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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与改革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与改革的决定,是济南人民政府发布的,未来水资源的管理净化和使用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与改革的决定基本信息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与改革的决定简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水利发展与改革步伐,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特作如下决定。

一、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思路和2010年前的任务目标

(一)工作思路。

围绕保障供水、安全防洪、改善水环境三大任务,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骨干河道治理、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农村饮水、南水北调东线济南供水区配套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水资源、防洪安全、水环境保障工程体系;通过改革水利工程产权、工程建设和管理制度,形成多元化的水利投融资、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水利科技创新机制,进一步加快我市水利发展与改革步伐。

(二)2010年前的任务目标:

1.城乡水资源供给基本得到保障。以南水北调东线济平干渠和黄河为依托,加快构筑我市骨干调水网络,实现黄河水、长江水、当地地表水、地下水的联合优化调度,使我市水资源紧缺的状况得到有效缓解,并逐步实现优水优用。

2.防洪工程基本达标。基本完成全市大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任务,骨干河道防洪标准达到或超过20年一遇,城区小清河河道防洪标准达到百年一遇。

3.节水型社会基本建立。节水灌溉率达到50%,农业用水实现零增长或负增长;万元GDP耗水量下降到70立方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5%,城市和工业节水达到全省领先水平。

4.全市农村实现村村通自来水。全面解决我市历史在册缺水人口、新增资源性缺水人口的饮水问题和北部高氟水、苦咸水问题。

5.水生态环境有较大改善。加大南部山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进度,实施泉域水源涵养工程,严格限制和有效控制泉域地下水开采,实现正常降水年份泉水长年喷涌;根据水功能区划分,加大水质保护力度,使水质恶化状况得到有效遏制;借助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实现小清河清污分流,主要河道、水库、湖泊水质有较大程度的改善。

6.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并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良性运行机制。

二、加快水利工程建设步伐

(一)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按照分级管理、先急后缓的原则,2007年底前,完成崮头、杜张、垛庄水库3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并对100座小型水库进行综合治理。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10座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和175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及综合治理任务。

(二)骨干河道综合治理工程。按照生态景观河道的建设要求,对小清河市区段和玉符河、北大沙河中下游段进行高标准综合治理。对徒骇河、德惠新河河道的险工、桥闸涵等各类建筑物进行维修改造,并达到相应的国家防洪标准。巨野河、绣江河、漯河、南大沙河、北大沙河上游段、浪溪河、汇河等骨干河道的重点河段全部达到20年一遇防洪标准。

(三)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搞好邢家渡、胡家岸等大型灌区的续建配套及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对灌区干支渠进行防渗化处理和建筑物配套,并进行计量设施现代化建设。

(四)农村饮水工程。2007年底前,全面解决山区群众吃水难和平原沿黄地区群众吃高氟水、苦咸水的问题,全市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提高25个百分点,达到80%。

(五)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搞好济南泉域、白泉泉域、明水泉域、长孝水源地补给区、洪范泉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和水源涵养设施建设。以大流域为骨干、小流域为单元,加快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积极为生态修复创造条件。

(六)骨干调水网络工程。以南水北调东线济平干渠和胶东输水渠为依托,连接我市田山引黄供水工程、玉清湖和东湖城市供水工程,实现黄河水、长江水、当地地表水、地下水的联合优化调度,使我市水资源供给得到更加安全可靠的保障。

三、建立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

(一)继续按照国家、集体、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原则,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水利投融资机制,确保全市水利投入有显着增加。市财政对水利的投入要继续稳定增加;各县(市)区也要根据经济发展与财力情况,相应增加水利投入。依法做好水资源费、河道维护费、水保两费等规费的征收和管理,并确保按规定使用。

(二)针对水利工程设施生态性、公益性和商品性等不同性质,实行分类经营和管理。坚持水利建设分级负担原则,划清责任权利关系。关系国计民生的骨干调水工程、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防洪除涝工程和关系可持续发展的水生态环境安全工程等社会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市级以上投资主要用于跨县(市)区的大中型工程建设、重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骨干河道治理、地下水保护等。县(市)区管理的水利工程以地方投入为主,市以上给予政策性扶持。中央和省、市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因县(市)区配套资金不到位造成“半拉子”工程或严重拖延工期的,将严格限制审批新项目。切实解决好库区移民安置,帮助库区群众解决生产生活问题。

(三)各县(市)区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积极探索农村税费改革后水利工程建设新模式,研究确定新的投资投劳机制和办法。农村基层组织可以在农民自愿的情况下,对河道清淤治理工程、农村饮水工程、小水库治理工程、农业节水工程、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具体建设行为进行“一事一议”,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并加以规范。

四、强化水资源管理和保护

(一)依法建立集中统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对城乡地表水、地下水和江河客水等各类水资源,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和调度。采取综合措施,逐步实现洪水资源化。城市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等,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要进行水资源论证;未通过论证的,不批准取水,不安排用水计划。

