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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牛区政府租用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等项目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加快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租用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项目是指:政府依法租用企业作为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或购买已建成、在建或、拟建的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地下综合管廊、生态基础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学校、医院等项目。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符合准入条件、已建成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企业可以与金融机构、投资人等组建特殊目的公司(SPV),进行项目融资和建设。
第四条 政府租用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项目可采取“建设(购买)——租用——移交”的模式实施。即企业筹资建设或购买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项目,由区政府授权有关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授权部门)与企业签订相关租用合同,政府授权部门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项目并支付租用费用。租用合同到期后,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区政府移交建设或购买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项目。
第五条 政府租用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项目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计划管理原则。区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和中期财政规划,确定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租用计划,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租金合理原则。根据租用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项目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和租用期限,确定合理的租金水平。
(三)支持筹资原则。区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企业利用其与政府授权部门签订的租用合同确定的应收租金进行对外筹资。
第六条 企业投资建设或筹资购买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可以通过保险投资、银行贷款、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商业保理、信托投资等市场化方式筹集资金并承担偿还责任。融资模式根据资金特点由企业确定。
第七条 区政府按合同约定安排政府授权部门承担租金支付责任,区政府及政府授权部门均不承担企业的偿债责任。
第八条 设立区政府租用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项目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由区建交局承担日常工作,成员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法制政务办和其他政府授权部门组成。
联合工作组负责审核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项目租用计划,协调政府授权部门与企业签订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公建配套项目租用合同,协调办理租金的申报与支付手续,负责政府租用项目的日常监管。
区建交局负责根据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以及年度投资计划,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平衡政府授权部门的租用需求,提出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项目租用计划,经联合工作组审核通过后报区债管委及区政府批准,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项目租用计划应包含项目名称、企业名称(或企业选择方式)、投资规模、租期、租金控制范围以及明确政府授权部门。
区发改局负责政府租用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及公建配套设施项目按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管理。
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项目租金规模,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按照政府授权部门签订的租用合同要求向企业按时拨付租金;开展租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负责政府采购管理;负责对政府租用企业投资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项目涉及所监管的国有企业的投融资按自主经营项目管理。
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租用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项目所涉及租金支付进行审计监督。
区法制政务办负责对全部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及合同涉及的其他法律相关问题进行审查、解释或建议。
企业承担投资主体责任,根据区政府批准的租用计划,按相关程序选择金融机构或投资人,形成租用实施方案,报联合工作组备案。
项目融资不得新增政府负债,鼓励金融机构以股权投资等方式进行项目融资。
第九条 政府授权部门根据租用实施方案与企业签订正式租用合同。项目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由政府授权部门与企业协商确定调整意见,经联合工作组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并根据会议审定意见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租用项目的交付及维护按现行管理体制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租用合同到期后,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项目的权属按照租用合同约定办理移交。企业应及时将项目移交给政府授权部门,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未述及的其他领域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按本暂行办法签订的租用合同,合同有效期最长可至20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牛区政府租用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等项目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牛府办发〔2015〕4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产业功能区,区属各国有公司:
《金牛区政府租用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等项目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日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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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日期: 2011 年 04 月 28 日 来源:互联网 【字体: 大 中 小】 一、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 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 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计委、 财政部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 内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 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新建、扩 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新建或扩大的建筑面积缴纳的用于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三、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 供热等设施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道路的改造、铺装等工程的配套建 设。 四、 按国家规定取消现行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水、电、气、 热、道路上加收的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增容费等,将其 统一规并为城市基础设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 2009年 1 月 24 日) 罗府〔 2009〕 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修订后的《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区政 府五届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4 年 7月 26日印发的《关于印发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罗府〔 2004〕37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设廉洁、安全、优 质和高效工程,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 是指部分或全额利用区政府资 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资金是
租用型呼叫中心的概念是为了区分呼叫中心种类而提出的名词。现在呼叫中心分为自建型呼叫中心,呼叫中心外包以及租用型呼叫中心。租用型呼叫中心适用于中小规模呼叫中心。
互联网的春风在中国一吹,中国的IDC商如雨后春笋,在琳琅满目的众多商家中,我们如何淘出适合自己的IDC商呢?这个问题成为了很多初入站长行列的新人很大的困扰,在这里谈几点关于服务器租用托管的选择。
1、客户在选择服务器时,第一考虑的应该是托管所需要的应用服务,然后确定服务需要的硬件和软件的配置
以前企业在准备托管时,总是先想好购买一台高档服务器,然后希望租用多大的带宽来托管自己的服务器,而不是从自己的实际需求出发来选择服务器和IDC服务商,但这样的方式既浪费资源又增加了用户的资金投入。
