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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节能协会

江苏省建筑节能协会是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江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省级建筑节能领域的行业组织。
协会会员主要由江苏省内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产品的生产、流通、科研、设计、管理、应用等企事业单位组成。2010年中国绿色建筑委员会在江苏设立地方联络机构,与江苏省建筑节能协会合署办公,共同开展工作。

江苏省建筑节能协会基本信息

江苏省建筑节能协会工作及活动

认真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围绕行业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对技术政策、方针及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发挥会员单位在行业中的龙头和骨干作用,依照程序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

培育、健全和发展建筑节能市场。指导企业加强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组织实行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组织会员单位之间联合、协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会员关系,提倡企业之间公平竞争,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协助会员单位制定产品、技术标准,并推动标准的贯彻执行。

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积极评比和推荐行业名优产品。

积极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协助开展节能产品的认定工作。

开展有益于行业的各项活动,积极组织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引导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承办政府部门和上级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协会为会员单位提供的服务内容

江苏省建筑节能协会组织活动

大型活动:如召开年度理事大会或会员大会,组织开展“江苏省建筑节能技术产业化基地”,“建筑节能之星”评选活动,组织“绿色建筑论坛”等;

中型活动:如国内外考察学习、专项议题的交流研讨会、低碳沙龙等;

小型活动:如专业或区域的会员之间的交流会议。

江苏省建筑节能协会信息服务

期刊赠阅:《江苏建筑节能》杂志;

网站链接:江苏省建筑节能协会官方网站在线信息服务。

江苏省建筑节能协会商务服务

会员合作:组织并促成会员间的市场协作;

定制会员服务:按会员单位要求可帮助会员定制宣传发布、市场策划、专项研究等定向服务。

江苏省建筑节能协会技术服务

技术培训:开展建筑节能工程师培训以及建筑节能专业培训;

科技计划:提供有关部门科技计划相关信息并予以推介;

示范工程:提供有关部门科技示范工程申报条件、要求及程序等信息,并予以推介;

国际合作:提供建筑节能领域的国际合作信 息和对接渠道。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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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节能协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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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轻质LYM外墙板

  • 厚度(mm):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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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恒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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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厚度(mm):30,
  • m2
  • HB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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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恒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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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桥梁防车撞设施

  • FCFZ-60-150固定式、悬浮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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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桥梁防船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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酚醛复合型建筑节能保温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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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计价依据

  • 一般计税
  • 工日
  • 佛山市2018年7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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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计价依据

  • 简易计税
  • 工日
  • 佛山市2018年7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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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10定额人工

  • 工日
  • 江门市新会区2012年1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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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板厚17~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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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板厚17~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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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凯帆的断路器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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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蔽线(江苏天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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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板(江苏新嘉理陶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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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用陶土板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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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中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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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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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节能协会介绍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为江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与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合署办公,并增挂江苏省建筑节能中心的牌子。单位职能为负责全省建设科技发展规划、技术政策的研究工作;开展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评估、认证和技术论证,提供建设科技信息服务;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管理及低碳生态示范城建设咨询服务;建筑能耗监管和节能服务;承担建设科研项目,开展对外建设科技交流和合作;宣传贯彻工程建设标准;研究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协助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的日常管理;开展工程建设标准的技术审查、认证、咨询和培训等工作。

江苏省建筑节能协会是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江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省级建筑节能领域的行业组织。协会成立于2008年,由原江苏省化学建材协会和原江苏省建设材料协会合并更名后产生,协会于2014年成功进行了换届选举,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各兄弟省市的协会均到会祝贺。协会会员主要由江苏省内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产品的生产、流通、科研、设计、管理、应用等企事业单位组成。协会下设六个专业委员会,分别为:建筑节能隔热保温专业委员会、太阳能建筑一体化专业委员会、热泵专业委员会、节能服务专业委员会、屋顶绿化与防水专业委员会、遮阳与节能窗专业委员会。2010年中国绿色建筑委员会在江苏设立地方联络机构,与江苏省建筑节能协会合署办公,共同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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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节能协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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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节能协会文献

江苏省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

格式:pdf

大小:282KB

页数: 25页

B13 南闸拆迁安置房二期工程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建筑节能工程) 内容提要: 建筑节能工程概况 本项目特点、难点 监理工作依据 监理组织机构 监理工作流程 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项目监理机构(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1 建筑节能工程概况 1.1 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江苏省江阴市,建筑功能为拆迁安置房,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 构体系,总建筑面积 65569.33 ㎡,5#楼 9层,6#楼 16层,7-10#楼 18层,11#、12#楼 地上二层, A、B、C为地下室。 1.1.1 墙体工程 所有楼层内墙采用 110或 220厚粘土多孔砖,外墙采用 220厚粘土多孔砖,砌块强 度等级 MU10。外墙保温采用 30mm厚改性膨胀珍珠岩 XR无机保温砂浆。 1.1.2 门窗工程 门窗品种、规格、等级等应符合

江苏省建筑节能验收标准 江苏省建筑节能验收标准

江苏省建筑节能验收标准

格式:pdf

大小:282KB

页数: 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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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节能协会协会简介

重庆市建筑节能协会(Chongqing Construction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成立于2002年11月19日,是由房屋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筑材料、设备生产(经销)单位,以及相关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经济技术协作组织,是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直属社团,接受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协会下设绿色建筑、建筑保温、建筑门窗、建筑涂料、高效钢筋及钢筋机械连接和建筑智能化六个专业委员和专家委员会,有单位会员1000多家,个人会员近3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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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节能协会简介