(二)优化水资源配置和供水时序。按照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工业、农业、生态等用水的原则,“合理开发地下水,积极引用地表水,科学引用客水”,研究制定各类用水的规模和时序,实现计划用水、优水优用。城市生活用水尽可能使用地下水,工业用水由地下水向地表水置换。采取政府监管、社区参与、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的方式,逐步实施分质供水。重要水源地和工矿业集中采水区要建立地下水超采预警制度,编制供水应急预案。

(三)加强水资源保护。围绕“改善水环境,保持泉城特色”的目标,积极采取工程、管理、技术、经济等措施,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划定全市河流湖泊水功能区、地下水超采区、水源保护区;加强南部山区泉域补给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有效涵养水源,积极开展拦蓄补源生态工程建设,增加泉域地下水补给量;禁止在水库库区等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设施。实施积极的地下水保护战略,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加强南部山区泉域补给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有效涵养水源,积极开展拦蓄补源生态工程建设,增加泉域地下水补给量,力争实现泉水长年喷涌。

五、大力推行计划节约用水

(一)认真抓好节约用水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尽快在全市形成统一协调、健全完备的节水管理监督体系。要加大节水资金投入,建立科学的水价调控机制和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大力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积极搞好节水型社会试点工作,在全市广泛开展节水型单位(社区、校园、企业) 创建活动,全面推进我市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

(二)积极构筑全方位节水体系。坚持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科学制定和实施全市节水规划,构筑全方位节水体系。要围绕产业结构调整,从当地条件出发,搞好分类指导,逐步实现农业用水的零增长和负增长。蔬菜、果品等高附加值农作物生产地区,要以生产基地和产业园区为重点,大力发展微、滴灌等现代灌溉技术。大中型灌区要加快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干支渠要基本做到防渗化。要努力创造条件, 启动测水量水工程,使计量收费工作向农户延伸。要通过技术改造,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污废水处理与回用,发展节水型高技术产业。大力推广使用节水器具,逐步提高节水器具普及率,实施中水利用,提高雨水利用及污水处理回用能力。要尽快制定全市工业、农业及城市生活用水定额指标体系,落实并执行用水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三)加快节水技术改造和节水器具的开发生产与推广使用。鼓励我市企业研发节水设备,改造和淘汰浪费水的器具和设备,鼓励山区和贫水地区搞集雨设施建设。通过结构调整、强化管理和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等措施,使我市城乡节水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六、严格依法管水用水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大力开展水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水法制意识和水患意识,形成珍惜水、节约水、保护水的良好社会风尚,切实做到依法管水、用水,并依法保护合法的用水权益。

(二)加大水政监察力度,建立良好的水事秩序。要在2007年前完成河道和其他水利设施管理范围的确权划界工作。依法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资源,在河道内采砂取土,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认真贯彻实施《济南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加大城区和城市近郊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力度。

(三)依法征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立统一征收、集中管理、依法使用、有效监督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等规定,加大征管力度,做到足额征收、专项使用,不得搭车收费和截留挪用。

七、不断深化水利管理制度的改革

(一)积极探索建立水利发展的市场化运作机制。现有水利设施要根据不同性质实行分类经营。社会公益性和生态性水利工程由政府投资和管理。鼓励城乡供水设施和工程项目进入市场。鼓励水利行业发挥水土资源和现有设施优势,探索以水兴水、以地养水的有效措施,增强水利事业自我积累、滚动发展的能力。

(二)加快水价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水利工程的水价逐步实现由政府定价向市场化测算、用水户听证、政策性核准转变。农业供水价格逐步实现按补偿供水成本核定,力争尽早到位;非农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成本、运行费用、计提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水价中所含的水资源费应占一定比例。

(三)继续推进市场取向的水利工程运营改革。鼓励盘活变现有条件的国有、集体水利资产,走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的路子。鼓励民营资本、外资、金融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进入水利工程运营管理市场。鼓励水利基础设施和建设项目进行民营化试点,并按照现代企业的要求,逐步加以规范。经营性水利建设项目,应尽快对内对外开放。积极探索和建立水利资金有偿使用、滚动发展的新机制,进一步提高水利投资的综合效益。

(四)制定优惠政策,促进民营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明晰所有权、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积极鼓励采取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建设和管理小型水利工程。民营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可在政府指导水价范围内实行协议水价。

(五)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划分水管单位类别,采取不同的财政支付政策和经营管理方式,建立职责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加强供水协会、抗旱服务队等形式的农村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搞好乡镇水利站和基层管理单位建设,确保农村水利事业健康发展。

