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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下空间学会组织机构

江苏省地下空间学会组织机构

第一届理事会成员 :

理事长(法人代表):黄富民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常务副理事长:黄 俊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下空间与建筑所所长、教授级高工

副理事长:樊有维江苏华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研究员级高工

副理事长:冷嘉伟 东南大学建筑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副理事长:钱 滨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通规划设计院副院长、研究员级高工

副理事长:程光华 中国地质调查局南京地质调查中心科技处处长、教授级高工

副理事长:史培新 苏州大学轨道交通学院院长、教授

副理事长:蒋 刚 南京工业大学交通学院副院长、教授

秘书长(专职):丁文娟江苏省地下空间学会秘书长

常务理事:曹华娟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任规划师、研究员级高级规划师

常务理事:韩爱民南京工业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常务理事:李建春东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常务理事:李元海 中国矿业大学岩土研究所所长、教授

常务理事:沈 斌 南京公建中心桥隧一处处长、教授级高工

常务理事:施烨辉江苏省地质隧道与地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高工

常务理事:孙 立 苏州恒泰控股集团投资发展中心副总经理、高工

常务理事:王 媛 河海大学力学与材料学院院长、隧道与地下工程研究所所长

常务理事:王衍森中国矿业大学深部岩石力学与地下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

常务理事:徐玉桂南京江北新区中心区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研究员级高工

常务理事:于 淼 苏州科技大学副教授

常务理事:战福军南京联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常务理事:张 巍 南京大学地球科学与工程学院副教授

常务理事:张苏俊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学院院长、研究员级高工

常务理事:张忠宇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下空间与建筑所主任工程师

理事:敖 辉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下空间与隧道所副所长

理事:蔡 晔 无锡市天宇民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

理事:蔡正银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岩土工程研究所所长

理事:陈攀峰 江苏新垄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理事:程月红 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研高

理事:冯 迪 河海大学土木与交通学院讲师、博士后

理事:何 磊 东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教授

理事:何世茂南京市城市与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注册城市规划师、研究员级高级规划师

理事:胡少斌河海大学土木与交通学院副研究员

理事:黄咏洲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研究院级高级工程师

理事:贾秉志 江苏方洋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

理事:金雪莲 江苏华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经理、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理事:李 亭 中国矿业大学深部岩土力学与地下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

理事:李 祥 南京赛力克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理事:李俊才 南京南大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教授

理事:李燕飞江苏省城镇与乡村规划设计院规划师

理事:李志远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下空间与隧道所主任工程师

理事:刘 恒 南京工业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地下工程系主任、副教授

理事:刘四进 中铁十四局集团大盾构工程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

理事:刘益平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主任工程师

理事:罗海兵 江苏华新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院长

理事:梅 君 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总工、高工

理事:闵凡路河海大学土木与交通学院副教授

理事:莫振泽无锡地铁建设分公司设计部部长、高工

理事:邵 咪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师

理事:邵继中 南京工业大学建筑学院副教授

理事:苏晶文 中国地质调查局南京地质调查中心城市地质室副主任,教授级高工

理事:孙 静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副主任、高级规划师、注册城市规划师

理事:唐 强 苏州大学轨道交通学院副教授

理事:唐国臣苏州恒泰控股集团副总裁

理事:童立元 东南大学交通学院教授

理事:王 涛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工程师

理事:王 涛 中交天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研发经理

理事:王 韬 江苏浩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

理事:王婷婷 镇江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海绵研究发展中心主任助理、副高

理事:王心联 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研高

理事:魏广庆 苏州南智传感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理事:夏 至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桥梁与隧道专业总工

理事:顾盛琦 新沂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理事:徐颖钧 苏州工业园区地下空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理事:杨 海 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副总裁

理事:杨 杨 南京地下工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院长

理事:姚占虎中交隧道局盾构公司总经理

理事:张 琦 东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副教授、院长助理

理事:张晓峰 苏州高新地产集团董事长

理事:赵 毅 江苏省城镇与乡村规划设计院副院长

理事:周 睿 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理事:朱 渊 东南大学建筑学院副系主任、副教授

理事:朱桂春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学院讲师

理事:朱晓婵 南通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人防分院院长

理事:邹大海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下空间与隧道所主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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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下空间学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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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信息查询服务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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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下空间学会业务范围

(一)科普宣传:普及地下空间科技知识,推广新的科技成果,传播先进技术,开展会员内部培训,编辑出版学会刊物和学术书刊;

(二)学术交流:开展地下空间领域科学技术交流,组织学术会议、学术报告、科技展览等各种学术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学术组织和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交往和友好联系;

(三)咨询服务:依法接受委托,组织隧道与地下空间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咨询和服务工作;

(四)行业研究: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及项目的前期工作;依法开展工程论证,提出政策建议;