山东省建筑节能协会

杨焕彩在讲话中指出,山东省建筑节能协会要紧紧围绕建筑节能中心工作谋划安排各项工作,真正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一是宣传落实政府政策部署。广泛宣传介绍国家和省级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及工作部署,使政府部门的政策得到更有效的贯彻落实。二是高质量完成政府委托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协会会员单位的人才、技术、网络、体制等优势,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地完成政府委托的技术性、服务性、管理性工作。三是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围绕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重点,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发现问题、研究规律、总结经验、探索对策,加大调研力度,组织课题攻关。四是开展政策咨询服务。加强与国家、省、市三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联系,开展政策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在财政补贴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五是开展业务交流培训。广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业务、技术交流活动,加强高校与企业之间、会员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促进建筑节能行业整体水平提升。五是强化技术产品推广服务。择优选择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的新技术、新产品面向会员单位推广,帮助企业不断增强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占用率。六是及时反映会员诉求。通过会员接待、走访调研、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积极了解广大会员的呼声诉求,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帮助会员单位排忧解难。

重点要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是全力抓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年初,省里下达各市改造任务为1750万平方米;9月份,国家又追加改造任务1360万平方米,全年改造任务累计达3100万平方米,接近2009-2011年3年的总和。截至目前,全省共完成改造1086万平方米,在采暖期开始前还需完成2000万平方米、其中598万平方米还未开工,时间紧迫,任务艰巨。不论是年初下达的,还是后来追加的,都是列入省政府节能目标考核的硬任务,必须确保完成。各市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近期工作的重中之重,任务尚未落实的地方要抓紧确定改造项目,未开工项目本月底前要务必开工,已开工项目要加快施工进度,确保采暖期开始前完成改造,并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二是大力推广绿色建筑。省里向各市下达了绿色建筑推广任务,并列入对政府的节能考核内容。目前,全省新增绿色建筑标识项目31个,离年初确定的50个的目标还有不小的差距,且分布很不平衡,不少地方至今没有标识项目。各地要抓住首届绿博会隆重开幕、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中央的奖励政策,加强宣传发动和鼓励引导,积极开展绿色建筑建设及评价标识,确保年底前标识项目数量达到要求。

三是积极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各地要按照年初省确定的工作任务,抓紧公共建筑改造项目施工进度,节能监测系统建设进展缓慢和尚未建立市级数据中心的城市,要集中力量,强化措施,重点突破,确保完成年度任务。 四是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实施。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将是集中力量把现有示范做深做透;特别是2009、2010年批准的示范市、县,按照规定应当于年内完成验收。各示范市、县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快示范方案实施进度,切实发挥好引导带动作用。2009、2010年度的示范市、县,尤其应当加快实施进度,对尚未完工的项目,要逐一排查梳理、倒排工期,强化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到人,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如期完成示范任务,绝不能拖全省的后腿。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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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估价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江苏省土地估价协会,简称苏土协。英文名称为: LAND PROPERTY APPRAISAL ASSOCIATION OF JIANGSU PROVINCE (缩写L P A A J S)。为规范本协会的工作,发挥好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苏省土地估价协会(以下称“协会”)是由取得土地估价资格并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组织和个人为主体,联合从事土地估价教学、研究的专家及从事土地管理、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的专职人员,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全省性的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和任务是:以中国共产党的理论、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贯彻科学发展观,引导和督促全体会员及本省的土地估价机构、土地估价从业人员,共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联合协会会员共同制定和执行土地估价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等行业规范,实施行业自律,并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当好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积极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调解业内关系,促进行业和谐、健康发展;督促、帮助土地估价从业人员提高执业技能,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南京市北京西路43~8号。邮政编码210024,电话:83396796 83398571。

第二章 职能(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职能(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土地估价的政策、法律、法规;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通过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

(二)组织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制订、实施土地估价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等行业规范,建立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对土地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程序对违反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等行业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或处罚。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监管。

(三)开展土地估价机构执业资格和资信等级评定,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的对外宣传,增强行业的凝聚力和信誉。

(四)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师的教育和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土地估价理论、方法的研究和交流,帮助会员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提升本行业的专业地位和形象。

(五)沟通本行业与政府、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协会会员的合理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协调业内关系,调解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中的纠纷, 受理土地估价技术审裁。

(七)组织有关土地估价的经验、信息交流,编印有关土地估价的书刊、资料,开展国内外同行间的专业技术合作和交流。

(八)接受、承办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委托或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取得合法土地估价资格并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土地估价教学、研究的专家,从事土地管理、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的专职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并有加入本协会意愿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或协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拥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及制订的行业规范;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有关规定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

(五)决定工作方针和重要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根据会长的提名表决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章程第十八条第一、四、六至十一项之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因单位人事变动而发生常务理事人员变更的,原单位可推荐新的人选,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由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按本章程规定选举产生,秘书长可通过选举产生,也可由理事会决定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且热心本协会的工作;

(二) 熟悉土地估价工作,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秘书长

应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若由离退休党政领导干部担任的,其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执行中的重要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的资产,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国土资源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土资源厅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国土资源厅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2008年9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江苏省土地估价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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