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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的规定,为做好200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重点和程序
今年(2004年)的资质年检工作继续试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以下简称工程网)上年检,并突出工作重点,着重核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不良行为。
企业通过网上申报年检材料。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令第87号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企业上报的网上资料进行网上年检。
特级企业和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的年检,由建设部委托有关协会负责年检具体工作,建设部作出年检结论并核盖年检结论章。
一级资质企业中属地方管理的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的年检,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工作,作出年检结论并核盖年检结论章。
有关部门的直属企业,由相应部门负责年检具体工作,作出年检结论并核盖年检结论章。
以上所有企业的年检数据和年检结论均应于年检结束两个月内通过工程网报建设部备案。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初审部门、有关建筑市场监管机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将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一年来作出的处罚决定记入相应企业年检记录栏内,并将书面处罚文件和资料上报年检部门,作为资质年检部门对企业作出资质年检结论的依据。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
企业申报内容主要包括:2003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的第一部分),新增业绩、人员、设备等变动及其他情况,以及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的事实,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网上格式进行填写和上传。
三、年检结论的核定
未发生建设部令第87号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对发生建设部令第87号第十四条所列行为,各级主管部门有处罚决定但没有对资质作出处罚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四、年检时间安排
2004年4月26日开始网上申报,6月20日前企业完成网上年检申报,6月30日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初审部门、有关建筑市场监管机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招投标监管机构)将作出的处罚决定记入企业年检记录栏内,并同时将书面处罚文件报送资质年检部门。7月15日前资质年检部门作出年检结论。为便于网上年检申报,请按200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网上申报时间安排表(附后)申报。
资质年检完成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检总结、企业年检数据汇总表、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汇总等材料于7月30日之前报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200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工作另行通知。
建筑企业资质需要年检,5年一审,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一审,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年检有两种,一种是资质动态考核,一种是资质有效期审核。年检一般就是按照企业自身的规模条件可以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包括企业资信...
首先需要清洗,各类型的建筑企业,首次拿到或者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时间,首建伟业下面各个类型有效期整理如下:1、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使用期限为5年,在五年之中,如果企业资质没有进行升级处理,那么,在第四年的时...
您好,请问您是哪里的企业?因不同省份对于资质年检要求都不相同的。比如,广东省建筑企业就取消了年检,不同每年都年检,但建设主管部门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且,不同类型的资质关于年检的规定也是不同的。所以,建...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江苏、浙江、山东、湖南、广东、四川、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电子化进程,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社会成本,提高资质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在北京等8个地区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以下简称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一)试点地区:北京、江苏、浙江、山东、湖南、广东、四川、贵州。(二)试点资质类型:由我部负责审批的一级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办城函[2007]805号
【发布日期】2007-12-14
【生效日期】2007-1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建设部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7]80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建城[2007]277号),我部开发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要求各地通过建设部网站定期报告相关数据和信息。目前“信息系统”已进入试运行阶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建立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制度,是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考核、落实责任、促进治污减排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城镇污水处理建设运行情况,有针对性的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同时要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相关信息的填报工作,确保数据信息的真实性。我部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察,适时组织专家对各地信息报告情况进行核查,同时,利用“信息系统”对城镇污水处理建设运行状况进行分析评估,评估结论定期予以通报,并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作为国家支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以及实行“以奖代补”的重要依据。
