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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2020年9月13日,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挂牌。根据《关于深化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组建的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整合了环境保护、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负责市区(不含漳河流域)和市域内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有执法人员近百人。 

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基本信息

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简介

单位简介

2020年9月13日,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挂牌,这标志着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业开启了新征程。

根据《关于深化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组建的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整合了环境保护、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负责市区(不含漳河流域)和市域内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有执法人员近百人。

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挂牌,不再保留荆门市环境监察支队。这是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是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部署。该支队将强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主动作为,敢于亮剑,优化创新执法方式,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执法“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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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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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视楼宇综合电缆

  • 可视楼内联网线 RVP4×0.2×3(锡丝编织)+RVP2×1.0(锡丝编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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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市2012年1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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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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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文献

生态环境保护论文 生态环境保护论文

生态环境保护论文

格式:pdf

大小:36KB

页数: 4页

生态环境保护之可持续发展思想论述 生态环境是指由生物群落及非生物自然因素组成的各种生态系统所构成的 整体,主要 或完全由自然因素形成,并间接地、潜在地、长远地对人类的 生存和发展产生影响。生态 环境的破坏, 最终会导致人类生活环境的恶化。 但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是在近几百年来我 们人类各方面得到高速发展, 尤其是工业得到高速发展的同时我们的生态环境正在一步步走 向衰弱,环境保护已然成了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们必须承认在过去的几十年甚至上百年 间所创造的经济财富是以环境为代价的。 因而,我之所以选择生态环境保护着门选修课, 是 为了增加自己对于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的了解, 能使自己在未来将它很好的与自己的专业课知 识相结合, 为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一份自己的努力。 写这篇论文, 即是对这 大半个学期以来自己在这门课上收获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知识的整合。 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邯郸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邯郸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邯郸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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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36KB

页数: 34页

1 邯郸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编制的必要性 邯郸市生态环境类型多样,历史文化悠久,地域上位于晋冀鲁豫 四省交汇处海河流域上游, 是南水北调中线的必经之地, 生态区位优 势明显。然而,自然资源的长期开发、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导致 区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 不仅降低了区域环境质量, 而且也对社会经 济持续发展构成了威胁。因此,为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区域的持续、 稳定发展,必须制定一个长期的、全面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科学指 导全市的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 同时,本项工作也是落实 国务院颁发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精神而实施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二条 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严格遵守人与自然共生的基本法则, 以保护自然环境、 维护重要生态 功能地位、改善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为目的,针对邯郸 市的历史

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历史前沿

2020年4月7日,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挂牌成立,标志着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事业进入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的新征程。

据了解,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是在原柳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的基础上,组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整合生态环境和原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相关执法职能,在柳州市生态环境局的领导下行使执法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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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条例(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作《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作出了许多有益探索。今年(2018年),市委、市政府做出“坚持生态立市、建设生态荆门”的战略抉择,全面推进“五城同创”,统筹开展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成功举办首届生态立市国际论坛,各项生态环保工作成效初显,初步形成全社会关注生态环境、重视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打下了坚实基础。与此同时,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大气、水、土壤、林业等资源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现象,各地各部门也存在责任不明确、机制不健全、投入不足、保护不力等问题,亟需出台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依据

制定《条例(草案)》主要依据是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及我省制定的水污染防治条例、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泊保护条例等,并借鉴了国内部分省市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经验。

此外,制定《条例(草案)》过程中还贯彻落实了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我市《关于坚持生态立市建设生态荆门的决定》。

三、《条例(草案)》的形成过程

今年(2018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纳入2016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3月下旬,市环保局成立了立法工作专班,与市人大法制委、城环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保持沟通联系,收集学习全国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立法经验。4月下旬,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指导下,市环保局与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签订立法项目服务合同。8月底,市环保局结合我市实际和外地经验,完成了《条例(代拟稿)》并于9月初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以及发改、经信、住建、交通等相关部门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初步审查修改后在市政府网站和市环保局网站刊发《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9月底,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5位专家从《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合法性和具体条文内容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其间,法制办会同环保局反复研究论证,并根据各方反馈的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先后八易其稿。《条例(草案)》于2016年10月11日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关于《条例(草案)》几个重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草案)》共设六章五十五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保障机制、法律责任、附则等。

(一)关于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条例(草案)》在总则部分首先对生态环境的内涵作出了界定,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其次,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第三,明确了政府、社会和公众的责任。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工作。环保、发改、经信等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工作。《条例(草案)》同时规定,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发挥社会组织和环保公益组织的生态环境保护作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关于规划与建设

促进生态环境保护首先应当明确规划编制及建设的方向。《条例(草案)》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同时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向社会公布。《条例(草案)》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方向。一是发展生态经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二是发展生态农业,保障农业安全;三是发展循环经济,构建绿色产业体系。

(三)关于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条例(草案)》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使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未达到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条例(草案)》从饮用水源保护、污水治理、重点流域治理、工业项目环境准入、工业项目布局、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耕地保护、森林资源保护、湿地保护、矿山资源保护等方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措施,推动整体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

(四)关于保障机制

《条例(草案)》第四章专章规定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保障。一是为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条例(草案)》明确了建立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等制度;二是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和跨界断面水质保护机制,对超标排放或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三是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四是建立健全资金投入、金融支持、保险保障、科技支撑等鼓励和激励机制。

(五)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条例》是一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重点在于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故未对行政相对人细化其法律责任,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于生态环境保护内涵丰富,涉及我市自然环境、经济发展、公众参与等方方面面,同时,《条例(草案)》注重了与我市十三五规划和生态立市的决定相衔接,尽可能涵盖市委市政府在我市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各项目标和制度,因此,与其他单项制度相比,《条例(草案)》作为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地方性法规,内容较为原则,重点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应当建立的制度、履行的职责做出了明确,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则较为宽泛。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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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二)负责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纠纷的现场调查处理。参与跨县区较大等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对一般等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置工作。

(三)会同有关城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开展跨区域跨流域跨部门生态环境联合执法。

(四)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考核评价。

(五)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

(六)依法行使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权,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

(七)依法行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权。

(八)依法行使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

(九)依法行使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

(十)依法行使核与辐射安全的执法权。

(十一)依法行使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违反污染防治的执法权。

(十二)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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