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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古镇:历史建筑与历史环境的保护

《江南古镇:历史建筑与历史环境的保护》是2010年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阮仪三、李浈、林林。 

江南古镇:历史建筑与历史环境的保护基本信息

江南古镇:历史建筑与历史环境的保护目录

前言

一、概述

(一)历史建筑与历史环境的概念/2

1.文物建筑、历史建筑/2

(1)文物建筑/2

(2)历史建筑/2

2.历史地段、历史街区/3

(])历史地段/3

(2)历史街区/3

3.历史环境、文化空间/4

(1)历史环境/4

(2)文化空间/4

(二)江南水乡城镇的总体特征/5

1.“江南”范围的界定/5

2.江南水乡城镇特色的研究/6

(1)自然环境与历史背景/6

(2)经济结构/6

(3)文化渊源/7

(4)社会形态/7

(5)江南水乡城镇布局特征/8

(6)江南水乡城镇街巷特点/8

(7)江南水乡城镇建筑特点/10

3.江南水乡城镇价值的分析/11

(1)历史文化价值/11

(2)旅游价值/11

(3)生活价值/12

(三)江南历史建筑与历史环境的保护经验/13

1.提高保护意识,有所为而有所不为/13

2.重视保护规划,高起点高标准设计/14

3.着眼规划实施,坚持政府主导作用/15

(四)历史建筑与历史环境的保护原则/17

1.维护历史环境的整体性/17

2.保持文化遗产的原真性/18

3.坚持保护发展的永续性/19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技术

(一)保护与修缮的基本步骤/22

1.现状测绘与评估/22

2.历史环境的调查/29

3.建筑学领域研究/30

4.原则与方案的确定/34

(1)修复的基本原则/34

(2)修复方案的确定/35

(3)工程的经费估算/35

(二)历史建筑的修缮技术/36

1.基础、地面/36

2.墙体/36

3.梁架/39

4.柱子/40

5.构件/40

6.屋顶/4、

7.门窗/41

三、历史街区的保护整治技术

(一)保护规划的特点与内容/44

1.保护规划的特点/44

(1)强调规划调研的编制方法/44

(2)保护整治并举的规划内容/45

2.保护规划的内容/45

(二)街区现状的调研与分析/46

1.调研的主要内容/46

(1)历史街区所在城市的基本情况/46

(2)历史街区物质方面情况的调查/46

(3)历史街区非物质方面情况的调查/46

2.建筑的现状评价/48

(1)建筑风貌评价/48

(2)建筑质量评价/49

(3)建筑年代评定/50

(4)现状综合评价/50

(三)保护界线的划定与措施/54

1.保护对象/54

2.历史街区的保护界线/54

(1)划定依据/54

(2)保护区/55

(3)建设控制地带/56

3.文物古迹的保护界线/57

(1)划定依据/57

(2)保护范围/57

(3)建设控制地带/58

(四)建筑风貌的保护与整治/58

1.规划理念/58

2.文物建筑/59

3.历史建筑/59

(1)重要历史建筑/60

(2)一般历史建筑/61

4.一般建筑/63

5.新建建筑/63

(五)空间环境的保护与整治/65

1.河街空间/65

2.特色节点/67

(六)市政设施的完善与布局/69

1.观念创新/69

2.技术创新/69

(1)污水排放/69

(2)管线综合/70

四、历史建筑与历史环境保护案例

(一)重要历史建筑的保护/74

1.完整修缮——绍兴尚德当铺/74

2.易地修复——乌镇翰林第/78

(1)历史沿革与现状/78

(2)保护设计总体:顾弘79

(二)文化空间环境的保护/84

1.情境再生——乌镇浙直分署与西塘西园/84

(1)设计理念/84

(2)乌镇浙直分署复建工程/85

(3)西塘西园修复工程/87

2.结语/92

(三)历史街区的保护整治/93

1.绍兴书圣故里历史街区/93

(1)特色的挖掘/93

(2)修缮的原则/94

(3)目标与策略/95

(4)实施的方式/97

2.苏州平江历史街区/97

(1)历史街区概况/97

(2)现状存在问题/98

(3)规划内容特点/102

(4)工程实施目标/106

(5)工程实施情况/107

(6)工程探索启示/110

后记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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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古镇:历史建筑与历史环境的保护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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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古镇:历史建筑与历史环境的保护内容简介

