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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发[1990]54号
【发布日期】1990-10-26
【生效日期】1990-10-26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进行补偿的若干规定
(1990年10月26日吉政发〔1990〕54号)
第一条为保护林地、林木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我省现实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按有关规定经批准使用林地或砍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本规定向林地、林木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支付补偿费。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林地、林木,是指城市、建制镇规划区以外的所有林业用地、树木。
第四条使用集体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砍伐城市、建制镇内的树木和占用绿地的补偿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使用有收益的国有林地给林地原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的补偿费,砍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的补偿费,以及林地被占用后林地上林木以外的附着物损失补偿费的标准,由省林业厅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
第六条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补偿费的标准公布之前,有关补偿事宜,国家机关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全民所有制林业单位收取的有关补偿费用,按照省政府有关育林基金的管理规定,纳入育林基金管理,专项存储,专项使用,严禁挪作他用。违者按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收取的属于该组织的补偿费用,由该组织按《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使用。个人按本规定收取的补偿费用,由个人自行支配。
第九条国家、集体和个人依法取得的补偿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对侵占合法的补偿费用的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地: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
园林里面实在没有的话,在市政定额里面再找一下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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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r\n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保证担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工会慰问制度的若干规定
福建明明医疗辅助器具有限公司工会慰问制度的若干 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 司员工来自全国各地, 以及各地的风俗习惯, 工会就公司员工嫁 娶、生病住院、丧事以及自然灾害等情况,作出以下规定。 第一,本公司员工嫁娶, 不论男女每人礼金人民币 200元整, 若是夫妻均为本公司员工,两人礼金人民币 400元整。 第二,本公司员工生病住院, 看望费人民币 300元或等额慰 问品。若是重大疾病,看望费人民币 500元或等额慰问品。如病 情特别严重,经工会委员会同意,可酌情提高看望费用。 第三,员工丧事慰问。员工的父母或配偶、子女去世,给予 员工慰问费人民币 500元整,并以公司名义送花圈一个。 员工配 偶的父母去世, 给予员工慰问费人民币 300元整,并以公司名义 送花圈一个。员工的爷爷奶奶(含配偶的爷爷奶奶)去世,以公 司的名义送花圈一个。 第四,遭受自然灾害,根据
习水县城乡电网建设中占地、青苗毁损、林木砍伐及房屋拆迁补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吉林省省直政府采购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2015〕49号
省政府2009年6月30日印发的《吉林省省直政府采购若干规定》(吉政发〔2009〕19号)自2015年12月3日起废止。
自2015年12月3日起,我省政府采购活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因废止《吉林省省直政府采购若干规定》涉及的其他有关问题由财政、监察部门依法妥善处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日
林地使用权,中国用益物权的一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林地进行占有、使用、经营和收益的权利。具体包括种植林木、利用林地资源从事采集、种植或养殖以及森林景观开发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