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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阳光工程设计审查有限公司

吉林省阳光工程设计审查有限公司于2014年01月0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宋政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岩土工程、建设工程设计,特种钢结构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检测(以上各项凭资质经营);建设工程技术咨询;建筑技术、材料研发等。 

吉林省阳光工程设计审查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吉林省阳光工程设计审查有限公司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吉林

  • 3cm半成品
  • m2
  • 13%
  • 北京市波兴宏达石材经销部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吉林

  • 2.5cm半成品
  • m2
  • 13%
  • 北京市波兴宏达石材经销部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吉林工程

  • 2公分磨光板
  • m2
  • 13%
  • 蛟河市万里石材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吉林柞木

  • 规格: 2.5-6.5×2(mm)
  • 13%
  • 宁波市江北嘉榕木业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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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灰大理石

  • HT大骨料系列 大板厚度12mm HT5229
  • 13%
  • 云浮市新富云岗石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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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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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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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工程

  • TRJ-1000 25kg
  • 9714组
  • 1
  • 多乐士
  • 高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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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虹老人牌涂料有限公司

  • 硅丙抗碱底漆E1090、外墙滚花中间漆E921、三加一压光乳胶漆E8930
  • 20t
  • 1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2-08-22
查看价格

广东建宝铜铝业有限公司

  • 门窗铝材
  • 100t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2-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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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艺窗帘(品牌:飞鸿国际有限公司)

  • 4m高
  • 200m²
  • 1
  • 飞鸿国际有限公司
  • 普通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09-21
查看价格

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

  • 门窗铝材
  • 100t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2-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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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阳光工程设计审查有限公司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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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阳光工程设计审查有限公司文献

吉林省嘉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吉林省嘉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吉林省嘉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格式:pdf

大小:3.6MB

页数: 3页

吉林省嘉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嘉通工程咨询公司)是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及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的知识密集型、专业性的社会中介企业。一方面,能够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工程建设提供建设经济领域方面的技术支持;另一方面,在参与工程建设中,严格执行科学、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吉林省嘉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吉林省嘉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吉林省嘉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格式:pdf

大小:3.6MB

页数: 3页

<正>吉林省嘉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嘉通工程咨询公司)是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及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的知识密集型、专业性的社会中介企业。一方面,能够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工程建设提供建设经济领域方面的技术支持;另一方面,在参与工程建设中,严格执行科学、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吉林省同德市政工程设计审查有限公司)

吉林省同德市政工程设计审查有限公司于2005年01月1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陈淑琴,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环境工程、道路工程、热力工程、工程勘察、燃气工程、桥隧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其设计(以上各项均凭资质证书开展经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X等。

公司名称
吉林省同德市政工程设计审查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5年01月12日
总部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解放大路以北建设街以西星宇名座7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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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文件发布

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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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管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吉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必须办理测绘资格审查认证手续,取得《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

第三条吉林省测绘局负责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市、州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对测绘申请单位和个人进行初审。

第四条《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乙级测绘资格的标准按国家测绘局的规定执行;丙、丁级测绘资格的标准按省测绘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第五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相适应的合格仪器设备和设施;

(二)有规定数量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

(三)有固定的办公住所;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单位申请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是独立建制的单位。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申请《测绘资格证书》时,应当向测绘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测绘单位的文件;

(三)单位法人代表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测绘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

(五)主要仪器设备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六)在职测绘人员的正式统计报表;

(七)本单位经过省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测绘成果或技术资料;

(八)单位办公住所证明。

个体测绘业者应提交资产证明和乙级以上测绘单位的技术担保证明。

第七条测绘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在申请测绘资格审查认证时应当具体申报开展的测绘业务范围。

第八条测绘资格审查和颁发证书实行分级管理。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查和发证,由国家测绘局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查和发证,由省测绘局负责。

第九条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经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省测绘局组织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当在20日内报国家测绘局审查。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和申请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个体测绘业者,经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市、州测绘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当在15日内报省测绘局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条省、市、州测绘工作主管部门在接到测绘资格审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及时通知补全。省测绘局对符合条件的乙、丙、丁级资格的申请应当在审查完后3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新组建的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集体所有制测绘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不得申请甲级、乙级《测绘资格证书》;不得承担基础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和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任务。

第十三条在本省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管辖系统内的单位承担本部门以外的测绘任务,或者进入测绘市场承担测绘任务的,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在本省的军事测绘单位承担非军事测绘任务或者进入测绘市场承担测绘任务的,由该军事测绘单位持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测绘资格审查意见,依照本办法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应当按国家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十六条甲、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3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出复查申请,由发证机关组织进行复查和换证工作。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检。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本省《测绘资格证书》的编号形式为:等级 测资字 吉林省名称代码 顺序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进行测绘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测绘技术标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甲、乙级《测绘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外省来本省作业的丙、丁级测绘单位,须经省测绘局对其测绘资格另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必须按照证书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区域和作业限额规定等承担测绘任务。

各等级测绘资格的作业限额规定按国家测绘局规定执行。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转让、转借、出租或涂改。

第二十二条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在执行国家指令性测绘任务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外省测绘单位在本省从事测绘活动时,必须到省测绘局进行任务登记。

第二十三条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在两年内未承担测绘任务的,发证机关可以收回证书。

第二十四条申请证书者必须据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欺骗虚报。

第二十五条各级测绘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格审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而经营测绘业务的,由测绘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50%-100%罚款。

承担测绘业务超过《测绘资格证书》的业务范围、作业区域和作业限额规定的,由测绘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活动,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停止测绘作业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视其情节并处违法所得的50%-100%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测绘工作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持证者没收非法所得,视其情节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持证方吊销《测绘资格证书》1-2年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吉林省测绘局通报批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持证单位完成的测绘成果因质量低劣给用户造成损失的,该测绘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吉林省测绘局对其处以降低证书等级或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的处罚。

个体测绘业者产生的成果质量问题,为其承担技术担保的测绘单位负有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各级测绘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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