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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单位必须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发的,具有承担监理合同内规定的建设监理资格的资质等级证书;
2、监理单位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审查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正式企业;
3、监理单位应有对拟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的实际能力。2100433B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
(一)大、中型工程项目;
(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三)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四)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几十年来,我国的工程建设活动,基本上由建设单位自己组织进行。建设单位不仅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申请材料设备,还直接承担了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职能。这种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项目的方式,使得一批批的筹建人员刚刚熟悉项目管理业务,就随着工程竣工而转入生产或使用单位,而另一批工程的筹建人员,又要从头学起。如此周而复始在低水平上重复,严重阻碍了我国建设水平的提高。它在以国家为投资主体并采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情况下,已经暴露出许多缺陷, 投资规模难控,工期、质量难保,浪费现象比较普遍;在投资主体多元化并全面开放建设市场的新形势下,就更为不适应了。党的十三大以后,随着计划商品经济的 发展和基本建设投资体制、设计与施工管理体制的改革,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能够有效控制投资,严格实施国家建设计划和工程合同的新格局,抑制和避免建设工作的随意性。建立建设监理制度,就是为适应这种新格局而提出来的。
另外,为了开拓国际建设市场,进入国际经济大循环,也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实 行建设监理制度,以便使我国的建设体制与国际建设市场衔接。
1988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1988]城建字第142号),明确指出:建设部将负责实施一项新的重大改革:参照国际惯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以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确保国家建设计划和工程合同的实施,逐步建立起建设领域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新秩序。1988年8月12日至13日,原建设部在北京召开建设监理试点工作会议(即第一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研究落实《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商讨监理试点工作的目的、要求,确定监理试点单位的条件等事宜。
1988年10月11日至13日,原建设部在上海召开第二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进一步商讨选择哪些城市作为建设监理制度的试点,经讨论后确定了作为试点的8市2部,即将北京、天津、上海、哈尔滨、沈阳、南京、宁波、深圳市和原能源部的水电系统、原交通部的公路系统作为监理试点。根据会议精神,原建设部于1988年11月12日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据此,试点地区和部门开始组建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帮助监理单位选择监理工程项目,逐步开始实施建设监理制度。
原交通部作为建设工程监理制的试点单位,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先后修建了很多基础交通设施,如陕西省西安至三原一级公路、京津塘高速公路和天津港东突堤工程。在以上工程修建中,承包方按照国际通行的FIDIC(菲迪克)合同条款要求,都实行了国际招标及工程监理制,从而逐步形成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模式。从第一批交通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的20年来,交通建设的工程监理制度,经过开始试点、稳步发展、全面推行三个阶段,逐步成熟完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交通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建设监理制度已成为我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
著名经济学家胡鞍钢教授认为,交通建设是中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先行领域之一,几代交通系统的领导同志、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和建设监理人员为引进、消化和吸收FIDIC(菲迪克)条款,为中国特色的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为建设工程的监理制度,付出了毕生心血。
中国监理协会提供的资料显示,为了完善我国的监理体制,在工程监理方面积累更多的经验,1989年1月9日至17日,原建设部首次组织建设监理考察团赴新加坡考察。新加坡先进的建设监理制度,特别是完整的法规体系给了我们很多有益的启示。同年9月8日至16日,原建设部、原冶金部和江苏省南京市建委组成中国建设监理考察团前往法国进行考察。法国于1929年开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几十年来,他们在工程质量监理方面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上述两次考察都为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的创新与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1989年5月10日至17日,原建设部建设监理司在安徽合肥举办建设监理研讨班,就建设监理试点各阶段的理论、政策和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论证,尤其是对监理单位的组织模式、监理人员的称谓和监理方法,跨地区承揽监理任务的管理,以及与质量监督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地探讨,从而初步理清了建设监理工作的思路。
1989年7月28日,原建设部颁发了《建设监理试行规定》。这是我国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第一个法规性文件,它全面地规范了参与建设监理各方的行为。
为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指导建设监理试点工作健康发展,1989年10月23日至26日,原建设部在上海召开了第三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总结了8市2部监理试点的经验。试点经验归纳为:实行监理制度的工程在工期、质量、造价等方面与以前相比均取得了更好的效果;3年的试点工作充分证明,实行这项改革,有助于完善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有助于促进我国工程的整体水平和投资效益;要组建一支高水准的工程建设监理队伍,把工程监理制度稳定下来。
1993年5月,第五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召开,标志着我国建设监理制度走向稳步发展的新阶段。
第五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总结了我国4年多来监理试点的工作经验,宣布结束试点工作,进入稳步发展的新阶段。会议提出新的发展的目标:从1993年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稳步发展阶段的各项任务;从1996年开始,建设监理制度走向全面实施阶段;到20世纪末,我国的建设监理事业争取达到产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程度。会议同时提出稳步发展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健全监理法规和行政管理制度;大中型工程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都要实行监理制;监理队伍的规模要和基本建设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满足监理市场的需要;要有相当一部分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获得国际同行的认可,并进入国际建筑市场。
