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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
2001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年报统计工作继续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的函》(国统函[2001]32号)要求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企业要严格按《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有关要求填报统计数据。该年报制度中,建设1表、2表、3表、4表由勘察设计企业负责填报;建设5表、6表由部门和地方管理部门同时填报。
二、各勘察设计企业将本企业数据输入“企业勘察设计信息系统软件”后,于2002年2月28日前将书面文件(加盖单位印章)及软盘上报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于2002年3月20日前将本省企业汇总表(加盖单位印章)及企业数据汇总软盘报建设部。
三、国务院各部门及中央企业集团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均按年报制度要求,于2002年2月28日前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向原主管部门报送一份,以供备案。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办质函[2001]348号
【发布日期】2001-11-20
【生效日期】2001-1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布置2001年工程勘察设计年报统计工作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1]348号)
没出版过这个版本
给你个2002版的 吧,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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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申报细则
1 建设部部级 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申报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建设部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各专业的评选,评选内容 共包括五大类:建筑设计(含城镇住宅和住宅小区、地下建筑设计) ;市政 公用工程;城市与工程勘察;城市规划;村镇规划设计。申报项目在各省、 直辖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推荐一、二等奖的基础上进行,奖项设一等奖、 二等奖、三等奖。 一、建筑设计 (一) 评选范围 建筑设计评选范围包括民用建筑(含住宅) 、一般工业建筑(不含工 艺流程复杂、大、中型以成套工艺设计为主的工业建筑)和地下建筑。由 我国设计单位承担的国外设计项目可以参加评选。 本年度可以申报 中外合作设计项目, 但必须是 国内勘察设计单位 承担 主要的工作量、参与方案初步设计阶段工作并承担主要责任的合作设计项 目,中外合作设计项目由中方申报,同时应提供双方合作协议书,并注明 双方合作责任,在项目名称后注明该项目为合作设计项目。 (二)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 00二年一月七日 计价格 [2002]10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 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999]101 号),调整工程勘察 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 2002年 3 月 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 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 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 375号)及相关附件 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 作量 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 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 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 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
【发布文号】建质综函[2002]7号
【发布日期】2002-03-08
【生效日期】2002-03-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报送2001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的通知
(建质综函[2002]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设计处,直辖市建委设计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
根据建设部《关于布置2001年工程勘察设计年报统计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01]348号)要求,2001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定于2002年4月初报送到建设部质量司,具体事宜要求如下:
一、上报途径
1、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负责汇总当地年报并报送建设部;
2、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单独向建设部报送年报;
3、原中央所属各勘察设计企业应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年报;
4、目前尚未购买信息系统软件的企业,将年报文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输入汇总。
二、上报时间、地点
4月3日在北京报到,4月4~5日汇总年报。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三、具体报送内容和要求
1、《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中建设表1-6汇总表;
2、2001年与2000年统计数据比较表,其中数据超过±10%,要做文字说明;
3、封面有建设厅(委)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4、省市汇总软盘或光盘两套(其中一套备份);
5、未上报统计年报的勘察设计企业名单,并说明原因;
6、当年统计年报分析报告,要求在1000-2000字以内。 2100433B
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季度统计调查的通知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办质[2002]63号 【发布日期】2002-10-10 【生效日期】2002-10-10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办质[2002]63号
【发布日期】2002-10-10
【生效日期】2002-10-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开展建筑业季度统计调查的通知
(建办质[2002]6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经国家统计局同意,我部将在2002年三季度开始实施建筑业季度统计调查。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建设部进行建筑企业一次性调查的函》(国统函[2002]149号)及调查表发给你们,请按照表式的要求认真填报,并于2002年11月20日前汇总报建设部质量司。
关于报送2017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的通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7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839号)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2017年12月31日前持有西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均须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7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839号)要求上报统计报表。
二、企业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humour.gov.c—办事大厅—非行政许可信息报送—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管理信息系统),免费应用电子信息系统上报电子数据,数据报送成功后将系统生成的统计报表打印,在首页加盖公章并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三、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统计报表上报工作。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正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按照计量单位填报数值,在2018年2月28日前完成各项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不按报送要求完成上报工作的企业我厅将予以全区通报。
四、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规定,自2017年第四季度起,企业只报送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不再报送季报。
五、请企业具体负责填报工作的人员加入“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工作交流群”(QQ 群号:338755703),方便行业统计工作交流和问题咨询。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