(五)接受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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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下空间学会团体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汇集多方资源,以激发和调动全省地下空间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抓手,以提高我省地下空间科技水平为目标,与国内外组织机构或团体合作,介绍和引进先进技术,组织编制团体标准规范,进行理论技术和政策研究,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的功能,组织地下空间科技、学术交流、奖项评选、科技人才推荐、持续地开展地下空间理论研究与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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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下空间学会组织机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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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下空间学会组织章程

江苏省地下空间学会章程

(2019年1月19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地下空间学会,英文名JiangsuUnderground Space Society缩写为JSUSS。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江苏省地下空间科技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汇集多方资源,以激发和调动全省地下空间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抓手,以提高我省地下空间科技水平为目标,与国内外组织机构或团体合作,介绍和引进先进技术,组织编制团体标准规范,进行理论技术和政策研究,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的功能,组织地下空间科技、学术交流、奖项评选、科技人才推荐、持续地开展地下空间理论研究与实践活动。

第四条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科普宣传:普及地下空间科技知识,推广新的科技成果,传播先进技术,开展会员内部培训,编辑出版学会刊物和学术书刊;

(二)学术交流:开展地下空间领域科学技术交流,组织学术会议、学术报告、科技展览等各种学术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学术组织和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交往和友好联系;

(三)咨询服务:依法接受委托,组织隧道与地下空间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咨询和服务工作;

(四)行业研究: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及项目的前期工作;依法开展工程论证,提出政策建议;

(五)接受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与地下空间领域相关的单位,在企业自主创新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和能力,并愿意为本团体的工作和发展作出努力与贡献;

(四)单位会员为从事地下空间研究且具备一定创业创新能力或有意愿创业创新的规划、设计、咨询、施工、科研机构与交通建设单位、企事业单位、高校等。

(四)个人会员为地下空间相关行业高层次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和教授等。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委托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3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表决;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规模适中,按照相关规定,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 30 %。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事应具有相关行业的中级技术职称。

第二十三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7%。

第二十八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3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30%。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 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经理事长或者3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十条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秘书长及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会主席;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五)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或违纪违法的。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2019 年1月19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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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下空间学会组织机构文献

组织机构表 组织机构表

组织机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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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表1拟为承包本合同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图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叶集至信阳高速公路No.6标段 项 目 经 理 部 项目经理 项目党委书记 安全质量科 财 务 科 计划统计科 施工技术科 物资设备科 测量试验室 项目总工程师 土石方工程一队 项目副经理 土石方工程二队 建筑工程一队 桥涵工程一队 公安派出所 桥涵工程二队 卫生保健室 路面工程队 项目质检负责人 建筑工程二队 综合办公室 说明: (见附件) 附件:组织机构图说明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叶集至信阳高速公路No.6标段项目经理部是现场施工生产的管理机构,接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及本公司的指令和领导并使之实施。 本工程项目按“

组织机构-标书 组织机构-标书

组织机构-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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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00KB

页数: 7页

***** 公司 简 介 一、公司概况 ***** 公司是一家专业代理记账公司,自 2013 年开始在我市 运营,先后承接了 10余中小微企业, 20余家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代理记账及财税咨询服务业务,财税代理记账业务营业额一度达到 30余万元 /年。公司以专业的服务赢得了包头市各大企事业单位及相 关主管部门的认可。 经包头市昆区财政局批准, 取得了代理记账许可 资质,并于 2015 年正式注册成立,同时注册成为包头市政府采购网 “有效”供应商。 公司位于 ***** ,办公场所 150 多平米。现配备有行业较先进 的网络版财务软件、台式办公电脑 8 台、笔记本电脑 2 台、办公车辆 2辆,以及卷柜、办公桌椅等家具办公用品。办公场所干净、整洁、 舒适,保障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发展壮大。 二、机构设置、技术力量、装备及服务能力 公司现有工作人员 15 人,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其中:注册 会

江苏省城市规划学会学会简介

2005年7月14日在 南京召开了成立大会暨第一届理事会。学会第一届理事会成员101名、常务理事35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6名、秘书长1名(名单附后)。学会的挂靠单位为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目前秘书处共有专职人员3人,主要负责学会日常工作和《江苏城市规划》编辑工作。

江苏省城市规划学会秘书处

学会的宗旨是团结江苏省广大城市规划工作者,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指导下,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江苏省城市规划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江苏省的建设和发展服务。

自2005年7月成立以来,学会重点围绕当前我省城乡规划的热点积极开展城乡规划学术研讨和技术培训活动,积极推动国际交流,促进我省与国内外规划行业进行学术研究和技术交流。

学会现设有四个专业委员会:规划编制专业委员会、城市综合交通专业委员会,城市设计专业委员会、城市规划新技术应用专业委员会,分别挂靠在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南京市交通规划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东南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和南京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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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学会组织章程