《江南古镇:历史建筑与历史环境的保护》主要内容简介:中国历史悠久,文物众多,历史城镇遍及全国。中国历史城镇的数量之多、传统特色之鲜明举世闻名。这些城镇拥有优美的自然环境、丰富的名胜古迹和各具特色的乡土建筑,蕴含着中华民族灿烂的历史文化。由于中国古代长期是农耕社会,刀耕火种的原始耕作方式造成了人们对历史遗存的淡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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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古镇:历史建筑与历史环境的保护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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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古镇:历史建筑与历史环境的保护文献

建筑与历史环境内容简介

《建筑与历史环境》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古建保护协会俄罗斯分会副主席、俄罗斯修复科学院院长、苏联古建筑保护协会主席0.H.普鲁金教授近50年来从事文物建筑保护与修复实践的理论总结。

该书第一部分主要总结了苏联在古建保护与修复方面的理论、方法及实践。介绍了东欧国家在修复方面的理论发展和规律性经验,18世纪末19世纪初西欧修复的理论概念及修复专家,19世纪末20世纪初俄罗斯吉建筑保护的历史观念,19世纪末20世纪初俄罗斯修复专家的理论根据及思想基础,苏联前数十年的修复科学与实践,1940~1970年苏联修复专家的理论,详细说明了东欧国家修复与改建的理论基础;论述了保护与修复的条件系统,修复、整理和保护工作原则的依据范畴,建筑遗产的价值及其评价系统,建筑修复的方法,建筑修复的最佳理论模式。书中就古迹建筑美学的概念,艺术-情感的概念,环境功能的更新,根据类型特征的功能分类,自然植被环境与历史建筑的关系,自然-景观环境与历史形成物,化学大气环境,物理的作用,声学的影响作用,生物的作用等'口]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在该书的第二部分,作者以波兰古城的保护为例,与波兰学者一起研究探讨了修复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受损的华沙古城中心问题,研究题目包括历史形态下的修复,修复的风格问题,改造建筑和城市空间布局的关系(古城建筑群的防御工事,植被与周边的古街道,颜色的选择,被修复历史街道上的现代建筑形式,重建古老历史城市街道的经验,重建的方法等),对保存下来的建筑物和古老的城市空间布局。展示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华沙古城修复深厚的理论基础。特别是使用和完善古街道的新的功能,在遗留下来的古城中心的进行现代化新建筑的建造,建筑颜色选择,古老的历史城市中心综合体的形成等方面积累了良好的实践经验,形成了丰厚的理论积淀。 书中不仅论述了严谨的理论,而且具有丰富的实践技术经验。

《建筑与历史环境》对文物建筑保护工作者、修复专家、历史研究者、城市规划工作者、建筑师以及建筑院校的师生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该书图文并茂,共有图片300多张,是直观了解东欧传统建筑艺术、城市规划、古建保护与修复艺术与技术的重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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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解读

作为国务院首批命名的2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一,苏州经过三十多年的探索实践,在古镇保护和申遗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保护和管理水平一直处于全国领先。2015年苏州市被国家文物局确定为江浙两省江南水乡古镇联合申遗的牵头城市,负责组织推进申遗进程。

苏州是申遗古镇最多的城市,为了积极发挥牵头城市示范带头作用,推动申遗目标圆满完成,《苏州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6日经苏州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今年(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江南水乡古镇”是特定概念

保护对象须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

我市在2013年出台了《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但有关名镇保护的规定内容相对较少,操作性也不够强。制定《办法》是完善我市古城古镇古村三级文化遗产保护法制体系的重要环节,这将有助于加强苏州各级历史文化名镇保护。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未明确规定何为“江南水乡古镇”,该名称主要来源于国家文物局2012年“关于印发更新的《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通知”(文物保函〔2012〕2037号)。而《办法》中所称的“江南水乡古镇”是一个特定概念,是指被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以及后续加入该名单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包括甪直、周庄、千灯、锦溪、沙溪、同里、黎里、震泽、凤凰等镇。其他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古村落)的保护,仍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结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

合理划定“核心区”和“缓冲区”

此次《办法》结合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使用了“遗产核心区”和“遗产缓冲区”的概念。

