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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中华民族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
当前,实现节能减排目标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去年(2011年)以来,全国上下加强了节能减排工作,国务院发布了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了促进节能减排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相继做出了工作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2012年全国没有实现年初确定的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目标,加大了“十一五”后四年节能减排工作的难度。更为严峻的是,2013年一季度,工业特别是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过快,占全国工业能耗和二氧化硫排放近70%的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等六大行业增长20.6%,同比加快6.6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各方面工作仍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问题。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扭转,不仅2013年节能减排工作难以取得明显进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的总体目标也将难以实现。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要采取果断措施,集中力量,迎难而上,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力争通过今明两年的努力,实现节能减排任务完成进度与“十一五”规划实施进度保持同步,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是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实现这个目标是政府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必须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有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确保实现。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市(地)、县和重点企业。要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各地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统一考核。要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宏观调控重点,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过快增长,坚决压缩城市形象工程和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规模,切实保证节能减排、保障民生等工作所需资金投入。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要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公开严肃查处一批严重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起到警醒教育作用,形成强大声势。省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国务院每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的进展情况,在“十一五”期末报告五年两个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也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对重点用能单位加强经常监督,凡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加强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的责任,促使公民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为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中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环保总局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立即部署本地区推进节能减排的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提出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国务院。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22吨标准煤下降到1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2549万吨减少到2295万吨,化学需氧量(COD)由1414万吨减少到1273万吨;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继续运用调整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削减出口配额、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措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二)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1.18亿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240万吨;2013年实现节能315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40万吨。加大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力度,“十一五”期间实现减排化学需氧量(COD)138万吨,2013年实现减排COD62万吨(详见附表)。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投资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三)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尽快修订颁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四)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抓紧制订出台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推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水电、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加强资源调查评价。稳步发展替代能源,制订发展替代能源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生物燃料乙醇及车用乙醇汽油发展专项规划,启动非粮生物燃料乙醇试点项目。实施生物化工、生物质能固体成型燃料等一批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示范项目。抓紧开展生物柴油基础性研究和前期准备工作。推进煤炭直接和间接液化、煤基醇醚和烯烃代油大型台套示范工程和技术储备。大力推进煤炭洗选加工等清洁高效利用。
(五)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抓紧制定实施配套政策措施,分解落实任务,完善组织协调机制。着力做强高技术产业,落实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完善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高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
2002年以来,由于能源紧张,随着节能工作进一步开展。各种新型,节能先进炉型日趋完善,且采用新型耐火纤维等优质保温材料后使得炉窑散热损失明显下降。采用先进的燃烧装置强化了燃烧,降低了不完全燃烧量,空燃比也趋于合理。然而,降低排烟热损失和回收烟气余热的技术仍进展不快。为了进一步提高窑炉的热效率,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回收烟气余热也是一项重要的节能途径。
烟气余热回收途径通常采用二种方法:一种是预热工件;二种是预热空气进行助燃。烟气预热工件需占用较大的体积进行热交换,往往受到作业场地的限制(间歇使用的炉窑还无法采用此种方法)。预热空气助燃是一种较好的方法,一般配置在加热炉上,也可强化燃烧,加快炉子的升温速度,提高炉子热工性能。这样既满足工艺的要求,最后也可获得显著的综合节能效果。
此外国内从五十年代开始在工业炉窑上采用预热空气的预热器,其中主要形式为管式、圆筒辐射式和铸铁块状等形式换热器,但交换效率较低。八十年代,国内先后研制了喷流式,喷流辐射式,复台式等换热器,主要解决中低温的余热回收。在100度以下烟气余热回收中取得了显着的效果,提高了换热效率。但在高温下仍因换热器的材质所限,使用寿命低,维修工作量大或固造价昂贵而影响推广使用。
21世纪初国内河南省巩义市终于研制出了荣华陶瓷换热器。其生产工艺与窑具的生产工艺基本相同,导热性与抗氧化性能是材料的主要应用性能。它的原理是把陶瓷换热器放置在烟道出口较近,温度较高的地方,不需要掺冷风及高温保护,当窑炉温度1250-1450℃时,烟道出口的温度应是1000-1300℃,陶瓷换热器回收余热可达到450-750℃,将回收到的的热空气送进窑炉与燃气形成混合气进行燃烧,可节约能源35%-55%,这样直接降低生产成本,增加经济效益。
陶瓷换热器在金属换热器的使用局限下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因为它较好地解决了耐腐蚀,耐高温等课题,成为了回收高温余热的最佳换热器。经过多年生产实践,表明陶瓷换热器效果很好。它的主要优点是:导热性能好,高温强度高,抗氧化、抗热震性能好。寿命长,维修量小,性能可靠稳定,操作简便。是目前回收高温烟气余热的最佳装置。
截止到2013年,陶瓷换热器可以用于冶金、有色、耐材、化工、建材等行业主要热工窑炉,正在为世界的节能减排事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一)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形成2.4亿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能量系统优化,以及工业锅炉(窑炉)改造项目共745个;加快核准建设和改造采暖供热为主的热电联产和工业热电联产机组1630万千瓦;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30个,推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启动200个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项目;推广高效照明产品5000万支,中央国家机关率先更换节能灯。
(二)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4500万吨、再生水日利用能力680万吨,形成COD削减能力300万吨;2013年设市城市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1200万吨,再生水日利用能力100万吨,形成COD削减能力60万吨。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十一五”形成COD削减能力140万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
(三)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期间投运脱硫机组3.55亿千瓦。其中,新建燃煤电厂同步投运脱硫机组1.88亿千瓦;现有燃煤电厂投运脱硫机组1.67亿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590万吨。2013年现有燃煤电厂投运脱硫设施3500万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123万吨。
(四)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在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国家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重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
(一)深化循环经济试点。认真总结循环经济第一批试点经验,启动第二批试点,支持一批重点项目建设。深入推进浙江、青岛等地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试点。继续推进汽车零部件和机械设备再制造试点。推动重点矿山和矿业城市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组织编制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制糖等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加快制订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二)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加快实施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及矿井水利用重点项目。“十一五”期间实现重点行业节水31亿立方米,新增海水淡化能力90万立方米/日,新增矿井水利用量26亿立方米;2013年实现重点行业节水10亿立方米,新增海水淡化能力7万立方米/日,新增矿井水利用量5亿立方米。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
