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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发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使用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发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使用的紧急通知》是建设部发布的文件。

建设部发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使用的紧急通知基本信息

建设部发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使用的紧急通知相关要求

建设部发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使用的紧急通知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一、各级领导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应直接过问,确保节日和日常安全供气和用气。

二、各地城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开展对燃气设施、输配管网、用户户内设施等方面的安全检查工作,尤其是对使用年久的旧管网和户内系统要重点检查,及时发现泄漏点,防患于未然。

三、凡是在检查中发现煤气管道上有违章建筑和违章堆积物的,一律限期拆除和清理。凡是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压煤气管线的,一律由原批准部门负责处理,限期拆除。凡是批准建设的永久性建筑压煤气管线的,应严格检查管线情况,提出改造意见,限期由建筑物产权所有单位负责改迁,确保万无一失。凡是限期不处理或不执行处理意见,造成后果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凡是埋设在道路和各种通道下的煤气管道,应当认真检查,对有可能产生事故的地方,市政(道路)主管部门和煤气供应单位应共同研究方案,进行加固,特别是原来仅供人行通过而改为汽车通行的道路,必须限时加固和采取防范措施。

五、建筑施工中凡采用机械开挖或爆破时,除应办理有关申报手续外,还应注意是否有煤气管线,并通知煤气公司采取防范措施。否则应承担一切事故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房屋所有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和用户应对燃气入户管网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凡是发现有隐患的要及时通知燃气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进行维修,不得扯皮和推诿。凡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凡使用液化气罐的用户,必须使用经检验合格的钢瓶,不得使用不合格的钢瓶。所有供气单位都不准为不合格钢瓶供气,不准超量灌装,违者追究用户、供气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造成后果的应当依法处理。

八、各地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也要加强对燃气储存灌装运输设施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制度,搞好安全生产,特别是在假日期间,更要保证安全生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定时供气的气源,恢复供气应提前通知用户,不准在夜间恢复供气。

九、各地应当加强对用户使用燃气的安全教育,宣传安全用气常识,教育用户对室内燃气设施及用具经常进行自检,发现故障要及时报修,不得自行拆修,使用燃气热水器的用户要保证热水器安装点的通风情况良好,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十、各地应将日常安全供气和用气作为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做好,各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管道维修,应当对陈旧的管网有计划地加以改造,对超期、经检查有隐患的管道必须限期更新,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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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发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使用的紧急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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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发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使用的紧急通知基本信息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1-26

【生效日期】1995-01-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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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发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使用的紧急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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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发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使用的紧急通知文献

建设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加强地铁建设和运营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加强地铁建设和运营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加强地铁建设和运营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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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近期以来,一些地方地铁建设和运营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损失。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做好地铁建设和运营安全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和妥善处置地铁建设和运营安全事故,建设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设部关于加强燃气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设部关于加强燃气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设部关于加强燃气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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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设部关于加强燃气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厅,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委(市政 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局: 2006年 11月 17日凌晨 3时 58分,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山日街 60 号一居民楼 3 单元住宅内发生液化气管道泄漏燃爆事故,导致二层、三层楼板塌陷,墙体开裂,周边 居民楼门窗部分破损,共造成 3 户 9 名居民死亡, 1名居民被严重烧伤。中央领导同志 对此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核查情况,查清人数和事故原因;叮嘱各地落实 10月 20日全 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各项部署, 要关注居民的取暖安全情况,严防居室煤气中毒 和液化气泄漏闪爆事故。初步判断,爆炸发生的原因是因私自改动室内管线,造成液化 气泄漏所致。 这次事故充分暴露了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中还存在着检查不到位、 管理 不到位、监督不到位

建设部关于采取措施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简介

【发布文号】建城字第112号

【发布日期】1996-03-05

【生效日期】1996-03-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1996年3月5日建城字第112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