江苏省公路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江苏省公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JIANG SU HIGHWAY AND TRANSPORTATION SOCIETY(缩写为JSHTS)。

第二条本会是江苏省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及交通科技相关科学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公路交通科学技术及相关科学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公路交通科学技术事业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动员和团结广大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深入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公路交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为率先基本实现公路交通现代化作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提倡辩正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服务”的精神,以人为本,民主办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依法维护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广大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本会挂靠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接受中国公路学会和主管单位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事机构设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日常办公地址:南京市虎踞关1号宇田大厦六楼,邮编:210024。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公路交通科学技术交流,组织学术会议、学术报告、科技展览等各种学术活动,编辑出版学会刊物和学术书刊,组织审查选编优秀学术论文;

(二)开展民间国际公路交通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国外学术组织和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交往和友好联系;

(三)普及公路交通科技知识,推广新的科技成果,传播先进技术,开展公路交通科技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四)依法接受委托,组织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咨询和服务工作,承担工程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及项目的前期工作,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标准、规范、手册及其它技术性文件的制定、编写、审定;开展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以及其它科学技术工作;

(五)依法积极和主动承接政府职能转变中的有关公共服务职能,做好政府购买社团的服务工作,开展技术等级、资质和技术职称的评定、公路桥梁工程评优和科技成果评奖等工作;

(六)依法开展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先进学会工作者的表彰、奖励活动,发现和举荐科技人才;

(七)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八)为了实施本会宗旨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一)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加入本会的会员。

(二)团体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自愿加入本会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应具备的条件

(一)个人会员条件

凡在我省公路交通领域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个人,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1、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或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公路工作者:

2、高等院校本科或大专毕业从事公路交通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工作三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上述工作五年以上者;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

4、从事公路交通工作多年,自学成才,具有一定科技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者;

5、公路交通部门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团体会员条件

从事公路管理、教研、设计、施工、监理、养护、营运、安全、机械等公路交通事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支持并参加本会活动,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良好信誉和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上述单位不分隶属关系和经济性质。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需本人填写入会登记表,经本会会员介绍或由本单位推荐,经本会按会员条件审查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由单位或团体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填报团体会员入会登记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本会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由本会颁发个人和团体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展览会及科技培训、教育、讲座等科技活动;

3、优先获取本会主办的学术刊物和有关科技资料,会员在本会主办的刊物或举行的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享受同等优先的原则;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自愿入会和自由退会权。

(二)团体会员权利

1、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学术、技术活动;

2、优惠获得本会一定数量的学术刊物和有关技术资料;

3、根据本会理事候选人的条件和分配原则,推荐本单位的代表为理事候选人;

4、优先或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技术性、政策性等咨询服务;

5、委托本会协助举办技术交流、产品展示和科技培训等活动;

6、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自愿入会和自由退会权。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开展的各类学术、技术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团体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协助本会开展相关学术、技术和科普活动,动员和支持本单位会员撰写论文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经本会通知提示后,1年内仍不缴纳会费的,即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个人会员如触犯刑律,其会籍即自动被取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间理事成员、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因机构变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可由推荐单位提出,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予以变更或增补。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专业委员会等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学会有关管理制度;

(十)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至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1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学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根据公路交通科学技术发展和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它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是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专业学术活动的分支机构,定名为江苏省公路学会x x x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本会理事会聘任,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根据本学科专家在省内各部门、单位的分布情况,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产生。专业委员会设专(兼)职秘书1~2人,负责处理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省科协批准后,到省民政厅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为开展科技咨询工作和提高服务能力,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专家委员会受理事会委托,负责学会承担的优秀学术论文评审、科技成果评奖、公路工程评优工作;积极开展公路交通科技咨询工作,为科学决策建言献策;承担工程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施工及评估的技术服务,参与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手册及其它技术性文件的编写和审定等工作。专家委员在公路学会理事单位中推荐产生,其条件是公路工程专业方面的领军人才,或在公路工程研究和技术方面取得杰出成绩的专家型人才,一般具有教授级高工职称,并注重老中青搭配。

第三十二条各市公路学会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第五章经费、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挂靠单位、上级部门和省科协的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人。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及办法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会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省科协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交通厅、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于2013年6月3日经江苏省公路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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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学会概况

受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领导并在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的指导下进行工作,挂靠在南京市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学会于1987年12月16日正式成立,成立时的名称为江苏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理事长为钱七虎。

学会每两年举办一次理事会议,每四年进行一次理事会换届选举。

现任理事长为解放军理工大学理学院院长金丰年教授,秘书长为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王源副教授,法定代表人为金丰年教授。

学会遵照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的宗旨,团结和动员广大岩土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力的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加强应用研究工作,为繁荣和促进我省岩土力学科学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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