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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是建设部2001年12月11日发布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基本信息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简介

【发布文号】建综[2001]255号

【生效日期】2001-12-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印发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

(建综[2001]25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天津市市容管委,北京、重庆市政管委,北京市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需要,我们组织力量对现行的《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包括综合指标,城市、人口与建设用地,供水和节约用水,燃气,供热,公共交通,市政工程(道路、桥涵、排水、路灯、防洪等),园林绿化与风景名胜区和市容环境卫生共9个部分。修订后的《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作为今后填报统计报表的依据,也可供城市建设各级专业人员学习参考。现印发你们,自编制 2001年年报起执行。我部1991年印发的《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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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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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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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文献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11KB

页数: 4页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建设司 2012 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城综函〔 2012〕19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交)委,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园林绿化局、水 务局,天津市市容园林委、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水务局,重庆市市政委、园 林事业管理局,海南省水务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单位: 2012 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也是十八大即将召开的一年,做 好今年的工作意义重大。 为加强工作联系与配合,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2012 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 一二年二月六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2012 年工作要点 按照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城市建设司 2012 年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 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以落实城镇节能减排任务、 推

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修订稿)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修订稿)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修订稿)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11KB

页数: 3页

建办档 [1993]10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1984 年颁发的《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在城建档案工作的起步阶段发挥了重要作 用。为了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对原“大纲”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将修订后的 《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分类大纲》设 18 个大类、 102 个属类,适用于大、中、小城市(县),包括各类 技术、经济开发区的建设档案的分类。小类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从 1994年起,城 建档案整理工作按新的《分类大纲》执行。 1993 年度及以前整理的城建档案,仍按 1984 年颁发的《分类大纲》执行。 附件:《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纳》(修订稿)及编制说明 一九九三年八月七日 一、《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修订稿)依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一九八 四年颁布的《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修改而

统计指标其他解释

统计指标是指用来刻画于描述总体基本状况和各个变量分布特征的综合数量。例如,全国人口总体的基本状况和性别分布特征可用总人口数,男性人口数,女性人口数,男女性别比例,男性人口比重,女性人口比重等指标来描述。不同的统计指标所反映的内容不同,根据其内容的不同统计指标可分为基础指标和特征指标。基础指标是反映总体基本状况的指标,由总量指标和相对指标构成。特征指标是反映数据取值分布特征的指标,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反映数据取值分布集中趋势的平均指标;二是反映数据分布离散程度的变异指标;三是反映数据分布形状的偏态和峰度系数。

统计指标是指反映总体现象数量特征的概念.它包括三个构成要素:指标名称,计量单位,计算方法.这是统计理论与统计设计上所使用的统计指标涵义。

统计指标是反映总体现象特征的概念和具体数值.按照这种理解,统计指标除了包括上述三个构成要素外,还包括时间限制,空间限制,指标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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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季度统计调查的通知简介

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季度统计调查的通知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办质[2002]63号 【发布日期】2002-10-10 【生效日期】2002-10-10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办质[2002]63号

【发布日期】2002-10-10

【生效日期】2002-10-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开展建筑业季度统计调查的通知

(建办质[2002]6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经国家统计局同意,我部将在2002年三季度开始实施建筑业季度统计调查。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建设部进行建筑企业一次性调查的函》(国统函[2002]149号)及调查表发给你们,请按照表式的要求认真填报,并于2002年11月20日前汇总报建设部质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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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气候[2017]34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切实提高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根据《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组织推荐的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方案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目的意义