八、切实加强对水利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加强水利工作、推进水利发展与改革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到认识到位、投入到位、管理到位。各行各业都要支持水利发展与改革。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为各级政府当好参谋,抓住当前发展与改革的历史性机遇,积极推进水利发展与改革步伐;发改委要将水利事业发展计划,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合理安排年度建设计划;财政部门要合理调度和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专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规划部门要积极做好与水利部门的规划衔接和城市规划区内水利项目规划定点工作;公安、审计、交通、环保、新闻等部门都要落实措施,积极支持水利建设;通信、电力部门要在水利建设、工程管理和抗洪抢险上给予更大支持。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都要发扬团结治水的精神,大力支持水利事业发展,为“实现新跨越,建设新泉城”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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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与改革的决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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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与改革的决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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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与改革的决定文献

中共济南市委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济南市委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济南市委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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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6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快我市水利改革发展步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绿色济南的决定简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林业发展,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绿色济南,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增强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绿色济南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我市林业建设取得了显着成绩。改革开放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抓生态林业建设,大力培育森林资源,不断调整优化林业产业结构,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巩固发展造林绿化成果,城乡绿化水平不断提高,森林资源迅速增长。全市有林地面积达到200.3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23%,林木蓄积量增至599万立方米,果品年产量达到49万吨,林业产业总产值达到25.3亿元。林业对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和发展农村经济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

(二)加快林业发展面临的形势严峻。目前我市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生态环境还比较脆弱;林业产业规模小,科技含量低,市场竞争力不强;乱砍滥伐林木、乱占滥用林地、乱捕滥采野生动植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时有发生;全市尚有荒山面积50万亩,沙化土地面积58万亩,造林绿化任务依然繁重。

(三)必须把林业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林业发展,对于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发展生态文明,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林业工作,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要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在农村小康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基础地位,真抓实干,努力营造山青水秀、绿树成荫、空气清新的良好生态环境。

二、加快林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优先和“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林业自身发展规律,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大力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推进全市林业跨越式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对林业日益增长的多种需求,把我市建设成为山川秀美、生态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生态市。

(二)目标任务。到2007年,全市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5%以上,生态状况进一步改善,林业产业实力增强;到201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28%以上,重点区域的生态状况明显改善,林业产业结构明显优化;到202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并稳定在35%左右,建成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

三、实施林业重点工程,加快绿化进程

实施封山(滩)育林工程,划定封育区,实行围封禁牧,并加大南部山区人工造林的力度,提高森林植被覆盖率,到2007年,完成封山(滩)育林10万亩, 荒山造林10万亩;实施平原绿化工程,构建以农田林网为主体,以四旁植树、农林间作为补充,网、带、片相结合的高标准的平原防护林体系,到2007年,新建完善农田林网30万亩,完成10万亩沙化土地造林,营造10万亩沿黄防护林;实施绿色通道工程,在公路、铁路、河流两侧植树造林,形成绿化美化相结合的生态景观,到2007年,完成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绿色通道建设任务;实施退耕还林(果)工程,对25度以上坡耕地和水土流失、盐碱化、风沙化等生态脆弱区域实行退耕还林(果),扩大林地面积,到2007年,完成退耕还林(果)10万亩。

四、深入扎实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积极推动社会办林业

精心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义务植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和考核制度,推进义务植树工作的基地化、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义务植树的宣传发动、计划安排、任务分配、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按照林业发展规划,统一组织协调单位、系统承包荒山、荒地,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加强检查监督,提高义务植树尽责率,提高实际成效。动员企业通过开展义务植树,绿化企业周边山地,改善企业及周边环境。

鼓励各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捐资建设生态公益林,鼓励采取认建认养绿地、种植纪念树、纪念林等形式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对单位和个人捐资造林达到一定面积和标准的,由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

五、大力发展林业产业,壮大林业经济

(一)加快推进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根据生态建设和市场需求,把林业发展与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调整优化林业产业结构,因地制宜,发展干鲜果品基地、速生丰产林基地、花卉苗木基地,提高经济效益。加大林木良种引进、繁育、推广力度,培育和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实现林果生产良种化,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加强对林业产业发展的引导和调控。以市场为导向,以林果产品贮藏加工业、林木种苗繁育业、木材加工业、森林生态旅游业和野生动物养殖业为重点,抓好林业龙头企业建设,推广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将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延长产业链条,实施一体化经营。积极培育和发展林业专业市场,调动林业经营者投资开发林业的积极性。市、县财政每年安排的产业化资金要对林业龙头企业、林场苗圃及区域性林产品交易市场重点扶持。努力扩大林业利用外资规模,引进外资造林和发展林产品加工业。积极推进林业标准化工作,建立与国际市场相适应的林产品质量标准体系、质量检测检验体系、林业标准化技术推广体系,实行森林认证制度。

六、深化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一)积极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确权并核发林权证,建立林权档案,依法维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采取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经营方式,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林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当前重点做好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凡承包、租赁、拍卖荒山荒地造林营林的,要限期3年内绿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条件。在流转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互利和依法管理的原则,防止出现乱砍滥伐、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等现象。国有林业经营单位通过转让林地使用权取得的转让资金,由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全部用于发展林业。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转让林地使用权取得的转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全部用于林业建设。