企业在建设网站或是开展电子商务时,未必需要高档或是价格昂贵的服务器,也不一定需要在IDC租用很大的带宽。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应用需求,来企业决定购买自己的服务器品牌和配置标准,如果做免费电子邮件服务,那么存储器一定要大些,可以采用多个硬盘或是磁盘阵列,甚至是网络存储设备;如果有数据库查询服务,那么内存一定要大些;如果网站的访问量很大,就需要采用负载均衡技术;如果数据量很大,那么数据备份和意外事故的数据恢复技术一定要强。总体来说,企业选择服务器时,一定要从自己的应用需求出发来选择品牌和服务器的配置,没有必要选择最好和最贵的,能满足自己的需求就是最好。
2、高配置不等于高性能,稳定性和扩展性也非常重要
服务器的各个组成部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彼此相联系和互相影响。在选择服务器时一定要考虑到各部分的兼容性,从而达到配置能发挥最佳的性能。服务器最重要的指标就是稳定性,尤其是IDC内运行的服务器,它必须是24×7×365的工作时间,所以对服务器的稳定性就要求很高了,必须能保证它们的稳定、安全、正常地工作。为此IDC们也选择性能优越的IDC业务管理系统,如国外的WHMCS或国内的IDCSystem,行业内服务比较好的运营商,可以为客户提供7*24免费昼夜无差别服务承诺:
1、7*24无限次重启服务器。
2、7*24无限次重装系统。
3、7*24代为安装指定软件(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4、所有服务器硬件代为进行故障排除。
5、7*24热线电话 QQ服务支持,365天网络工程师应急电话服务。
6、365天现场服务,5分钟内及时响应。
客户托管服务器后,随着客户访问量和服务变化,服务器需要不断地增加或是减少相关的软硬件,以达到不断地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所以服务器一定要有很强的可扩展性,为客户提供可扩展的空间。
3. 通用服务器向专用服务器发展,易用性和专用性非常明显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客户对服务器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和变化。因此,通用服务器将会逐渐地向专业服务器转变,以电子邮件为例,电子邮件服务以前只需要在任何一台服务上装上一套电子邮件软件即可以提供电子邮件服务,不管它的稳定性能如何,也不管它处理邮件的能力如何,只要能用就可以。但事实远不如想象的那么简单,对电子邮件的服务与对Web服务是不同的,稳定性和服务器的响应速度非常重要。所以,需要有专用服务器来提供服务。未来企业邮局服务器的发展趋势应该是易用性和专用性,服务器的选择和配置都应该相对简单,不需要有太高的技术门槛,并且专用性的发展趋势会非常的明显,什么样的服务就会有什么样的特点,不同的特点就需要不同的产品来满足他的要求。
4. 硬件和软件、网络资源共享是发展趋势
IDC用户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资源的可共享性,这一特点还无法得以体现,不同客户因考虑自己数据和信息的安全性,不可能与其它的客户共享硬件和软件资源。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不同的客户可能共享IDC提供的网络存储、增值服务、应用服务等各类型资源。服务器中的部分设备可以达到共享,达到资源的优化和成本的降低,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5. 软件与硬件互补性强,综合考虑选择标准
客户在选择服务器时应该从软件与硬件两方面来考虑。如果要运行大量应用软件,则需要大的内存;如果需要负载大访问量,就需要考虑较大的内存。硬件与软件的配合良好才能发挥服务器的良好性能,仅仅追求服务器的硬件高档化,如果没有软件的配合,也无法保证最终服务的高性能和稳定性。因此,在选择服务器时应该从两方面综合考虑,以综合指标来选择服务器。
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下进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凡是不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应按要求向地方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项目备案机关是指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
第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按省有关规定要求编写项目备案报告(附项目备案报告表),报送项目备案机关。项目备案机关应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并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业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备案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我省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备案报告的内容及编写
第六条 项目报告单位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报告一式5份。项目备案报告由项目报告单位自行组织力量编写。
第七条 项目备案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报告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第八条 项目报告单位要对项目备案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九条 项目备案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省级备案机办理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并会同有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全省所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按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省级以下备案机关负责办理当地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并会同相关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将备案项目情况向上级备案机关汇总上报,抄送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项目备案机关如认为备案报告不符合要求,应在收到项目备案报告后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报告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和说明,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报告单位按要求提交项目备案报告,项目备案机关应正式受理。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机关在进行备案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受理项目备案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企业投资项目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报告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三条 对准予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及时向项目报告单位出具项目备案文件;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应向项目报告单位出具不予备案决定书,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对已经备案确认的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备案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备案情况告知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以下备案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准予备案的项目情况告知上级备案机关及上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确认告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 项目报告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 备案内容及效力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报告主要进行以下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即期宏观调控政策;
(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是否符合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
第十七条 项目报告单位依据项目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企业投资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已经备案的项目,如需对项目备案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重大变更或者放弃该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原项目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变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撤销手续。重大变更包括:
(一)投资主体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四)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动、总投资额超出原备案数额30%以上。
第二十条 对应报项目备案机关备案而未报告的项目,或者虽然报告但未经备案确认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及消防、工商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对于项目备案机关予以备案确认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把关,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备案事项,不得拖延备案时限,不得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备案文件,不得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备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予以相应处罚:
(一)应办理而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文件的。
具有第(三)款情形的,原备案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确认,及时收回备案文件,并向社会公开告示。
第二十四条 各级备案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情况的动态监测,并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向社会发布所有准予备案和不予备案项目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及本办法的精神和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不属于审批及核准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