城市人口密度大、经济集中度高,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我国人口众多、气候条件复杂、生态环境整体脆弱,又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历史阶段,气候变化对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已经并将持续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对城市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安全和人民生产生活构成严重威胁。积极适应气候变化,事关城市可持续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课题。目前适应气候变化问题尚未纳入我国城市建设发展重要议事日程,存在认识不足、基础薄弱、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适应气候变化意识和能力亟待加强。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开展了海绵城市、生态城市等相关工作,为适应气候变化工作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但我国城市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总体上还处在起步探索阶段,亟需从国家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开展政策引导,鼓励探索创新。综合考虑气候类型、地域特征、发展阶段和工作基础,选择一批典型城市,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针对城市适应气候变化面临的突出问题,分类指导,统筹推进,积极探索符合各地实际的城市适应气候变化建设管理模式,是我国新型城镇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将为我国全面推进城市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提供经验,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二、试点名单

考虑各地实际情况,经专家论证,同意将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大连市、辽宁省朝阳市、浙江省丽水市、安徽省合肥市、安徽省淮北市、江西省九江市、山东省济南市、河南省安阳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北省十堰市、湖南省常德市、湖南省岳阳市、广西自治区百色市、海南省海口市、重庆市壁山区、重庆市潼南区、四川省广元市、贵州省六盘水市、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陕西省商洛市、陕西省西咸新区、甘肃省白银市、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新疆自治区库尔勒市、新疆自治区阿克苏市(拜城县)、新疆建设兵团石河子市等 28 个地区作为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

三、工作目标

以全面提升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为核心,坚持因地制宜、科学适应,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完善政策体系,创新管理体制,将适应气候变化理念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完善相关规划建设标准,到 2020 年,试点地区适应气候变化基础设施得到加强,适应能力显著提高,公众意识显著增强,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典型范例城市,形成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城市适应理念。统筹城市建设、产业发展和适应气候变化工作,创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理念,科学分析气候变化主要问题及影响,加强城乡建设气候变化风险评估,将适应气候变化纳入城市发展目标体系,在城市规划中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因素,修改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标准,健全城市适应气候变化管理体系。

(二)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加强气候变化和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和基础信息收集,开展关键部门和领域气候变化风险分析。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应用,健全应急联动和社会响应体系,实现各类极端气候事件预测预警信息的共享共用和有效传递。加强城市公众预警防护系统建设。

(三)开展重点适应行动。出台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优化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布局,针对强降水、高温、干旱、台风、冰冻、雾霾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修改完善城市基础设施设计和建设标准。积极应对热岛效应和城市内涝,发展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实施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加快装配式建筑产业化推广。增强城市绿地、森林、湖泊、湿地等生态系统在涵养水源、调节气温、保持水土等方面的功能。保留并逐步修复城市河网水系,加强海绵城市建设,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防洪排涝体系。加强气候灾害管理,提升城市应急保障服务能力。健全政府、企业、社区和居民等多元主体参与的适应气候变化管理体系。

(四)创建政策试验基地。加大对城市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协助试点地区申报适应气候变化相关项目,鼓励试点地区出台有针对性的适应气候变化财税、金融、投资等扶持政策,实施适应气候变化示范工程。开展体制机制和管理方式创新。鼓励应用 PPP 等模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城市适应气候变化项目。使试点地区成为安全发展、节水节材、防灾减灾、生态建设等有关政策集成应用和综合示范平台。

(五)打造国际合作平台。加强城市适应气候变化国际交流合作,鼓励试点地区与有关国际机构和国外先进城市加强经验交流和务实合作,优先支持试点地区参加国际合作项目和国际交流活动,把试点地区打造成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示范窗口。

五、组织实施

(一)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支持政策,在资金、项目上予以倾斜。组织现场调研,跟踪试点进展,开展效果评估,加强督促检查,积极鼓励企业、民间组织和群众团体参与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果。

(二)试点地区要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建设总体统筹推进。试点地区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一步核实基础数据,修改试点方案,完善试点工作总体思路、建设目标、指标体系、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实现各项试点任务。修改完善后的试点方案,由省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 4 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试点地区要在每年 12 月底前提交试点工作进展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国家将根据试点工作进展,定期开展经验交流,树立先进典型,组织人员培训和国际合作活动,加大宣传力度,为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 年 2 月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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