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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南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但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100433B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期间,除该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除涉及围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剑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院对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有如下几种: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3.认为被告不履行或拖延疆行法定职责,判决其在…定限期内履行。
4.认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即同类型的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明显的不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5.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市,直接判决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
6.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判决。
我国实行二审终市制。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或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2)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管辖指不同级别和地域的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一)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案件一般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只管辖本辖区范同内重大、复杂行政诉讼案件。
(二)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南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南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经过行政复议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若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在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这个不太清楚的 可以去询问一下当地的律师机构的 看看是不是可以用来作为诉讼的条件的
关键看具体纠纷的内容。如果是就安置补偿合同提起诉讼就应该是民事诉讼,如果未签订安置补偿合同,仅仅对拆迁公告不服提起诉讼应该属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是,诉讼主体不同,请求的范围也不同。比如...
不可以。因为行政诉讼的对象必须是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资产评估机构不是行征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位下行政诉讼架构中的当事人主体地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行政诉讼架构中的当事人主体地位下 三、主张在我国行政诉讼中适用处分权原则和辩论原则的规范及法理依据 (一 )适用处分权原则的理由 笔者认为,在我国行政诉讼主观之诉的基本结构之下,处分权原则应当得到承认。由于“处分权主义 之功能,乃是在行政法院之前,作为维护及防御主观权利之手段”,因此,即使在对事实认定采取职权探 知主义的国家,在提示审理对象方面也是适用当事人主义的。例如德国,在事实认知方面法官不受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主张和证据材料的约束,但在提示审理对象方面仍然规定“法院不得超越诉讼请求” (行政法 院法第 88条 ),承认当事人的撤诉权 (行政法院法第 92条 ),以及诉讼中的和解 (行政法
案例教学在建筑类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开设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除了教授学生正常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知识之外,还要兼顾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本身特点。而案例教学能较快适应这些特点,并通过案例教学的具体实施,使学生在对个案的研究中更加关注具体问题,更加关注部门行政法的特殊问题,使理论学习趣味的逐步转移。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一、精准考点采集
1.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见下表。
2.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要掌握时间、形式、受理机关以及停止执行的情形。
3.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中,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和一般地域管辖要掌握。
4.行政诉讼的原则要掌握。
5.原被告不出庭时的处理对比理解。
6.一审的上诉期要记忆:对判决不服的——15日内;对裁定不服的——10日内。
7.侵权的赔偿责任,重点是掌握国家赔偿的情形。
二、高频答疑点
1.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是什么?
答: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种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两者有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两者比较,从效力上看,行政诉讼优于行政复议。
2.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哪些?
答: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失,怎么赔偿?答:国家不予赔偿,应该有该工作人员自己赔偿,触犯刑法的还要负刑事责任。
4.不受理的行政诉讼有哪些?
答:不受理的行政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不受理的行政复议有哪些?
答:不受理的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应颁发而不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遭到拒绝的;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2.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只能告具体行为,不能告法规本身);
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能告人事变动);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起诉和受理
1.起诉的条件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注意】行政诉讼中起诉的时间规定
情况 | 规定 |
对行政复议不服起诉讼的 | 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行政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可以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
直接起诉的 | 一般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讼 |
2.受理
法院7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二)审理
1.行政诉讼的审理
(1)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2)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3)经法院两次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4)经法院两次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行政诉讼的判决
1.判决维持;
2.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平,判决变更;
5.直接判决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
6.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判决。
【注意1】一审判决不服,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二审为终审。
【注意2】认为二审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四)执行
1.执行主体:由第一审法院强制执行
2.执行措施(四项)
(1)从行政机关帐户内划拨赔偿金
(2)对行政机关按日处以罚款
(3)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4)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基础》从我国工程质量的现状和原因分析入手,在借鉴国内外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进行本土化设计,提出了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基本架构、具体内容与操作方法。全书共5章,分别介绍建设工程质量的内涵和现状、阐述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探索、构建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架构、提出运用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技术进行风险管理的思路,并运用定性与定量的方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进行论证。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基础》适合于土木工程、工程管理、保险学等专业的学生使用,也可作为工程建设和保险领域专业人员的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