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区政府租用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等项目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加快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租用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项目是指:政府依法租用企业作为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或购买已建成、在建或、拟建的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地下综合管廊、生态基础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学校、医院等项目。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符合准入条件、已建成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企业可以与金融机构、投资人等组建特殊目的公司(SPV),进行项目融资和建设。
第四条 政府租用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项目可采取“建设(购买)——租用——移交”的模式实施。即企业筹资建设或购买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项目,由区政府授权有关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授权部门)与企业签订相关租用合同,政府授权部门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项目并支付租用费用。租用合同到期后,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区政府移交建设或购买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项目。
第五条 政府租用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项目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计划管理原则。区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和中期财政规划,确定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租用计划,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租金合理原则。根据租用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项目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和租用期限,确定合理的租金水平。
(三)支持筹资原则。区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企业利用其与政府授权部门签订的租用合同确定的应收租金进行对外筹资。
第六条 企业投资建设或筹资购买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可以通过保险投资、银行贷款、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商业保理、信托投资等市场化方式筹集资金并承担偿还责任。融资模式根据资金特点由企业确定。
第七条 区政府按合同约定安排政府授权部门承担租金支付责任,区政府及政府授权部门均不承担企业的偿债责任。
第八条 设立区政府租用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项目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由区建交局承担日常工作,成员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法制政务办和其他政府授权部门组成。
联合工作组负责审核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项目租用计划,协调政府授权部门与企业签订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公建配套项目租用合同,协调办理租金的申报与支付手续,负责政府租用项目的日常监管。
区建交局负责根据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以及年度投资计划,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平衡政府授权部门的租用需求,提出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项目租用计划,经联合工作组审核通过后报区债管委及区政府批准,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项目租用计划应包含项目名称、企业名称(或企业选择方式)、投资规模、租期、租金控制范围以及明确政府授权部门。
区发改局负责政府租用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及公建配套设施项目按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管理。
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项目租金规模,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按照政府授权部门签订的租用合同要求向企业按时拨付租金;开展租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负责政府采购管理;负责对政府租用企业投资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项目涉及所监管的国有企业的投融资按自主经营项目管理。
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租用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项目所涉及租金支付进行审计监督。
区法制政务办负责对全部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及合同涉及的其他法律相关问题进行审查、解释或建议。
企业承担投资主体责任,根据区政府批准的租用计划,按相关程序选择金融机构或投资人,形成租用实施方案,报联合工作组备案。
项目融资不得新增政府负债,鼓励金融机构以股权投资等方式进行项目融资。
第九条 政府授权部门根据租用实施方案与企业签订正式租用合同。项目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由政府授权部门与企业协商确定调整意见,经联合工作组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并根据会议审定意见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租用项目的交付及维护按现行管理体制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租用合同到期后,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设施项目的权属按照租用合同约定办理移交。企业应及时将项目移交给政府授权部门,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未述及的其他领域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按本暂行办法签订的租用合同,合同有效期最长可至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