(三)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落实《“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煤层气、煤矸石、大宗工业废弃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十一五”期间建设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2000万千瓦,2013年开工建设500万千瓦。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修订发布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推进第二批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确保2008年底前256个城市完成“禁实”目标。
(四)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五)全面推进清洁生产。组织编制《工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编制通则》,制订和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面源污染。
(一)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等科技专项计划中,安排一批节能减排重大技术项目,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平台建设,组建一批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
(二)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在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三)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制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指导意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四)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制订出台《加快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五)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科技合作,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建立节能环保合作机制,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
(一)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
(二)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全国和地区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并完善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国家监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
(三)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组织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加强对地方开展“能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上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评审批权限。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四)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十一五”期间全国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实现节能1亿吨标准煤,2013年实现节能2000万吨标准煤。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2013年要启动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中央企业全面推进创建资源节约型企业活动,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五)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今年(2012年)上半年启动试点,取得成效后向全国推广,力争节能2000万吨标准煤,“十一五”期间形成60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研究推行发电权交易,逐年削减小火电机组发电上网小时数,实行按边际成本上网竞价。抓紧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规范有序用电,开展能效电厂试点,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建立长效机制。
(六)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2013年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北方地区地级以上城市完成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在25个示范省市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实现节能1250万吨标准煤。
(七)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申报和公示制度;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要适当提高排放标准,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公布实施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推进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
(八)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应用范围,2013年发布《实行能效标识产品目录(第三批)》。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在家用电器、照明等产品领域建立有效的国际协调互认制度。
(九)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地方各级节能监察中心,抓紧组建国家节能中心。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污染减排监管体制。积极研究完善环保管理体制机制问题。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扩大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一)健全法律法规。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积极推动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制定及修订工作。加快民用建筑节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电网调度管理等方面行政法规的制定及修订工作。抓紧完成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等方面行政规章的制定及修订工作。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废旧轮胎回收利用、包装物回收利用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等方面立法准备工作。
(二)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研究制订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各地区抓紧研究制订本地区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2013年要组织制订粗钢、水泥、烧碱、火电、铝等22项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高耗电产品电耗限额标准)以及轻型商用车等5项交通工具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制(修)订36项节水、节材、废弃产品回收与再利用等标准。组织制(修)订电力变压器、静电复印机、变频空调、商用冰柜、家用电冰箱等终端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制订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指导和规范企业节能工作。
(三)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07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级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
(四)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
(五)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强化上市公司节能环保核查工作。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一)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炭价格成本构成机制。推进成品油、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降低小火电价格,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制定支持再生水、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2013年的每公斤0.63元分三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提高COD排污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
(二)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开展跨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研究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和渔船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
(三)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完善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抓紧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改进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适时出台燃油税。研究开征环境税。研究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安排中进一步突出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一)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加强对外宣传,让国际社会了解中国在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等方面采取的重大举措及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国际舆论氛围。
(二)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
(三)表彰奖励一批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
(一)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订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
(二)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各级政府机构分期分批完成政府办公楼空调系统低成本改造;开展办公区和住宅区供热节能技术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全面开展食堂燃气灶具改造,“十一五”时期实现食堂节气20%;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在中央国家机关开展政府机构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推动公务车节油,推广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
(三)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附:
“十一五”时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一览表
2100433B
节能减排指的是减少能源浪费和降低废气排放,“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
从三个文明建设到党的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党和国家进一步深化了对经济建设规律的认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四个文明的逐步形成,是对科学发展观的进一步诠释,“建设生态文明”的提出...
