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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受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承担对本市装饰装修行业的协调管理工作。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审查;
(二)配合、参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办法、装饰工程的预算定额、施工操作规程、施工验收标准、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合同;
(三)参与装饰装修行业发展、行业改革,制定行业相关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相关听证会;
(四)宣传、贯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装饰装修行业的规定、标准、技术规程;
(五)参与本市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设计单位的施工资质、设计资质和设计人员资格的审核工作;
(六)组织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放相关资格证书,以提高装饰装修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推荐审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坚持行业自律,制定并监督行业自律公约的执行;
(八)组织开展各项评比活动,评选优秀企业和优良工程,监督。
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本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违法活动的处理;
(九)开展有关装饰设计、施工、材料的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及产品推介活动;
(十)通过本会网站、为会员单位及时提供信息和行业发展动态;
(十一)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和合作;
(十二)受理用户对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投诉、在行业范围内调解、处理装饰装修工程当事人的矛盾和纠纷;
(十三)受理会员单位和会员个人的投诉,协助处理他们与其他当事人的矛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四)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十五)指导本会区域内各县市区装饰装修协会开展业务工作;
(十六)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本团体的住所: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红星中路10号。2100433B
济宁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改革开放,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项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的基本职能,积极为政府管理服务、为企业发展服务、为装修用户服务,发挥政府与会员单位、装修消费者之间桥梁纽带作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济宁市建设委员会和济宁市民政局等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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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建筑装饰设计、施工、管理及相关的材料生产、产品营销、文化艺术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外地进京建筑装饰企业自愿结成的一个社会团体 东莞装饰行业协会现有单位会员近200家,包括装饰材料生产、经销...
2019年7月11日消息,近日,济宁市民政局对一年未按时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2017年度)的济宁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依法给予警告处罚。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文件
1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文件 沪装协( 2009)第 015号 关于“ 2008年上海市建筑幕墙材料企业 诚信评价”结果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建筑材料企业诚信 考核的要求,依据《关于对在沪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开展质量诚信考核 的通知》(沪建安质监 [2007]第 070 号)、《关于对在沪建筑幕墙企业 开展诚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装协 [2007]第 54 号)等文件精神,我 会印发了《关于开展“2008 年上海市建筑幕墙材料企业诚信评价工作” 的通知》(沪装协 [2009]第 003 号),对 272 家建筑幕墙材料企业进 行诚信评价。 根据《上海市建筑幕墙材料企业诚信评价办法》和《上海市建筑 幕墙材料企业诚信评价标准》,经建筑幕墙材料企业自查、建筑幕墙 施工企业评价、诚信评价工作小组终评,形成决议。现将评价结果公 告如下: 272 家企业中, 24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公告
为了提高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装饰材料推荐办法》, 由企业自愿申报、协会组织本市装饰材料有关专家进行评审,以下产品获得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装饰材 料推荐产品证书,并在行业内推广使用。 特此公告。(排名不分先后)
2012年3月29日上午,邢台万峰大酒店会议厅,举行邢台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成立大会。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邢台市建设局、民政邢台建工集团领导以及新当选的装饰协会主要领导和协会会员近千人参与此次大会。
会上,工作人员向与会人员宣读了邢台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章程,并通过参会人员选举依次通过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及秘书长的聘任情况。大会经过选举产生会长1人,副会长13人。理事单位21家、理事56人。同时选举产生秘书长及协会名誉会长等人选。
据悉,邢台市装饰装修协会的宗旨是,加强对全市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培育、建立和完善装饰装修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利益,反映行业呼声,规范行业行为,提供优质服务。推动邢台市装饰装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协会会长赵殿元表示,邢台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成立,对于开展全市装饰装修行业培训以及技术咨询、信息交流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对于监督全市装饰装修行业规范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镇江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成立于1992年,业务范围为技术交流、考试评比、人才培训、咨询服务、编辑出版有关刊物。是镇江从事公共建筑及住宅装饰装修、幕墙、建筑智能化、工程监理、科研设计等企业及高等院校、 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建立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协会成立以来,为促进镇江本地装饰装修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被镇江市人民政府评为“先进社会团体”,连续多年被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评为“江苏装饰装修业先进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邢台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英文名称:XINGTAI DECORATION ASSOCIATION(缩写:XTD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全市从事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产品营销、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的地方行业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邢台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邢台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邢台市新兴东大街27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本协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代表为基本职能,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本行业企业的利益。
(一)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装饰装修行业的政策法规,调查分析并掌握全市装饰装修行业的基本情况,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反映行业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组织开展装饰装修行业的各类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专题研讨、会展招商、行业评比等活动,不断提高行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三) 开展学术、技术、经济情报、市场信息的交流和研究,搞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活动。
(四) 积极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与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五)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和行业垄断,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六) 依据协会章程制定和实施行规行约,保护守信和公平竞争原则,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
(七) 参与地方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
(八) 开展行业自律,建立行业内部考评和监督机制。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可以采取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单位的处理。
(九) 协调会员之间生产经营和技术交流、以及科研、产、供、销的衔接,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 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企业开辟国内、境外市场,拓展新的经营领域。运用网络技术,加快行业信息传播。
(十一) 承办政府部门、国家级和省级相关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遵纪守法,履行行业自律原则,热心行业建设支持本协会工作。
(五) 持有资质证书或行业准入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 单位申请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材料,个人会员应填写会员登记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学历、职称证件;
(二)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三) 会员经秘书处审查符合条件后,报会长办公会核准,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秘书处发统一印制的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邢台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审查并经邢台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单位和个人理事由会员单位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邢台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审查并经邢台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邢台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审查并经邢台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邢台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审查并经邢台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邢台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和邢台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邢台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邢台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邢台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邢台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邢台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邢台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和邢台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3月29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邢台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