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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城市测绘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关于城市测绘有关问题的复函》是建设部2000年9月30日印发的一份文件。

建设部关于城市测绘有关问题的复函基本信息

建设部关于城市测绘有关问题的复函简介

【发布文号】建规函[2000]328号

【发布日期】2000-09-30

【生效日期】2000-09-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建规函〔2000〕328号)

江苏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城市测绘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建规〔2000〕34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测绘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测绘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国务院在《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86号)中,明确了建设部城乡规划司“指导城市和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的职能。其中“城市勘察”的含义包括城市测量(详见国家计委“计投〔1987〕493号”、建设部“建规〔1991〕326号”文件)。

根据现行的《城市勘察测绘工作暂行规定》,城市测绘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职责包括“全市所辖地区的城建测绘的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以及测量标志的管理与维修”;“组织城市1:500、1:1000、1:2000、1:5000等各种比例尺地形图的测绘等。由测绘界各领域的专家参与编写和审查的《城市测量规范》在其总则也明确:“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城市地籍管理和城市各项建设工程的勘测、设计、竣工以及城市管理的通用性测绘工作”;“本规范规定的测图方法与精度要求适用于1:5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

基础测绘是指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为国家各个部门和各项专业测绘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而实施测绘的总称。专业测绘是指产业部门为保证本部门业务工作所进行的具有专业内容的测绘的总称。我部认为,城市测量是为城市规划建设服务的专业测绘,与基础测绘在工作性质、服务对象、技术标准、投资渠道、管理机制等方面是不同的。

自五十年代以来,城市测量工作一直由各级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目前省会以上城市测量管理机构和职能,有93%设在市规划部门,7%设在市建委;绝大多数城市的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等城市测量的任务经费来自城市建设维护费和规划执照费。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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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城市测绘有关问题的复函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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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城市测绘有关问题的复函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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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城市测绘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献

建设部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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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9KB

页数: 2页

建设部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9-17 建设部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 年 11 月 26日 建市 [2003]232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企业: 按照人事部、建设部《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 [2002]111 号)的规 定,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了建造师专业划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造师名称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 Constructor 和 Associate Constructor 。 只有参加建造师考试合格者才能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通过注册获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

关于建设工程监理取费有关计算问题的函 关于建设工程监理取费有关计算问题的函

关于建设工程监理取费有关计算问题的函

格式:pdf

大小:9KB

页数: 3页

1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苏建函工 [2007]231 号 关于建设工程监理取费有关计算问题的函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服 [2005]317 号,以下简称 317号文)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对 监理取费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为正确理解和严格执行 317号 文件精神,经商省物价局同意, 现对有关具体计算问题明确如下: 1.建设工程监理取费若遇到 317号文第十条规定的情况, 可 按工程难易程度在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 监理取费上下浮动不超 过 5%。 2.在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时, 317号文第十条所规定的情况在 招标文件中明示工程难易程度和上下浮动费率的, 增减的监理取 费予以计算;未明示的,第十条规定的因工程难易程度增减的监 理取费不予计算,仅计算第六、第七条规定的监理取费,在工程 2 项目监理招标后,

建设部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来源

建设部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03]23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企业:

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的规定,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了建造师专业划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造师名称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只有参加建造师考试合格者才能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通过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建造师的专业类别在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内页中注明,不在证书的名称上标明。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在注册证书内页中注明。

二、建造师专业划分

一级建造师的专业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14个。

二级建造师的专业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12个。

三、建造师管理

(一)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一级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制、考试命题和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制等工作由建设部会同人事部统一组织。各专业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制和考试命题具体工作委托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一级建造师注册工作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各专业建造师注册的初审工作委托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负责。

二级建造师考试命题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事部门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负责。

(二)负责各专业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制组织实施工作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组织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各专业大纲编写委员会负责本专业一级和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和指导书的编写和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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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文件发布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6]28号

【发布日期】1996-02-13

【生效日期】1996-02-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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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简介

【发布文号】建办市函[2003]573号

【发布日期】2003-11-21

【生效日期】2003-11-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

(建办市函[2003]573号)

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请示》(华北电工企[2003]120号)收悉。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我部曾在《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建市函[2003]161号)中做了说明,现重申如下:

按照我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废止之后,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因此,工程设计企业可以在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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