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总结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8-11-22 17:31:18 今年以来,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中央和省把节能...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日前发布
据报道,由国家发改委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日前发布。《方案》指出,我国将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
节能减排综合性的实施方案
节能减排综合性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切实提高能 源利用效率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确保完成“ x”节能减排约束性指 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 x”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x〔x〕74 号)、《 x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x”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 通知》( x〔x〕93 号)、《 x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x”节能减排综 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x〔x〕16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 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 x精神,深入贯彻 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 境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 以推 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动力,通过深化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确保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规划目标圆满完成,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和我省“坚持开发建设与节约保护并重、加快生态省建设步伐、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工作目标要求,制定我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提高认识,落实工作责任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很大成就,但经济结构不尽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现象仍然存在。不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资源与环境难以承受,经济发展难以为继。只有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才能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去年(2006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制定专项规划,建立目标责任制和公报制度,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加大财政预算投入,大力实施节能和环保项目,加快淘汰规模小、技术落后、高能耗、污染严重的企业,进一步发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奠定了基础。但是,一些地方、部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问题依然存在。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务必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节能减排指标是强化政府责任的约束性指标。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宏观调控重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增长,切实保证节能减排工作所需资金投入。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对重点用能单位加强经常监督,确保完成目标;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要加强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的责任,促使公民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二、明确总体要求,分解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法规,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94吨标准煤下降到0.79吨标准煤以下,比2005年降低16%;全省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二氧化硫(SO2)为42.4万吨,比2005年削减8%;化学需氧量(COD)为37.50万吨,比2005年削减4.8%,其中2008年总量不超过38.45万吨;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不低于60%,降低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十一五”期间各设区市节能减排目标分解如下:
设区市
GDP能耗
下降率
(%)
单位GDP
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SO2
削减率
(%)
SO2
排放总量
(万吨)
COD
削减
率(%)
COD
排放总量
(万吨)
三明市
19
1.77
16
6.91
1.7
4.62
龙岩市
18
1.22
12.5
5.39
2.3
2.77
南平市
18
1.18
11.2
3.18
3.8
4.37
泉州市
15
0.76
20
4.68
5.4
7.96
莆田市
15
0.65
0
3.27
2.3
1.87
福州市
13
0.64
20
8.29
5.1
5.05
漳州市
12
0.64
增加
4.59
2
2.69
厦门市
12
0.57
27
4.93
11.1
4.94
宁德市
3
0.53
增加
1.16
4.1
3.23
全省
16
0.79
8
42.4
4.8
37.5
三、推动产业升级,优化产业结构
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在地价、税费、电价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关停列入省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签订的“十一五”关停小火电机组责任书的11家发电企业的113.4万千瓦小火电机组。落实省政府批转的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十一五”期间,淘汰和改造(转型)落后水泥产能1668万吨。全面取缔关闭国家明令取缔淘汰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加强日常监管,特别是小冶炼、小造纸、小化工、皮革制造等废气、废水污染严重的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省经贸、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
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
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加快推进LNG燃气电厂及沿海城市LNG燃气管道项目建设,促进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减少能源消耗的污染物产生量。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制订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推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水电、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加强资源调查评价。推进煤炭洗选加工等清洁高效利用。
促进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制定实施配套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分解落实任务,完善组织协调机制。着力做强高新技术产业,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高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
四、发展循环经济,实施重点工程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深化循环经济试点。认真总结节能减排试点经验,支持一批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推动冶金、建材、化工、电力等重点行业以及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和城市节能减排和循环利用,提倡企业循环式生产,促进产业循环式组合,推动区域循环式发展,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产生量。编制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制糖等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重点行业节水改造重点项目。制订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落实《“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煤矸石、大宗工业废弃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以报废机动车、废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等为重点,建立回收利用网络,有效开展废旧物资的收集和再利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
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县级以上城市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填埋气体发电,积极推进城乡垃圾集中焚烧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到“十一五”末,全省新扩建59座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新增日处理能力1.44万吨。
实施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形成16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通过加大政府对节能工作的财政投入,对节能效果显著、具有推广意义的重大项目,给予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支持,引导各用能单位积极参与节能示范工程建设,推动节能行动方案的实施。“十一五”期间,重点实施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等500项节能示范工程项目。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安排一批节能减排重大技术项目。