二、具体措施
(一)落实责任。各地要尽快建立信息报告的三级责任制,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主管部门和污水处理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并于2007年12月底前向我部城市建设司报送责任人汇总表(见附件1)。负责人和责任人发生变动的,要及时上报。
(二)明确分工。原则要求如下:
1、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负责填报已投入运营的项目信息,每月一报,在每月10日前填报上一月的运营信息;并做好运营项目基本信息的补充修改工作。单位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对运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市(区、县)主管部门:负责在建污水处理项目(含管网)相关信息的填报。包括:(1)在建项目基本信息(一次性填报);(2)在建项目进展信息,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前10日填报上季度的建设情况。在建项目完成并投入运行后,由运营单位按运营项目填报运营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对在建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填报的信息进行核查,对本地区信息报告工作负总责。
3、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主要填报信息的核准工作,原则要求在各地月报和季报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于每年7月20日和1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半年度和全年度的评估和上报工作。定期组织对本地区信息报告情况进行核查,加强指导和监督。
(三)加强培训。通过网络平台填报信息并进行分析评估,是一项新的工作,必须加强指导和培训。我部城建司将会同信息中心适时开展专门的培训工作。各地也要注意培养技术骨干,结合实际,组织好本地区的培训工作。同时,在应用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建议,逐步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
三、其他说明
(一)“信息系统”将直接利用我部网站运行,目前试运行阶段暂按所提供的网址登陆运行。详细使用说明可从“信息系统”首页下载。请相关人员认真阅读,指导运行。
(二)用户名由我部信息中心统一规定,暂分三类,分别为省级、市(区、县)级和运营单位级。用户名将直接送达省级主管部门。各地收到用户名后,要及时更改密码,并做好保密工作。
(三)根据我部掌握的情况,部分投入运营的项目已经录入“信息系统”,各地可在此基础上核实修改;目前未录入的运营项目,需由各地增加到“信息系统”中,并填写运营项目基本信息。所有的在建项目(含管网)均需由各地重新录入,并填写在建项目基本信息。
(四)《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所列的项目,已在“信息系统”中录入,供各地参考。
根据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今年(1995年)的布置,贯彻防汛工作要早抓早落实的方针,为做好1995年城市防洪排涝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继续贯彻城市防洪会议精神,加强城市防洪排涝工作。
1994年7月,国家防总在天津召开了全国城市防洪工作会议,对城市防洪排涝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要求各地进一步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责任制,全面部署、分级负责、严格要求,抓住薄弱环节,尽早解决问题。各部门要密切合作,确保防洪排涝设施的建设质量和维护质量。今年(1995年)要继续贯彻城市防洪会议精神,加强城市防洪排涝工作的领导,加快城市防洪排涝规划和建设步伐,争取在较短时间内,把城市防洪能力提高一步。
二、增加对防洪排涝工程的资金投入。
防洪排涝工程是保障城市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对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要真正重视,宁肯少上几个基建项目,也要保证城市防洪排涝资金投入的需要,特别是对一些防洪排涝的关键工程要舍得投入,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或减少洪涝灾害的损失。
三、组织做好城市排涝设施的检查工作。
在今年(1995年)汛期前,各地要对城市和开发区的排涝设施进行一次全面认真地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检查市区排水系统,重点检查市区排水设施重要部位和薄弱环节,如开发小区、城乡结合部、建筑工地、排涝河道等。对排水系统不畅的要抓紧疏通和修复;落实城市低洼地区的防涝措施,要制定应急方案,安排临时排涝设备,并指定专人负责;对排涝泵站要全面检查、维修,使其保持完好工作状态,并设专人值班,随时应急启动。
2.城市河道是城市排涝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理顺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管理。要认真制定落实好清障方案,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动员设障单位按规定自行清除,对拒不执行者,要依法强行拆除,以确保河道畅通。
城市防洪排涝工作任务重,各地要抓紧时间做好城市排涝设施检查工作。检查的书面总结和城市排水系统调查统计表(见附件)于5月10日前报我部城市建设司。
编号:20220842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22〕14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2022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时间为5月15日至21日,请各市围绕“建设节水型城市,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主题,做好节约用水宣传周各项工作。
二、请各市认真总结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做法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22年5月30日前将本市开展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资料和经验材料报送至我厅城建处。
未尽事宜,请与我厅城建处联系。
联系人:刘波、李梦琳,联系电话:0771-2366151、2264307,电子邮箱:zjtcjc2115@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