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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为了促进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推动产业技术升级,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自2001年11月29日起施行。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基本信息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内容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推动产业技术升级,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二条

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新技术,是指经过鉴定、评估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本规定所称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是指已无法满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等领域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四条

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应当遵循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行业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有利于产业技术升级以及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原则。

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六条

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发布采取以下方式:

(一)《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以下简称《重点实施技术》)。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产业优化升级的要求,选择技术成熟可靠,使用范围广,对建设行业技术进步有显著促进作用,需重点组织技术推广的技术领域,定期发布。

《重点实施技术》主要发布需重点组织技术推广的技术领域名称。

(二)《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根据《重点实施技术》确定的技术领域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编制,定期发布。

《技术公告》主要发布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的技术类别、主要技术指标和适用范围。

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内容,涉及国家发布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三)《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根据《技术公告》推广应用新技术的要求,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专家评选具有良好推广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定期发布。

《推广项目》主要发布科技成果名称、适用范围和技术依托单位。其中,产品类科技成果发布其生产技术或者应用技术。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重点实施技术》、《技术公告》和《推广项目》适用于全国或者规定的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技术公告》和《推广项目》适用于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政区域内规定的范围。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八条

发布《技术公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应当及时修订有关的标准、定额,组织修编相应的标准图和相关计算机软件等,对该类技术及相关工作实施规范化管理。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政策措施和规划,组织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制定相应的标准规范,建立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培育建设技术市场,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十条

国家鼓励使用《推广项目》中的新技术,保护和支持各种合法形式的新技术推广应用活动。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选择适宜的工程项目,协助或者组织实施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

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选用的新技术应当是《推广项目》发布的推广技术。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建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的作用,开展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和房地产开发等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和支持应用发布的新技术,其应用新技术的业绩应当作为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从事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有关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新技术的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应当提供配套的技术文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技术服务,并在合同中约定质量指标。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范围应用限制使用的技术,不得应用禁止使用的技术。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单位执行《技术公告》的监督管理,对明令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内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或者禁止使用。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应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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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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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09 号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已于2001年11月2日建设部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俞正声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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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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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文献

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公告(第二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公告(第二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公告(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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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30KB

页数: 2页

附件 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公告(第二号) 序号 技术名称 技术内容 适用范围 1 钢结构 钢结构是指由钢板、钢管、圆钢、热轧型钢或冷加工成型的型钢通过焊接、铆钉或螺栓连接而成的结构,是建筑产业现代化主要 结构形式之一。钢结构具有自重轻、抗震性能好、空间利用率高、施工周期短、节能环保、可重复利用等优点。工程应用执行《钢 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7、《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GB 50018、《轻型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 JGJ 209、《钢结构工程施工 规范》 GB 50755 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 等标准。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及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 装 配 式混 凝 土 结构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是指由预制混凝土构件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装配而成的混凝土结构,是建筑产业现代化主要结构形式之一。装 配式混凝土结构具有提升建筑品质,促进节能减排,改

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word精品文档9页 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word精品文档9页

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word精品文档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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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页

第 1 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 法》的通知 交水发 [2019]48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 和港口管理局,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 运专业委员会: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创新型交通行业的要求, 促进创新成果的快速 转化和新技术在水运工程中的推广应用, 规范行业新技术推广应用活 动,提高水运工程技术含量,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提升行业创新能 力,实现水运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水运工程建设推 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 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交通运输部 2019年 9月 18日 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技术在水运工程建设中的推广应用,推动技术 创新成果转化

陕西省启动建设领域新技术与产品申报工作

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3月31起,我省建设领域新技术与产品申报工作启动。为加强全省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持续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技进步,我省拟编制发布《陕西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与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及《陕西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

据了解,根据城乡建设绿色、产业化发展需求,按照应用方向和应用形式,我省将重点推广7类技术与产品,包括建筑节能新技术与产品、绿色建筑适用技术与产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与产品、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与产品、海绵城市建设适用技术与产品、城镇环境整治与市政工程技术与产品、智慧城市与信息化应用技术与产品。

按照要求,申报的新技术或产品须经工程实践应用,技术成熟、先进、适用性强,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显著,市场发展前景良好,适合在我省或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应无权属争议,并符合国家和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产业政策,适应行业重点发展方向,能够对我省建设行业技术水平提升和产业转型升级起到促进引领作用。技术与产品申报主体应为陕西省内注册企业或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省外注册企业须由在陕西省内设立的分公司或授权代理机构提出申报。同时,申报企业应具有所申报产品的批量生产能力,技术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完善,技术服务能力较强,信誉良好,无经营活动不良记录。