研究开发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平台建设,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在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开展节能减排国际科技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
全面推进清洁生产。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快制定和出台我省清洁生产条例。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加大财政和金融对使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中清洁生产技术的建设项目支持力度。在石化、电力、造纸、啤酒、钢铁、建材等行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企业要依法监督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依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在现有清洁生产试点城市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推行区域清洁生产审核。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编制清洁生产规划,推行区域清洁生产审核,加快形成一批以集中供水供热、污水集中处理、垃圾资源化循环利用等为特征的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园区,切实推进我省区域循环经济发展。
促进产业集聚,大力推广污染集中控制。尤其是在石化、临港工业产业集聚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资源的综合、循环利用以及污染物的集中处理、控制。实行同类排污企业相对集聚、污染集中治理,既大幅度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又可通过规模化治理降低治理成本。
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全面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到“十一五”末,全省要新扩建67座污水处理厂,新增日处理能力176万吨,要采取措施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加强在线监控和日常监管,加大对超标排放的处理力度,防止二次污染。继续抓好闽江、九龙江、汀江、敖江、龙江、晋江、木兰溪、交溪、漳江、东溪、艹秋芦溪、霍童溪等流域的水环境综合整治,每年实施一批治理项目,削减污染负荷。继续推进全省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特别是龙岩、南平、三明市要进一步加大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严格饮用水源保护,加大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单位,要依法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
督促燃煤发电机组按期建成脱硫设施,并确保稳定运行。嵩屿电厂1#、2#机组脱硫设施要于2007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湄洲湾电厂1#、2#机组脱硫设施要于2010年1月前建成投入运行,华能福州电厂要在2008年底前完成3#、4#机组、2009年底前完成1#、2#机组脱硫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华电邵武电厂脱硫设施要于2009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加强对已建脱硫设施电厂的监督管理,实施在线监测,确保治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加强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新机制,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政府机构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建立多渠道节能减排融资渠道。各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鼓励创新节能减排项目金融服务方式,满足节能减排项目合理资金需求。各级政府要建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我省列入“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项目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引导资金的投入,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等工作给予支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省级污染防治资金向重点减排项目倾斜。
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五、完善管理体制,加强管理措施
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省里成立黄小晶省长为组长、李川和苏增添副省长为副组长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的节能减排联席会议制度,节能联席会议由省经贸委牵头,减排联席会议由省环保局牵头。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制订和实施政府机构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评价考核办法。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建立并完善重点耗能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把火电厂、城市污水处理厂以及占全省工业污染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列为省控重点污染源,向社会公布,并在2010年底前安装自动监测装置,其中2008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对国家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
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有关建设项目节能管理的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制度。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项目建设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将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审批重要条件,严格把关。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新建项目,要求明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具体来源,落实到具体项目,对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求通过“以新带老”,做到“增产减污”或“增产不增污”。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实施处罚。
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贯彻落实国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加强对年耗能10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和监督。“十一五”期间全省200家重点耗能企业实现节能200万吨标准煤,今年(2007年)实现节能45万吨标准煤。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用能检验监测和审计制度、节能工作岗位责任制度,编制节能减排规划,制定“十一五”分年度节能减排目标,把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逐步开展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健全有力的减排项目推进体系,不断充实完善全省主要污染物削减重点项目库,加强督促检查,狠抓项目推进,确定重点企业减排项目按期开工建成,正常运行。
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并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 “十一五”期间全省火电供电煤下降到335克/千瓦时,形成4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逐年减少小火电机组发电上网小时数。编制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划,完善配套规章,制定激励政策,通过推进能效电厂建设、优化企业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能降耗技术和设备等重要措施,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在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用电负荷特性和减轻环境污染等方面综合优势,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建筑节能检查,从设计、图审、招投标、施工监理、检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房屋销售许可、物业管理等环节加强监管。制订建筑节能技术措施,加大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力度,淘汰或限制一批落后技术和产品。加大节能墙体材料、节能门窗和玻璃、保温隔热材料、高效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等节能材料和节能环保型空调、通风、照明、水泵、卫生器具等设备的推广应用。开展建筑能效专项测评研究,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建筑节能指标和节能技术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试行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
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福州、厦门、泉州三个中心城市的公交出行率2010年应不低于25%。强化汽车节油,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倡导使用低能耗和新能源汽车;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加速淘汰老旧船舶及落后船型;加强对新建船舶能耗水平和指标的审批、监督和检查;合理规划交通运输发展模式,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优化运输组织结构,提高运输效率。
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应用范围。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