(二)支持非公有制林业发展。要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谁投资、谁受益”的政策,为各种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

各种社会主体依法取得荒山荒地荒滩使用权后,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核发林权证书,可以纳入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范围。经检查验收达到工程造林标准的,享受重点工程待遇。对各种社会主体在生态区位特别重要地段营造的生态公益林,所在地人民政府可给予一定的补偿。

(三)深化国有林场、苗圃管理体制改革。国有林场、苗圃要建立权责利相统一、资产和人、事管理相结合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生态公益型林场、苗圃的主要职能是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按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林场、苗圃的基础设施和造林、营林、护林等建设项目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计划。商品经营型林场、苗圃按市场机制运作,实行企业化管理,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混合经营型林场、苗圃兼有生态公益和商品经营两种职能,对其生态效益部分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按照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有利于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的原则,鼓励国有场圃利用合资、合作、入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联合经营森林资源,不断增强发展活力。

(四)实施林业分类经营管理。根据资源现状,搞好林业分类经营规划,合理划定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生态公益林以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商品林面向市场,由经营者自主经营,政府给予必要的扶持。

营造生态公益林的,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控制林木采伐,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营造商品林的,自主确定采伐年限和采伐方式,保证及时采伐更新。

七、加大对林业建设的政策扶持力度

要不断增加对林业建设的投入。按照分类经营、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自2005年起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将补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巩固和扩大生态公益林规模,充分发挥其生态和社会效益。市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林业等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林业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公共财政支出,确保封山(滩)育林、平原绿化、绿色通道、退耕还林(果)等重点工程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林业行政执法、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的开展。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和水土保持等财政支农资金,要不断增加对林业建设的投入比重。

铁路、交通、建设、水利主管部门新建工程的绿化经费,列入工程建设预算,实行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煤炭、石油、矿产、木浆造纸、人造板加工等企业和大中型水库,按规定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育林费,用于造林绿化或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森林旅游开发的单位每年要拿出一定的经费,用于森林资源的发展和保护。

落实国家对林业实行的长期限、低利息的信贷扶持政策。对个人造林育林,金融机构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扩大面向农户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林业经营者可依法以林权证或林木抵押申请银行贷款。

八、积极发展林业科技,强化科技兴林

加强林业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紧紧围绕当前林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重点抓好林木良种引进选育、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林农复合经营、荒山荒地造林、主要森林病虫害防治、生物防火、林产品加工转化等技术研究和推广,提高林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建立健全各级林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完善林业科技推广网络。

调动林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林业科技人员,通过创办科技型企业、建立科技示范点、开展科技承包和技术咨询等形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大对林业职工和林农、果农、花农的教育、培训力度,提高林业建设者的整体素质。

九、坚持依法治林,保护森林资源

(一)加强林业法制建设。要认真抓好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执行,不断提高全民的林业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根据林业发展的实际和需要,加快地方林业立法工作,为依法行政、依法治林提供法制保障。

(二)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加强资源林政、森林公安、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管理等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林业、公安、监察、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占滥用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非法运输经营加工木材和非法运输、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力度,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加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

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和部门分工责任制,强化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监督。进一步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森林防火监测了望、预测预报、指挥通讯和林火阻隔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各级森林消防队伍,增强扑救森林火灾的能力。到2006年,在全市建立13处森林防火微波监控点,建成森林防火监控网络。

建立健全森林病虫害防治体系,重点加强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森林植物检疫和防治服务网络建设。对主要森林病虫害,逐步实行工程化治理,严防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和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

(三)加强基层林业机构建设。乡镇林业站是林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基层机构,要理顺管理体制,做到人员、经费、职责“三落实”,充分发挥其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林业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和作用。

十、切实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

(一)坚持和完善林业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对林业建设的主要指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严格考核。

(二)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林业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民兵、青年、学生组织及其他社会团体的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投身国土绿化事业。大力加强林业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民的生态安全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建设绿色济南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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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简介

渝府发〔2008〕2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充分发挥建筑业在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直辖市中的支柱作用,做大做强我市建筑业,根据建设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建质〔2005〕11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提高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认识

直辖以来,我市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到2007年年底,全市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近6000家,从业人员150万人。2007年建筑业完成总产值超1000亿元,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目前,建筑行业吸纳农村劳动力122万人,占全市已转移就业劳动力总数的20%以上,在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解决“三农”问题和就业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是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增强建筑行业市场竞争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建设管理水平的需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对重庆未来发展作出的“314”总体部署中关于“全面加强城市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指示,重庆建筑业面临重要发展机遇和新的任务要求,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已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二、明确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作为引领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总纲,以加快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在西部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加快体制创新,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科技进步,努力提高行业素质和竞争能力,保持全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全面提升我市建筑行业建设和管理水平。