会后,国内各地区、各部门立即着手部署工作,其中北京市、上海市,原水电部和原煤炭部等地区和部门,已决定由试点阶段进入全面推行阶段,所有新开工程项目都实行监理制度。深圳市更进一步作出规定:凡总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工程项目,都必须实行监理制度。原机械部、原煤炭部、有色金属总公司等也向本系统发出通知,今后新建项目不再批准成立新的工程指挥部或组建新的筹建班子,一律委托系统内具有相当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1993年,全国已注册的监理单位达886家,从业者约4.2万人。在监理队伍中,还涌现出一批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根据原建设部1993年第16号部长令——《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原建设部首次认定了59家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此后,兼职承担监理业务的单位逐渐减少,专职承担监理业务的单位不断增多。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原建设部也对1989年颁发试行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进行了多次讨论与修改。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提供的资料显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经原建设部、民政部批准,于1993年上半年正式成立,并于同年7月在北京召开成立大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建设监理行业基本成形,并走上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道路。
到1994年底,全国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所属的36个工业交通原材料等部门在推行监理制度。其中北京、天津、上海3市及辽宁、湖北、河南、海南、江苏等省的地级以上城市全部推行了监理制度。全国推行监理制度的地级以上城市153个,占全国196个地级城市的76%。全国大中型水电工程、大部分国道和高等级公路工程都实行了工程监理,建筑市场初步形成了由业主、监理和承建三方组成的三元主体结构。
建设工程监理制于1988年开始试点,5年后逐步推行。1995年12月15日,原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印发《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建设部1989年7月28日发布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进入全面推行阶段。
截至1995年底,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所属的39个工业、交通等部门推行了建设监理制度。已成立监理单位1500多家,监理工作的从业人员达8万余人。全国大中型水电工程、铁路工程、大部分国道和高等级公路工程都实行了工程监理制度。全国实行监理制度的工程投资规模达5000多亿元,覆盖率平均约为20%。
截至1996年底,全国共有工程建设监理单位2100多家,比1995年增加了27%,其中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123家。全国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共10.2万余人,比1995年增加了23.5%,其中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有7.54万余人;全国约4.3万人参加了原建设部指定院校的监理培训。当时,取得原建设部、原人事部确认资格的监理工程师的人数达2963人,经过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也有1865人。加上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培训,监理工作人员基本能持证上岗。在一些外资、合资项目的监理工作中,我国监理人员已经成为主力。
1996年,国内多数地区都有了自己的工程监理规章。北京、湖北、海南、黑龙江、重庆、河北等6省市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工程监理法规;广东、山西、山东、厦门等5省市以政府文件发布了工程监理规定;其余地区多数以建委(建设厅)名义印发了工程监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深圳市还以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名义颁布了工程监理条例。
1996年全国开展监理工作的地级市达到238个,占全国269个地级市的88.4%,地级城市已经普遍推行建设监理制。
1997年度我国工程建设的总投资额为2.46万亿元,实行监理制度的项目投资超过1.02万亿元,监理制度覆盖面达41.7%。北京、黑龙江、山西、河北、湖北、广东、海南、山东等8省市和水电、水利、石化、煤炭、铁道、交通、电子等6个部门规定,新开工的相应规模工程项目要全部实行监理制度。
1999年,我国的建设监理部门围绕着贯彻《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落实朱镕基总理关于监理工作的指示,狠抓了监理队伍的建设,强调监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监理人员水平的提高。
1999年5月13至14日,原建设部与人事部举行了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这是继1997年首次全国监理工程师考试以来的第三次全国性监理考试,共有3万多人报名参加考试,约有6000多人通过考试取得了监理执业资格,使全国具有监理执业资格的人达到3.06万多人。
2000年7月,原建设部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共同组织召开了监理企业改制工作研讨会,与监理企业及各方人士共同研讨了监理企业改制的有关问题,还着手修改了《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目前,虽然建设监理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但业主、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还是缺乏认识,对监理人员的地位及与各方的关系也不甚了解。有些业主认为监理人员是自己的雇员,必须为自己的利益着想,按自己的要求办事。质量监督机构认为监理人员代替了自己的职能,因而忽视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管。由于对监理人员工作的模糊认识,使工程建设各方在关系的协调上不顺畅,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实施,监理效果不够理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出现漏洞。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还容易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从1992年2月1日施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开始,到2008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政府及相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许多与建设工程监理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等。