省住建厅指出,此次申报活动按照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主申报,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所在地企业申报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并于5月20日前将申报资料汇总上报至省住建厅。此外,院校、科研院(所)申报建设新技术项目,以及企业申报生产地在省外的新产品项目,可直接上报省住建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据悉,我省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的新技术新产品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编入《推广目录》向全省发布。与此同时,相关单位或个人还可根据建设技术与产品生产应用发展情况,对无法满足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使用要求的技术与产品提出限制或禁止使用建议,填报《技术公告》后报省住建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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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起施行!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印发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建行规〔2022〕4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都市公园城市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完善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机制,促进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20日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完善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机制,促进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工作。

建筑抗震、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技术,是指应用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并经过评估的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

本办法所称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是指已无法满足行业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第四条 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行业的结合,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支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有利于提升房屋品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第五条 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市场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自行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六条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发布《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

(二)发布《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

(三)组织省级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

(四)开展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四川省地方标准的新技术工程应用技术论证(以下简称技术论证);

(五)编制技术标准和计价定额;

(六)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信息服务(以下简称信息服务)。

《技术公告》适用于引导新技术发展或限制、禁止落后技术使用;《推广项目》适用于发布、推广技术先进、成熟且辐射能力强的行业科技成果;示范工程适用于新技术的集成与优化,为不同类型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提供范例;技术论证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且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四川省地方标准的新技术论证;编制技术标准和计价定额适用于大范围、标准化推广应用成熟新技术;信息服务适用于新技术、成果类信息的发布和查询。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完善全省新技术推广应用制度,发布《技术公告》《推广项目》,指导示范工程建设,组织技术论证,编制地方标准,搭建行业信息服务平台。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省新技术推广应用相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新技术推广应用政策措施,推动新技术推广应用,加强对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审核上报本地区技术论证项目,推荐示范工程并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技术公告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确定的重点实施技术领域和行业发展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征集《技术公告》建议,经通过评审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批,发布《技术公告》。

第九条 《技术公告》主要发布推广应用或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名称、主要技术指标、适用范围以及适用时限等。

第十条 列入《技术公告》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或符合行业发展方向,对城乡建设领域技术进步有显著促进作用;

(二)已列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重点实施技术名录。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落后技术,应列入《技术公告》限制、禁止使用部分:

(一)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限制使用的技术;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明确禁止、限制使用的技术;

(三)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已明令禁止使用的技术;

(四)其他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的技术。

第三章 推广项目

第十二条 《推广项目》根据《技术公告》推广应用新技术的要求,经通过评审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批,发布《推广项目》。

第十三条 《推广项目》主要发布科技成果名称、适用范围、主要技术指标和技术依托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列入《推广项目》的科技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成熟、辐射能力强,适合在全省或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

(二)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四川省地方标准的前提下,具备完整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

(三)没有成果或权属争议。

第十五条 《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应用中,应当提供配套的技术文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技术服务,并在合同中约定质量指标。

技术依托单位应配合应用单位及时进行应用技术总结,完善技术规程及标准图集等,不断提高技术质量标准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 示范工程

第十六条 示范工程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拟建、在建或竣工时间在一年内,且工程重大关键技术采用国家、四川省发布的《技术公告》《推广项目》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或科技成果的工程。拟建工程应在申请示范工程立项前办理有关工程审批手续。

(二)应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中6个大项以上、15个子项以上新技术,且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社会影响大的大型新开工工程。

第十七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可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通过专家评审并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发布。

第十八条 示范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示范工程遇特殊情况停建或缓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对不按照示范要求组织实施或存在工程质量问题、隐患的示范工程,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取消其示范工程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示范工程在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情况进行评审,或委托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评审的示范工程纳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示范工程成果库。

第五章 技术论证

第二十一条 申请技术论证的新技术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在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采用,且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四川省地方标准;

(三)应是行业先进、适用的新技术且符合国家、行业推广方向;

(四)具备必要的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操作手册、标准图、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完整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

(五)具备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试验、论证后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二十二条 技术论证应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二十三条 技术论证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新技术在工程应用中的质量和安全风险、技术适用性和防范风险措施的可行性等内容进行技术论证,必要时可指定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试验。