目标任务:以增强企业活力和核心竞争力为重点,努力提高建筑业的质量和效益;以质量、安全为核心,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加强工程招投标和建筑执法为重点,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以大力发展建筑劳务企业、强化农民工服务和管理为重点,在城乡统筹发展中充分发挥建筑业的作用;以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为基础,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到2012年,基本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符合我市城乡统筹发展和工业现代化要求的建筑产业体系、市场体系、行业管理体系和企业运行机制。建筑业行业综合水平位居西部一流,建筑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全市建筑业年产值超过2000亿元,年均增长15%以上。培育1―2家年产值200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3―5家年产值50亿元以上的优势企业,3―5家特级企业,每年创鲁班奖2―4个。

三、深化改革,不断增强建筑行业发展的活力

(一)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国有产权出售、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等多种途径,加快国有建筑企业的改革步伐,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改制企业处置土地资产时,土地出让金在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的前提下,扣除国家规定费用后,可用于安置职工的资金不足。

国有企业改制后仍属于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在2010年前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即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改制后新组建的企业原则上可以直接套用原企业资质,承认其过去的业绩。多家企业联合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后,各子公司继续保持原有资质,总公司和各子公司之间实现企业业绩、人员等资源共享。

我市历史上形成的老集体建筑企业享受上述改制政策。

(二)积极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和发展建筑业。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集体建筑业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积极引导、鼓励有实力的民营建筑企业对国有和集体建筑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组建大型企业集团。

(三)加快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培育发展一批具有综合管理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公司,选择部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推行总承包试点。鼓励总承包企业将增项资质分离出来,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承包公司;鼓励和引导中小型建筑企业向专业化、技术型方向发展,使我市建筑业企业逐渐形成综合型、专业型和劳务型比例合理的结构;鼓励建筑业企业向房地产、建材生产、设备租赁、技术研发中介服务业等领域发展,延伸产业链,推进我市建筑业由单一经营向多元经营转变。

(四)加快行业市场结构调整,切实推进“走出去”战略。巩固和提高传统建筑市场占有率,千方百计拓展建筑业发展的市场空间,加快我市建筑企业由内向型向外向型转变,鼓励境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和出具投标担保函等方面支持建筑企业到市外、境外投标承包工程项目。

(五)加快行业组织结构调整。大力培育发展建筑龙头企业和企业集团;加速形成资本、人才和管理等方面优势,增强核心竞争力。积极扶持专业企业做精做专,逐步提升高端建筑市场的专业施工能力。

选择50家施工骨干企业,在市场准入、税务、资质、融资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将骨干企业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和市重点工程投标预选企业名录。税务机关对骨干企业纳税实行专项服务,定期进行座谈服务和税收沟通。金融机构应提高骨干企业的贷款信用等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支持有条件的骨干企业上市融资。

(六)制定重点企业奖励政策。凡本市建筑业企业实现建安产值20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且当年实缴税收6000万元以上的,给予经营班子奖励30万元;实现建安产值50亿元以上且当年实缴税收1.5亿元以上的,给予经营班子奖励40万元;实现建安产值100亿元以上且当年实缴税收3亿元以上的,给予经营班子奖励50万元。上述奖金由企业在税前列支。

(七)大力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适时推进强制使用劳务企业的政策,鼓励大中型骨干建筑企业组建劳务公司,支持小型和专业类建筑企业整体转型为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参照库区移民政策或雇用下岗职工企业优惠政策执行。

鼓励支持在队伍输出较多的省市和地区设立对外建筑队伍管理机构。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以建立建筑业劳务输送服务机构。

(八)努力提升建筑业职工队伍素质。进一步建立健全建筑行业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杜绝工资拖欠。全面推广“善待好、组织好、教育好、管理好”农民工的“四好”经验和做法,切实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在具备一定条件的在建或新建工程项目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给农民工讲授基本的生产生活知识及法律等常识,提升农民工的整体素质。

(九)强化对农民工的安保和管理。推行建筑业农民工“平安卡”制度,加强对建筑业农民工的管理。农民工申领“平安卡”后方可上岗作业。从意外伤害险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安全教育督导费,专款用于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立和农民工“平安卡”的发放。

(十)加强劳务基地的建设。把建筑劳动力资源丰富、建筑劳务输出成绩突出的区县(自治县)列为市级建筑劳务基地加以培育,由市建委统一命名,在政策上倾斜,优先扶持发展。市级建筑劳务基地实行目标考核、动态管理,凡考核合格的给予“阳光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重点支持。

对列入建筑劳务基地的区县(自治县),由区县(自治县)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各区县(自治县)要制定发展目标和劳务培训、输出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用工信息向建筑劳务基地倾斜,外地用工单位来渝,要优先介绍到建筑劳务基地招工,并对输出型劳务基地给予“路费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

