之分,肯定有些采购项目是非常急需的,而有一些采购不一定很急。因此,在采购项目的安排上,必须统筹兼顾,分清轻重缓急,对重点项目和急需项目要确保优先安排采购。
兼顾六:时间性 规模效益时间性与规模效益性兼顾,坚持提高采购整体效益的原则。
注意结合采购基础上的“价格趋势”来制定政府采购计划。任何一个采购项目的市场价值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同样也要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因此,采购那些价格易受季节变化和影响的项目,就必须将其安排在价格处于低谷的淡季进行采购。同时,对绝大部分采购商品来说,采购的规模越大,其价格就越优惠,因此,对相同项目的采购,应尽量进行一次性采购,以扩大采购批量,减少采购批次。这不但能取得规模采购的价格优惠效果,还能达到减少采购成本和费用的目的;另外,对一些功能相近的,或连环配套使用的不同采购项目,也可将其组合在一起进行采购,人为地“做大”一次性采购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