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各设区市节能监察中心。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监管体制,完善环保管理体制机制。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六、健全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推进节能减排法规建设,完善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地方性法规、执法队伍及节能标准体系建设,建立规范的节能管理制度;明确执法主体,加强执法监督,明确节能责任主体,采取政策激励,加大惩戒力度。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加快完善建筑节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电网调度管理等行政法规的制定工作。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抓紧研究制订福建省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组织制订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包括高耗电产品电耗限额),制(修)订节水、节材、废弃产品回收与再利用等标准。实施用能设备市场准入制度和重点耗能行业节能准入制度。
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每年要组织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每年4月底前要向省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严肃查处一批严重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起到警醒教育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加强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重点耗能企业应当按照《节能法》的规定,定期向省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使用状况及节能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加强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监测,对能效水平达不到要求的,省能源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07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环保局、省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
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按期、按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
七、加强政府机构节能
各级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发挥节能表率作用。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机构能耗统计体系。通过开展能耗统计和典型建筑的能耗监测等途径,构建政府机构能耗网络系统,建立政府机构能耗信息管理平台,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完善政府机构节能工作保障机制。建立政府机构节能绩效考核体系,完善监督、监测能耗统计体系,实施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节能长效工作机制。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也要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
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大力开展政府机构节能宣传,深入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摸索一套符合我省政府机构特点的节能经验,带动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全面开展。
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有选择地对既有办公楼建筑进行综合性节能改造。在对既有建筑和设备开展节能诊断的基础上,选择一些能效相对较低的公共建筑围护结构、中央空调、采暖、照明、电梯、高能耗用电设备、食堂燃气灶具和供水系统等进行节能改造,开展政府机构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为全社会节能树立榜样。
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研究制定《福建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措施,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确保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
推动公务用车节能。完善政府机构公务车辆配备标准与定编管理,逐步压缩公务车辆配置规模;将车辆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目录,优选节能环保型车辆;逐步建立公务车辆信息化综合管理网络系统,利用“数字福建”网络平台,对车辆活动实行GPS定位在线监控和查询调度,实施网络化动态监管,最大限度地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八、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把节能减排宣传列为宣传重点,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和我省采取的政策措施。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倡健康、节约、环保的消费模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使节能成为全体公民自觉行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感。
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减排宣传活动,组织好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等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纳入各类学校教育的教材,把节能和环境保护作为中小学生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选择若干节能环保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环保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要宣传节能减排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2100433B
2007年5月23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指出要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宏观调控重点,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过快增长,切实保证节能减排、保障民生等工作所需资金投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制定了《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海南经济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大力开展节能减排是我省在新的发展时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海南和谐社会建设和实现省第五次党代会提出的宏伟奋斗目标的重大举措,是构建具有海南特色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是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全面认识加强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完成节能减排指标任务的艰巨性,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统一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工作部署上来,统一到省第五次党代会提出的生态立省的战略思想上来。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
二、狠抓节能减排责任落实和执法监管
(一)强化政府责任,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各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节能减排负总责,省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节能减排负总责,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和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市、县政府要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乡镇和重点企业,省政府各部门要把节能减排的要求落实到本部门、本系统的各基层单位,加强相互间的配合与协调,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强有力工作格局。
(二)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各市、县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抓紧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各项管理制度,切实保证节能减排工作所需资金投入。从2007年起,省政府把节能减排指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各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把节能减排的工作情况纳入对各部门、国有企业负责人工作的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内开展节能减排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擅自建设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以及严重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
(四)自觉接受监督。各市、县政府每年要向省政府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在“十一五”期末报告五年节能减排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省政府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的进展情况,在“十一五”期末报告五年节能减排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
(五)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制,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凡与国家、省政府及市、县政府签订了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实现目标。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并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建立强有力的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