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技术创新机制

(一)加强科技创新,淘汰限制落后工艺和产品。以标准化、工业化、信息化为基础,推广科技进步,实施科技兴业战略。鼓励企业开发和引进先进技术工艺,申请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工法,大力推广应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形成以专业技术为优势的核心竞争力,凡获国家级工程施工工法的,企业可对直接有功人员给予10万―20万元奖励,奖金由企业在工资总额内列支。财政、金融部门在企业技术研发项目贷款上,应对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企业通过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可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奖励。对纳入国家和市计划的企业技术中心和科研开发项目,按规定给予税费优惠。建筑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费,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向税务部门申请税前加级50%扣除。对科技自主创新成效显著,获国家级奖(不含协会、学会)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10万元,奖励资金从企业税前提取的技术进步发展基金中列支。

(二)广泛采用现代管理技术、方法和手段。继续在全行业大力推行ISO9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SO14000L国际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ISO18000国际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实现企业管理素质的升级换代。积极推进企业技术管理标准化,实施模数化设计、工厂化生产、整体化安装,提高全行业生产力水平。进一步加快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在企业管理和建筑生产中的运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全面提高建筑行业的信息化水平。

(三)着力推动建筑产业升级。大力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智能、绿色环保建筑,走出一条技术含量高、环境污染小、经济效益好的发展道路,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抓好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贯彻实施工作,开发推广成熟、适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四)实施积极的人才战略。建立并完善科学、规范的执业人员信用管理和准入清出制度。围绕培养高级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两个重点”和培养管理层队伍、执业资格队伍、操作层队伍“三支队伍”,形成以高技能的技术工人为基础、以高素质专业岗位管理人员为骨干、以领先现代企业管理潮流人才为先导的人才梯次结构。

对建筑业企业中长期从事建筑施工、无相应学历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并对我市经济做出重大贡献、业绩突出的专业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

(一)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突出抓好工程质量以及各类标准、规范的执行。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监理队伍建设,强化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改革和完善质量监督、监理制度,杜绝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

鼓励企业创优夺杯。凡市属建筑业企业独立承包工程创国家“鲁班奖”、“詹天佑奖”的项目,奖励企业20万元,奖励资金由企业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二)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建筑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依法为企业所使用的职工(包括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办理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安监、劳动保障部门要协同做好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核实工作。建筑企业还应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及建筑工地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规定,设立风险抵押金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用账户,严格审查支付,确保专款专用。

(三)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强化主城区扬尘控制措施,提升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一是坚持封闭施工,特别是主城区内施工区域要全封闭隔离施工;二是对主城区进出工地的运渣车辆实行封闭式运输管理,防止泥土污染环境;三是最大化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生活带来的不便。

(四)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逐步建立建筑工地电子远程监控系统,全天候24小时有效实施对施工操作的电子实时监控,逐步实现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电子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积极推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的社会承诺保证公告制,向社会作出遵守文明施工的承诺,建立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监督的制约机制。

六、建立对外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

(一)建立市场信用体系。通过企业诚信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系统,及时发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招投标交易、合同签订履行、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情况,逐步建立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以及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

(二)全面推行工程双向担保制度。在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双向担保基础上,对所有建设工程实行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制度。对资金不落实的建设项目坚决不允许开工建设,禁止以垫资作为中标的约束条件,并逐步建立分包工程支付担保制度。

(三)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和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探索监管方式改革,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实行差别化管理,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努力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强化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建设,促进建立市场形成造价机制,构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工程造价管理系统。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及时发布反映社会水平的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和生产要素价格信息,加强工程造价过程控制和竣工结算制度的监督检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培育壮大造价咨询行业。

(五)建立和完善建筑综合执法机构,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加强对招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七、加强组织管理,营造建筑业发展良好环境

(一)加强建筑业法制建设。加快制定和完善规范业主行为、健全招投标制度、质量安全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清理拖欠工程款、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建材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配套政策。继续加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创新政府管理模式。

(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建筑企业税收实行分类管理,规范税收征管行为。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进行分包的,按全部工程承包额扣除分包工程承包款和劳务分包款的余额计缴营业税。建筑业企业应规范财务管理、建章立制、健全账册,向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实行查账征收,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建筑业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严禁向企业收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种保证金。

(三)理顺建筑业行业管理体制。根据建筑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强建筑业行业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对现有依靠收费维持的,要逐步将其转为全额财政性拨款,逐步取消所有针对管理相对人的收费项目,切实减轻管理相对人的负担。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