上述法律法规各有其作用,其中,《建筑法》的实施,为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工程质量提供了详尽的规范,弥补了以往一些质量管理规定因笼统而产生的漏洞,可操作性得到极大提高。《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了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合法程序。《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工程监理的定义,解决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信息不对称和专业化监督管理缺失的问题。《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旁站监理人员的职责和奖罚办法,使其在旁站的监理过程中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进一步细化了监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上述法律、法规、制度的制定和完善,规范了我国的建设工程的的监理市场,进一步明确了监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业主与监理之间是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都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取得从业资格的监理人员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理,但监理人员不是业主在项目上的利益代表,必须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设计文件、相关规范、规定及相关法律对项目实施独立、科学、公正的监理。业主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解除监理合同,但不得干预和影响监理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随意变更监理人员的指令。监理人员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与管理,要对业主负责。监理人员的一切监理行为必须以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以实现三个控制为目标,以监理人员的名义独立进行,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要做到不偏不倚、独立、客观、公正。
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我国对外开放、国际交往日益扩大的结果。通过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我国建设工程的管理体制开始向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先进管理模式转变。这种管理模式,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引入了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进而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以经济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为目的的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一种新的建设项目管理运行机制。这种机制为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节约建筑工程的投资、缩短建筑工程的工期创造了有利条件。
省建设主管部门管理本辖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2、科学性
工程监理机构拥有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士----监理工程师,它将应用所掌握的工程监理科学的思想、组织、方法和手段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00)要求:建设工程监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3、独立性
独立性,指的是不依附性,它在组织上和经济上不能依附于监理工作的对象,否则它就不可能自主地履行其义务。
监理是一种有偿的工程咨询服务,是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的。职责就是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促使甲、乙双方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得到全面履行。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工程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其中工程建设文件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许可证等。
4、公正性
工程监理机构受业主的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的监理活动,当业主方和承包商发生利益冲突或矛盾时,工程监理机构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这体现了建设工程监理的公正性。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总监理工程师要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管理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三)管理直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监理是受业主委托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质量、进度、环保等进行监管的第三方,受业主委托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施工监理各项工作,是施工、业主间的单独第三方。
装饰工程监理对装修方面知识要熟悉多点,建设工程监理对结构方面的知识相对要丰富一些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4〕67号)文件的要求,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
(一)成立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性质、业主对监理的要求,委派称职的人员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是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他对内向监理单位负责,对外向业主负责。
监理机构的人员构成是监理投标书中的重要内容,是业主在评标过程中认可的,总监理工程师在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时,应根据监理大纲内容和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内容组建,并在监理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执行中进行及时的调整。
(二)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建设工程监理规划是开展工程监理活动的纲领性文件。
(三)制定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在工程开工前完成,并报建设单位核备。
监理实施细则应分专业编制,体现该工程项目在各专业技术、管理和目标控制方面的具体要求,以达到规范监理工作的目的。
(四)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工作的规范化体现在:
建设工程施工完成以后,监理单位应在正式验交前组织竣工预验收,在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提出整改要求。监理单位应参加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监理单位意见。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完成后,监理单位向业主提交的监理档案资料应在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如在合同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监理单位一般应提交: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资料,监理指令性文件,各种签证资料等档案资料。
监理工作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从两方面进行监理工作总结。其一,是向业主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委托监理合同履行情况概述,监理任务或监理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由业主提供的供监理活动使用的办公用房、车辆、试验设施等的清单,表明监理工作终结的说明等。其二,是向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1)监理工作的经验,可以是采用某种监理技术、方法的经验,也可以是采用某种经济措施、组织措施的经验,以及委托监理合同执行方面的经验或如何处理好与业主、承包单位关系的经验等;(2)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实施原则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时,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监理中必须尊重科学、尊重事实,组织各方协同配合,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坚持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业主与承建单位虽然都是独立运行的经济主体,但他们追求的经济目标有差异,监理工程师应在按合同约定的权、责、利关系的基础上,协调双方的一致性。只有按合同的约定建成工程,业主才能实现投资的目的,承建单位也才能实现自己生产的产品的价值,取得工程款和实现盈利。
