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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建设部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

建设部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信息

建设部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来源

建设部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03]23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企业:

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的规定,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了建造师专业划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造师名称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只有参加建造师考试合格者才能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通过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建造师的专业类别在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内页中注明,不在证书的名称上标明。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在注册证书内页中注明。

二、建造师专业划分

一级建造师的专业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14个。

二级建造师的专业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12个。

三、建造师管理

(一)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一级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制、考试命题和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制等工作由建设部会同人事部统一组织。各专业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制和考试命题具体工作委托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一级建造师注册工作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各专业建造师注册的初审工作委托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负责。

二级建造师考试命题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事部门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负责。

(二)负责各专业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制组织实施工作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组织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各专业大纲编写委员会负责本专业一级和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和指导书的编写和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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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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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市[2003]232号

【发布日期】2003-11-26

【生效日期】2003-11-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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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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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献

建设部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9KB

页数: 2页

建设部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9-17 建设部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 年 11 月 26日 建市 [2003]232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企业: 按照人事部、建设部《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 [2002]111 号)的规 定,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了建造师专业划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造师名称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 Constructor 和 Associate Constructor 。 只有参加建造师考试合格者才能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通过注册获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

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9KB

页数: 2页

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 [2003]232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企业: 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 [2002]111 号)的规定, 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了建造师专业划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造师名称 建造师 分为 一级 建造 师和 二级 建造 师。 英文 分别译 为: Constructor 和 Associate Constructor。 只有参加建造师考试合格者才能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或《中 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通过注册获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或《中 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建造师的专业类别在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内

建设部关于城市测绘有关问题的复函简介

【发布文号】建规函[2000]328号

【发布日期】2000-09-30

【生效日期】2000-09-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建规函〔2000〕328号)

江苏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城市测绘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建规〔2000〕34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测绘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测绘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国务院在《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86号)中,明确了建设部城乡规划司“指导城市和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的职能。其中“城市勘察”的含义包括城市测量(详见国家计委“计投〔1987〕493号”、建设部“建规〔1991〕326号”文件)。

根据现行的《城市勘察测绘工作暂行规定》,城市测绘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职责包括“全市所辖地区的城建测绘的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以及测量标志的管理与维修”;“组织城市1:500、1:1000、1:2000、1:5000等各种比例尺地形图的测绘等。由测绘界各领域的专家参与编写和审查的《城市测量规范》在其总则也明确:“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城市地籍管理和城市各项建设工程的勘测、设计、竣工以及城市管理的通用性测绘工作”;“本规范规定的测图方法与精度要求适用于1:5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

基础测绘是指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为国家各个部门和各项专业测绘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而实施测绘的总称。专业测绘是指产业部门为保证本部门业务工作所进行的具有专业内容的测绘的总称。我部认为,城市测量是为城市规划建设服务的专业测绘,与基础测绘在工作性质、服务对象、技术标准、投资渠道、管理机制等方面是不同的。

自五十年代以来,城市测量工作一直由各级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目前省会以上城市测量管理机构和职能,有93%设在市规划部门,7%设在市建委;绝大多数城市的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等城市测量的任务经费来自城市建设维护费和规划执照费。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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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制止低价倾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简介

国家计委关于制止低价倾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3月6日国家计委计价格[2003]344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最近,我们对我委制定并发布的制止低价倾销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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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5]2002号

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近年来,煤炭市场由供应宽松演变为供过于求,煤炭经济运行困难加剧。在此背景下,部分地区和煤炭企业违法违规煤矿建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为进一步控制煤炭总量,规范煤炭企业建设行为,促进煤炭行业脱困,按照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1631号)精神,现对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治理违法违规建设煤矿的重要性、紧迫性

煤矿违法违规建设问题,不仅影响正常建设生产秩序,也加剧了市场供需失衡矛盾。加强煤炭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治理,依法依规处理违规建设煤矿,是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政府公信力的内在要求,是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的必要举措,是促进煤炭供需平衡的迫切需要。各产煤地区、煤炭企业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脱困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大局意识,坚决避免和纠正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共同营造行业发展良好氛围。

二、严格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煤矿停产停建要求

各产煤地区和煤炭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全面清查和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14〕2546号)要求,在前一阶段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煤矿停产停建措施。对拒不执行停产停建要求的煤矿,各地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1631号)要求,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惩处。

三、对违法违规建设煤矿从严补办核准手续

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施策的原则,对停产停建的违法违规建设煤矿,采取以下分类处理措施:

(一)列入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已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煤矿,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等产能压减责任的前提下,允许补办项目核准手续。产能压减形式包括关闭淘汰落后煤矿、关停亏损严重煤矿(或核减产能)、关闭资源枯竭煤矿(或核减产能)等。产能压减规模原则上不低于违法违规煤矿新增年生产能力的30%。对跨省(区、市)淘汰落后产能的项目,产能压减规模可视情况降低5~10个百分点。

对西部地区煤电、煤化工一体化项目予以适当支持。配套建设的电力、煤化工项目已经核准或纳入规划的,允许补办煤矿项目核准手续,电力、煤化工项目用煤量原则上不低于违法违规煤矿新增年生产能力的60%。

(二)未列入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的煤矿,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煤矿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国家煤炭发展战略规划、煤炭产业政策和煤炭行业脱困政策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开展论证。经论证符合条件的,报国家能源局结合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统筹考虑。列入规划后,方可补办核准手续。经论证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建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煤矿实施关闭。

(三)补办项目核准手续严格执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核准申报要件不具备的项目,煤矿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省级人民政府煤矿项目核准机关根据权限作出的核准(批复)文件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四)已经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但未取得用地审批文件和采矿许可、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煤矿项目,在纠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恢复建设。

四、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秩序

各产煤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煤炭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等,明确政策导向,引导煤炭企业合理规划发展目标、安排项目及投资规模。健全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实现煤矿项目核准、用地审批文件、采矿许可、环境影响文件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取水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许可等行政审批信息在同级相关部门间共享。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对未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开工建设的煤矿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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