(四)加强建筑业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服务会员单位、反映会员诉求、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五)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把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纳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有关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切实推进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认真制定行业规划和目标,加强服务、协调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国资、财政、国土、税务、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完善有关配套政策,搞好服务,为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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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04〕7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做大做强山东建筑业,实现我省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的转变,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责任感、紧迫感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又是劳动密集型产业,经济贡献大、产业关联度高、就业容量大,大部分固定资产投资需要建筑业来实施,建筑业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经济增长的质量。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有利于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推进城市化进程,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成效显著。目前全省共有7106家建筑企业、290万从业人员,2003年完成建筑业总产值2130.7亿元,实现增加值799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6.4%。但与先进省市相比,我省建筑业总体上产业规模偏小,外向度较弱,经营机制不活,产业集中度较低,市场竞争力不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有待进一步提高。全省上下务必保持清醒的认识,切实增强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统一思想,抓住机遇,求真务实,改革创新,尽快把山东建筑业做大做强。

二、明确全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思路、目标、重点

(一)总体思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做大做强山东建筑业,实施大建筑业、大企业、大市场战略,创新体制机制,调整产业结构,完善市场监管,确保质量安全,提升产业素质,实现我省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的转变。

(二)发展目标。建筑业产业规模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明显增大,市场竞争力和产业拉动作用明显增强,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全国前列。到2005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达到2800亿元,实现增加值900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6.5%左右;到2010年,建筑业总产值突破4000亿元,实现增加值1500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7%左右;到2020年,建筑业总产值超过6000亿元,实现增加值2500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6%左右。

(三)战略重点。一是实施大建筑业战略,横向拓宽产业领域,突破以房屋建筑业为主的局限,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矿山等专业工程拓展,尽快形成覆盖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大建筑业格局;纵向拉长产业链,向房地产、新型建材、服务业、制造业延伸,加速产业融合。二是实施大企业战略,以优势企业为依托,以资本和专业协作为纽带,市场培育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推进企业规模膨胀与联合重组,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综合实力和融资能力强、有较高知名度的大企业、大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从2004年起,全省每年增加1"para" label-module="para">

(四)加快结构调整,促进建筑业协调健康发展。一是调整所有制结构,推进建筑企业改制,积极鼓励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促进建筑企业向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优化建筑企业资本结构。二是调整企业结构,加快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合理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大力扶植劳务分包企业,尽快形成大中小企业合理配置、各类型企业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三是调整市场结构,引导优势企业占领基础设施和大型公共建筑等高端市场,鼓励中小企业拓展市政、路桥、环保、钢结构、古建筑、装饰装修、防腐保温、地基基础、建筑智能化等专业市场,支持中西部县(市)建立劳务基地、发展劳务输出。四是调整经营结构,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骨干企业开展资本运营,提高融资能力,拓宽经营领域,扩大多种经营,向承包商、投资商、开发商相结合的方向拓展。

三、加快改革创新步伐,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一)加快推进建筑企业改制。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以股份制、民营化、集团化为方向,以省属、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为重点,加快推进全省建筑企业改制步伐。到2004年年底,全省建筑企业改制面达到85%以上,国有企业全部完成改制;2005年基本完成全行业改制。企业改制坚持因企制宜,鼓励整体改制,也可分拆改制、分步实施。效益较好的国有和集体建筑企业,可改组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或转为民营企业;困难企业可通过兼并、破产等办法退出市场。在改制工作中,鼓励民营资本受让国有和集体产权,鼓励股权适度集中,鼓励优势企业收购兼并弱势企业,鼓励有业务协作关系的企业相互持股。改制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规范运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二)妥善解决建筑企业改制中的资产处置问题。企业改制必须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工作,并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资产评估报告和土地估价报告应分别报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属国有建筑企业改制中涉及划拨土地处置的,可按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经贸委、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土地资产处置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4〕16号)的规定办理。改制企业产权转让或资产出售,以资产评估值为基准,按市场原则确定转让价格。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和合法程序进入市场交易的,实际成交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评估价值,并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购买方在付清价款前处理企业资产的,须经出售方同意。

建筑业属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国有资本可以完全退出。通过国有产权出售、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期权及期股设置等多种途径,加快国有资本退出步伐。社会法人、自然人、境外投资者可以部分或全部购买国有建筑企业的产权或股权。国有产权、股权的出售转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省属建筑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的规定执行。今后,各级政府不再批准设立国有独资建筑企业。建筑企业集体资产的处置,可参照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改制建筑企业应按国家规定顺序依法清偿债务。改制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欠交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等,企业改制时经中介机构核查,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确认后,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由改制企业支付和缴纳。改制企业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缴纳协议,期限不得超过3年。企业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以现有资产清偿,也可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转为职工对改制企业的股金。

(三)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国有建筑企业改制,应当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改制时,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应当全部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并按照统筹管理的规定重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衔接好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关系。省属国有建筑企业改制时,劳动关系、职工安置和劳动保障费用等涉及职工权益问题的处理,按照鲁政发〔2003〕62号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加快建筑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创新。深入推行项目法施工,建立以工程项目为基点的矩阵式组织形式,围绕项目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配置企业资源,设置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建立以项目部为核心的施工生产组织形式,形成以项目成本为中心的经济核算体系,形成项目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相对分离的机制。鼓励具有高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设计、监理单位,通过改造或重组,组建为专业化的工程总承包公司或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开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四、提升产业内在素质,提高建筑经济增长质量