2.权责一致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职责应与业主授予的权限相一致。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职权,依赖于业主的授权。这种权力的授予,除体现在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之中,而且还应作为业主与承建单位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条件。因此,监理工程师在明确业主提出的监理目标和监理工作内容要求后,应与业主协商,明确相应的授权,达成共识后明确反映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及建设工程合同中。据此,监理工程师才能开展监理活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承担合同中确定的监理方向业主方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在委托监理合同实施中,监理单位应给总监理工程师充分授权,体现权责一致的原则。
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原则
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全部工作的负责人。要建立和健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就要明确权、责、利关系,健全项目监理机构,具有科学的运行制度、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形成以总监理工程师为首的高效能的决策指挥体系。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内涵包括:
4.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的原则
严格监理,就是各级监理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控制建设工程的目标,依照既定的程序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承建单位进行严格监理。
监理工程师还应为业主提供热情的服务,“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由于业主一般不熟悉建设工程管理与技术业务,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多方位、多层次地为业主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但是,不能因此而一味向各承建单位转嫁风险,从而损害承建单位的正当经济利益。
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既要考虑业主的经济效益,也必须考虑与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虽经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才得以进行,但监理工程师应首先严格遵守国家的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标准等,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感,既对业主负责,谋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又要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取得最佳的综合效益。只有在符合宏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条件下,业主投资项目的微观经济效益才能得以实现。
三控制包括的内容有: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
1、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控制,就是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阶段,把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在批准的投资限额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项目投资管理目标的实现,力求在建设工程中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进行投资控制的基本原理是把计划投资额作为投资控制的目标值,在施工阶段,定期进行投资实际值与目标值的比较。通过比较发现并找出实际支出额与投资目标值之间的偏差,然后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控制,以确保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这种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是动态的控制过程。要有效的控制投资项目,应从组织、技术、经济、合同与信息管理等多方面采取措施。从组织上采取措施,包括明确项目组织结构、明确项目投资控制者及其任务,以使项目投资控制有专人负责,明确管理职能分工;从技术上采取措施,包括重视设计方案选择,严格审查监督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渗入技术领域研究节约投资的可能性;从经济上采取措施,包括动态的比较项目投资的实际值和计划值,严格审查各项费用支出,采取节约投资的奖励措施等。
2、进度控制是指对工程项目建设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持续时间和衔接关系,根据进度总目标及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编制计划并付诸实施,然后在进度计划的实施过程中经常检查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对出现的偏差情况进行分析,采取有效的扑救措施,修改原计划后再付诸实施,如此循环,直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仅需控制的最终目标是确保建设项目按预定时间交付使用或提前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进度控制的总目标是建设工期。影响建设工程进度的不利因素很多,如人为因素、设备、材料及构配件因素、机具因素、资金因素、水文地质因素等。常见影响建设工程进度的人为因素有:
(1)建设单位因素:如建设单位因使用要求改变而进行的设计变更;不能及时提供建设场地而满足施工需要;不能及时向承包单位、材料供应单位付款;
(2)勘察设计因素:如勘察资料不准确,特别是地质资料有错误或遗漏;设计有缺陷或错误;设计对施工考虑不周,施工图供应不及时等;
(3)施工技术因素:如施工工艺错误;施工方案不合理等;
(4)组织管理因素:如计划安排不周密,组织协调不利等。
3、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建设单位需要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特性综合。建设工程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能具有一般产品共有的质量特性,如适用性、寿命、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等满足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和属性外,还具有特定的内涵。建设工程质量的特性主要表现在适用性、耐久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和与环境的协调性。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对工程质量的形成起到不同的作用和影响。影响工程的因素很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人,机、料、法、环。人员素质、工程材料、施工设备、工艺方法、环境条件都影响着工程质量。
三管理指的是:合同管理、安全管理和风险管理
1、合同管理
合同是工程监理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订立合同是为了证明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货品或者劳务,它是订立双方责、权、利的证明文件。施工合同的管理是项目监理机构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整个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既可视为施工合同管理的全过程。