《办法》第十四条明确“遗产核心区”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中划定的“核心保护范围”一致,指江南水乡古镇遗产保护的重要区域;“遗产缓冲区”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中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一致,指江南水乡古镇遗产保护的风貌协调区域。

延续文化遗产真实性

首次提出修缮应使用原材料原工艺

《办法》吸收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理念,规定“历史建筑、古建筑的修缮应当使用原材料、原工艺。无法使用原材料、原工艺,需要新材料、新工艺替换的,修缮部分应当进行标记,与原有部分有所区别”。这一规定在我市地方立法中尚属首次,对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有利于保持和延续古镇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古镇的完整性,延续文化遗产的真实性。

选择合适经济发展模式

污染严重单位应当搬离保护区

当前江南水乡古镇特别是遗产核心区,面临着产业引导、控制、调整的难题,一些餐饮业、手工业污染大、形象差,对整个古镇的环境、风貌产生了负面影响。在立法调研中,当地政府提出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并呼吁立法予以解决。

为此,《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江南水乡古镇应当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经济发展模式,依法公布产业引导、控制和禁止目录并适时调整,防止无序和过度开发”“对严重污染环境、危及文物安全、破坏环境风貌的单位,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转产或者搬迁”。

防止文脉割裂现象发生

鼓励古镇居民居住、就业、创业

在《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的宪章》中强调“居民的参与对保护计划的成功起着重大的作用,应加以鼓励。历史城镇和城区的保护首先涉及它们周围的居民。”为防止江南水乡古镇出现居民被迁、文脉割裂等现象发生,《办法》规定“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租金减免和经费补助等方式,鼓励当地居民在古镇居住、就业、创业。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可以对自愿穿着水乡服饰,展示当地民风民俗、传统礼仪、饮食文化等日常生活方式的当地居民给予适当奖励。”

同时,《办法》第三十三条对“当地居民”进行了限定,“本办法所称的当地居民,是指两代以上长期生活在江南水乡古镇,通晓并使用当地语言,延续当地生活方式和民风民俗的居民”。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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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办法全文

苏州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江南水乡古镇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江南水乡古镇,是指被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以及后续加入该名单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包括甪直、周庄、千灯、锦溪、沙溪、同里、黎里、震泽、凤凰等镇。

第四条 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应当遵循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和原则,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古镇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将古镇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古镇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江南水乡古镇文物等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江南水乡古镇保护的规划工作,并对古镇保护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财政、环境保护、水利(水务)、旅游、园林和绿化、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古镇的下列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按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保护管理规划;

(二)开展文化遗产普查,建立保护名录;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修缮保护计划;

(四)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整治环境风貌;

(五)根据自身特色,合理确定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

(六)开展公众教育,宣传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

(七)定期巡查,发现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报请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江南水乡古镇保护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县级市(区)、镇财政资金;

(二)国家、省、市专项补助资金;

(三)保护利用收入;

(四)社会资金;

(五)国际援助、捐赠;

(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九条 江南水乡古镇保护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方面:

(一)修缮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建筑、传统民居;

(二)对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修缮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建筑、传统民居进行补助或者奖励;

(三)治理河湖水系;

(四)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五)收储非国有历史建筑、古建筑、传统民居;

(六)研究和展示文化遗产;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行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江南水乡古镇的义务,有权对损害古镇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十一条 在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整体空间环境,包括古镇街巷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河湖水系;

(三)历史文化街区;

(四)文物保护单位;

(五)历史建筑、古建筑、传统民居;

(六)传统桥梁、廊棚、驳岸、水埠、古井等建(构)筑物;

(七)古树名木;

(八)民风民俗、传统戏曲、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九)历史地名、方言、老字号;

(十)其他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江南水乡古镇构成要素。

第十三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江南水乡古镇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分布现状、保存质量、完整性以及周边环境等因素,结合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合理划定遗产核心区和遗产缓冲区。

核心保护范围即遗产核心区,指江南水乡古镇遗产保护的重要区域。

建设控制地带即遗产缓冲区,指江南水乡古镇遗产保护的风貌协调区域。

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古镇主要出入口设立示意图,标识遗产核心区和遗产缓冲区。

第十五条 遗产核心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保护:

(一)重点保护江南水乡古镇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河湖水系、建筑群体组合、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其他体现传统风貌的各种构成要素;

(二)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原式样翻建危房外,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

(三)对影响江南水乡古镇格局风貌的障碍性建筑、道路和其他基础设施,按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逐步实施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六条 遗产缓冲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保护:

(一)延续江南水乡古镇的传统空间布局和整体肌理特征;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高度、体量、色彩、形式、空间尺度等与江南水乡古镇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十七条 保持江南水乡古镇的历史水系,贯通遗产核心区和遗产缓冲区内部河湖以及内部河湖与外围水系,合理恢复重要历史河湖,不得填堵现有河湖。

实行河湖水系日常保洁,定期开展河湖清淤,改善河湖水质。

修缮遗产核心区和遗产缓冲区内的传统驳岸、桥梁、水埠的,应当采用传统工艺、材料,延续传统风貌。

第十八条 禁止在遗产核心区和遗产缓冲区内进行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二)经营者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三)超标准使用高音喇叭或者排放油烟;

(四)在公共场地的护栏、路牌、广告牌、杆线、树木、绿篱、草坪、花坛等处吊挂、晾晒物品;

(五)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其保护标志上刻划、涂污;

(六)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或者丢弃其他废弃物;

(七)侵占、填埋河湖水域;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遗产核心区和遗产缓冲区内不得新设架空线路。设置店招、广告、霓虹灯、道路标志、旅游标识等,应当与江南水乡古镇历史风貌相协调。

现有影响古镇历史风貌的架空线路、店招、广告、霓虹灯、道路标志、旅游标识等,应当改建或者拆除。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及其保护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传统民居的保护责任人为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由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保护责任。所有权人可以与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免除各自的保护责任。

传统民居的实际使用人应当合法、安全使用传统民居,并配合所有权人对传统民居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

第二十一条 传统民居保护责任人对传统民居日常保养维护、修缮和翻建、改建、扩建的,应当按照传统民居的有关要求和标准进行,保持传统民居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等传统风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传统民居。传统民居有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维护和修缮;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传统民居实行名录保护制度,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历史建筑、古建筑的修缮应当使用原材料、原工艺。

无法使用原材料、原工艺,需要新材料、新工艺替换的,修缮部分应当进行标记,与原有部分有所区别。

第二十三条 江南水乡古镇应当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经济发展模式,依法公布产业引导、控制和禁止目录并适时调整,防止无序和过度开发。

保护发展江南水乡古镇原有的手工艺和其他传统产业。

对严重污染环境、危及文物安全、破坏环境风貌的单位,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转产或者搬迁。

第二十四条 鼓励利用江南水乡古镇文化遗产资源发展旅游。古镇的旅游发展应当符合自身特点和保护规划,避免旅游活动对遗产保护和当地居民生活产生不利影响。

旅游产品的设计开发,应当充分展示古镇独特的遗产价值和文化内涵,避免同质化。

第二十五条 江南水乡古镇实行交通总量控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开发特色水上交通,提倡绿色出行。换乘中心和停车场应当在遗产核心区外规划建设,逐步恢复遗产核心区的慢行系统。

第二十六条 江南水乡古镇的消防、防洪排涝、地震疏散等防灾体系设计,应当符合古镇自身特点和保护规划,并充分尊重原有防灾体系的历史价值与实用价值。

遗产核心区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县级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七条 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当地居民参与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

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租金减免和经费补助等方式,鼓励当地居民在古镇居住、就业、创业。

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可以对自愿穿着水乡服饰,展示当地民风民俗、传统礼仪、饮食文化等日常生活方式的当地居民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出资、捐资、捐赠或者租用历史建筑、古建筑、传统民居等方式,参与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和利用,在保持建筑原有格局和风貌的基础上,提供体验式居住、特色手工、展示陈列等服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资源普查、景点导览、非遗传承、技术培训、文化研究、修缮保护和宣传教育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鼓励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开展与国际、国内遗产保护组织等相关团体的文化交流和项目合作。

第三十条 江南水乡古镇因保护管理不善,致使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的,由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所在地镇人民政府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当地居民,是指两代以上长期生活在江南水乡古镇,通晓并使用当地语言,延续当地生活方式和民风民俗的居民。

第三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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