(一)大力推进建筑科技进步。加大建筑科技推广力度,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建筑业,推动传统建筑业向现代建筑业的转变。到2010年,使我省建筑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40%以上,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率和信息技术应用率达到60%以上。制定完善建筑业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定期公布推广应用、限制使用和强制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组织实施各类科技示范工程,加强新型建材和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围绕建筑施工的关键技术,组织产学研联合攻关,在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设立技术开发中心,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以骨干企业为主体、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依托、以中介机构为纽带的建筑业技术创新体系。建立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每年可从企业利润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科技开发和奖励技术创新中的有功人员。

(二)加强建筑业人才培养和引进。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引进和培养人才,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家、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精湛的技工队伍。全面加强对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到2010年,全行业培养1000名优秀企业家、1万名优秀项目经理(建造师)、10万名优秀技术工人。组织实施“阳光培训工程”,大力提高农民工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从2004年起,全行业每年至少培训10万名建筑农民工。

(三)发展壮大建筑劳务队伍。大力扶持发展建筑劳务企业,规范建筑劳务用工,实行劳务队伍成建制、基地化管理。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不准使用没有资质的劳务队伍。鼓励总承包企业使用本省劳务队伍,支持大中型企业在建筑业较发达的县(市)和中西部地区设立劳务基地。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县(市),要主动与建筑用工需求较多的地区搞好对接,把建筑劳务输出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重要途径。建筑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劳务用工信息网络,及时发布供求信息。

(四)大力拓展省外、国外市场。将扩大外出施工作为做大做强山东建筑业的重点来抓,不断增加我省建筑企业在省外和海外的市场份额,力争到2010年,完成出省施工产值600亿元,完成对外工程承包营业额10亿美元。鼓励大企业跨省、跨境谋求发展,发挥其骨干和龙头作用,打造山东建筑业的良好品牌。积极倡导中小企业与省内外大企业开展工程分包和劳务协作,借力发展。充分发挥我省建筑队伍在电力、交通、设备安装、防腐保温等工程领域的市场优势,不断巩固和扩大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财政、金融等部门要从政策、资金上大力支持建筑企业外出施工,重点解决好授信额度等问题。加大建筑业招商引资力度,支持建筑企业积极与国内外大承包商合资、合作,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五、加大监管力度,建立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

(一)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强化建筑市场准入清出管理,严格实施招标投标、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和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继续深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重点约束业主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违规发包、倒手转包、恶意拖欠、偷工减料、鉴证失信等行为。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规范招标、评标行为。坚决打破地方保护、部门分割,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

(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以开展创建“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活动为总抓手,促进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指导督促企业完善工程质量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改进和加强工程监理,改革政府工程质量监督体制。开展工程质量大检查和巡查,对工程质量隐患和通病进行专项治理。重点抓好各类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住宅工程质量,鼓励企业多创精品优质工程。

(三)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在工程造价中计提安全施工设施费用,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保证和考核体系。改进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管方式,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检验检测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的督察和检查,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四)整顿规范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加强装饰市场监管,实行装饰产品市场准入和室内环境检测验收制度,推行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依法查处装修过程中破坏结构安全和使用有毒有害装饰材料的行为,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规范家庭装修市场秩序,培育发展家庭装修有形市场和装饰产品超市,推行家庭装修“一条龙”服务。严格家庭装修企业管理,对无资质承揽家庭装修工程的企业,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五)推进工程造价改革。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做好各种生产要素价格和费率的测算与发布工作,及时调整完善工程计价标准,加快建立由市场形成工程价格的机制。改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推行企业定额,规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的结算行为。

(六)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建筑劳务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从2004年起,用3年时间全面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起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维护建筑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开通农村劳动力进入建筑业的绿色通道。各地要加大各项配套改革,清理针对农民从事建筑业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切实解决进城农民工的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险等问题。有条件的城市或企业,可以建立专门的农民工培训和生活基地。

六、加强组织领导,为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加强对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各级政府要把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综合协调,统筹安排,研究制定扶持建筑业发展的政策,科学规划和指导产业发展。建筑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加强对建筑业经济运行的监测和分析,搞好调控和服务。

(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组织开展对建设单位、建筑企业、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加快建立信用保证体系,完善建筑市场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与财政、金融、税务、保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形成更完善、更具约束力的社会信用管理新体系。

(三)树立建筑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在全省建筑业广泛开展学习海尔和许振超、争创“三个一流”活动,教育和引导广大职工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团结协作、争创一流,认真组织实施产业发展战略和目标,不断深化改革,推动科技进步,打造一流环境,树立建筑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建筑业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强对建筑强县(市)和骨干企业的宣传推介,支持他们创立品牌、拓展市场、扩大影响。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为做大做强山东建筑业作出应有的贡献。各市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促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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