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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

该文件是建设部对城市优秀建筑发展的重要指导意见。
该文件发布于2004年,从十个方面对城市优秀建筑规划保护提出指导意见。

建设部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基本信息

建设部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简介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副省级城市规划局:

为了加强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现将《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是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工作,对于保持城市的传统特色和风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各地城市应当结合贯彻落实《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120号令),按照“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利用服从保护”的要求,从全面普查、划定范围、建立档案、编制规划、资金筹集、实施保护等方面做好工作。要通过总结经验,研究探讨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工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三月六日

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城市中优秀的近现代历史建筑是体现城市历史文化发展的生动载体,是城市风貌特色的具体体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切实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是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为了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工作,促进城市建设发展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一般是指从十九世纪中期至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建设的,能够反映城市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应当包括反映一定时期城市建设历史与建筑风格、具有较高建筑艺术水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重要的名人故居和曾经作为城市优秀传统文化载体的建筑物。

二、加强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的法制建设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立法权城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动专项的地方立法工作。通过地方立法,确立有针对性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的管理体制,形成以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为主,房屋土地、文物、环境保护等有关管理部门参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和管理好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

三、对于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要坚持向社会公开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本地区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划定的分级、分类标准。当前,各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会同文物、房管等部门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全面普查调查,摸清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分布情况。在此基础上,要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依据有关分级、分类标准,提出保护名单,报城市人民政府审定。列入保护名单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应当根据其重要程度,分别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对列入保护名单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筑的明显部位设置固定的标牌,以利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四、对于已经确定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必须依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经有关专家论证后,对列入保护名单的近现代优秀历史建筑划定的保护范围界线和建设控制范围界线,在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五、对于已经确定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必须组织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近现代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提出具体的保护原则,分别对保护范围界线和建设控制范围界线内的建设行为提出明确的管治措施。保护规划的编制,必须经过有关专家的充分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保护规划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保护规划。

六、在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可能对建筑原有立面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建设活动。在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必须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使用或者破坏历史建筑的空间环境。改变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使用功能,应当注意保持建筑本身的风貌,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在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都必须依据法定程序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七、对于已经确定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决定调整或撤消。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或撤消的,应当由市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充分论证,进行公示,报城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历史建筑的公布机关向社会公布。对于因保护需要对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进行改变,需要所有者搬迁的,应当进行公示,并依法给予合理的补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于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定期复核与检查制度。

八、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的同时,要注意会同文化部门,对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时按照法定程序申报为文物保护单位。

九、各地方应当为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提供政策与资金保证。要考虑制定有利于保护的相关政策,明确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者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按照保护规划利用历史建筑合法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商请有关部门对其使用者实行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要考虑开辟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资金的多种渠道,包括市和区、县公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公有建筑合法的转让、出租的收益,以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等。

十、要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的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加强对本地区城市的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的监管。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的要求,逐步建立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的监督。要加强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建立举报制度。对于擅自违反保护规划,造成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破坏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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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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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文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简介

渝府办发〔2013〕7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与利用,促进城市建设发展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协调,丰富历史文化名城特色与内涵,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和利用的通知》(渝府发〔2008〕71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优秀近现代建筑是指从十九世纪中期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期间建设的、反映一定时期城市建设历史与建筑风格、具有较高艺术水平的建筑。保护和利用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优秀近现代建筑的调查和初选工作,汇总后报市规划局。市规划局要会同市文物局组织专家审查,拟订优秀近现代建筑名录,报市政府核定公布。

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府公布的优秀近现代建筑名录,在建筑的明显部位设置保护标牌、制作保护告知书,限定使用性质,告知使用人和所有权人的保护责任义务,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四、优秀近现代建筑应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在不改变建筑外观和内部主要结构的前提下,使用人和所有权人可以适度、合理地利用。鼓励将优秀近现代建筑作为展览、文化、办公设施或用于适宜的商业用途,禁止采取构成损害、污染以及有损其文化形象的使用方式。

五、列入名录的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土地房屋权利人,应依照《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规定,依法申请土地房屋登记。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现代建筑,其转让和抵押登记,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办理。国有的不得转让、抵押,非国有的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市国土房管局要会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协助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优秀近现代建筑的确权工作。

六、对列入名录的优秀近现代建筑,要及时划定保护范围界线和建设控制范围界线,对建筑的风格、高度、体量和色彩、使用性质等制定规划控制导则。对优秀近现代建筑分布较集中、成片的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管理依据。

七、优秀近现代建筑实行原址、原貌保护。禁止擅自拆除、迁移优秀近现代建筑。

确因公共事业建设需要须对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迁建的,优先采取就地平移的方式。经论证确无平移条件的,才可异地重建。重建方案由市规划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并充分听取专家及公众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优秀近现代建筑确因安全原因需要进行改建、扩建,或在其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构)筑物的,由市规划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和审批。

异地重建的优秀近现代建筑,其权利人应负责测绘、摄影、保存资料,并将资料档案移交市规划局统一管理。

对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保护和利用,涉及建设活动的,应由具备甲级建筑设计、乙级(二级)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有关工作。

属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养、修缮和迁移,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有关规定。

八、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修缮应按照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开展;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技术规范标准的,可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在现状基础上予以修缮。

九、位于拆迁范围内的优秀近现代建筑,应在规划公示函中注明保护与利用要求,与新建建筑统筹布局。属国有的优秀近现代建筑及其对应的土地,不得重新出让和划拨。新建建筑与优秀近现代建筑应统一规划,不得影响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展示和公共性。建设项目中保留的文物保护单位及优秀近现代建筑,可以不计入该项目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

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拆除位于优秀近现代建筑周边,影响其安全及环境景观的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疏通消防通道,改善周围环境。

十一、市政府将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工作纳入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市规划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对违反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工作不力造成优秀近现代建筑损毁、消失的,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和《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报请市政府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行政责任。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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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将出台建筑保护法 保护优秀近现代建筑

优秀近现代建筑是西安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11月23日,西安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了《西安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将对这些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据介绍,随着西安市城市建设的加速发展,优秀近现代建筑迫切需要保护。《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将设立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的相关评审工作,为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提供咨询。

从十九世纪中期起始,建成50年以上,且具备反映本市近现代社会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代表某一时期社会发展特征、地域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9条特征的可认定为优秀近现代建筑。

《办法》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安排资金专门用于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修缮和保养。优秀近现代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承担保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对危害优秀近现代建筑的行为有权举报,相关部门有权进行调查处理。对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优秀近现代建筑标志的,最高可能被罚5万元。其他损坏近现代优秀建筑的行为都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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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优秀近现代建筑遗产保护研究中心未来展望

与大量亟待保护修复的重量级古代历史文化遗存相比,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往往被置于次要地位。西安城市现代化建设中保护与利用的矛盾突出。西安优秀近现代建筑遗产保护与研究工作将转变观念,树立民本意识,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服务对象向普通百姓转变,从政府被动保护向社会参与主动保护转变。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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