随着城市燃气事业的迅速发展,安全生产、安全用气的问题日益突出,为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切实解决近年来城市燃气安全事故急剧上升的问题,去年(1995年)初我部以建城〔1995〕7号文发出《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和使用的紧急通知》,十月在桂林召开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各地采取措施抓紧做好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对此大多数省、市已按我部要求,部署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工作,逐项落实安全措施。但是,应当看到这项工作的开展还不平衡,有的地区工作进展较慢,个别地区尚未认真贯彻桂林会议精神落实各项安全要求。去年(1995年)入冬以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如青岛市因煤气泄漏中毒死亡7人、伤11人,扬州市居民楼发生煤气爆炸死亡19人,伤5人,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确保城市燃气的安全生产和使用,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高度重视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认真检查贯彻桂林全国燃气安全工作会议的落实情况,严格执行建设部、公安部、劳动部联合颁发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强化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同时,各市的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力量,在劳动、公安等部门配合下进行城市燃气安全复查。要实行安全检查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每个相关单位和每个检查人员。要对户内燃气使用系统,使用期较长的管网,生产设施,各类调压站等部位进行重点复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限期进行整改,凡不执行整改意见并发生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二、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城建监察队伍和城市燃气主管部门,对可能影响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违章建筑或堆积物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对各种”钉子户“要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成的永久性建筑占压燃气管线的,应严格检查管线的情况,并按期提出改线计划,由产权单位改迁,对推托不办的产权单位,若发生安全事故,要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工程时,不得批准在燃气设施附近建设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建(构)筑物。对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到燃气设施安全运营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从严掌握,同时建设单位应请煤气公司采取防范措施,并由煤气公司派员到现场进行监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四、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按照国家已颁布的设计、施工规范和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以及运营管理的各项规章,督促各职能部门严格把关,对不遵守规定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五、各燃气主管部门要组织燃气企业在市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对埋设在道路或各种通道下的煤气管道,尤其对居住区内原来仅供人行通过而改为车行道或停车场的道路下的管线,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各城市市政主管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

六、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煤气公司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燃气企业必须制订年度安全供气计划,及时进行生产设施,输配管网等的更新改造。配足检漏、抢险人员及设备;主管部门要定期对燃气企业的安全管理进行检查监督,督促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尽可能帮助企业解决有关问题,把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七、各燃气企业近期应对输配管网进行一次安全无泄漏的检查,尤其是对有可能造成燃气在地下空间内积聚的建(构)筑物更要进行全面检查,限期对地下空间采取消除泄漏,防止燃气积聚,杜绝类似事故发生。各市燃气主管部门要督促燃气企业做好这项工作。

八、各城市要在近期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城市居民进行煤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公布燃气报修、报警的电话、地址。

九、燃气企业要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培训,开展规范化服务,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

十、各地燃气供应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对事故及时上报当时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人员死亡的燃气事故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上报建设部。隐瞒事故不报者,建设部将通报批评。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城镇,并督促各地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贯彻执行。今年(1996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地执行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我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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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燃气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内容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

入冬以来,省内外相继发生燃气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和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冬季是用气的高峰期,也是燃气事故的多发期,为了吸取教训,防止重大燃气事故发生,现就燃气安全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燃气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稳定,一旦发生燃气事故,将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重大损失。各级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当前燃气安全管理面临的严峻形势,从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出发,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城镇燃气安全工作。要落实安全责任,完善监管体系,贯彻执行燃气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规范,加强安全监督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燃气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开展安全检查,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各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要迅速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排查和巡查工作。一是彻底排查燃气使用环节的安全隐患,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排查的重点主要放在居民住宅、学校、宾馆、饭店等用气单位,要边排查、边整改,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逐项登记,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立即整改。二是对违章占压燃气管线等地段进行排查,依法清理和拆除违章占压燃气管道、燃气设施的建(构)筑物,杜绝因违章占压燃气管线而引发的恶性事故。同时,严格各项建设审批程序,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建设,防止产生新的占压。三是全面巡查燃气设施隐患,确保设施运行安全。重点对燃气气源厂、老旧燃气管网以及铸铁管道、调压站、阀门井、引入管等部位进行巡查,对查出隐患及时消除。对个别一时整改不了的安全隐患,燃气企业必须派专人看守,限期整改,不留隐患死角。各市务于11月底前完成排查和巡查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在12月份对各市燃气安全工作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三、强化应急管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各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燃气企业要加强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的管理工作,建立专业化、正规化的巡检抢修队伍,严格遵守运行、维护、抢修、保养安全操作规程。要制定各种泄漏及意外情况的抢险抢修预案,保障必要的抢险物资,并做好抢险救援应急演练,提高实战能力,建立反应快速、保障有力的应急救援机制。要向社会公布24小时服务热线,接受用户的咨询、求助和投诉,及时应对和处置出现的各种问题。

四、加强安全宣传,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各市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燃气安全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和手段向社会普及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并确保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动员社区管理机构和居民参与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用户安全用气、自我保护和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能力。各燃气企业要充分发挥抄表员同时身兼安全员、检查员、宣传员和监督员的作用,通过走进千家万户、开展小区现场咨询、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引导用户正确使用燃气。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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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燃气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整治

2021年5月11日,为全面做好燃气安全工作,有效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近日,河北省气代煤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做好燃气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始终紧绷安全这根弦,突出重点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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