2、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工程建筑物本身的安全,即工程建筑物的质量是否达到了合同的要求;二是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特别是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各方在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监理单位应监理安全监理管理体制,确定安全监理规章制度,检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工作。
3、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预测、识别、分析、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的处置,以最低的成本实现最大目标保障。工程风险管理是为了降低工程中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减轻或消除风险的影响,已最低的成本取得对工程目标保障的满意结果。
一协调主要指的是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协调工作。
工程项目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系统中活跃着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勘察实际单位、监理单位、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单位。
在系统中监理单位具备最佳的组织协调能力。主要原因是:监理单位是建设单位委托并授权的,是施工现场为宜的管理者,代表建设单位,并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利,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管理。监理人员都是经过考核的专业人员,它们有技术,会管理,懂经济,通法律,一般要比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有着更高的管理水平,管理能力和监理经验,能有驾驭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有效运行。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与管理,根据有关的法令,法规有自己特定的权利。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含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引自第三十六条)。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引自第三十七条)。
3,“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引自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引自第十四条)。
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土方案进行审查的;
●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引自第五十七条)。
监理员本身是一份职责,是一份担当。无论你待遇怎么,也不能因此而忽略质量管理工作。在岗一日,也要把好本职工作。得不到重视,已不重点,工程质量良好才是重点。
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建设部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并商国家计委制定、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行政法规,监督实施;
(二)审批甲级监理单位资质;
(三)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等项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建设工程监理也叫工程建设监理,属于国际上业主项目管理的范畴。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条明确提出: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可以是建设工程项目活动的全过程监理,也可以是建设工程项目某一实施阶段的监理,如设计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等。我国目前应用最多的是施工阶段监理。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
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可见,监理是一种有偿的工程咨询服务;是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的;监理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合同及文件;监理的准则是守法、诚信、公正和科学。
1、服务性
工程监理机构受业主的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的监理活动,它提供的不是工程任务的承包,而是服务,工程监理机构将尽一切努力进行项目的目标控制,但它不可能保证项目的目标一定实现,它也不可能承担由于不是它的缘故而导致项目目标的失控。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二条规定: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要求: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2.独立性
3.公平性
4.科学性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于l988年开始试点,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做出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进入全面推行阶段。从法律上明确了监理制度的法律地位。
建设监理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工业发达国家的资本占有者,在进行一项新的投资时,需要一批有经验的专家进行投资机会分析,制定投资决策;项目确立后,又需要专业人员组织招标活动,从事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工作。建设监理业务便应运而生,而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断得到充实完善,逐渐成为建设程序的组成部分和工程实施惯例。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建设工程监理 (3)
建设工程监理的 定义: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受建单位的委托, 依 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建设监理合同,代表建设 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实时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 1.监理的内涵: 1)建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 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是建设单 位的委托和授权。 3)建理的依据是监理委托合同和工程建设文件。 4)建理的对象时承建单 位的建设行为。 2.监理的 范围:一是工程类,包括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 、设备安装和 装修工程。二是工程建设阶段,包括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勘察设计招标与勘查社阶段、 施工招标与施工阶段。 3.监理的性质: 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公正性。 4.监理的 作用: 1)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有利于控制建设工程的功 能和使用质量。 3)有利于促使承建单位保证建设工程质
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工程监理单位只有与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后,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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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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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 |
叶小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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