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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36791564
申请日期 2019年03月13日
国际分类 11
商标类型 一般
商标名称 京全
商标注册地址 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南和西路122号(二处10号楼首层)15号铺
初审公告日期 2019年08月06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19年11月07日
专用权期限 2019年11月07日至2029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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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商品城营销推广案
南京某商品城营销推广案——对于本项目而言,产品在市场上的顺利销售并不仅仅指产品可以在市场上去化,而是要制造出一种火爆销售的结果并且实现销售利润的最大化。通过产品火爆销售的结果使得市场对于开发商和产品品牌产生更深刻的认知,从而真正建立稳固的浙商...
南京市商品住宅价格空间分布研究
近年来,房地产业迅猛发展,商品住宅价格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和学者们关注的焦点问题。利用南京市2012年在售普通商品住宅交易均价数据,运用趋势面分析方法对南京市商品住宅价格空间变化趋势进行分析,采用克里格插值方法对房价进行空间估计从而分析房价的空间分布特征。研究结果表明:南京市2012年开盘在售的商品住宅项目在空间上呈现出整体分散和相对集中的特点,商品住宅价格以主城区为中心向四周递减,且房价变化幅度的区域差异明显,主城区房价衰减较快,而南京市西部房价比东部衰减速度快。
创新 追求卓越 服务 塑造一流
建立品牌:建立高科技自主品牌
客户至上:创造服务客户第一的价值观
品质可靠、产品创新、造作简介、美观实用、技术前瞻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30日审议制定,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安全生产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发生了变化,我市安全生产领域仍存在不少隐患,事故总量仍居于高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与此同时,相关上位法制定的时间比较早,规定相对比较原则,不能完全适应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亟待通过制定具有特色和操作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来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强化监督管理,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向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六十二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等;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主要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备要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责任保险和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第三章重点事项规范,主要规定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危险作业规范等;第四章监督检查,主要规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等;第五章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主要规定政府应急救援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措施、事故调查处置等;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条例》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规定相关制度、细化具体措施,促使生产经营单位成为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道防线。
一是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健全责任制度,强化保障措施,完善安全条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协助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第二章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其责任落到实处。
二是建立安全预评价和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制度。《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这是对安全生产法“三同时”制度的细化,提高了操作性,也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的要求。对于建成后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条例》规定了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制度,以使生产经营单位客观评估当前安全水平,了解潜在风险,明确如何改进现状。《条例》第三十条根据行业所涉危险程度,规定矿山和生产、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进行安全评价,规定市政基础设施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二)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条例》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以及部门间的关系,发挥他们各自在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的应有作用。
一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条例》在总则中规定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监控体系、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是理顺综合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间的职责分工。安监部门作为综合监管部门和主要执法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条例》第四十条详细规定了安监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以确保其行使好指导、协调、监督等职能。同时规定,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等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生产专项监管。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第四十一条明确了专项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的具体职责。
此外,《条例》在法律责任部分较具体地规定了综合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是合理界定开发区(园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从属地管理要求和管理实效上看,很多安全生产监管的基础工作需要通过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来开展。因此,在立法中有必要对其监管职责予以明确。《条例》第四十二条将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的职能定位在做好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三条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高危行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治理或者改正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审议。
2013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
2013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发文字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