技术论证专家组由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评审、论证专家子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7名专家组成。

通过技术论证需经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专家对新技术论证结果负责,并出具专家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专家组意见印发《技术论证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通过技术论证的《技术论证意见》可作为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的依据。技术论证结论仅适用于经专家组论证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涉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论证,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章 标准定额

第二十七条 地方标准编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对成熟度较高的新技术依法及时制定地方标准,推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应用。

鼓励企业、协(学)会、教育和科研等单位参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编制。

第二十八条 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鼓励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市场需要及时编制补充新技术相关定额,鼓励市场主体编制企业定额。

第三十条 对于《技术公告》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修订、废止有关标准、定额。

第七章 信息服务

第三十一条 信息服务包括发布新技术信息服务清单(以下简称服务清单)和科技成果信息库(以下简称成果库)。

第三十二条 服务清单面向全省收集成熟或具备改进、升级条件的新技术,并动态发布新技术名称、主要技术内容、风险提示、研发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成果库面向全省收集成熟度较高的成果信息,包括行业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通过验收的国家级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通过验收的科技创新课题成果、通过评审的省级工法、通过评审的示范工程等成果类信息。

第三十四条 服务清单和成果库仅提供信息服务,工程中应用新技术或科技成果,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优先使用《技术公告》《推广项目》中发布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和科技成果。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技术公告》中禁止使用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的落后技术。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应将其列为审查、监督内容。

第三十七条 鼓励引导建材类新技术开展绿色建材认证,加强绿色建材采信工作,利用国家、省绿色建材相关支持政策,推动建材类新技术推广应用。

第三十八条 开展新技术成果推广活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投资等方面支持新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 建立新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反馈机制,根据反馈信息及时调整《技术公告》《推广项目》内容。

第四十条 择优遴选专家组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技术评审、论证专家子库,为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提供专业支撑。新技术评审、论证专家原则上通过随机抽取产生,当专家子库内专家不能满足评审、论证要求时,可通过省内、外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推荐产生。

参与新技术评审、论证的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及关联关系的项目。对违反评审、论证要求或降低评审、论证标准的,视情节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并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四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表扬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促进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推动产业技术升级,提高工程质量,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优先推荐相关新技术申报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开展新技术推广应用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超越职权从事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需进行公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指颁发该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施行后,《四川省建设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暂行)》(川建发〔2000〕98号)、《关于做好全省建设行业科技成果(应用技术)备案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08〕420号)、《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或应用技术备案证书〉办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7〕3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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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6月20日正式实施。为便于各地及有关单位更好的理解并抓好贯彻落实,现就《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先后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新发展理念、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等发展战略和理念。省委、省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科技创新的相关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建立完善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机制,畅通行业新技术推广应用渠道。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等政策文件,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四川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沟通、认真总结的基础上,起草并印发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途径

《管理办法》共九章、四十六条,主要是通过整合现有的行业新技术推广应用政策,根据新技术成熟程度,通过6种途径,系统推进行业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一)发布技术公告。根据国家确定的重点实施技术领域和行业发展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征集技术公告建议,经专家评审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以公告形式发布。通过发布《技术公告》方式,推动对行业先进技术的前端正向引导和落后技术的末端负向淘汰。

(二)发布推广项目。根据《技术公告》推广应用新技术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征集符合现行技术标准要求,技术先进、成熟、辐射能力强的科技成果,经专家评审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以公告形式发布。通过鼓励行业单位积极采用等方式,推动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支撑重点工作的新技术推广应用。

(三)指导示范工程建设。整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示范工程相关政策,规范省级示范工程申报、评审、监督和验收程序。实现技术的集成与优化,形成先进适用的完整成套技术,为不同类型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提供范例。

(四)开展技术论证。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组织行业专家对新技术在工程应用中质量和安全风险、技术适用性和防范风险措施的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论证,为尚未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新技术在工程中应用提供路径。

(五)编制技术标准。地方标准编制积极采用新技术,对成熟度较高的新技术依法及时制定地方标准,推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应用。

(六)提供信息服务。搭建“一库一清单”服务平台(即行业新技术信息服务清单和行业科技成果信息库),为行业单位提供科技创新信息服务。行业新技术信息服务清单面向全省收集并动态发布行业新技术相关信息,作为行业单位提供新技术发布、查询的信息服务平台。行业科技成果信息库面向全省收集行业成熟度较高的成果信息,作为省级行业成果展示、发布的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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