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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金属材料—残余应力—声束控制法》(GB/T 38811-2020)规定了使用具有一定能量和方向性的声束(固体中的弹性波束)对金属材料表面和内部的残余应力进行控制的原理、设备、工作流程、处理效果比对和控制报告。该标准适用于金属容器、钢结构、管道、轨道、车体、航空航天舱体等大型金属构件装配及焊接残余应力的现场原位消减和均化。其他非金属透声材料构件表面和内部残余应力的控制也可参照采用。
前言 |
Ⅰ |
---|---|
1范围 |
1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
3术语和定义 |
1 |
4原理 |
1 |
5设备 |
1 |
6工作流程 |
3 |
7处理效果比对 |
6 |
8控制报告 |
6 |
参考资料:
残余应力在机械构件中是普遍存在的,其影响贯穿机械结构全寿命周期,拉伸残余应力一方面会降低工件强度,使工件在制造时产生变形和开裂等工艺缺陷,拉伸残余应力还会降低材料的抗疲劳强度或降低疲劳寿命、以及抗腐蚀能力;在大多数情况下,拉伸残余应力或过高的压缩残余应力的存在对工件是有害的。
当确定机械构件中的残余应力状态后,需要对拉伸残余应力集中或不均匀区域采取有效措施来消减和均化残余应力分布,从而减小加工变形和开裂,保障尺寸精度等。
但是,采取的残余应力消除方法(局部加热、振动时效、冲击碾压等)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不足,无法高效便利地解决大型焊接或制造构件内部残余应力的原位消减和控制问题,尤其是关系国际民生的重大机械装备,如油气管道、桥梁和钢构、高铁钢轨等,残余应力的现场原位控制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虽然,中国国内外针对热处理、振动时效等制定了相应的标准,而残余应力声束控制方法标准在中国国内外标准中尚未见到。
因此,为了统一规范和推广该技术方法,制定了国家标准《金属材料—残余应力—声束控制法》(GB/T 38811-2020)
标准计划
2018年10月16日,国家标准《金属材料—残余应力—声束控制法》(GB/T 38811-2020)下达,项目周期24个月,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由TC183(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TC183/SC4(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方法分会)执行,主管部门为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发布实施
2020年6月2日,国家标准《金属材料—残余应力—声束控制法》(GB/T 38811-2020)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2020年12月1日,国家标准《金属材料—残余应力—声束控制法》(GB/T 38811-2020)实施。
国家标准《金属材料—残余应力—声束控制法》(GB/T 38811-2020)依据中国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规则起草。
主要起草单位:北京理工大学、上海申力试验机有限公司、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国营内蒙第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帕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四川航天长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四川航天烽火伺服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徐春广、卢钰仁、杨浩源、李全文、蓝冬梅、肖定国、侯慧宁、张荣胜、董莉、潘勤学、李宏伟、焦京俊、许有康。
金属材料在生产过程中(包括铸造、塑性加工、机加工等)会因为本身变形的不均匀性在材料内留下残留的应力(我们叫它残留应力——但材料在整体呈平衡,某些情—况下材料的硬度会增大——如在表面的过度变形——就会硬...
连续分段控制法,又称莫法特休息法,简单地说就是先区别各种工作时间的性质,纳入“连续一分段一连续一分段”的组合公式进行处理。如此便能充分利用间隔或空档的时段,创造出更多可供利用的时间。这种时间法则和农业...
焊件焊后的热应力超过弹性极限,以致冷却后焊件中留有未能消除的应力。焊接温度场消失后的应力称为残余焊接应力焊接过程的不均匀温度场以及由它引起的局部塑性变形和比容不同的组织是产生焊接应力和变形的根本原因。
GB/ T 12604.1 无损检测—术语—超声检测 GB/T 20737 无损检测—通用术语和定义 |
GB/T 32073 无损检测—残余应力超声临界折射纵波检测方法 |
参考资料:
国家标准《金属材料—残余应力—声束控制法》(GB/T 38811-2020)的制定使残余应力声束控制方法有标准可循,更加规范、可靠,对促进产业升级和提高行业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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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控制法包括总体目标控制法及阶段目标控制法。2100433B
盲孔法残余应力检测法就是在工件的被测部位贴上应变花(计),通过在应变花(计)中心打一个Φ2mm左右的小盲孔引起残余应力的释放,同时,由残余应力测试仪将这种释放量测出并通过计算得出该部位的残余应力大小和方向。
大气污染控制法,调整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大气环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自产业革命以来,随着蒸汽机、汽油机的广泛使用,工厂、大城市的兴起,大气污染逐渐严重,大气污染控制的立法开始引起注意。欧美国家陆续颁布了大气污染控制法、净化大气法、机动车污染控制法、大气质量法、煤烟控制法等法律。中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陆续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颁布,1995年8月修正,2000年4月、2015年8月分别修订)对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及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