为了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7号)和《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发〔2007〕18号)等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成立海南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由省长担任组长,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的重大战略、方针和对策,统一部署我省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审议国际合作和谈判对策,协调解决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主要承担综合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方面的工作,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为主承担。各市、县政府也要相应成立本市、县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列入省政府考核的重点耗能企业以及列入省统计局统计的重点工业企业要于2007年9月30日前,提出本市县、本部门、本企业贯彻落实《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具体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节能目标。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para" label-module="para">
(二)主要减排目标。到201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9.5万吨/年,二氧化硫(SO2 )排放总量控制在2.2万吨/年;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率:海口市不低于80%,三亚市不低于70%,其他市、县不低于63%;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率达到70%。
(三)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坚持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和“生态立省”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实现海南又好又快发展。
各市、县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下同)要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强力推进,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工业、农业、交通、建设、旅游等部门要在本系统、本领域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强化监管,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凡与国家、省政府及市、县政府签订了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要增强节能环保意识,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在全省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节能减排的工作格局。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四)控制能耗和排放增量。
1.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落实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按照“不破坏资源、不污染环境、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原则,根据区域功能规划和产业布局,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钢铁、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下同),一律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小水泥、小化工、小矿山、小钢铁等落后产能项目一律不准建设,对擅自批准的,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责任单位: 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建设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
2. 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对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中的项目,土地管理部门不予供应土地,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各金融机构)
3. 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省发展与改革厅会同有关部门,在2007年8月底前提出联动机制和项目核准问责制的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须向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门)报告,项目管理部门必须审查拟开工项目是否符合“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准开工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等部门,各市、县政府)
4. 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强化管理职能,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监管措施,加大现场监管力度,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海口海关)
(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1. 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分阶段淘汰全部立窑水泥生产能力,2010年前,淘汰立窑水泥产能250万吨。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要在2007年7月底前,提出我省“十一五”期间淘汰立窑水泥的实施方案和年度推进计划,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与有关市、县政府签订《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国资委,有关市、县政府)
2.淘汰小钢铁厂(生产线)。2007年底前,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节能减排要求的小钢铁厂(生产线),淘汰项目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对废旧钢铁综合利用实行集中处理。(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有关市、县政府)
3. 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集中整治橡胶加工厂和清理小矿山(点)。由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在2007年9月底前,提出我省“十一五”期间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实施方案和年度推进计划。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在2007年9月底前,提出整治橡胶加工厂和清理小矿山(点)的实施方案和年度推进计划。各市、县政府要尽快理顺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工作管理体制,在2007年8月底前,要全面开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海口、三亚、儋州三个城市必须确保按期完成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目标。积极推动其他市、县开展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
4.强化淘汰落后产能责任。对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有关市、县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落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不力的市、县,实行项目“区域限批”。(责任单位:有关市、县政府,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南电网公司)
三、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六)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抓好余热发电、能量系统优化、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节约和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和节能监测及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重点节能工程。
1.组织实施华盛二期水泥余热发电、三亚亚龙湾区域集中供冷、太阳能和建筑一体化等节能项目,做好国投三期水泥余热发电等节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区域集中供冷、太阳能和建筑一体化项目要在取得试点经验基础上,加快推广应用。
2.由省发展与改革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风能、沼气利用规划和年度推进计划以及配套的鼓励政策,加快推进已开展招标的风电项目建设。根据西沙群岛等重要海岛能源及淡水需求,建设风能、太阳能发电和雨水利用及海水淡化设施。
3.根据交通车辆和市场容量,适度发展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等生物质能源项目,开展醇醚类替代燃料开发及应用研究,稳步发展燃气汽车。
4.开展与国际组织、金融机构及有关国家和地区在开发清洁发展机制(CDM)及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项目方面的合作。(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等部门)
(七)组织实施重点减排工程。着力抓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减排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全省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不少于70万吨/日,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3%以上。水务、发改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抓好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要突出抓好橡胶加工、淀粉生产和制糖等行业污染治理管理工作;海洋管理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减少向我省海域排放或引入污染物。建设部门要重点抓好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分类收运和处理管理,落实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推进项目建设,保证运行正常。各市、县政府要把城镇污水治理作为减少COD排放的工作重点,按照《海南省落实“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工作方案》(琼府办〔2006〕99号)的要求,制定措施、落实建设资金,明确负责人员与工作责任。海口、三亚、白沙、琼海、东方、定安、昌江、澄迈、琼中、五指山、儋州等市、县要在2007年底前启动已确定的2006年、2007年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水务、发改和环保部门要研究推进已确定的22个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工程建设进度的措施,加强协调和指导。(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水务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建设厅、省发展与改革厅)
环境保护部门要突出抓好华能海口电厂、金海浆纸、海南炼化、东方化工城、儋州永航不锈钢厂等二氧化硫排放大户的减排项目建设。华能海口电厂要按脱硫计划时间表,完成4台12.5万千瓦发电机组脱硫改造,现有5万千瓦机组停止运行(应急情况除外)。(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电网公司、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四、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八)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在西部工业走廊的老城、洋浦、昌江、东方四个工业开发区以及重点旅游景区和海口、三亚等市、县,开展创建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示范企业试点。选择若干个农业开发区,开展创建“生态农业示范园区”活动。争取我省有一个到两个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列入国家计划。(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旅游局,各市、县政府)
(九)节约水资源。加快灌区配套设施改造,加强对各类水渠的管养和硬化维修。加强农业用水管理,强化水费计收,杜绝漫灌、淹灌浪费水资源。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和布局,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积极推广滴灌、喷灌、管灌、无土栽培和循环水使用技术。加大工业节水技改力度,浆纸、电厂、水产水果加工等耗水量大的企业,要通过节水技改增加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水循环利用。在滨海大中型工业项目中推行海水冷却工艺,在滨海大中型公共建筑中进行海水空调工艺示范,开展太阳能海水淡化试点。加强市、县城区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和管网维护管理。“十一五”期间,各市、县城区供水系统漏耗损失年平均降低3个百分点。在城市(含县城)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在新建大型公共设施和部分面积较大的居民住宅小区中推行中水回用管线设计,开展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试点。制定配套政策,鼓励全省景观、园林绿化、洗车等行业使用再生水。(责任单位:省水务局、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等部门)
(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对木材边角碎料、电厂粉煤灰、铁矿尾矿和贫矿以及浆纸、橡胶、制糖等企业排放的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生产和生活垃圾、消费过程的报废产品、畜禽粪便等,各市、县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分门别类,在2007年底前提出综合利用方案。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认真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
(十一)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各市、县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试点,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填埋气体发电试点,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
(十二)推进清洁生产。在油气化工、制糖、橡胶、建材、造纸、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中推行清洁生产,选择一批企业开展创建清洁生产企业活动,健全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面源污染。(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农业厅)
五、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
(十三)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在钢铁、油气化工、浆纸、建材、建筑、旅游等行业企业中,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开展农业科技110服务,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重点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大力推广应用节能减排高效产品。在2008年底前,全省公共照明要将设计超标准、设置超范围、节能控制不合理的项目全部进行更新改造,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新建、改建的公共照明要有10%以上采用太阳能或者风光互补照明系统,其他项目也要严格按新颁布的《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坚决杜绝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建设中片面追求大亮度、大功率多头灯等浪费现象,实施一批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海口市、三亚市要分别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2个,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项目2个。各市、县要启动5个以上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项目。(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水务局,各市、县政府)
(十四)加快建立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工业企业、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以及宾馆酒店等的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建设厅、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旅游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部门)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五)强化政府责任,严格考核。市、县政府和各部门“一把手”是节能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省委、省政府将把各市、县节能减排指标的完成情况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工作情况,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市、县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把行业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的工作成效情况,纳入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对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分别会同省统计局提出,并征求省委组织部意见后上报省政府。省国资委要参照上述精神提出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考核办法。(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统计局、省国资委,省委组织部)
(十六)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公报制度。
1.指标体系。由省统计局会同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对全部耗能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涵盖全省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建立实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对全省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并按全国统一普查建立科学指标体系。各市、县政府要密切配合调查摸底工作。(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各市、县政府)
2.监测体系。省统计部门要建立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宾馆酒店为1000吨以上标准煤,下同)能耗统计数据网系统,交通、旅游等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要密切配合统计部门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国家和省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测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交通厅、省旅游局等部门,各市、县政府)
3.公报制度。省统计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水务局等部门要继续做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指标公报工作。省统计局要与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定期公布各市、县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消耗指标完成情况。各市、县政府相应建立本地区的能耗公报制度,定期公布能源消耗情况。(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水务局,各市、县政府)
(十七)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根据国家节能评估审查办法及有关规定,在2007年8月底前,由省发展与改革厅会同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提出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政府审定。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把省政府下达市、县减排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上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评审批权限并提出具体管理办法。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市、县,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强化环评审批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责任单位: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十八)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与国家、省政府以及市、县政府签订了节能减排责任书的企业,要把节能减排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实行奖惩制度。全省所有企业都要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制订节能减排规划或计划。全省年耗能2000吨以上标准煤的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2007年要启动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统计局、省旅游局,各市、县政府)
(十九)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海南电网公司要制定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并抓紧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规范有序用电,研究制定配套政策。(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海南电网公司)
(二十)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1月1日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2007年重点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和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二十一)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化城市公共交通布局,优先发展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海口市、三亚市要重点对严重污染空气的机动车进行整治。加快东环快速客运铁路项目建设,统筹规划建设机场、港口、公路、管道以及配套的站点、线路等各类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实现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和运输服务的紧密衔接。加快淘汰老旧铁路机车、汽车、船舶,鼓励发展和使用高效节能型环保交通工具。加强交通管理,降低交通耗能,提高交通基础设施利用效率。(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公安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海口市政府、三亚市政府)
(二十二)开展旅游业、零售业节能行动。在全省旅游宾馆、酒店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对宾馆、酒店主要用能设备进行节能诊断,凡不符合节能要求的,要实施技术改造或淘汰。推动大型零售企业做好照明、空调、电梯及其他耗能设备的节能工作,引导和鼓励企业使用节能灯具、变频空调、节能型冷藏设备、自动控制扶梯等节能设备和技术。倡导零售企业销售适度包装食品,引导生产企业实行“绿色包装”,制定《食品预包装规范》等相关标准,促进生产和零售企业抑制过度包装行为。(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省商务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
(二十三)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按照国家公布的能效标识产品目录,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等部门要加强对用能产品使用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建立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每年不定期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
(二十四)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要建立全省节能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节能监测监察,整合现有资源,建立省级节能监测监察中心。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建立健全省级监察、市县监管、单位负责的污染减排监管体制。积极研究完善环保管理体制机制问题。全面建设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2008年上半年,完成我省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省级、海口、三亚、儋州、东方等市、县环境监控中心建设。各市、县政府要在确定市控、县控重点污染源的基础上,加快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各市、县政府)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二十五)健全法规规章,建立节能和环保标准。积极推动我省节能减排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我省节能减排规章,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根据国家民用建筑节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电网调度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法规,以及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规章,制订我省的相应实施细则。根据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研究制订我省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财政厅、省水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法制办)
(二十六)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华能海口电厂必须对燃煤发电机组安装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在2007年底前,华能海口电厂燃煤脱硫机组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要完成与海南电网公司和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联网,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要扣减脱硫电价,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电网公司)
(二十七)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列入省重点环境监测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建设厅和省水务局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之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项目公开通报,限期整改。(责任单位:省水务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建设厅)
(二十八)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每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2007年组织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和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用能和污染源排放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以及不按规定运行节能减排设施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部门)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十九)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严格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脱硫电价以及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的电价政策;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政策,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能行业实行用电加价,同时,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研究出台我省扩大分时电价价差、提高差别电价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以及用电用水超限额加价等价格政策。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并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责任单位: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水务局、省财政厅等部门)
(三十)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在2007年8月底前,全省各市、县都要开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2007年12月底前,开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商务厅,各市、县政府)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三十一)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海南日报社、海南广播电视台,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水务局等部门)
(三十二)表彰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省政府和市、县政府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十、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三十三)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各级政府机构要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政府工作人员要带头节能。由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建立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办法,制订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卫生厅等部门,要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省直机关和各市、县机关要带头使用节能灯具,从2007年9月1日起,各级党政机关的办公照明和办公区、生活区公共照明在维修更换时原则上采用节能灯具。(责任单位: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卫生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
(三十四)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各级政府机构要分期分批完成政府办公楼空调系统节能改造;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在省机关开展政府机构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试点。(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政府)
(三十五)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加强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和监督,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各市、县政府)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